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范本十二篇

时间:2023-11-19 16:01:26

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

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篇1)

知识产权协议与货物贸易协议及服务贸易协议并称为世界贸易体系三大支柱。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财产权,是知识创新的根本保障,围绕知识产权进行的竞争已经成为企业乃至国家竞争的焦点。知识产权壁垒对于占领市场和保护市场的作用不断涌现,正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导形式之一。

对于正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中国来说,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不断突显出来,为此我国在行政与立法方面都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以求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接轨。但是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至今仍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虽然近些年来,我国某些企业甚至行业屡屡卷入国际性的知识产权纠纷中,但至今仍没有一个很好的办法来规避知识产权风险所带来的意外损失。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散工具,将其运用于知识产权风险的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一)知识产权的可保性

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保的某种财产、权益、利益、生命、人的肢体或潜在的责任。一种风险可保通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即经济上具有可行性(指损失发生的概率很低,但损失一旦发生所造成的严重性或者说破坏性很大)。知识产权不论作为一种权益还是作为一种潜在责任,虽然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但各个保险标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同质的,每一项知识产权都由法律保障其唯一性,即不存在内容与形式上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这就为发挥保险机制中风险集合的作用带来了很大困难。但是可保的理想风险的条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和制度的完善,原来不可保的风险在应用了某些风险管理方法或附加了某些条件后,就会变得可保了。比如说,虽然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难以衡量,但是使其恢复原貌的费用以及其潜在责任引发的货币损失都是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得以确定的。因此将知识产权保险与诉讼费用结合起来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简单地把知识产权与一般实物财产等价起来,按照标的市场价格或重置成本计量保险价值,将为从核保到理赔的各个环节制造各种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知识产权可以体现为货币价值

财产保险的标的必须有客观具体的货币价值,这使得企业的一系列无形的企业价值(如商誉等)都不可能成为保险标的。然而企业的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会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很好地反映出来,其核算方式都有会计准则进行规定,且收益权受到法律保护。具备这些特征的知识产权与有形资产相比,除了在物质形态上,没有本质的区别。知识产权具有会计上与法律上的双重特性,这将其与企业的其它的无形资产区分开来,符合保险标的特征。

(三)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所有的知识产权具有经济上的利益

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标的物保持如下关系:被保险人因标的物的安全、完好或免于责任而受益;因标的物的损坏或责任产生而受到损害。

一方面,知识产权所有人在其权利受法律保护期间可能遭受被侵权的风险,一旦侵权行为发生,知识产权的价值就有可能下降,严重的侵权可能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完全丧失。这时所有人可以采取的方案有:一是放弃原来的知识产权;二是试图与侵权方达成共同使用的协议,并要求一定的费用;三是通过司法程序控诉侵权方,强制其停止侵权行为。前两种方法都会导致知识产权价值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事先难以估量的。而如果起诉侵权方,可能会花费大量的诉讼及律师费用,如果遭到侵权方的反诉,情况将更为复杂,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另一方面 企业在自有知识产权的使用方面也面临遭到第三方起诉的风险,如果企业屈服于控方,将失去知识产权或不得不付出高昂的使用费用。如果积极应诉,同样面临高昂的费用,一旦败诉还要面临巨额的索赔,例如倍受关注的历时一年半之久的思科起诉华为一案,如果华为败诉,面临的巨额赔偿请求足以危及华为的生存。

因此,被保险人不但会因知识产权受到侵害而受到经济上的损失,也会因知识产权风险得到分散与转移而获益,被保险人与知识产权标的关系中显然存在着保险利益。

(四)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关系必须是为法律所承认的。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是受到专门法律保护的。在我国民法和有关的专门法规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种合法利益就是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知识产权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专有权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因此,知识产权所有人,为防止其他人对其权利的不法侵害,是能够主张其保险利益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知识产权所有人对知识产权具有保险利益。这就为知识产权保险的开展奠定了稳固的理论基础。

二、世界知识产权保险概况

知识产权保险在西方国家较早地得到运用,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特别在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案愈演愈烈,知识产权保险满足了争议双方当事人的需要,一方面权利所有人在知识产权遭侵犯后,利用法律使损失得到补偿、权利得到复原的费用可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因应诉被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发生的辩护费用也可获得承保。无论是伸张权利还是防卫辩护,此时都获得了一个可靠的途径来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因此,知识产权保险从攻防双方来看,对维护公司的稳健运行和缓解公司因知识产权纠纷引起的风险都是极其重要的。

目前世界上流行的知识产权保险按性质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知识产权执行保险(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 insurance)

知识产权执行保险也称“对抗”侵权的知识产权保险(infringement abatement insurance)。这种保险的特征是对被保险人在执行其权利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这里主要是指当有第三方侵犯被保险人的知识产权时,被保险人与第三方发生法律纠纷,从而发生的一系列法律诉讼、反诉讼等费用,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对这些费用进行赔偿。从保险角度来看,这是一种针对某一权利进行投保的财产保险,保险价值主要依据权利得到复原所需花费的费用来确定,这里的复原是指通过法律程序排除他人对该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可以从四个方面认识知识产权执行保险:核保、保险范围、赔偿的除外情况和保单下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

1.核保

核保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选择,投保人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在国家专利商标局注册承认的,是有效的知识产权。这样会避免故意侵权的人来购买此项保险,从而给专利所有人和保险公司都造成损失。而且保险公司还要了解关于这项知识产权和公司的更多的信息,比如,这项知识产权的盈利性,被保险人原来的诉讼历史记录以及这一类知识产权的诉讼历史记录等问题,来最终确定被保险人的可保性。

2.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被保险人对侵权人提出指控的诉讼费用;(2)被保险人抗辩侵权人指称其某项知识产权无效提起反诉的费用;(3)被保险人对抗侵权人试图使其知识产权无效的行为,在专利商标局提起该项知识产权再审的费用;(4)在专利商标局重申其权利或使原有权利复效的费用。

 

3.赔偿的除外情况

保险赔偿的除外情况有:事故发生不在保险期间;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上或其它非法律方面的损害;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侵权、犯罪行为等。

4.保单操作问题

被保险人激活保单(invoke the policy)需采取以下方式:(1)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填写保险公司提供的申请表通知保险公司侵权行为和其他相关事实;(2)提供给保险公司知识产权辩护律师的一封评价信棋中包括评价该知识产权的执行情况、有效性和被侵权情况。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条款决定是否激活保单和补偿被保险人的法律费用。

被保险人对诉讼的管理(control the conduct of litigation)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选择律师,但要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二是被保险人完全掌握诉讼的主动权,保险公司并不参与,只是按保险合同对发生的法律费用进行补偿。

在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的保单中,保费、赔偿限额、免赔额、共同保险的份额都根据保单具体情况,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决定。

(二)知识产权侵权辩护费用补偿保险(defense cost and damages reimbursement insurance)

知识产权侵权辩护费用补偿保险用于偿付在应诉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所必须支出的诉讼费用,不仅包括律师费还包括在产生损害的情况下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这种保险带有防御性,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到侵权起诉的当事人,保护其自身的利益或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从保险分类的角度看,其保险标的是由知识产权衍生的法律责任,其特征更多的表现在被保险人败诉后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上。

知识产权侵权辩护费用补偿保险的很多方面,比如:核保、除外责任、保单的具体操作、保险限额、责任免除、分保比例等的设计与规定都与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类似,下面是知识产权侵权辩护费用补偿保险独有的保险特征:

1.保单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单期间应诉专利侵权指控的诉讼费用;(2)被保险人在应诉中指称原告专利无效而提起反诉的费用;(3)被保险人启动再审程序作为应诉的答辩费用;(4)原告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损害赔偿。

2.地域上的有效性

以美国作为本国来讲,即,不只在美国,即使侵权行为发生在其它国家,被保险人依然可以得到保险赔偿,只要它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这样的特征是很重要的。

3.费用补偿

如果胜诉的话,在法律判给被保险人的赔偿中保险公司享有规定的比例来补偿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但是不超过保险公司在诉讼中花费的总费用。

以上两种保险,也统称为知识产权法律费用保险。在广义上他们都属于财产保险的范围,财产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损失补偿,那么如何确定损失也是关乎知识产权保险存亡的关键问题,如果知识产权存在一种事先可以预计的经济利益,那么知识产权保险就应该对这种利益的损失给予补偿,问题是这种经济利益是如何进行衡量的。采用法律费用保险,实际上是将法律费用视为恢复原有权利的费用,从而使他的损失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补偿。为了避免被保险人通过知识产权保险额外获利,保单条款中也往往载明在被保险人有额外得利的情况下(如得到超额赔偿、获得新的排他权等),对保险金要有所返还。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险模式探讨

