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范本十二篇

时间:2023-06-04 09:26:33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篇1)

(一)建立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是现实需要

1.国际能源格局的改变是建立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前提。国际能源的区域合作促进了世界能源的区域化进程,并从根本上改变了世界能源的格局,使其向以利益集团为主的多元化能源格局发展。世界能源格局的多元化带来了利益集团的发展和分解,增加了国际能源合作的不稳定性,阻碍了世界能源供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促进多元化世界能源格局条件下的国际利益集团能源合作稳定性法律机制的建构就成为今后能源合作法律研究的重点。从能源的全球化进程看,目前“金砖国家”所处的地位仅仅是能源的被动参与者,基本上失去了全球能源资源定价的话语权,此种局面也造成了“金砖国家”对世界范围内的能源市场变化无力参与。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职能的逐渐弱化,也使得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创造一个全新的国际能源新秩序的梦想无法变为现实。因此,“金砖国家”只有利用现行国际能源体系中的有利因素,建立自己的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才能够依此来增强自身的对抗力,才是一个最适宜可行的选择。2.新兴发展中国家能源需求的扩大是建立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基础。“金砖国家”都是从计划经济中走过来的,能源合作现如今正面临着内外交困,外部主要来自于国际能源合作的新要求(包括低碳气候)、现代新主题(生态环保)等,内部主要有能源资源的不足、新能源开发资金和技术的短缺、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等。而这也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能源矛盾的焦点之一。一个事实是,虽然“金砖国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基本都受制于外部世界和国家内部的压力,?但中国的对外开放、印度的政策改变、俄罗斯和巴西与南非的经济改革,都使得金砖各国的经济迅速发展,由此也催生了“金砖国家”对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构建的迫切要求。同样,基于同是发展中国家,在能源合作中有共同身份认同的要求,有追求国际能源话语权的迫切需要,因此,“新兴经济体的发展中国家”这一标签也是金砖各国构建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掌握国际能源合作主导权的今天,“金砖国家”寻求能源公平的最佳途径就是建立合作的法律机制。尽管发达国家在诸如能源合作制度体系、能源环境治理等方面设置了许多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的标准,但是,“金砖国家”可以通过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来保障其自身利益诉求的实现,从而使能源合作有章可循且可以保持可持续发展。?3.国际能源合作的深入发展是建立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基石。国际能源合作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全球能源贸易合作的扩大,“金砖国家”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机会日益增多以及能源企业跨国经营和市场调节机制的多元化。随着国际能源合作向纵深发展,也使得金砖各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利益与风险并存,能源的全球化已经极大地威胁到“金砖国家”的能源安全。具体而言,一方面,国际能源合作中能够带来一些互惠互赢。国际能源合作范围的不断扩大,能够满足“金砖国家”经济迅猛发展对能源需求不断增长的要求,同时还可以增加能源合作各国国民的收人;另一方面,在整个国际能源合作中,不仅凸显出能源市场变化的风险以及能源市场日趋激烈的竞争,而且还让国际能源合作带上了政治及军事竞争的色彩,这都增大了国际能源合作中的市场风险。事实上,国际能源合作中的冲突不断,这必然产生相互抵触的不稳定因素。换言之,在提倡国际能源合作公平与效率的同时,却是国际能源合作实践中不公平和效率低下状况的不断出现。具体的表现就是随着国际能源合作的快速发展,各国能源资源的供求问题和国际能源合作的负外部影响,如全球环境安全、气候变化异常(变暖、变寒)等问题凸显,这些波及全球的问题既不可能通过某一个国家解决,也不可能通过现有的国际能源组织解决。因此,“金砖国家”要对国际能源合作的外部负面影响进行合理制约,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就成为必要。只有通过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金砖国家”才能够加强其在国际能源合作中能源资源利益的保护,为本国的能源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二)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是能源合作的重要依托

