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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庆祥 单位:中央党校; 中央党校专家工作室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意味着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实现强起来,既有物质或硬实力方面的强起来,也有精神或软实力方面的强起来,其中包括理论、思想上的强起来。对于前者,人们相对注重,而对于后者,人们有所忽视。这是需要我们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应把理论、思想上的强起来置于实现强起来的应有位置,进而积极构建中国理论或“理论中国”,彰显理论的力量,并以此来抵御西方带有“病毒”的理论。构建中国理论,首要的是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厚实的理论基础和主要的理论来源;二是基于中国道路;三是厘清“六大逻辑”;四是贯通中西;五是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
作者:丁煌; 云宇龙 单位:武汉大学、国家治理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国家“2011计划”--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极地政策与极地权益研究”创新团队; 湘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武汉大学国家治理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摘要:南极安全是南极治理中的重要问题。主要由于人类活动导致的南极安全变化及其影响,已经在传统安全领域和非传统安全领域、全球范围和特定地域内进行了扩散,形成了南极安全影响扩散的不同效应。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当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立足南极变化与我国国家安全和发展的客观关联,采用分类和分层的方法来归纳我国具体的南极安全利益,以形成系统全面的南极安全利益体系。我国要塑造和维护中国南极安全利益,需要以南极科学考察与研究为抓手,充分把握南极安全影响及其扩散效应;以明确中国南极安全关键性利益为起点,持续提升中国南极事务参与能力;以南极既有治理机制为基础,倡议打造南极安全人类命运共同体。以此推动我国深度参与南极国际治理,有条不紊地实现我国南极政策目标。
作者:张爱军; 师琦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摘要:社会变革时期的中国社会由于社会矛盾凸显而导致公众情绪不稳定,随着信息环境与现实环境间的界限不断模糊,互联网成为公众因现实环境中社会不公因素产生的不满情绪的宣泄平台。网络虚拟社会中的情绪传播由于互联网技术特性加持产生不同于现实社会的传播特征。在此背景下,人工智能于网络传播领域的应用进一步使网络社会情绪在表达、聚合环节得以加强与优化,并在网络社会情绪引导与网络舆论生态治理方面展现优势作用,其中以算法技术、智能识别技术以及AR、VR技术尤为显著。人工智能在网络社会情绪传播应用中体现优势的同时也引发诸如群体情绪失控、主流媒体去权威化等新的传播问题,治理与引导领域的“一刀切”做法产生了新的负面情绪。这些问题产生于网络虚拟社会却作用于现实社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进而对网络社会情绪引导提出更高要求。打破人工智能治理网络情绪认知误区、强化媒体责任、提升“把关人”的地位和作用等是使人工智能治理网络情绪得以优化的重要措施。
作者:刘小龙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广东药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美国肯塔基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摘要:当前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是社会转型、政治变革、心理嬗变、文化发展等多种宏观因素嵌入微观的网络空间并持续发酵所致。剧烈的社会转型带来了阶层分化、利益调整和分配不公等现实问题,大众对于平等的朴素诉求在网络空间以民意的方式迅速聚合和集中表达,构成网络民粹主义的民意聚合机制;民主的理想与现实、民众高涨的参与热情与制度性吸纳相对不足,人民话语的“所指”与“能指”之间的裂缝,构成了网络民粹主义的激进民主参与机制;线下大众心理的网络投射、网络大众心理的生成和极化网络舆论的集中表达等环节,构成网络民粹主义的舆情极化机制;商业利益推动下的网络文化媚俗逐利趋向,大众娱乐狂欢隐藏着对精英文化的抵制和解构,二者共同构成网络民粹文化的生成机制。
作者:吕军书; 杨毅斌 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河南师范大学三农法律问题研究中心; 河南省法学会农业与农村法治研究会; 新乡市法学会农业与农村法治研究会;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现代法治国家不但规定民众享有的权利,还规定了完善的义务作为权利实现的保障。我国农地物权存在着只规定权利,但没有规定义务主体的义务之弊端,实践中导致农地物权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无能为力、任人支配的境遇。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理,国家对农地物权负有尊重义务、平等保护义务、补偿义务和反哺义务。对于目前我国以主体间不平等、歧视性的财产社会义务为特色的农地用途管制制度必须进行改革:按照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要求,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农地,国家应当为其提供更多的政策激励。
作者:付翠莲; 吴帅 单位:温州大学法学院; 温州大学
摘要: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与发展深刻影响着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体制与治理结构,新中国成立迄今我国农村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经历了“一体同构”、“有限分离”到“有机互动”的媲变历程。转型期,我国农村国家与社会关系呈现出复杂的博弈、互构多种形态,要求我们立足于当前社会发展现实对国家-社会关系发展做出新的解释。梳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脉络和逻辑演变路径,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考察放置在具体的“过程-事件”场域中,引入象山县的“村民说事”乡村治理创新机制,分析我国地方治理中“国家-社会”框架下良性互动相互增权模式,是未来我国农村国家与社会互动的方式形态和发展趋势。
作者:王若磊 单位:中央党校政法部
摘要: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如何理解执政党依宪执政的政治逻辑这一问题备受关注,也是把握执政党与国家治理秩序间关系的基础。中国共产党的宪法实践符合普遍的依宪执政的三个基本条件,即存在制定良好的宪法、尊重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作为依宪执政基础的“八二宪法”是一部制定良好的宪法,它为改革开放四十年高速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与开放空间。执政党依宪执政的观念也出现了从政治性到法律性的变迁,宪法权威逐步树立。我们的宪法还存在政治性实施与法律性实施的双轨制。宪法修订展示了其背后国家治理包含的实践导向、治理主义和政治自信三大面向。在此基础上,执政党依宪执政展现了一套自己的政治逻辑。