在西方国家,开展知识产权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一般规模相当大,例如aig、swiss re等,它们之所以能够开展这个种类的保险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其强大资本实力和高端的风险管理技术。然而我国保险市场得到恢复和发展的时间较短,保险公司的规模又非常有限,风险承担能力相对较弱,风险管理技术受经验积累、规章制度和资本市场等多方面限制,亦不足以控制变数很大的知识产权风险。另一方面,如果将知识产权保护视为一个市场,这个市场与保险市场一样年轻,这使得知识产权保险的推广可能会面临保险意识不足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的双重尴尬局面,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更是不会轻易涉足这样一个尚待成熟的领域。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纯商业性的知识产权保险在中国现有的市场环境下难以实现其自身的发展并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发挥应有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甚至成为企业壮大的根本出发点,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风险管理是知识经济的必然要求,如何在中国的特殊的市场上解决这个问题,结合中国的市场环境,发展政策性知识产权保险是最可实行的办法。

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篇2)

第一,现有专利技术管理混乱而导致保护不力;第二,缺乏针对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内部保护机制而造成无形资产流失;第三,未能根据市场优势和商业价值定位核心技术,区分知识产权保护的轻重缓急,浪费了法务部资源;第四,缺少对同行业竞争对手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状态和相关法律政策的实时监控而使企业一直陷于被动状态;第五,不了解海外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而痛失商机甚至遭遇诉讼。这些知识产权风险会钳制企业的发展,甚至让企业苦心积累的成果毁于一旦。

二、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目标

企业进行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要实现以下四个目标:

(一)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创设、运用、保护、管理等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确保企业知识产权风险控制与企业经营目标相适应并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

(三)确保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和为实现经营目标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得以贯彻执行,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性,降低企业实现经营目标的不确定性。

(四)确保企业建立针对各项知识产权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制度,将企业因政策性风险、法律性风险、人为故意或失误风险而遭受的损失最小化。

二、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企业高层意识到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是关键。 

法律问题不仅仅是律师或法律顾问所需要考虑的问题,而是整个管理团队在相关责任产生之前就必须考试的商业问题,领导人意识到法律风险的存在并管理该风险,是迈向法律预防性实践的关键,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属于法律风险的子项,同样不例外,因此如何建立建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首先必须强化风险意识,企业家必须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其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企业家和企业高管以及全体员工必须树立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企业法律风险意识。

(二)加强企业知识产权部门的作用,将知识产权管理融入企业经营流程

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全流程,可以加强知识产权风险的识别,及时提供前瞻性的法律支持,并有效地组织实施。

例如,将知识产权管理融入研发流程,虽然由于企业规模与产品技术领域不同,相应的研发流程呈多样性,但是从创新技术方案形成到产品入市销售,都必然经过企业内部评审过程。在相关的研发流程评审决策点进行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便于在研发过程中及时处理相关知识产权事务,例如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保密防范等。

(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评审机制。

知识产权评审包括研发项目立项阶段对相关的技术信息特别是专利的检索和分析评判;研发完成后对成果的保护形式进行评审,确定采取专利或技术秘密等不同保护方式;生产阶段工艺路线的评判,利用专利文献选择较好的工艺路线;采购阶段对供应商的知识产权状况的评价;产品销售阶段对营销方案、广告用语的知识产权调查,对欲注册商标的商标查询等。

(四)建立知识产权档案

企业建立的知识产权档案,包括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的相关资料和文件,以及研发活动的研发记录,知识产权评审资料等。一般而言,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中专利内容应包括从技术研发、试制、申请专利的原始文件、修改过程文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专利年费交费票据、专利变更文件等,商标内容应包括商标设计文件、注册商标申请文件、商标注册公告、注册商标证书、商标许可合同等。完备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应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的活动过程和特点进行整理和归纳,才能确保发挥原始的、直接的、完整的法律证据作用,作为防卫侵权诉讼的“盾牌”。这样既可以识别企业本身拥有的全部知识产权,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属,也可以严格监控市场动态,了解竞争对手最新的产品开发情况和侵权发生现状。当企业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或威胁时利用完备的知识产权档案,积极地参与起诉或应诉。

(五)采取对合作方和员工的合同约束措施

合作方的约束应根据合作的内容对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利和责任进行明确规范,利用设置知识产权保证条款来排除企业的侵权责任,减轻可能发生的侵权赔偿责任,这样即使在将来的诉讼中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在诉后依据合同条款向合作方追偿,将侵权风险转移给合作方。在采购环节应明确要求供应商进行知识产权担保,确保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采购侵权产品。如在给他人做定牌产品时,合同中应明确商标保障条款即对方必须保证其商标合法有效,一旦发生商标侵权,由对方负完全责任。在委托他人为本企业做定牌产品时,合同中应明确专利保障条款,即对方必须保证其使用专利技术或产品的合法有效,一旦发生专利侵权,由对方负完全责任。同时在指定配套厂商或为主机厂商配套时,应在供货合同中,对新技术、新产品的使用,尤其应针对企业独家定制或自主开发的原料和设备等事宜,明确供方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限制主机厂商的知识产权权利。

(六)需要建立建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以应防范与应对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首先要建立建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的结合起来,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其次,需要建立建全专业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并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其中,并聘请专业的管理人员。

必须抓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管理、授权管理、注册与监测管理。 加强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要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知识产权合同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合同管理,授权管理与注册与监测机制, 有利于提升品牌知名度与打击侵权。

(七)合资合作过程中需妥善保护好知识产权。 

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篇3)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组织参加知识竞赛活动的重要意义

去年月日,《社会保险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月1日施行。《社会保险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一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党和政府履行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庄严政治承诺的法律保证。深入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是今年社会保险领域工作的一件大事。按照部里的总体安排,在前期广泛开展法律学习的基础上,从月份开始由部社保中心组织启动全国性的知识竞赛活动。省厅目前已经下发了《关于组织参加全国《社会保险法》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对我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和组织参加全国知识竞赛做出了具体部署。

组织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参加全国《社会保险法》知识竞赛活动,对于增强全民社会保险意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促进我省各级经办机构依法履行职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组织参加知识竞赛活动,有利于推动学习社会保险法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社会保险法》颁布以来,全省各地积极组织动员本系统工作人员认真研读法条,广泛阅读法律释义等培训教材,开展法律学习活动,省厅在3月初组织了社会保险法学习辅导和专题讲座,各地也组织了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现在组织参加全国知识竞赛活动,既是对前期学习成果的检验,又是进一步推动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加深学习和理解法律的过程,使社会保险法的学习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第二,组织参加知识竞赛活动,有利于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增强依法经办的意识,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社会保险法》的诞生实现了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有法可依,而从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组织参加知识竞赛活动,以竞赛促进工作人员加强学习,以竞赛促进提高业务水平,对于推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提升全省经办人员的法律意识、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法制化进程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三,组织参加知识竞赛活动,有利于增进全社会对社会保险的了解,营造良好的法律实施环境。知识竞赛活动是一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载体,易于参与。通过组织参加全国知识竞赛活动,在全系统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的同时,带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等基层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定点医院、药店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各类用人单位及广大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赛,将有利于促进形成全社会关心社会保险,了解社会保险,支持社会保险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我省推动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更加有利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参赛活动各项工作

全国社会保险法知识竞赛活动已于月正式启动,为确保我省参加竞赛活动的有序开展,我就部里的竞赛要求和我省组织参赛相关工作安排作以下几点说明。

(一)关于竞赛方式。部里举办本次知识竞赛活动采取非现场的方式,通过网上答题和用答题纸书面答题两种方式进行。月4日出版的《工人日报》、《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组织人事报》,以及第期《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中国社会保障》杂志和《中国医疗保险》杂志都同时刊登竞赛试题和答题卡。各市可以从以上这些载体上获取竞赛试题和答题卡。此外,我们将按照下达各地的参赛人数计划,向各市邮寄试题及答题卡。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中国社会保障杂志官方网站、中国医疗保险杂志官方网站、中国社会保障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和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等网站也已开通在线答题网页,各市可以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以上网站直接参加答题竞赛活动。对于邮寄到各市的纸质答卷和其它采取纸质答题的,各市要按时间要求将纸质答卷报省厅。

(二)关于参赛对象。全国竞赛组委会对参赛对象的要求是各级经办机构全体在岗人员均应参加,同时发动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定点服务机构等社会各界及广大参保人员参赛。每省应保证参赛人数不低于本省县以上经办机构实际在岗工作人员总数的2倍。为了保证我省参赛人数符合要求,同时借助竞赛活动扩大宣传,我们要求各级经办机构在岗人员必须参加,同时鼓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也都积极参加;各市还要广泛发动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各定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广大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积极参加知识竞赛,保证每个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定点服务机构和规模企业都有一批人参赛。同时,还应通过在当地报纸刊登试题,积极发动社会群众参加比赛。各市要积极争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相关单位和系统外相关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确保每市实际参赛人数不低于本市、包括所辖县(市、区)经办机构实际在岗工作人员总数的2倍。