理论上,国际合作是以各个国家存在“共同利益”为前提条件的。国家追求共同利益就可以进行合作,且各国要想获得共同利益也只有通过国际合作这一途径才能够最终实现。?各国间的能源利益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具有密不可分的连带关系,能源合作就是为了追求“共同利益”。“金砖国家”总体能源目标的实现和整体实力的增强也只有通过合作才能够达成。合作的过程就是各国相互协调达成一致利益的过程,合作法律机制的建立就是为了解决合作中的矛盾和潜在纷争,最终达到合作互惠互利和合作共贏的目标。虽然国际能源合作法律机制至今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国际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目的是保障各国的能源安全,则无疑义。笔者认为,“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指的是金砖各国通过谈判和协商一致,设立一个能源合作机构,签订能源合作多边条约,制定一系列规则制度,由此形成一个由金砖各国在调整能源合作法律关系中所遵守的国内政策法规、多边条约、双边条约组成的框架体系。当一方偏离了合作规则时,可以用法律机制来进行修正使其回归正轨;当合作受到某些不利因素的影响或困扰时,可以用它来排除干扰,确保合作的顺利运行。由此可见,“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建立,既可避免“金砖国家”对能源资源市场的无序竞争,确保能源市场价格的稳定,又同时保证了金砖各国的能源安全。“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应该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它是“金砖国家”能源资源的共享机制。能源勘探、开采、利用、环保技术的共同分享机制是保证各国能够实现自身能源利益的重要基础,能源资源共享机制是能源合作可持续性的基本保证,是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构建的首要前提。由于金砖各国对能源合作有不同的理念、不同的认识和需求,就会导致各国采取不同的合作方式,这就要求能源合作中要有统一的组织来进行协调,从而达至资源共享、共同合作之目标。(2)法律机制构建是“金砖国家”达成共同意愿的过程。“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构建的过程就是参与合作的各国互相协调的过程,合作各国通过双边或者多边条约的签订来确立能源合作关系,使能源合作在一定规则的指导下进行。金砖各国拥有不同的能源资源、存在不同的技术水平、合作的意愿也各有不同,要形成合作法律机制,就需要各国谈判协商达成共同合作意愿。(3)政府干预是其重要特征。能源资源既具有经济性,又具有政治性。虽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将为各方的能源合作提供制度基础,但是“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将更多地依赖政府的干预,政府行为主导合作应成为主流。所以,各国政府是“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主要载体。

(三)“金砖国家”能源合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金砖国家”能源合作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金砖各国的整体实力,以此来增强其在国际能源市场竞争中的影响力。但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金砖各国目前既没有较强法律约束力的能源合作协议,也没有在实践中可以适用的统一规定,以至于在能源生产、运输、储备等实践中常常受制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无法在世界能源竞争中获得必要的话语权。1.全球性的能源合作协议不能满足“金砖国家”能源合作的需要。“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无法从现有的国际能源合作法律机制中寻求规范和制约,不能够从全球性的能源组织中获得满足自身需求的机制保障。例如,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是为了应对世界能源危机而建立的能源生产国组织,它通过增加和减少石油生产数量来调整石油价格,“金砖国家”不具备加人的基础和条件。国际能源署(IEA)主要是西方能源消费大国与OPEC相抗衡而建立的能源合作组织,其合作目的、内容与“金砖国家”的经济发展现状与能源供需现状也不相适应。欧盟能源合作虽以区域性能源合作为主,但其发达国家的能源合作法律机制与发展中国家所需的法律机制存在差异,亦无法解决“金砖国家”面对的能源安全、低碳环保及气候变化等普遍性问题。?2. “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机构缺失。“金砖国家”能源合作中缺少一个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的机构。能源合作机构的缺失导致“金砖国家”能源合作呈现出双边合作不足、多边合作缺少的特点,由此造成石油、天然气、原子能及新能源等领域的合作监督管理出现空白。同时,能源合作机构的缺失也使得该合作中的协议实施没有监管,多边协议难以产生。虽然“金砖国家”也共同参与了一些国际能源会议、论坛和组织,但基本上都属于协调型或对话型组织,缺乏深度合作的共同性组织。?3. “金砖国家”能源合作双边协议内容不完备。具体而言,一是缺少有关能源管道运输的协议内容。从“金砖国家”能源合作实践看,管道运输合作是其能源合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但在“金砖国家”能源合作中却没有管道运输的相关协议;二是缺少能源合作双边税收协定的内容。“金砖国家”只有明确能源投资税收协定,确立能源投资优惠税收内容才能够保证能源合作的顺利进行;三是缺少能源环保合作协议的内容。“金砖国家”双边合作协议规则缺少生态环保的内容,更没有包括能源低碳环保政策调整和行动协调一致的实施措施。4. “金砖国家”没有能源合作多边协议。“金砖国家”能源合作缺乏系统性,缺少具有统领地位的统一规则,换言之,多边协议的缺失造成了能源勘探、开采、运输、生态环保等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环节缺乏法律规范约束,而双边协议也因缺乏统一性,无法在各国间得到有效实施。申言之,传统的石油、天然气和包括民用核能在内的新能源等领域的合作,以及与能源有关的低碳环保、生态文明建设的合作缺乏统一的法律机制加以规范和调整,也就是说,“金砖国家”能源生产、能源消费、生态环保合作与争端解决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因缺少多边协议的规范和约束,使得与“金砖国家”相关的重大能源合作决策难以得到行之有效的贯彻。实践也证明,多边合作协议对于解决全局性、战略性的能源合作问题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是无论签订多少个双边协议都无法达到的。5. “金砖国家”能源合作信息不透明。金砖各国相互间封锁信息甚至提供不实信息的事情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信息基本不能共享。目前金砖各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本国的能源信息,包括能源拥有及消费状况、新能源开发、能源生态环境及相关技术等,基本不与他国共同分享。“金砖国家”能源合作应该建立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上,每个国家的能源信息应该共同分享。如果一国不愿意与它国共享能源信息,就会失去许多较好的能源合作机会。二是可能提供虚假信息。金砖各国间是能源合作与竞争并存的关系,既要合作、又要竞争,就可能产生提供不实信息的情况。为了能够在能源合作中实现本国的利益,隐瞒自己掌握的能源信息,甚至诱导他人参与能源合作,故意制造和散布虚假信息是常用的手法。

