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偿制度研究

职工法律天地杂志|张婉倩 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 广东河源517000

摘要:《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物权法》明确了登记机构对登记错误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事后对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法律赋予登记机构行政追偿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但《物权法》对登记机构追偿的规定仅限于此,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途径、追偿程序等问题未作出具体规定。

【关键词】
  • 义务机关
  • 合法权益
  • 不动产登记
【收 录】
  • 国家图书馆馆藏
  • 知网收录(中)
  • 上海图书馆馆藏
  • 维普收录(中)
  • 万方收录(中)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期刊名称:职工法律天地

期刊级别:省级期刊

期刊人气:84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