(三)关于参赛组织。我省参加全国社会保险法知识竞赛活动由省厅参赛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按照归口负责的原则,由省级经办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指导地市开展。具体是省社保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市、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赛;省医保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各市、县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参赛;省农保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各市、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赛。各市可结合实际,成立统一的参赛活动工作小组或分险种成立参赛活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全市的参赛活动。各市参赛活动情况按归口原则报省级经办机构,成立统一参赛活动工作小组的,活动情况报省社保局。

为帮助大家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部有关司局领导和业务骨干会同部分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共同组织编写的《〈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作为本次竞赛活动的参考用书。我们已经按照各市经办机构人员人手一册进行了订购,并分险种由省级经办机构免费赠送给各地。如果各地需要增加参考用书数量,可直接向部组委会办公室订购。

(四)关于参赛时间安排。全国社会保险法知识竞赛活动从月4日开始正式启动,为期一个月。原定答卷收集工作截止日期为6月4日,目前全国竞赛组委会决定延长到6月中旬。虽然答卷收集截止日期有所延长,但留给我们组织参赛活动的时间也很短。考虑到还要汇总上报,我们定的全省答卷收集截止日期为6月日,从今天开始算已经不足一个月时间。因此,各市要抓紧组织、周密安排,纸质答卷一定要在月号前以市为单位,按归口原则报省厅各经办机构,由省厅统一汇总后报部竞赛委员会。我们将根据各市参赛情况选出优秀组织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三、加强领导、确保竞赛活动有序进行

这次组织参加全国社会保险法知识竞赛活动规模大,覆盖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因此各级经办机构要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得力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活动达到预期目的,取得预期效果,力争我省的社保法宣传和知识竞赛组织工作受到部竞赛组委会的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为此,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这次知识竞赛活动既是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人社系统组织开展的一项大型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系统上下都非常重视。各级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知识竞赛活动的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市要及时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报告,争取支持。各级经办机构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抓紧成立参赛组织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严密设计发卷、答卷、收卷等关键环节,狠抓落实,确保竞赛活动扎实有序开展。各地要尽快将竞赛活动组织机构和联络员名单报省级经办机构。

二要加强宣传动员。各地要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径,做好竞赛活动的宣传、组织和动员工作。对系统竞赛活动,要尽快进行动员和部署,把任务分解落实到基层,把工作要求宣传贯彻到基层。要切实做好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定点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的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宣传上门、送题上门、送书上门等方式,动员相关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竞赛活动,努力扩大参赛范围。

此外,各地还要结合本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活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在竞赛活动期间,各地要认真整理有关活动的工作动态,及时向新闻媒体报送学习宣传社保法和组织参加竞赛活动信息,把法律政策宣传和开展知识竞赛活动宣传有机结合起来,扩大社保法的宣传面和知识竞赛活动的知晓度,让广大参保企业和社会百姓知法、学法、懂法、用法,为我们依法经办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为经办服务工作顺利开展赢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篇4)

    知识产权法是在17世纪以后出现的新的法律部门,随着近现代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事业迅速发展,由智力成果而引出的一系列社会关系需要法律给以详尽的规定,由此知识产权法才不断地建立形成。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权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保护,它有一系列专门法构成。一般而言,现在我们所认定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着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由这些法律提供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专利保护、着作权及其邻接权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行政保护几种方式。保险新险种的条款及费率规章是保险公司开发研制人员的智力劳动的成果,当然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由于保险新险种该项智力成果的特殊性质,它能受到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极其有限的。我们只能在适当的保护方式下,利用知识产权法给新险种的开发公司提供较充分的保护。

    二、新险种不是专利保护的保障对象

    专利保护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享有专利权的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一律不得利用该项专利技术。专利保护是对知识产权最为有效的一种保护方式。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规定了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法》给予发明专利以20年的保护期,给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以 10年的保护期。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只针对具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有形产品,很明显新险种不属于他们所保护的对象。而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把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在我国保护的均为工业领域的产品发明,保险新产品也不属其保护对象。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如制造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等发明。在我国现有的《专利法》规定中,科学发现是不适用专利保护的,因而保险公司为设计新险种而对于风险发生规律的研究和归纳整理的统计表格等智力成果就不属于专利保护范畴;另外,智力活动的规则及方法也是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因而自然规律、逻辑规则、统计方法、分类方法和商业方法在我国都得不到专利许可保护。而在保险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过程中,依赖的无非是从诸多风险中归纳选择出可保风险,并根据公司积累的损失经验或进行的损失调查对损失概率作出准确的估计,从而以此确定承保风险和合理费率。这种新产品的技术方案体现的是计算方法、分类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发现的是自然规律。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目前的专利法律,保险新险种及其设计方法是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的。

    三、着作权难以对新险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着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着作权法》给予单位作者以50年的着作权保护期。着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从表现形式上看,保险条款的确具备作品的两个要素: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然而,本文从着作权的特征上进行分析,认为实际上很难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

    着作权主要有三个特征:

    (一)着作权保护的对象并非是作品的思想内容,而只是表述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思想、事实、方法等都不是着作权保护的直接目的。因而保险条款即使获得着作权的保护,能得到保护的也只是条款文字内容的形式,而非险种设计的方法以及险种的实质内涵,包括它的风险责任与承保方式。因而同行的竞争对手只需在文字的表达方式、条款格式或条款的某些具体内容上加以变动,也就避免了侵犯设计者着作权的问题,从而使着作权保护发挥不了应有作用。

    (二)着作权保护的作品只须有独创性,而非首创性。着作权不同于专利权给予先申请人、首创人以独占性权利,着作权只要求作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而不问思想内容是否与已发表作品相同或类似,均可获得独立的着作权。因而新险种实质性的内容,如承保的风险范围,保险责任,费率标准等的相同、类似并不侵犯开发新险种的保险公司的着作权。只要仿制新险种的保险公司的条款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开发公司的条款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着作权就无法保护。

    (三)从着作权的适用领域上分析,着作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现在的我国《着作权法》明文规定保护的其他作品也只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主要指服装、家具设计图纸、建筑工程图纸等)及其说明和计算机软件。从现有的法规看,保险新险种的条款和费率规章也不十分吻合着作权保护的适用领域。

    四、商标保护可以保障保险新险种的服务品牌

    从对新险种的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来分析,虽然专利权保护与着作权保护都无法提供给新险种以智力成果保护,但保险公司仍可尽量利用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来保护自己的新险种,如可利用注册商标来保护新险种的服务品牌。按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该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均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指的是金融、运输等服务业经营者将自己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他人的服务项目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因而保险公司就其所设计的新型保险品种可以注册服务商标,并在保险单上标志,以区别于其他公司的产品。服务商标一旦注册,其他保险公司无法在其保险产品上使用。从而可以使保险公司充分利用本公司及该项新产品的商誉、口碑等无形资产,达到保障新险种知识产权的目的。在现代社会中,一个知名的服务商标往往蕴涵着企业的形象、服务的质量,建立起顾客对其服务的信任程度,刺激其购买欲望。

    五、商业秘密保护对新险种保护存在重要意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保险公司新险种设计中的风险统计数据分析资料及市场调查资料、设计方案、核保方法等技术信息正是需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秘密类内容。对于正在开发研制中的新险种而言,上述技术信息的保密对开发公司自然具有重要意义,是可以抢先推出新险种的关键。即使是已经面世的新险种,上述信息的保密也是其独占市场,保持技术优势的关键,因而保险公司在开发和销售新险种的过程中可充分利用商业秘密保护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就明确规定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利用权利人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可见,保险公司对其设计的新险种的秘密技术信息完全可以寻求商业秘密保护方法来保护其知识产权,防止技术信息的泄露,惩罚他家保险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六、行政保护是保证新险种市场独占性的核心方法

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篇5)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一、前言

随着全球经济和信息时代的来临,市场竞争也愈发激烈,在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也在不断变化,带给企业丰厚回报的同时,也让企业面临巨大的风险。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法律风险、商业风险和自然风险等,其中法律风险的特征是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是可以控制的;商业风险的特征是受到市场因素影响,因此不能控制;而自然风险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因此也不能被控制。

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改变能使企业产生法律风险,同时,企业内部没有根据合同履行义务、行使权力或者违反法律,同样能使企业产生法律风险。换句话说,企业可能承担的关于法律方面的不利后果就是所谓的法律风险。

