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开放后,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经过多年发展,逐步成为推动中国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由于基本国情、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等方面的差异,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在立法和监管方面相比欧美国家存在一些不足,仍需结合国家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私募股权基金存在流动性差、私募性、保密性等特点,投资者难以获得完整、有效的信息,从而使其遭遇非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增大。此外私募股权基金缺少上位法专门立法、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定位较不清晰、为数不多的规定私募股权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部门规章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维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监管,加大私募股权基金信息的公开力度,完善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显得具有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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