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几年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频发。2009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35条确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该归责原则的确立,第一次明确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但该归责原则在现实案件中的具体适用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拟通过原告方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探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得出不能将《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简单理解为一般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是应当结合公平原则来认定接受劳务者责任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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