广义方面,任何一个法治社会,企业所存在的商业、财务、人事、决策等运行和管理方面的风险都是法律风险。这是因为在企业运行中所出现的运营风险最后都是依靠国家法律进行调整的。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所牵扯到的个人、企业自身、社会、国家等各方面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些矛盾冲突和利益关系最终造成了企业的法律风险。目前,很多企业不能正确估计或处理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因此造成了严重的法律后果,严重时甚至可以毁灭一个企业。

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措施

1.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大力支持法律事务

只有提高企业负责人的法律风险意识,使其注意管理法律风险,才能使企业真正做到预防法律风险的发生。企业的管理层和决策层是整个企业的核心所在,必须加强法律风险意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转变认为法律事务无关紧要且不能产生经济效益的错误观点,大力支持法律事务,在建设企业文化的过程中融入法律风险意识,使企业所有员工都能认识到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尤其是企业高层管理者,不只本人要对法律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也就是拥有法律意识,还要求其能够主动寻求法律部门的帮助,也就是要拥有管理意识。企业高层管理者可以通过强化法务控制的方法加强对中间管理层和具体业务的控制,同时,企业要给予必要的法律成本投入,并且制定合理、明确的财务预算,确保法律控制环节能够正常运作。

2.加强建设内部规章制度和权力制约

企业内部是产生法律风险的关键所在,所以,要从企业自身做起防范法律风险。完善企业的内控机制,包括监督体系、业务经营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预警体系,重视监督部门和执行部门的建设,时刻关注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和监管措施,组织并监督各部门和各机构加强建设内部规章制度,并注意加强监督企业管理层,防止其滥用权力,最终实现企业内部自我约束和监督。同时,企业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能够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根据市场竞争的内外环境和企业自身特点,用企业规章制度对涉及法律风险的事项进行预防和控制,明确相关规定,同时要审时度势、与时俱进,适当的调整和修改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其合理合法性,满足市场竞争的需要。

3.加强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很多大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同管理和公司治理,公司管理者严重缺乏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能认真贯彻实行规章制度,同时不能重视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企业要加强合同管理就要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首先设立专门管理合同的部门,主要承担指导、检查、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其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对合同采用划块、分级的管理方法。通过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能够使管理层次更加清楚,使各部门各司其职,最终能够有效控制合同的签订、实行、考核以及纠纷处理等过程。

4.加强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

首先,企业应该通过加强内部规章制度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侵害,例如:与技术人员签订知识产权协议和保密协议、制定保密制度,或采用其他的保密措施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采取这些措施能够有效防止人才流动导致的企业损失。除此之外,企业要积极应对外部的侵权行为,可以向有关单位、部门举报违法行为,或提讼,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企业也应该遵纪守法,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通过学习知识产权法,避免对他人知识产权发生侵犯行为,最终避免法律风险。

5.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目前,主要有企业与职工间不签订劳动合同、所签劳动合同存在问题、签订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企业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保密制度不完善等企业劳动制度的相关问题。还有一些案件是由于劳动者不满用人单位所做处理而引发的。因此,企业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保证切实履行劳动合同,根据法律法规,建立内部相关规章制度保证劳动合同制度顺利运行,并注意日常的管理工作,通过审查和修改当前规章制度,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法律风险。

6.确保企业法务人员履行职责

有些企业不能严格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法律事务机构,但是要有专业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人员,同时要确保其切实履行职责,例如提供参考意见和法律咨询,提供相关调查报告,经济、民事纠纷并进行和解、调解,办理各类公证等。企业要确保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都切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达到降低企业法律风险的目的。

三、总结

近年来,企业越来越重视法律风险问题,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同时越来越重视防范和控制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关键是在企业的管理层,只有管理者给予大力支持和正确的引导全体职工参与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除此之外,企业要关注自身内外资源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企业内部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使企业能够满足和适应新的形势。

参考文献:

[1]常玉霞.论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J].生产力研究,2009(24).

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篇6)

1.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我国的风险投资从萌芽到现在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其间,我国也陆续制定了一些与风险投资相关的行政法规,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和办法》、《关于设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等。这些法规为我国高技术风险投资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为高技术风险投资法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随着我国高技术风险投资的不断发展,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还缺乏风险投资的基本法,与其密切相关的辅助法律制度也很不完善。这种立法滞后的状况严重制约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运作和发展。

2.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关于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

起。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内的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参加了若干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在相关制度上逐步与国际接轨。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更新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整个法律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以他人商标或商号抢注为域名、将他人的著作放入互联网供公众阅览下载、擅自将他人在互联网上的信息收编成书、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身权、名誉权或散布法律禁止的其他信息等问题,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均未涉及到。另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仍普遍存在,尤其在风险投资的重要领域之一——软件业内,盗版猖獗,屡禁不止,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加大执法力度。另外,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配套法规尚显不足,应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设计构想

针对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上述缺陷,并借鉴世界各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设计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

1.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扫除障碍。风险投资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其运行规则与传统经济的运行规则有重大差异,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传统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对传统经济的法律调整。由于新旧两种经济的运行方式和运行机制的差异,使调整两种经济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也有所不同。新经济的出现对现有法律体系造成巨大冲击,也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突破。现有法律体系由于时代局限,并为对新经济时代的风险投资加以调整,现有法律的许多内容甚至对风险投资的运行构成法律障碍。这已在上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为了培育我国风险投资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运行机制,指导、规范、推动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该对现行的法律进行修改完善,消除现行法律法规对风险投资设置的障碍。具体来说:

(1)修订《公司法》。《公司法》虽然为规范风险投资奠定了最基本的法律基础,但在某些具体规定上存在着不少与风险投资发展相冲突的地方,因此,应该对之进行修订。具体来说:修改关于我国现有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加入有限合伙这种公司形式,给予有限合伙以合法的法律地位;修改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自由转让出资的条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发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条款;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的条款;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条件的条款。删除第十二条关于一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条款或者修改为由公司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其对外投资的数额和比例;改统一资本金实收制为例外资本金承诺制;扩大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在公司注册资本的比重,以知识产权入股的比例可由出资人协商确定,法律不作硬性规定;放宽风险企业上市的条件等等。

(2)修订《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作为一部规范投资者出资方式、协调投资者权利与责任的重要法律,理应为推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应该修订《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有限合伙制为我国合伙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以充分发挥有限合伙制在处理出资方和投资者责任形式方面的重要作用。另外,从合伙制在美国的运作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行为所受的约束是合伙内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约束。这种合伙内部约束的执行比法律更及时和有效。同时,这种约束的内容由合伙人之间讨价还价决定,有利于形成自发性的制度创新。所以,修订《合伙企业法》的目的应该在于明确社会对合伙的约束,同时明确合伙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对相关细节规定过细。

(3)修改有关限制风险投资供给的法律法规。包括《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对这些法律法规予以修改,适当放宽对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允许它们适度地参与风险投资,如允许一定比例的养老基金、保险金和商业银行存贷差额资金参与风险投资,同时规定只能通过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这样做不仅可以满足养老基金、保险费用长期保值增值和增强商业银行自身生存与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能解决我国目前风险资本有效供给不足和风险投资公司风险资本规模偏小的现实难题。

2.制定风险投资核心法律——《风险投资法》和《风险投资基金法》。在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一旦条件成熟,可制定风险投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法》是指导我国未来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基本法,在风险投资法律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对于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起着关键和决定性的作用。这部法律主要是调整投资人、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投资权益和义务关系,应该对风险投资主体、对象、运行机制、退出机制、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从指导思想上应该是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和规范基金的运作为核心,鼓励和支持风险投资,充分保障风险投资参与者的正当权益,以促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快速、高效发展。

风险投资基金作为投资工具,通过专业人员的管理进行分散的组合投资,从而分散风险。因此,风险投资基金是风险投资制度迅速发展的必要准备和关键。而我国目前还缺乏这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因此,针对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客观实际并借鉴世界各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来制定《风险投资基金法》显得尤为必要。制定《风险投资基金法》时应充分赋予其对基金的发起、募集、设立和运作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的法律权威。这就要求《风险投资基金法》应对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监管作出尽可能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风险投资基金法》至少应该规定以下内容:(1)投资主体;(2)基金的组织形态;(3)基金的募集方式;(4)基金的交易方式;(5)基金投资的监管,等等。

3.建立风险投资辅助法律制度和政策。在风险投资业运作过程中还需要包括税收、知识产权、政府采购、风险投资保险等辅助法律制度的支持,因此,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辅助法律制度体系,以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加快发展。