二、国际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可借鉴之处

国际区域能源合作正在向以能源利益集团为主的多元化方向发展,而世界能源格局的多元化又带来了能源区域利益集团的深化和瓦解,加剧了国际能源合作的波动性。因此,多元化世界能源格局条件下的国际能源合作变化规律对于构建“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1.IEA能源合作法律机制。IEA是西方能源消费大国为应对能源生产大国OPEC而成立的能源消费国组织。丨974年2月,为应对阿拉伯国家石油禁运引起的石油危机,由美国、英国、日本、法国、联邦德国等石油消费国组织召开“华盛顿能源会议”,确定设立“能源协调小组”,决定开展参会国的能源合作事宜。1974年11月15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0ECD)通过了建立IEA的决议,IEA是制定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国际能源组织,是迄今为止全球最主要的国际能源组织之一。1974年,该组织签署了旨在保障成员国间的能源合作与安全的基本法律文件《国际能源协议》o?根据协议,国际能源机构设有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常设小组和秘书处四大机关。理事会负责制定规定制度、确定各成员国的权利义务、协调各机关活动及工作;管理委员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关。该组织还设立了以仲裁方式解决争端的“国际能源机构争端解决中心”。?该组织理事会设有以基本投票权和石油消费投票权两部分相加组成最终投票权的特别表决制度,表决方式有全体一致通过、简单多数通过和两种不同情况下的特定多数通过等。对不同事项采用不同的表决方式,如对于增加成员新义务采取全体一致通过;对于机构的行动计划的管理、预算、程序问题和建议事项等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一些有关紧急状况的机制适用特定多数通过。在IEA的国际能源合作组织、多边协议、争端解决机制等框架中,包含了能源供需应急机制、能源信息共享机制等,它是丨EA能源合作发挥作用的重要法律机制。这种法律制度框架值得借鉴。2. OPEC能源合作法律机制。OPEC是一些石油输出大国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能源利益成立的组织。该组织是世界石油价格的主宰者和国际石油合作的主导者之一,其通过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来维护石油输出国成员的共同利益。石油输出国组织大会、理事会、咨询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和秘书处等是该组织的重要机关。其中由所有成员国代表组成的石油输出国组织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主要对一些重要事项进行审查,如审査和批准组织章程、申请新加人成员、预算计划等;理事会是OPEC大会的执行机构。此外,OPEC还建立了最具特色的法律制度——石油生产配额制,它通过增加减少成员国石油生产数量来降低或抬高石油价格,?并通过限制成员国生产数量来维护全球石油价格,以此达到使该组织成员国始终能够获得高额利润的目的。OPEC是合作较为紧密的能源组织,有对成员国行为约束的规则制度和具体实施措施,对全球石油市场具有绝对的影响力。但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仅仅是为了保护OPEC成员国的巨大利益,必然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也是“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构建时应该注意避免的地方。3.欧盟能源合作法律机制。1958年根据《罗马条约》构建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开始调整欧共体一贯仅仅依靠石油作为核心能源,着手利用核能作为能源的来源之一。1974年通过欧共体能源委员会协助制定能源法律制度,构建了欧共体能源合作的法律框架体系。1985年制订了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基础内容《能源政策》。1993年通过《欧盟可持续发展规划》,确立了欧盟能源安全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内容。1994年《欧洲能源特许经营条约》的签订,明确了欧洲能源合作的具体实施规则。1995年欧盟能源白皮书的,确立了欧盟能源发展总的政策法规。1998年出台了以确保能源安全的能源与环境战略。?2002年欧盟能源合作的重要地位得以确立。2006年《可持续和安全的欧洲能源战略》明确了欧盟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2007年制定了《欧洲能源政策》?,是欧盟能源安全、应对气候变化的新能源政策法规,围绕该政策还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构成了欧盟能源及内外能源合作、新能源发展及统一市场的法律制度框架。欧盟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本法。如《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等,它们是欧盟能源合作的法律基础;二是一些法律规则。如条例、指令、决定等,它们都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1992年为解决欧洲国家与俄罗斯之间的能源合作而签订的《能源条约》?,其适用性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目的,有更多的国家希望在该条约的保护下进行平等互利、有序、透明的能源合作。此外,欧盟还在继续推动《能源条约》批准和建立全球碳交易体系的《能源运输条约》的谈判。?欧盟能源合作是区域性能源合作组织,其组织稳定,多边能源合作协议是法律规则制定的基础,不仅法律制度具体详实,而且内容全面,包括能源供需平衡合作、低碳环保、气候变化等内容。其法律制度的内容是“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构建时可以学习的。通过对上述国际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考察,笔者认为,可为我们在构建“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时提供如下参考。1.法律机制是能源合作必不可少的关键因素。从IEA、0PEC和欧盟的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看,法律机制的缺失或不足会导致能源合作失去方向、缺少约束。如果能源合作没有法律机制提供保障,能源合作中的能源勘探、开采、运输、新能源开发、环境保护等缺少法律规则加以规范,就可能会危害“金砖国家”以及国际能源的安全,比如,OPEC的石油生产限额制度就曾一度引起以美国为首的能源消费大国的不满并采取措施加以抵制。这表明“金砖国家”能源合作离不开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2.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应以多边协议为基础。多个国家能源合作必须有多边能源合作协议加以协调,所有法律机制的建立应以多边协议为基础。多边协议应就合作原则、合作机构、合作达成一致,确立好合作的法律制度框架,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具体法律制度的内容,比如,IEA的多边协议《国际能源协议》就是国际能源机构成员国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构建的基础。3.设立能源合作机构。能源合作协议和相关法律制度必须通过专门机构的执行和监督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从国际能源合作法律实践可以看出,相关法律制度都是通过相应的专门机构来加以落实和实施的,比如IEA、欧盟等都有其专门的机构,并通过特定的程序来保证其法律制度的执行和落实。4.建立应急制度、环保制度和情报共享机制。比如,IEA为成员国在能源紧急时刻提供了一套可靠的应急处理办法,同时把各成员国的能源信息资料集中收集,为各成员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提供更多的资料参考。此外,在能源合作法律机制中,为了未来的可持续发展,还必须注意生态保护,建立环保制度。如欧盟在能源合作法律制度中就特别注意低碳环保的重要性,注重能源合作与环保的协调发展。5.建立能源争端解决机制。国际能源机构争端解决中心是IEA各成员国解决能源合作纠纷的法律机制。它有利于维护成员国能源合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值得在构建“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中加以借鉴。

