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保标准条款”如何适用

职工法律天地杂志|严丽娟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江苏泰州225300

摘要:【基本案情】原告为恒联信息公司的员工。2016年7月15日,恒联信息公司在被告处投保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恒联信息公司依法足额缴纳了保险费。2016年9月29日,被告出具保险合同变动清单,增加被保险人刘会涛即本案原告。2016年10月2日,原告的左眼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2016年10月11日,原告因左眼视力下降至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就诊。

【关键词】
  • 意外伤害保险
  • 团体医疗保险
  • 标准
  • 医保
  • 信息公司
  • 费用补偿
  • 保险合同
  • 被保险人
【收 录】
  • 国家图书馆馆藏
  • 知网收录(中)
  • 上海图书馆馆藏
  • 维普收录(中)
  • 万方收录(中)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期刊名称:职工法律天地

期刊级别:省级期刊

期刊人气:84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