(1)修改完善税收法律制度。首先,生产型增值税应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目前主要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得到抵扣,不利于鼓励投资和鼓励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因此有必要借鉴大多数实行市场经济的wto成员的经验,考虑生产型增值税向避免投资重复征税的消费型增值税转变。这意味着本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已纳税金可以在本期凭发票全部抵扣,尽管固定资产的价值并不会全部转化到当期的产品或服务中去。所以,尽管总的税额不会减少,但会减轻当期纳税负担,从而有利于鼓励高技术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消除增值税重复征收带来的弊端。另外还应该适度降低增值税的税率,加强增值税的税收征管等等。其次,应该将判断纳税人的标准由“独立核算”原则改为“独立法人”原则,以解决合伙的双重税负问题,引导民间资金流入风险资本市场。

(2)制定《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法》。相对于美、日等风险投资业比较发达的国家,我国在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的立法较为落后。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高技术专家和法学家调查评估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对高技术保护的能力,发现存在的问题;对高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研究;探讨符合

(4)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法律制度。一是确立严格的准入制度;二是填补法律空白;三是加强对中介机构法律控制力度。目前最重要的是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这是有关法律控制能落实到位的关键。

三、结束语

风险投资的有效运作对法律制度环境有着较高的要求,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是风险投资事业得以正常高效运作的重要制度保证。然而我国奉行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决定了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设计任务的艰巨性。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法律对风险投资事业的保驾航护作用,我国尚需抓紧立法,弥补原有法律制度的漏洞和缺陷。争取在短期内为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篇7)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广大的中小企业获得了更大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市场舞台,同时也使中小企业面临更大挑战和风险,法律风险便是其主要的风险之一。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其在生产经营与管理过程中面临诸多法律风险,为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中小企业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管理机制,本文笔者就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谈一些看法。

一、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风险及其特点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未跟上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企业法律风险贯穿企业始终,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风险分布的广泛性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的所有行为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法律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可以说企业法律风险可能发生在企业运营的所有领域和各个环节,企业法律风险分布的范围和企业风险分布的范围基本一致,贯穿企业从设立到清算的整个过程。

2.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的伴生性和转化性

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法律风险的存在意味着必然还有其他风险存在,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相伴相生,同时在一定条件下,他们还相互转化,其他风险超过一定的限度将引发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发生的后果也一定会导致其他风险的发生。

3.法律风险具有相对客观性

法律风险发生前提是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律和合同是判断风险是否存在、风险后果是否严重的基本依据,因此和其他风险相比,法律风险具有相对客观性,不能依靠相关人员的主观判断。

(二)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经济实力薄弱,内部管理不健全,管理者素质相对较低,面临的风险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为:

1.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较低

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内部因素。中小企业的从业者的知识水平、法律素养一般都不太高,一些从业人员尤其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不懂法或法律意识淡薄,在经营决策时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为了个人的私利而不惜牺牲企业的利益,在经济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有的企业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为了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总是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手段,包括利用竞争对手、恶意打压竞争对手,非法、变相剥夺劳动者权益等。有的企业不注意法律维权,比如由于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比较淡薄,没有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而被对手抢注,使自己遭受不该有的利益损失。

2.企业自身制度存在缺陷

企业自身制度缺陷、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和故意违法经营等因素也会导致产生法律风险。中小企业一般制度都不太健全,企业自身制度缺陷是导致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某些企业由于缺乏严格的法律审核程序或者法律审核把关不严,加之法律监督缺失,致使企业存在有法律漏洞的、不合理的、甚至是不合法的制度,企业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中运营,危机重重。制度存在缺陷也导致,企业员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也是企业存在内部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

3.外部法律环境影响

法律环境不完善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外部因素。一般可分为立法不完善、执法不公正和市场主体缺乏诚信三个方面。尽管我国市场经济已走过了相当的历程,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形成,有关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出台和修订。因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修订,使企业原来合法或不违法的经济活动,有可能违反了新的法律法规,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同时有些地方政府行政权力膨胀导致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滥、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执法标准不一、执法不公平,也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种类

中小企业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在设立过程中,企业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义务,以及发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

(二)合同法律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有关资料表明70%以上的企业对合同的签订、审核、履约等环节缺乏严格的管理程序。有的企业为了提高效率,调动业务人员积极性,把业务合同章交给业务人员随身携带,签了合同也不审查,对合同文本也无备案管理制度。一些企业对合同履约过程缺乏严格控制和有效防范。这些企业在流动资金非常匮乏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仍高达40%以上,而且有70%以上的外欠款已长达两年以上,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三)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表现,多数中小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有的企业对商标有偿使用者缺乏有效监督,从而出了问题后殃及了商标所有者声誉。特别是有些企业为了眼前利益,将注册商标交给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厂商使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既没有在商标局备案,也没有对产品质量进行依法监督。有的企业对技术秘密保护不力,使企业多年研制的科技成果化为乌有。这类风险往往由于企业专利意识不强或担心申报专利容易泄密,因此没有及时申报专利,而且也没有及时采取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防范措施,由此产生法律风险。

(四)担保法律风险

一些中小企业只是顾及“关系户”的面子,未考虑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和还债能力就草草地为其担保。这种盲目担保的行为由于“关系户”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致使担保企业不得不承担连带责任,使好端端一个企业陷入困境。

(五)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还会因为自身的不规范行为及外界的行为,可能受到工商、税务、环保等行政管制风险,各种侵权纠纷等法律风险。

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

只有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综合运用多种法律风险控制手段,才能有效地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1.加强法律宣传与培训,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使广大员工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最新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使员工在合同的谈判、招投标文件的拟定、代表企业对外交往时清楚哪些内容是可以约定的,哪些内容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强企业管理者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构建比较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有效地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2.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企业应对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企业要进行全面法律风险调查,研究以往案例,发现和识别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点、风险源,梳理具体的风险清单,并进行归类。依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损失程度、损失范围等,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分级排序,划分风险等级。

其次,在法律风险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的制度和流程。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制订法律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预案机制以及补救方案,坚持对法律风险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补救为辅,把企业的法律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

再次,由于企业法律风险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企业应定期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不断改进、调整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以便企业更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

3.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企业应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形成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通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全体员工的行为加以指引、规范和约束,把企业的经济活动全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从而增强企业经济活动的可预测性,把企业的法律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同时,企业还要严格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采取措施,狠抓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管理制度不折不扣地得以执行,从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4.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管理

在起草重大合同时,应依据有关法律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到合同条款合法有效、齐全完备、具体明确,文字表达准确、严谨、规范,以避免合同纠纷发生在审查合同时,细致入微地审查合同,及时纠正合同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在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和争议。

在合同履行阶段,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确保合同权利的全部实现和合同义务的完全履行。

在合同验收阶段,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坚决要求对方及时整改,采取补救措施;若对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企业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5.建立企业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篇8)

一、探讨风险社会知识产权问题存在的弊端

知识产权的制度化风险。风险社会存在的现象,风险以决策作为前提。国内与国外对知识产权的决策的历史背景有所不同。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制度实际上是法律变革的一种方式,是自身发展的需求,同时具备基础的传统文化[1]。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没有制度的传承,缺乏本土文化,强加的法律会带来实施效益不完善的风险。所有国家都要按照国际公约高水准的保护知识产权,发展中国家相较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对不足,没有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逐步提升和过度的过程,没有给知识产权保护一个逐渐成长期,因此导致国家对构建知识产权制度准备的不够充足,其次社会不具备规则意识,导致规则运转失灵,最后演变成制度化风险。

知识产权的技术性风险。风险社会是技术化的社会,风险社会的典型特征就是社会科技的迅猛发展, 科技的迅猛发展也是风险社会形成的原因。当代社会所存在的风险是受我们不断发展、不断进步的知识对社所产生的影响[2]。知识产权制度充分体现现代化的特征,立法者总是想要通过法律制度推动科学技术,从而实现现代化。风险与信任是相互依托的,它们都与现代性相关,知识技术本身的有限性就是一种风险。一是权利冲突所带来的风险,例如网络技术领域中,权利与公共领域的限定,文化内容与传播知识技术等,这些都是网络技术所存在的社会风险。二是技术的单独使用所带来的风险,例如专利领域,当代社会,人们自己发明创造出的产物都会申请国家专利,导致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发生变化,这是进步的表现,但同时也存在负面效应。

知识产权运行存在的全球性风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引发经济全球化。互联网的逐渐壮大,使中外友人都可以畅通无阻的交流,引发信息全球化,所以也不可避免的使知识产权制度风险呈现出全球化特征。全球性的制度风险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利益的不平衡,它明显是倾向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体制,导致了发展中国家智力产物搁置在公共领域,而发达国家的智力产物则掌握在私人手里[3]。

