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社会科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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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主办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影响因子:0.67
  • 下单时间: 1-3个月
  • 国际刊号:1009-5675
  • 国内刊号:43-1161/C
  • 全年订价:¥ 264.00
  • 起订时间:
  • 创刊:1988年
  • 曾用名:湖南社会科学
  • 周期:双月刊
  • 出版社:湖南社会科学
  • 发行:湖南
  • 语言:中文
  • 主编:周 勇
  • 邮发:42-229
  • 库存:200
  • 邮编:4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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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社会科学 2015年第03期杂志 文档列表

湖南社会科学杂志哲学·政治
探讨“美的本质”的意义何在? 作者:黄健云 单位:玉林师范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
1-5

摘要:在美学史上,美学家分别从客体、主体,以及主客体统一的对象之中探索“美是什么”这个问题。在“客体”中探索美,美化了人类使用的工具、物品及生活环境,使“日常生活审美化”或“审美生活日常化”成为可能。在“主体”中探索美,张扬了人类的个性,使人类最终挣脱宗教的束缚,从而促使自然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从“主客体统一”的角度探索美,促使人类克服“人类中心主义”的局限,从而促使人们更加自觉地以生态学的眼光检验自身的实践行为,使生态文明的建构成为一种可能。

为马克思早期著作的历史观辩护——对国内学界一种流行观点的质疑 作者:林锋 单位: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6-10

摘要:我国学界的流行观点认为,马克思早期著作的历史观是一种唯心史观性质的“人本主义历史观”,其“唯心主义”、“不科学性”表现在:用抽象的人本主义、理想化的道德观念来批判社会现实,质疑社会现实的合理性。对马克思早期著作历史观的这种批评、指责是站不住脚的。首先需要指出,这种观点用以界定“唯心主义”的标准是不合理的。另外,马克思早期著作的人本主义有其具体、明确的内涵,是合理的、正义的、可实现的,用这样的人本主义及其道德观念来批判资本主义黑暗现实并无不妥之处,谈不上是“唯心主义”。最后,还需澄清:“人本主义”与“唯心主义”并无必然联系,唯物主义者同样可持有人本主义立场。马克思早期著作的历史观,不宜定性为“人本主义唯心史观”,而应理解为以“人本主义”为价值取向的“唯物史观初级形态”。

论作为集体行动原则的集体主义 作者:李英 曹刚 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15-18

摘要:集体主义既是个体行为的道德原则,也是集体行动的道德原则。但作为集体行动原则的集体主义却一直未得到理论上的重视,这是导致集体主义在道德实践上被质疑的重要原因之一,人们因此怀疑集体主义与分配正义、人的权利和程序正义的价值追求相背离,从而质疑集体主义作为社会道德规范体系基本原则的合法性。尽管学者们在理论上做了很大努力,为集体主义的合法性辩护,但由于意识形态上的强势大于逻辑上的力量,这种辩护并不成功。在我们看来,事实上,无论是质疑者还是辩护者,其实都并不成功,缺陷在于他们都忽略了集体主义的一个重要维度,即集体主义是集体行动的原则。倘若我们有了对这一维度的深入理解和把握,集体主义与分配正义、人的权利和程序正义的内在一致性就会显露出来,质疑者就会失去靶子,而辩护者将重获力量。

王阳明与康德的道德自律路径探析 作者:汪克 单位: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5-28

摘要:王阳明与康德各自以“致良知”和“意志自由”为拱顶石建立起了道德学说,并由此成为中西方传统文化中道德哲学领域难以逾越的丰碑。在康德的道德自律概念中,道德法则作为纯粹理性的一个不容置喙的事实已使自由意志的实在性得到了确证,从而实践理性就在自由的领域之内引导着自我,达到了自由即自律的立法原则。而王阳明的心学思想同样蕴含了道德自律的理念内涵,“良知”作为“心之本体”的基本规定就是“自家底准则”,即“良知”自能辨别是非、评判善恶以至于作出祛恶扬善的价值选择。

先验自我与经验自我——关于康德认识论中自我观的澄清 作者:张璟 尹维坤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9-34

摘要:康德的认识论自我观明确地区分了先验自我与经验自我,二者具有不同的特征:先验自我不是实体,不可知;经验自我是实体,是可知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先验自我是经验自我的形式根据,经验自我则是先验自我发挥功能和作用的现实载体。在知识的形成过程中,二者具有不同的作用:经验自我是具体认识形成的首要条件,先验自我则是知识的逻辑定格。

中国网络舆论传播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作者:曾长秋 单位: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南省网络德育研究基地
35-39

摘要:随着互联网成为公众传递信息、表达意见、评议时政、释放情绪的主渠道,网络舆论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由于互联网特殊的媒体属性,特别是面对传播快、影响大、覆盖广、社会动员能力强的微博、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用户的迅速增长,加强网络舆论引导,确保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问题。因此正确引导和依法管控好网络舆论,形成正面引导和依法管控相结合的网络舆论工作新格局,才能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

论湘西武陵地区远古文化在中华文明中的地位 作者:刘俊男 孙建 单位:重庆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
44-50