作者:王建芹; 王钰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摘要: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是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环节之一,其评估标准的确立及指标体系的构建关系到评估活动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作为构建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指标体系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评估指标的类型化研究对于科学确定评估标准和构建评估指标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文章依据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的特点,通过要素分析的方法,提出评估活动的类型化分析原则与类型体系的构建框架,以期为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供思路与借鉴。
作者:金成波; 张航 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摘要:新时代反腐败斗争进入新常态,以法治方式治理腐败是政治共识和社会共识。构建起严密的反腐败立法体系是推进反腐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对国家反腐败治理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推进以监察法为中心的反腐败立法体系化,是由反腐败立法的客观实践和监察法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围绕监察法这个体系中心,通过国家立法对反腐败重点领域进行控制,以社会法规范作为体系延展补充,最终推进反腐败混合法治理体系的形成。
作者:倪星 单位: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中山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
摘要:高校青年教师是知识传播和人才培养的主力军,各级党组织历来高度重视其入党问题。基于A大学的问卷调查发现,当前高校青年教师的入党意愿主要受理想信念、发展机会、工作生活压力、政治环境感知、组织吸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该群体中的党员比例和发展速度出现了一定的波动。因此,需要更加重视在本科这个关键时期发展党员,增强青年教师对党的理想信念的具体认同,给青年教师提供更多发展机会,引导他们更加有序地参与公共事务。同时,要提高组织动员的强度,适当优化入党程序和流程,更进一步增加党组织的吸纳能力。
作者:向杨 单位: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干部的空间流动是中国共产党管理和培养干部的一项重要制度。基于改革开放以来省委书记(省长)群体为样本,系统考察了省委书记(省长)空间流动的时间趋势、表现类型和空间分布。研究发现,改革开放以来省委书记(省长)的空间流动日益成为一种稳定的制度化实践,而空间流动在省委书记与省长之间、各省域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差异。省级领导干部空间流动背后所反映的是中央深刻的政治用意,但同时也有助于矫正有限职位晋升所带来的激励失灵问题。为进一步提升干部空间流动的效果,应将干部空间流动与干部鉴别考核有效衔接,加强干部空间流动的制度化建设,以及妥善处理干部空间流动与干部任期制之间的关系等。
作者:樊士博 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
摘要: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在继承经典作家观点基础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党性观。在党的经典文本中,“党性”概念有三种合理性阐释:阶级性上的党性;立场上的党性;方法论意义上的党性。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身份发生变化,成为执政党、领导党,执政环境的变化考验党员的党性。在建设社会主义,探索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进程中,“讲党性”对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尤为重要。改革开放后,面对经济交换原则进入党内的危险,将党性与党的作风联系在一起,迅速推进党性教育。党的十八大以来,锤炼党性呈现出新特点新变化。
作者:董慧; 李菲菲 单位: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勃兴,城市内部充斥着剥削、边缘化、无权力、文化帝国主义、暴力等不正义现象,我国的城市治理在应对上述问题上做了理论思维与实践逻辑的转换,但仍然存在制度结构失衡、主体参与失衡以及主体意识欠缺等问题。这些城市问题迫切需要我们从哲学上对城市治理的本质内涵、核心要素、运行机制、价值目标以及策略路径等方面进行梳理与反思。从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动力论角度去探讨城市治理的关键性要素,对于我们进一步认识城市治理,并为城市区域发展的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期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魏强; 庄友刚 单位:长江大学政治哲学研究所; 苏州大学哲学系
摘要:我们正步入城市社会,如何在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自觉建构、完善城市正义,是西方政治哲学传统一直关注的话题。自由主义认为权利优先于善、国家中立是建构城市正义的根本,而社群主义则强调培养共同善,致力于塑造政治共同体。这两者看似对立的观点背后其实分享着共同的逻辑:即用同一性否认或压制差异。差异性和多样性是城市的天然属性,是理解城市的根本前提,没有对差异问题的合理应对,就没有城市正义。在当代中国境遇中,建构差异的城市正义,需要处理好城市正义感的个体伸张与普遍唤醒、城市差异性的宏观建构与微观推进和城市公共性的顶层设计与集体行动的关系。
作者:叶继红; 杨鹏程 单位: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省新型城镇化与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 江苏苏南政府治理现代化研究基地
摘要:城中村问题作为基层社区治理的一种常态化典型现象,其研究正从宏观视角向微观视角转变,即转向对城中村社区居民诉求的关注。当前城中村社区居民的利益出现了分化,根据是否为“户籍人口”以及“嵌入性”程度指标,可以形成“村民-谋利型”“村精英-经纪型”“移民-谋生型”和“漂流族-落脚型”四种不同的利益类型。城中村治理实质上就是协调与整合不同群体利益的过程。有效的城中村治理需要识别、尊重和满足不同类型群体的利益需求。以S村为例,基于不同群体的利益格局,要通过城中村治理来满足不同群体的合理需要,保障全体居民的环境公共利益,弥合不同群体的福利差距,从而促进新型利益共同体的形成与城中村社区的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