摘要:【基本案情】原告为恒联信息公司的员工。2016年7月15日,恒联信息公司在被告处投保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恒联信息公司依法足额缴纳了保险费。2016年9月29日,被告出具保险合同变动清单,增加被保险人刘会涛即本案原告。2016年10月2日,原告的左眼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2016年10月11日,原告因左眼视力下降至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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