二、确立构成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体系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体系。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成体系是由大众认可的构成体系,法律的价值就是法律的目的与法律的本质问题。法律本身的价值在于它不但可以作为目的的手段,法律本身也有自身的特定价值,法律与各类价值和同类价值之间会产生矛盾,因此就有对它们进行协调的问题。多种多样的法价值总结起来包括正义、平等、秩序等等。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价值体系中,既有普通价值,又有特别价值,这就是正义和创新。知识产权精神的实质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即法律在体现立法者对价值目标的追求,同时又要反应出价值结构所包含的社会客观规律。当今社会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是以理性主义为人文基础,理性主义突出法律的统一性,要想达到法律统一,基础前提是大众具备正义、平等和自由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知识产权法包含一般法的价值构成要素,同时又具有特殊法律的价值内容。进而形成知识产权的法律价值体系。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主要包括终极价值与基础价值。终极价值是被法律化的最高价值追求,主要体现为正义与创新。

正义价值。正义价值是当今社会的首要价值,把实现正义作为创立知识产权的首要目标,正义观点与自然法理论同时存在。平等主体的前提是人格正义。法律人格即是在作为主体享有权利的同时又要具备承担义务的资格。正义的表现是平等,平等是政治制度的原则,知识产权法在体现出平等精神的同时也拥有自身的价值。

创新价值。知识产权是法律与科技结合的产物,实际上是解决“知识”的归属问题。知识产权法律的自身是司法领域创新的结果,知识产权法的目标价值应该以创新为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内容就是创新价值,知识产权法的价值观依据法律制度的各异,法律发展阶段不相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异。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法律制度的价值的侧重点也会有所不同[4]。创新在反应人与社会关系的同时,也能反映出人与人的关系。创新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法律活动之中,知识产权法已经通过了“保护期限制”规范,可以对权利人有必要的合理限制,使私人公司独霸知识适当的投放到公共领域中去,加以激励人们的创新能力。

三、当代知识产权法价值取向的构建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取向是大众对理想型法律的选择,就是评价主体对情感的体现,既包含对法律体系的认知和评价,又包含对法治体系未来的选择。了解法律的价值取向对知识产权法构建的重要意义,法的价值取向以完善法律为理想目标,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设定发展方向,为知识产权的运作打好统一思想基础。知识产权法是文明制度的典型模范,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体验,具有共通性。当今社会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律已经不单单是一种法律制度,而是政策方略。在当代法律价值目标的实践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价值体系的构成,既有世界普遍适用的价值的采用,又有本土文化价值的考量。中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构建目标,主要在于理念的更新,结构的调整。同时也要做到以人为本,人权保障是法律体系的最高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本身的主体地位,保护人的利益,从而调动创造积极性,以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知识产权法的最高价值就在于人本主义。

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篇9)

随着

(三) 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 社会 各界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这类案件涉及的赔偿金额较高,往往给企业造成较大的 经济 损失。尤其是

四、建立健全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积极避免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法律风险,将风险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现代企业应建立健全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环节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综合监控,促进企业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运作,增加企业价值和承担风险能力。

(一)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原则

1、全面化管理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动态过程中,这就决定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必然是全方位的,全面化的。

2、规范化运作原则

作为一种长效机制,企业要通过建章立制来规范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专岗在法律风险防范中的职责,并将此种形式进行固化,使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在法制化、规划化的轨道上有序运行。

3、闭环化管理

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运行,目的在于能够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强化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体系运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经济效益获得的多少,因此,不断评估体系的科学性,有效性是企业进行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必不可少的闭环管理环节。

(二)经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内容

1、加强项目建设法律风险防范管理

加强项目建设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应首先从项目 投资 决策 入手。任何决策过程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正当途径,全面搜集资料,进行可靠性分析,实行严密的投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后评估体制及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使企业每项投资决策都是 民主 的,科学的,能为企业带来高经济效益的明智决定。

其次,加强项目管理还应抓好项目 合同 签订环节。工程合同的签订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项目开展的进程与节点,因此,作为项目建设的起点,合同的签订至关重要,项目的管理者必须重视从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对项目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因素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2、加强企业内部运作,完善合同管理机制

合同风险防范机制的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以有效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企业应对合同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在配有专责专岗的前提下,落实合同管理责任到具体岗位,以便对企业合同签订和履行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和 指导 。其次,建立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严把合同审批程序,实行企业合同签订授权制管理,将企业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到的风险消灭在签订前期的萌芽状态。第三,建立合同履行后的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的归档、合同信息的汇总,合同登记表的备案及合同履行后跟踪等。

3、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制度的建立

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篇10)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广大的中小企业获得了更大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市场舞台,同时也使中小企业面临更大挑战和风险,法律风险便是其主要的风险之一。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其在生产经营与管理过程中面临诸多法律风险,为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中小企业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管理机制,本文笔者就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谈一些看法。

一、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风险及其特点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未跟上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企业法律风险贯穿企业始终,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风险分布的广泛性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的所有行为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法律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可以说企业法律风险可能发生在企业运营的所有领域和各个环节,企业法律风险分布的范围和企业风险分布的范围基本一致,贯穿企业从设立到清算的整个过程。

2.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的伴生性和转化性

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法律风险的存在意味着必然还有其他风险存在,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相伴相生,同时在一定条件下,他们还相互转化,其他风险超过一定的限度将引发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发生的后果也一定会导致其他风险的发生。

3.法律风险具有相对客观性

法律风险发生前提是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律和合同是判断风险是否存在、风险后果是否严重的基本依据,因此和其他风险相比,法律风险具有相对客观性,不能依靠相关人员的主观判断。

(二)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经济实力薄弱,内部管理不健全,管理者素质相对较低,面临的风险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为:

1.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较低

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内部因素。中小企业的从业者的知识水平、法律素养一般都不太高,一些从业人员尤其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不懂法或法律意识淡薄,在经营决策时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为了个人的私利而不惜牺牲企业的利益,在经济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有的企业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为了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总是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手段,包括利用竞争对手、恶意打压竞争对手,非法、变相剥夺劳动者权益等。有的企业不注意法律维权,比如由于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比较淡薄,没有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而被对手抢注,使自己遭受不该有的利益损失。

2.企业自身制度存在缺陷

企业自身制度缺陷、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和故意违法经营等因素也会导致产生法律风险。中小企业一般制度都不太健全,企业自身制度缺陷是导致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某些企业由于缺乏严格的法律审核程序或者法律审核把关不严,加之法律监督缺失,致使企业存在有法律漏洞的、不合理的、甚至是不合法的制度,企业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中运营,危机重重。制度存在缺陷也导致,企业员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也是企业存在内部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

3.外部法律环境影响

法律环境不完善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外部因素。一般可分为立法不完善、执法不公正和市场主体缺乏诚信三个方面。尽管我国市场经济已走过了相当的历程,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形成,有关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出台和修订。因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修订,使企业原来合法或不违法的经济活动,有可能违反了新的法律法规,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同时有些地方政府行政权力膨胀导致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滥、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执法标准不一、执法不公平,也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种类

中小企业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在设立过程中,企业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义务,以及发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

(二)合同法律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有关资料表明70%以上的企业对合同的签订、审核、履约等环节缺乏严格的管理程序。有的企业为了提高效率,调动业务人员积极性,把业务合同章交给业务人员随身携带,签了合同也不审查,对合同文本也无备案管理制度。一些企业对合同履约过程缺乏严格控制和有效防范。这些企业在流动资金非常匮乏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仍高达40%以上,而且有70%以上的外欠款已长达两年以上,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三)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表现,多数中小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有的企业对商标有偿使用者缺乏有效监督,从而出了问题后殃及了商标所有者声誉。特别是有些企业为了眼前利益,将注册商标交给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厂商使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既没有在商标局备案,也没有对产品质量进行依法监督。有的企业对技术秘密保护不力,使企业多年研制的科技成果化为乌有。这类风险往往由于企业专利意识不强或担心申报专利容易泄密,因此没有及时申报专利,而且也没有及时采取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防范措施,由此产生法律风险。

(四)担保法律风险

一些中小企业只是顾及“关系户”的面子,未考虑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和还债能力就草草地为其担保。这种盲目担保的行为由于“关系户”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致使担保企业不得不承担连带责任,使好端端一个企业陷入困境。

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篇11)

关键词: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发展 建议

责任保险的全面开展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它的出现与国家经济实力、法律制度、国民的法制意识息息相关。责任保险的开展为顺利地解决各类民事赔偿责任事故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