三、构建“金砖国家”的能源合作法律机制

“金砖国家”能源合作应遵循能源、能源安全、能源可持续发展等基本原则,只有将之作为“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基本指导思想,方可引领“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朝着快速、稳定的方向发展。“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可以吸收上述国际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经验,同时结合自身之特点,在一系列政府间协议和能源企业间合作协议的基础上构建起合作的法律制度框架,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能源合作多边协议的签订

“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模式可参考丨EA、欧盟等能源合作模式,即各成员之间平等互利、相互协商合作的平等模式。因为“金砖国家”由新兴的发展中国家组成,目前各国的经济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还不具备优势,采取平等合作模式更为合适。同时能源合作多边协议的内容应该以维护金砖各国能源和整个“金砖国家”的能源安全为目的。并且该多边协议应由各国政府参与签订,是经济利益与政治外交利益的结合,是各国政府合作的结果。同时,能源合作多边协议还应该吸取金砖各国能源双边合作协议的优点,借鉴国际能源多边合作的法律经验。如在能源合作多边协议谈判过程中可参考国际能源多边合作协议的谈判方式,让各国能源专家和能源知名企业界人士参与到协议的谈判之中,从而使得能源合作协议能够适应各国能源企业参与合作的实际需要,如此才能够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时效性。具体而言,能源合作多边协议应该具体包括如下内容:一是签订“金砖国家”能源勘探开发、能源跨国管道运输、能源利用的政府间协议。其中管道运输是目前“金砖国家”能源合作的主要内容之一;二是签订“金砖国家”能源合作的投资及税收协议,包括双边税收协议、双边投资保护协议等。

(二)专门组织机构的设立

“金砖国家”能源合作专门机构的设立是“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必不可少的内容。“金砖国@家”能源合作多边协议作为约束“金砖国家”能源合作的法律规则,其具体的实施和监管需要有一个常设的专门机构来执行。该专门旳组织机构应由金砖各国政府的派出人员和能源专家组成,且该组织机构应由“金砖国家”能源的勘探、开采、运输、生态环保、能源安全保障、节能减排、新能源开发等部门组成,应该从投资、贸易、税收等方面来确定各部门的工作。该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金砖各国相关人员参与能源合作多边协议谈判,最终达成能源合作多边协议。(2)在能源合作项目开始之前,负责对与能源合作项目相关的资料进行调査、分析和评估,由此给合作项目提供一些可行性建议。(3)在能源合作项目进行过程中对能源安全、生态环境、低碳效率的影响进行全面的追踪调查,对各种不利的影响进行监督和控制。因此,“金砖国家”能源合作专门组织机构应该是能源多边合作及监管的常设工作机构,是能源合作机制的最核心部分,是“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机制构建的基础,是”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统一管理机构。能源合作多边协议从签订到执行都应由该组织机构的相关部门负责。