摘要:武陵及沅水中上游地区是我国早期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该地距今7800至6300年前的高庙文化在全国有着重大的影响,其领先的白陶制作技术,竹、石制造技术以及龙、凤与太阳崇拜的宗教思想及艺术创作,在当时起着龙头作用,对周边地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中国上古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同时,高庙文化先民不断北渐对城头山古城、石家河古城文明以及夏王朝的建立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发掘并弘扬高庙文化精神对武陵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将起着重大作用。

湖南社会科学杂志法律·社会
论人情腐败预防体系的构建 作者:贺培育 伍新林 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院 湖南省湘学研究院办公室
51-54

摘要:治理人情腐败,必须坚持零容忍态度,开展严厉惩处,同时应采取防患于未然的思维,加强预防体系的构建。鉴于人情腐败的特殊性,只有从强化思想自律机制,健全监控机制体系,完善相应法律制度等多方面着力,方能构筑起预防人情腐败的坚固防火墙。

论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实现的体制障碍和制度构想 作者:江国华 周紫阳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55-59

摘要: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是基于自然正义而理应拥有的不可剥夺的一项权利,但该项权利行使的主体、对象、时间、方式等应当有一定的限度,其抵抗权的确立是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的,不过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在我国存在一些实现上的障碍,因此需要从具体的法律制度层面来扫除这些障碍:一是在立法规定中明确将抵抗权的行使对象与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结合并确定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二是建立“抵制必须答复”制度和“争讼停止执行制度”;三是针对行政行为建立独立的“无效确认之诉”;四是规定行使行政抵抗权的相对人须对特定事实承担一定程度的举证责任。

数据技术时代“方法专利”的专利适格性判断——兼评USPTO2014关于专利客体适格性的暂行指南 作者:齐爱民 程国徽 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60-64

摘要:伴随大数据应用的广泛化、深入化,其对数据技术的促进作用明显,而数据技术中存在大量不同于“传统技术”的“方法专利”,对该类“方法专利”的专利适格性判断是循着“技术性”分析的路径,还是“抽象思想例外”分析的路径?知识产权法的大部分历史可以被看作是该法律意图容纳与限制无体物,专利法的发展也不例外。因此。适当弱化专利适格性判断的“技术性”理念,从“抽象思想”例外着手判断“方法专利”适格性,不妨成为当下既促进数据技术创新又灵活应用知识产权政策工具的良方。

我国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方的法律地位探析 作者:徐伟功 林翠珠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65-69

摘要:作为具有融资和融物双重目的的新型融资方式,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结构十分复杂,其商事主体主要包括出卖方、出租方和承租方三方当事人。从融资租赁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权义结构进行梳理的过程中发现,出租方在融资租赁交易的商事主体格局中处于核心法律地位。出租方主要权利是租金请求权,其主要义务是协助义务。在我国融资租赁法规未来的修改中,不宜完全否定出租方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主体地位,而是应当采取弱化的态度,并兼顾到其他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论技术标准化下专利许可制度的法哲学基础 作者:郑伦幸 单位:江苏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70-74

摘要:技术标准化下专利许可双方的交易环境和态势已经发生了重大的“情势变迁”,交易双方原本相对均势的格局被打破,如果还固守专利许可原有的偏重“分配正义”的法哲学基础,势必会为制度的修正和完善造成理论上的障碍,因此,有必要应因技术标准化下环境的新发展,现实对制度的新需求,根据法律正义价值的原意,对原有的理论基础作出新的阐释。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之举证责任分配 作者:刘海洋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75-79

摘要: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公民民事权利的全面苏醒等现实进程,渴求着民事诉讼中公益价值的显现,在此背景下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进行程序性补位。而新法规定的粗陋,决定了基于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资格确定而凸显的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相关问题的探讨具有切实意义,应当通过根本确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认定法官的中立公断者角色、合理确定法官干预程度等方面加以现实完善。

公共行政变迁中的行政诉讼制度:追问、回应与期许 作者:贺译葶 谭新民 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80-84

摘要:变迁中的公共行政从顺应市场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深化了对公平性、参与性、回应性及效能性的认识,并将此付诸于公共行政实践当中。由此,非权力行政、非制式行政、协作行政等公共行政新形态大量涌现,并对我国原有的行政诉讼制度展开多重追问。而伴随公共行政变迁而来的新型行政争议需要与之匹配的行政诉讼制度来化解,因此,我国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运行模式、程序规则等诸多方面都需适应公共行政的发展,使得公平、正义、民主、责任、回应性和效能性等现代行政理念在行政诉讼制度中得以彰显。

司法裁判对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解读之实证分析——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作者:余斌
85-89

摘要:公司法条款的强制性与任意性问题在司法裁判中经常出现,其处理方式和结果对于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保护诸如股东和债权人等公司利益相关人的权利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实证研究方法选取了异议股份回购和公司减资的相关司法裁判分别进行了考量,认为在文义解释不清楚的情况下,对于公司内部纠纷,尽量将相关条款理解为任意性条款;而对于公司外部纠纷,尽量将相关条款理解为强制性条款,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