目前我国的供销市场,已经开始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由量的需求转变为质的需要。只有通过刺激消费,同时促进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因此,健全法制,倾向于消费者,尽量满足他们的索赔要求将成为国家法律服务的主要目标。此时也正是保险公司大力开发该市场的最佳时机。

一、产品责任保险

目前,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不是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测算出来的,而是根据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这样的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外资保险公司有一套风险评估技术,则敢于承保,造成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的费率相差很大。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与相关法律的健全紧密相连的,相比保险发达国家的严格产品责任原则,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仍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归责原则方面,已承认产品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但仍未明确规定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二是在产品的概念方面,《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而日本、美国等国对“产品”的定义则很宽泛,包括一切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品,不论是加工的还是自然的产物。三是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比较分散,内容也不够系统、完整,有些条文在表述上也不够清晰。

二、公众责任保险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试办公众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深受公众的欢迎,前景看好。但由于受公众意识的局限,公众责任保险开展得还不够普及。虽然有些涉外单位投保责任保险意识比较强,但还是远远不够。

三、雇主责任保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类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股份企业、租赁企业等在整个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在这些单位工作的雇员队伍越来越庞大,他们享受不到国家劳动保险待遇,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已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发展和完善雇主责任保险成为当务之急。

要大力发展雇主责任保险,立法是关键,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只有存在着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时,有关单位或个人才会想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责任保险才能因此产生和发展,雇主责任保险也不例外。而在我国,在雇主责任立法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劳动法则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而目前大量增加的非公有制企业雇员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造成保险人在经营雇主责任保险时,一般只能以民法为法律基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

2.保险人承保的仍然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未上升为法律责任。从法律上讲,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权利;雇主所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其条文不够完善、规范,差异较大,赔偿标准很不统一,因而既不利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和发展,又不利于保护广大雇员的正当权益。

4.雇主责任保险仍未成为强制保险。在发达国家,为了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都在劳工法或雇主责任法中规定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但我国只有少数地区规定非公有制企业的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随着这些雇员的不断增加,他们的权益保障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四、职业责任保险

由于职业责任保险需要相当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并且风险比较特殊,因此在我国仍处于试办阶段,险种很少,业务量也比较小。目前,已经开办的职业责任保险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和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等,但这些只是在小范围内,在职业责任保险的开发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五、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时机已成熟

当下传统的有形财产保险市场趋于饱和,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是财产保险的当务之急。

1.从需求方面看,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的和预期的需求。现在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旺,人们投保时首先考虑自身,对于“第三者”考虑还不够多,这与人们的经济实力和保险意识紧密相连。但不可否认,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和预期需求。所谓潜在需求,即有支付能力但目前无强烈购买动机的需求,这正是开发责任险市场的意义所在。

从长期看,一定时期后有可能产生的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即预期需求。保险市场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保险险源仍处在增长阶段,责任保险有着大力发展的空间。

2.从供给方来看,责任保险供给数量与质量不足,可发展空间大。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属较新险种,规模较小,开辟面较窄。在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市场竞争不断增强的今天,传统有形的财产保险深度、保险密度已经在较稳定的前提下,竞争的余地在变小,而只有开发较新的险种,不断积累经验,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3.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

4.从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来看,目前我国判定的民事责任伤害赔偿金额都较低,不会出现人身伤害的巨额赔偿。这与我国特定的社会制度有关。同时,核保人在承保时也会对标的风险进行认真分析,通过限定承保条件来有效地控制风险。再加上强大的国际再保险的支持,没有任何的责任保险是高不可及的。

六、我国责任保险开发的建议

1.充分认识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在公司内部加强有关责任保险的研究和开发。改变以往单纯争取市场份额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只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开发新的领域和险种,不断细分市场,才能在新一轮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可以成为财产保险市场新的增长点。在资源配置上向责任保险倾斜,加强探讨。

2.加强对民事责任法律的研究,培养法律方面的人。

首先在设计险种时,为了准确地把握责任保险市场的需求,合理控制风险,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条款,需要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如果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关注相关法律的完善情况,才能根据需求开发相应的险种。由于责任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只有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开发,才能保证条款的适用性和严密性,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另外,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挑选一些资深的核保人员派送出去进修法律专业,培养出既懂法律又懂保险的专业人才,以利于险种开发和风险控制。

其次,由于险种不同,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研究。比如在产品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国外的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原因是不同国家产品责任的规定不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往往采用绝对责任,其规定比较严格,应该认真加以研究。在公众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有关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比如旅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旅馆业、娱乐业等针对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的规定等等。在雇主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劳动法》以及雇员劳动保障方面的法规。在职业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各职业管理条例,明确各职业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3.引进比较成熟的险种和经营方式加以改造,以符合中国多样化的市场要求。

引进国外的成功经验,借鉴他们的条款,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加以改造。目前企业对财产保险认识比较深刻,但对责任保险仍然认识不够。保险人能否考虑借鉴英美综合责任保单,为企业设计一揽子责任保险计划,采取菜单的形式,让企业选择投保的项目,以利于责任保险的推广。

4.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分类别、分步骤开发责任保。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公众对保险认识程度的差别,决定了责任保险的开发不可能完全统一,必须根据不同的客户,有针对性的开发。比如开发产品责任保险,可以从出口产品的企业入手;开发公众责任保险,可以从涉外企业入手;开发雇主责任保险,可以从外资、合资企业入手;开发职业责任保险,可以从对外交往比较多,了解国际惯例的职业入手。原因是这些领域对责任保险的接受程度较高,推广起来相对容易。

责任保险的设计比较复杂,在开发时可以根据不同客户、不同情况设计专门的保险单,以适应多样化的需求。另外,也可以考虑在财产主险中附加责任保险,让被保险人对责任保险有一个逐步了解的过程。

总之,中国的责任保险目前的发展还不是很充分。从国际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责任保险越来越成为财产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占财产保险保费的份额会越来越大。责任保险的技术逐步提高,向综合保障过渡,各险种之间的界限趋向于模糊。责任保险的特点是风险难于控制,所以在美国造成了巨额索赔不断增多。但由于美国政府和保险行业的努力,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险公司责任无限的情况正在改变,责任保险的发展也更加理性。

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篇12)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知识产权及风险概述

知识产权,简单来讲就是知识产权人对其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受到保护的专有权利,但是这样的保护是具有时间限制的,即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时效性①。知识产权针对智力劳动成果而言,例如各种发明、文学、艺术作品,此外还包括其他的例如标志、名称、图像、外观设计等都属于智慧型的劳动成果。

当今社会,风险存在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它们显著的特征就是具有科技化色彩,知识产权风险最主要的特征表现在“内生”,换言之,知识产权风险来源于本身,这也是由知识产权的内在特性所决定。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全球化使得知识产权自身的风险及制度风险日益加剧,从而导致知识产权内部发生一系列变化,甚至影响自身的正常发展。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政策激励或者法律保护都无法避免知识产权自身所存在的问题,都无法避免自身潜在的风险问题,而且无论是由于政策、法律制定导致的风险,亦或是其他原因造成的风险,对知识产权自身都会带来致命打击,因此,如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完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是当前一个时期内,我们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法作为时代的产物应运而生。

知识产权存在的制度风险分析

当前,社会中存在这不同程度的风险,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特别是在知识文化领域,随着全球范围内沟通交流的日益频繁,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风险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各个国家拥有的文化背景、发展历史的不同,每个国家对于知识产权机制的选择也存在诸多差异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归纳:

知识产权的客体存在技术风险。一个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社会必然是一个风险高发的社会,而风险社会的主要特征在于先进的科学技术层出不穷,也正是因为风险社会存在的特征,所以才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风险社会的形成。可以说,现代风险社会是被人们主观创造出来的,以上论断就源于在人们对于知识的不断探索与发展的过程中会给世界带来不可预估的后果与风险。马克思曾说,人类在不久之后必然会被技术知识所牢牢困住。知识产权制度通常都标志着现代化文明程度,利用法律和制度对知识产权进行适当的尊重和保护,不仅是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体现,更是社会进步的一种重要标志。保护知识产权和发展现代科技这两者之间必须寻求一个平衡点,不仅要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同时也要顺应科技进步的趋势。