(三)能源合作信息共享法律机制及紧急状况应急机制的建立

在全球能源信息化迅猛发展的今天,“金砖国家”能源合作信息共享法律机制迫切需要加强。笔者认为,要建立能源合作信息共享法律机制应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第一金砖国家”能源合作信息共享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信息进行标准化规范。收集、整理、分析和研究“金砖国家”的能源信息,使之标准化,以确保“金砖国家”能源信息能够符合共享的条件后冉对外公布。(2)确保及时获得各国能源的准确信息,这也是能源合作信息共享的重要条件。包括金砖各国能源储量、能源勘探数量、能源开采技术、能源消费现状、新能源开发状况、能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3)要求金砖各国根据自身能源特点,进行优势互补。应该把各国的能源资源信息与能源技术信息结合,按优势分工,相互合作,密切配合,确保信息资源的最大化效用。第二,对能源信息分级别、按类别、分部门进行管理。分清与能源相连的需要保密的信息、各国需要分享的信息、双方需要分享的信息、公共信息四方面的信息类别,按信息的类别及性质不同来确定保密的级别和公开的范围。确立各部门信息公开责任制度,将其作为能源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一旦被能源部门确定为公开信息的,与其相关的部门就必须配合其行动,这是“金砖国家”能源信息共享的重要内容之一。第三,构建能源信息共享的平台。该平台应当由金砖各国政府的能源部门和“金砖国家”构建的专门组织机构结合组成。“金砖国家"能源合作可以通过该平台获得非常权威、较为系统、全面一体化的信息互换和交流。通过该平台对能源资料收集、调查、分析、整理、分类等环节,达到所需的系统化信息服务体系要求。第四,“金砖国家”应该构建能源合作应急谈判机制。?该机制应当有一套能源合作谈判应急预案,应当由各成员国派出的能源专家组成工作组,工作组将能源信息共享机制中获得的能源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研究,按时更新其信息内容。当“金砖国家”能源合作谈判中遇到困惑或难题时,该机制可以为金砖各国政府找出能源合作的新预案,使能源合作能够克服困难,不断前行,从而为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顺利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四)能源环保法律机制的构建

传统能源的减少且带来越发严重的环境问题,使得低碳环保的新能源成为未来各国能源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金砖各国也开始从能源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关注和探讨新能源的未来发展。新能源合作已成为金砖各国能源合作的焦点和中心。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金砖国家”在新能源开发及能源环保技术水平方面尚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也是“金砖国家”能源合作的重要前提和原因之一。“金砖国家”只有通过能源勘探、开发、节能、环保技术合作,才能提高能源利用与消费的效率,才能在此基础上确立低碳环保的能源合作机制。而作为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的中国和俄罗斯应当在能源合作中充当起领导者的角色,倡导低碳环保、高效节能的能源环保合作机制,且低碳环保技术的合作(包括煤炭清洁环保技术合作、深海技术合作、新能源开发技术合作及低碳环保技术推广应用合作等内容)可以通过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的方式实现。

(五)能源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

在能源合作实践中设立争端解决机制是“金砖国家”能源合作法律机制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合作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制度。从国际能源组织解决能源合作纠纷的途径看,根据各组织主体的不同,基本可分为法律、政治、政治与法律结合三种解决方式。“金砖国家”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和《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俗称《华盛顿公约》)两个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公约的成员国,因此,“金砖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发生的能源争端,可以通过协商、用尽当地救济、谈判、代位求偿、国际仲裁等方法解决。具体来说,“金砖国家”应在独立、互信和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签订的多边协议组建能源合作争端解决机构。该机构隶属于“金砖国家”已经建立的能源合作专门机构之下,“金砖国家"能源合作中产生的纠纷应由其管辖,管辖权由能源合作协议约定授权。“金砖国家”能源合作中的国家政府间争端应该通过政治谈判和磋商等方式处理,如果不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能源投资者和东道国间的能源纠纷,根据卡尔沃主义“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能源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能源纠纷只有在适用东道国国内程序及实体法律制度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后,才能够寻求外交保护或“金砖国家"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国际投资法可以解决“金砖国家”能源投资企业间产生的纠纷,根据自愿原则,投资者可在事前协议或者事后协议中约定纠纷适用的程序法与实体法规则,也可以提交“金砖国家”争端解决机构解决。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篇2)

一审法院认为A石子厂与涂某之间的承包协议书属采矿权变相转让合同,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因此,认定A石子厂与涂某之间的承包协议无效,判决涂某归还石子厂及所有设备和证件,并就双方的财产争议作了处理。

