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离婚纠纷中,有生育小孩的,必然涉及到子女的抚养问题。无论是协议离婚或是判决离婚,都存在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在实务操作中,由于当事人的经济条件、个人素质及观念的差异,导致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出现千差万别,其中,就有一种情形:一方自愿放弃另一方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对于这种放弃行为,通常,只要是当事人达成的合意都会被认为是合法有效,并明文写进裁定文书的主文之中。但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放弃子女抚养费的法律行为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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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职工法律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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