现代科技与知识风险之间的联系也是密不可分的,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不断探索中,知识产权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边界纠纷。这种冲突通常表现在网络技术中,例如网络版权领域经常会出现,因为知识产权问题而形成的公共权利与专有权利的界定、数字内容和传播出版领域之间的纠纷,现代化智力成果的发展与传统文化冲突等问题,这些从实际意义中难以区分的纠纷,正是网络技术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技术的专利性会产生一定的负面风险,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技术方面,例如基因专业技术,人们对于基因方面相关的产品进行专利性质的开发与利用,必然会给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巨大风险,从而带来意想不到的巨大影响和潜在威胁,在一定程度上这样的变化是一种进步,但也具有一定的负面效应。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全球化风险。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制度必然会引起全球化的风险。一部分反对全球化的人们主张,这已经逐渐成长为一种帝国强权制度。而对于这些现象的分析,贝克认为,全世界所面临问题基本上是共同的,但是对于社会认同、利益冲突、国家立场等问题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这些问题的出现和危机遍布世界各地,对人类的生存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和挑战,但是不能够说这些危机的出现就是由于全球化趋势的形成而引起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正是全球化的伴衍生物②。它的出现不仅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同时也促进了制度风险的全球化发展,在对待这个问题需要用辩证的思维去看待。

一方面,东西方国家之间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所导致的知识产权之间的利益失去平衡,而这种失衡明显的对发达国家更加有利,这种国际知识产权体制的失衡使得发展中国家对于专利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处于劣势,造成发达国家的智力产品集中于私人公司。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与国际人权之间存在的矛盾也越来越明显,根据联合国人权促进小组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显示,根据协定的部分并没有对于人权的基本性质与整体之间的性质产生影响,而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人权之间的各种法律都包含着明显的冲突。

总结起来,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选择主要来源于法律,但是在本质上也只是以法律的形式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广泛定义,这样的做法既符合自身对于风险社会的选择,又符合自身对于社会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差异,发展中国家由于法律法规等制度不够完善,所以知识产权法没有强有力的制度作为支撑,也没有长时间的基础文化作为传承的土壤,如果只是简单粗暴的通过法律移植的手段,结果导致的不仅是收效甚微的一点改变,还有可能会导致新一轮的“风险问题”③。

在当今社会,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逐步呈现,在国际贸易体制中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国内环境瞬息变化,稍有不慎就会带来不可预料的后果,所以在国际环境中,我们必须按照国际公约中对于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保护。此外,发展中国家经验不足,所以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进展缓慢。究其原因,是由于长期处于过渡成长时期,未建立健全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同时,政府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经验不够,对于相关法律条例也未进一步落实,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知识产权风险的发生,法律与实际保护相脱节。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文化风险及生态风险。当今社会,知识经济的发展、网络技术和基因技术的应用,对于知识产权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样的说法在于知识产权在为人类创新技术方面创造了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专利保护威胁到人类自身的发展,出现这样的问题就是技术的负面性与风险之间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无法解决工业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所以,我们就必须要重新进一步改进优化制度方面不合理的因素,或者从根本上建立更加符合时展的、顺应历史潮流的新制度。这样的做法是基于对于法律风险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之间相互存在的背离关系而提出的,也就是说,对于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制度与法律所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以及在今后一定时间内依然会促在的潜在威胁。

文化领域中社会风险的表现。对于文化领域存在的各种社会风险,主要原因在于国家之间的文化制度不同,世界文化各不相同之间的冲突。全球化带来的不仅是经济全球化,文化全球化也正在形成不可忽视的一种力量。对于国际社会来看,文化的多样性意味着语言、生活方式、宗教等属于意识形态范畴领域之间的文化不同,根据国际保护体系制度之中存在的缺陷问题,TRIPS的协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中对于文化保护具备非常重要的独创性,但是对于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却不够重视。对于法律制度方面进行研究发现,国外发达国家对于法律精神和制度非常重视,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势多种多样,对于不同的文化类型也有着相对应的法律进行保护。④对于现在实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一些国家利用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进行着不为人知的文化侵略的勾当,而且在占有和损害其他文化的文化类型的同时,还对于传统文化和非主流文化的独创性进行了严重的破坏,导致文化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而且,一些国家更是利用自身在国际文化市场中的有利地位,以知识产权保护名义对文化的进出口贸易进行垄断,造成很多国家文化多样性的发展中国家遇到的困境。

文化领域中生态风险的表现。文化生态的多样性包含很多含义,例如社会、经济、文化等。对于文化生态的多样性危机不同于自然灾害的多样性。文化生态的多样性主要来源于人为因素,这些人为因素带有很多的不确定性质。最主要的特点在于,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权利严重失衡,导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越来越完善,而发展中国家的生物文化资源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缺失越来越严重。

知识产权以及法律制度风险控制的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企业正实施“走出去”战略,同时也面临了不小的阻力,其主要的阻力来源于海外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截止为止,一些国家恶意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使得我国企业在海外的发展受到严重损害。其中最著名的是通领科技在国外的知识产权案纠纷,主要的原因在于通领科技生产的产品,未获得美国立维腾公司的专利权,审判结果是美国的新墨西哥州地方政府将诉讼驳回,中国企业最终获得了胜利,但是通领科技却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在美国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设置知识产权壁垒的现象十分普遍,许多企业被美国拒之门外。由此看出,我国企业在面对国外的知识产权壁垒的纷争中占据劣势。

许多的跨国公司为了谋取暴利,甚至不惜滥用知识产权,寻找这方面的管理漏洞,从而导致在发展中国家职权滥用的行为十分猖獗,并因此成为了跨国公司打压中国的工具。例如丰田诉讼吉利、思科诉讼华为等案件。这些案件的发生都给我国的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尽管有着TRIPS的协议保护,对于权利持有人在滥用知识产权方面有一定的防范措施,但是我国关于治理滥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始终没有完善,而且缺乏相应的执行能力以及监管举措。

我国知识产权不断的受到侵害,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问题上不够重视,同时凭借对先进技术以及知识产权制度的有利地位,对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进行不正当获取,以此来获得知识产权。例如,我国的传统中医药领域由于没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造成发达国家的滥用与盗用,这不仅对我国中医药产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危害,还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造成巨大的打击。

知识产权法制控制策略研究

第一,法律控制尊重国际化知识产权发展。立法、行政以及司法手段是管理知识产权的三驾马车,其中立法手段是其它保护程序的前提,也是最根本的保护层。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的领域愈来愈广,基于此,国家应该出台更为全面详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比如,可以出台一些类似于专业法,著作法能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前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发展溯本清源的话都是风险所引起的,所以说,在这一制度的构建当中,还需要对知识产权风险的辨析度进行提高。而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公平公正、完善搞笑的知识产权新秩序,这一新秩序的建立需要着眼于经济全球化,在全球化下要充分尊重任何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以发挥其作用。

第二,完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建设方面,我们应该保证每一个环节与理论都是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所提出来的,而且完全的与主观判断相一致。而且,伴随着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不断完善,对于风险的选择也会趋同。所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一定要保证对于风险辨识能力。所以,对于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在于建立一个完整的、高效的、公平的知识产权新秩序。其中,世界知识产权的新秩序的建立要在全进球知识产权秩序的基础之上,对于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一定要有制约的作用,还要保证在新秩序之中发达国家对于别的国家知识产权的秩序要做到充分的尊重,并且能够正常的发挥出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⑤。还应该通过不断的补充与完善各种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完善知识产权的新秩序。还要注意防止跨国公司利用新秩序的滥用知识产权。针对这一点可以通过补充和完善反垄断法得意实现,从而有限防止国外的知识产权法出现滥用现象,不给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留下可乘之机。

第三,建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保护。知识产权的公共领域保护制度,是将公、私利益进行区分的关键节点。虽然说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对一种私有权利的保护,但是这并不是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知识产权的终极目标对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对私权保护确是对公众利益保护的基础,二者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目前,国家法律层面下的公共领域主要划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就是保护期满的知识产品,再次就是没有实际要求的知识产品;然后就是社会的共有知识、思想、理论等。在这个层面的公共领域之内,可以对科学技术,可以自由的借用科学技术,自由使用标记和相关符号,并且还能够运用功能强的设计思想等,这些都是知识产权的公共性特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私人知识财产的不断膨胀,公共知识财产却在逐渐萎缩,这就造成了私人知识利益与公共知识利益之间的冲突。对知识产权公共领域的保护,既体现了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更有利于社会对日益扩大的私人知识产权的控制。知识产权权利扩展、利益失衡,是风险社会法律制度完善的难题,知识的过分产权化会使得资源被过分瓜分,社会发展失去系统平衡。

综上,本文通过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方面进行了全面的阐释,对于国内国际环境的深刻变化,基于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方面,从制度风险和法律控制两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总结出,我国要想在国际市场中真正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仅有简单的制定法律和规范还不够,最主要的问题在与提高相对应的政策防范意识、法律规定的执行能力以及对潜在危机的和缺陷的预警能力,提高风险的识别能力以及在全球竞争中争取合作共赢的措施。

(作者单位:广州工商学院)

【注释】

①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②谢钟:《产业安全视角下中国农业外资并购法律审查研究》,武汉大学2012年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③廖志刚:《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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