涂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与A石子厂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是承包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协议无效错误,请求依法改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以后,涂某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的采矿权始终未转让,其与A石子厂签订的协议没有转让采矿权,实质是经营方式的变换为由,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协议名为承包合同实为采矿权转让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本案当事人没有提供采矿权转让经过批准的证据,因此,该协议无效,维持二审法院的判决。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A石子厂与涂某签订的承包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虽然一审、二审、再审判决都认定本案协议书无效,但各自法律依据及论证理由并不完全相同。一、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的承包协议书属变相转让采矿权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绝对无效合同;再审法院虽然认为该协议属采矿权转让合同且无效,但其依据是该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经审批的未生效合同。也就是说,根据一、二审判决,本案的协议书无论何时都不会生效,自始无效;而根据再审判决,只要当事人依法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即可生效,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有效合同。笔者赞同一、二审判决的认定意见,其理由如下:

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采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被称为采矿权人。根据《物权法》及《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一方面,采矿权具有物权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另一方面,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严加管制,具有浓厚的公权色彩。因而,考察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既应契合普通民事权利流转的法律原则及规范,又应满足政府监督管理、社会公共利益得以维护之需。根据《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判定一份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转让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转让条件。根据我国《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受让方是否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对与受让方的资格有具体规定”。

第三,是否属于法定的转让情形。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矿权转让的情形只限于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除此之外,采矿权不得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也作出相同的规定。

第四,是否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本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之后,转让方应当向转让审批管理机关提出转让申请,在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得到确认之后,审批管理机关作出准予转让的决定时,采矿权转让合同方才生效。转让人和受让人持批准通知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在缴纳规费后,领取新的许可证方成为新的权利人。

认定一份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从以上四个方面来综合考量,四项要素都具备。一般情况下采矿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欠缺其中任何一项,都会造成不同的效力瑕疵。具体可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如果转让方不具备法定的转让条件,受让方不具备受让资格,则该采矿权转让合同因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

第二,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具备法定条件,但双方不存在《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转让情形,当事人的转让行为可认定为变相转让采矿权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认定转让合同自始无效。

第三,如果当事人双方既具备法定条件又存在法定的转让情形,但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解释一》应认定为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审批手续的,应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承包协议的效力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对采矿权的转让设置了十分严格的前置条件和审批程序。相对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公权力在采矿权流转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采矿权流转绝非易事。这就使得许多当事人为了转让或取得采矿权,采取以承包、租赁、合伙经营、股权转让合同等形式来代替采矿权转让合同,达到转让采矿权的目的。

本案当事人虽以承包协议的形式出现,但从其内容及履行情况来看,涂某占有、管理、使用石子厂的全部资产,独占采矿权,自主经营、自主销售,并独自承担生产经营的风险与责任,A石子厂除了能对承包人的生产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外,不能再实施其他行政管理。A石子厂作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涂某收取一定的承包费用之后,将石子厂的生产经营权利交给承包人,自己只保有采矿权的虚名,采矿权的主体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因此,A石子厂与涂某的协议书名为承包协议,实际上是采矿权的变相转让。换言之,是以采矿权承包合同之名,行采矿权转让之实。

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采矿权的转让只适用于特定的几种情形,即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并不存在上述几种法定的转让情形。所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采矿权变相转让合同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情形,也就无所谓是否办理审批手续。笔者认为,再审法院对本案的定性值得商榷。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篇3)

某某粘土矿(原投资人黄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为一般规定,转让为例外规定,且转让不得牟利。本案中,某某粘土矿原投资人黄某某和《转让协议》约定的受让人张某某均确认,《转让协议》约定的是对某某粘土矿的资产和采矿权许可进行转让,而转让前,双方并未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转让并获得准许。由此,本院认定该转让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无效,某某粘土矿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成立。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确认某某粘土矿与张某某于2010年12月1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本案中两审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其原因在于两审法院做出了完全不同的事实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某某粘土矿与张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对采矿企业的转让而非采矿权的转让,不需要受到《矿产资源法》对矿产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的规制,因此认定《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审法院则认为《转让协议》约定的是对某某粘土矿的资产和采矿权许可一并进行转让,属于采矿权的转让合同,由于双方并未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转让并获得准许,因此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确认无效。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某某粘土矿与张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的合同性质以及效力的问题。

一、关于矿业权转让的界定

何谓矿业权的转让,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未对其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只是笼统地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除上述情形外,采矿权不得转让。”而国土资源部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矿业权的转让作出了如下定义:“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此暂行规定中所列的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转让方式,基本上是对现行《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资产出售及企业资产产权变更等转让方式的重申。但与现行《矿产资源法》不同的是,该暂行规定扩大了矿业权转让的内涵和外延,将矿业权的“出售”明确列为矿业权转让的一种方式。此外,该暂行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矿业权可以通过赠与、继承、交换等方式转让。可见,我国现行矿业法律、法规及规章将矿业企业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资产出售、企业资产产权变更以及矿业权的“出售”视为矿业权的转让行为。

本案中某某粘土矿与张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虽然在表面上表现为对粘土矿的转让,实质上是矿业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从内容上分析也可以得知双方协议的实质含义是对某某粘土矿的资产和采矿权许可的一并转让。因此,本案中某某粘土矿与张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实质上是一份采矿权转让协议。

二、采矿权转让合同和采矿权实体权利的转让之间的关系

关于采矿权的转让问题,《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仅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条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依据该办法,转让采矿权需要具备的条件为:(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如何转让的问题作出了补充规定:“矿业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我们可以看出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是转让采矿权实体权利的前提。换言之,采矿权这一物权的转让必须通过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方式进行。

即使是在合同本身没有瑕疵的前提下,受让人能否获得采矿权,也还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权人资格。由于矿产资源的稀缺性而且关系到国家利益,故矿业权的转让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37条规定:“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可见,审批是取得矿业权的必要步骤,也就是说矿业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过审批才可以生效。

此外,《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7条还规定:“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可见,受让人的资质是需要着重审查的,因为原矿业权人士经过严格审批、具有一定条件才取得矿业权的,只有受让人亦满足一定条件、适于开发矿产才能继受权利,否则可能会造成很多没有资质的企业规避法律取得矿业权的情况发生。

还需要说明的是,在转让合同获批后,也不必然意味着受让人获得了矿业权,成为了矿业权人。矿业权转让合同经依法批准后,还应进行变更登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也就是说,在矿业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在转让双方依法办理矿业权的变更登记之前,矿业权并未发生权属的变更,只有在受让人领取了矿业权证后,才最终取得了受让的矿业权的物权。

三、关于本案中《转让协议》的效力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篇4)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下重要的经济关系,它反映了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工作环境等制度形成和执行过程中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当前,劳动关系领域呈现出一个不容忽视的趋势: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居高不下,员工维权意识尤其是群体维权意识明显增强。

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其职责要求如何?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笔者认为,当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把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作为终极目标的时候,应该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放在核心位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努力扮演好“观察员”、“主推手”和“协调师”的角色。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当好 “观察员”,准确掌握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障碍、危险源以及危险系数,防微杜渐。

当前,在不少民营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及控制人工成本等因素,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上存在一些隐患,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率、社保医保购买率均未达到100%;试用期长短没有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来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准确;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规范,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没有及时、足额支付等。

这些隐患在特定的状况下,有可能一触即发,造成难以收拾的残局。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南海本田事件、富士康事件等都引发我们思考同一个问题:如何防微杜渐?如何在萌芽状态就掌握动态,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扮演好“观察员”的角色,必须深入员工当中,倾听员工的心声,了解他们的具体诉求。通过走访、座谈、员工满意度调查、组织员工活动等形式,通过正式沟通和非正式沟通,塑造亲切、可信、负责的职业形象,使员工愿意倾诉、真实表达、合理反映内心诉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可将这些点滴线索整理、分析,评估出不同阶段企业劳动关系的状况,找出薄弱环节,预防苗头性、倾向性的事态蔓延。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扮演好“观察员”的角色,还必须关注电视、广播、报纸、微博、网络等媒体的报道,了解当前劳资关系的热点问题,从报道的典型事件中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漏洞,提前规避风险。尤其是随着微博的出现,新生代员工“晒工资单”、“晒内幕”等事情越来越多,需要引起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高度警觉。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当好“主推手”,以劳动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劳动合同规范管理为主线,规范流程建设、完善制度建设,实现劳资双赢。

《广州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2008-2010)》显示:劳动争议案件中,追索拖欠工资和加班工资及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最为常见。

《2010年度佛山市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显示:通过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进行统计分析,当前佛山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制定程序不合法、调整工作岗位不经协商、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现象较为普遍,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合法规范、科学合理的长期用工机制与人力资源管理。

2011年4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显示:2010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及加班问题占42%,解除劳动合同占34%,工伤保险占17%。从以上的争议焦点可以发现,当前在不少企业,劳动合同的规范管理以及与之配套的流程建设、制度建设尚不到位,这些隐患极易引发劳动争议。

要当好建章立制的“主推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首先应该积极学法。劳动争议的发生源于不懂法、不守法。企业人力资源工作者,应该积极通过自学、培训、内外部交流、网络、报纸杂志等形式,多渠道学习、掌握劳动领域的各种法律法规,及时充电,掌握劳动关系协调处理中的法律依据。

要当好建章立制的“主推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还应在学法知法的基础上,以劳动合同规范管理为主线,对照企业现状,理清工作方向。

在实践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建章立制不可以一蹴而就,应该根据企业实际,把握分步原则,可把最基础的、反映最强烈的、影响面最广的、隐患危害程度最大的先行规范。

第二,重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企业劳动标准的合法性审查。

在处理劳动关系的争议中,用人单位内容合法、依法定程序通过实施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处理争议的证据的。因此,在建章立制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该严格对照法律规定,避免因不合法导致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与此同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还要在不违背劳动基准的前提下,制定企业劳动标准。

劳动标准包括:工作时间标准、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工资标准、职工福利待遇标准、职工休假类标准、社会保险标准、女工特殊类保护标准等。

劳动基准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例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时标准。

在建章立制的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准确把握好尺度,使企业制定的劳动标准符合法律要求。

第三,要注重与内部规章制度配套的流程建设和细化措施。

细节决定成败。即使制定了合法的内部规章制度,也可能因为细节上的疏忽、流程设计的不合理,导致在劳动争议过程中的不利后果。因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建章立制的主推手,要尤为关注细节,关注制度的衔接处理环节。

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建章立制过程中,就必须同时出台配套的细化措施和流程,包括:如何保留证据证明各个岗位的录用条件?如何设定判断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标准?何时组织劳动者进行何种形式的考核?何时通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结果?这些环节,如果处理不慎,都会导致劳动争议。

第四,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员工申诉的渠道构建。

合理有效的申诉渠道,能最快、最准确地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和群体动态,因此,必须根据企业组织架构的特点,设计员工申诉的渠道,确保处于企业最基层的员工的申诉能够快速反馈到管理层,减少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失真导致的决策延缓或者失误。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成为优秀的“协调师”,密切跟企业决策层、工会、职工代表的联系,营造和谐发展、共同进步的良好氛围。

劳动关系的“协调师”,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最基层承担者,不仅需要具备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更需要娴熟的沟通交流能力。

第一,信任是有效沟通的基础和前提。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当好“协调师”,首先要取得各方的充分信任。

积极主动服务,是取得信任的开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跟企业决策层、工会、职工代表和员工接触最密切的部门。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热情服务、主动服务,做好牵线搭桥的工作,取得各方的理解和支持。

扎实的知识基础,是建立信任的基石。劳动关系协调处理中涉及的有关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众多,扎实的知识功底,有助于树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专业形象,帮助人力资源工作者从“事务员”到“专家”的角色转换,以专业人士的角度,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目前,不少企业的人力资源从业人员多为“半路出家”,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和人力资源管理教育,因此,树立终生学习的观念,不断补充新知识,是企业人力资源工作者提高自身素质,成为优秀协调师的关键所在。

第二,程序的实质是协调关系。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当好“协调师”,还应该清楚劳动关系协调重点工作的法定程序和一般程序,清楚用人单位、工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遵照程序,开展协调工作。

《劳动合同法》指出:“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经济裁员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此外,《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会法》等,也对集体合同的订立、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工会在处理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给予了明确。这些,都需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处理相关事项的时候,积极跟各方沟通、协调,履行各项法定程序,使各项工作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在协调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还要注意结合企业的组织架构特点,在具体工作的汇报、协商草案的拟订、员工申诉的处理等事项上,遵循一般程序,逐级汇报,尊重各方意见,取得各方支持配合,使各项工作的开展符合组织程序。

第三,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首要问题是观念。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当好“协调师”,必须引入“头脑风暴”,逐步改变不合时宜的固有观念。

作为企业决策层,不能把劳动者仅仅看成成本,而应该看成是企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或者合作伙伴。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篇5)

第二条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测风、项目核准、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及运行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

第三条县新能源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新能源办,设在县农牧局)负责全县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未经县新能源开发领导小组批准,乡镇和部门不得擅自与任何企业或个人开展前期工作,不得签订相关风电开发协议或意向性文件。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四条申请开展测风的企业要向县新能源办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质材料,经县新能源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县新能源办与企业签订测风协议后方可实施测风。

第五条测风协议签订后,企业要按照气象观测管理要求积极开展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测风。测风期限为1年,县政府与企业共享实时测风数据。

第六条测风期满后,如风的质量和速度达到开发标准,企业需在3个月内向县新能源办提交风电开发申请,经县新能源开发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县政府与企业签订风电开发协议;如风的质量和速度未达到开发标准,县新能源办与企业签订的测风协议自行终止。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风电开发协议签订后,企业要在2年内完成项目核准。未能按期完成项目核准的,县政府有权终止风电开发协议。

第八条风电开发企业要在项目核准手续全部到位后,6个月开工建设,18个月内完工并投产,否则视为违约,县政府将无条件收回其开发权并对资源另行配置。

第九条未经县新能源开发领导小组同意,风电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签约的风电项目转让、拍卖,否则视为违约,项目协议将自行终止。

第十条风电开发项目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可认定为开工:

(一)项目实际投资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50%以上。

(二)与风机供应企业签订风机主机订购协议,且付清全部预付款。

(三)风机塔基、主控制室、输配电等全部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风电场建设规模和单机容量要与风能资源条件相匹配。企业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规模投资建设,既不得擅自降低投资规模,浪费风能资源;又要尽最大可能提高单机容量和整场装机规模,提高风能资源利用率。

第十二条为实现风电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实行风电开发生态植被恢复保证金制度。风电开发企业在风电项目开工建设前,要按照每5万千瓦200万元的标准向县财政部门缴纳生态植被恢复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依据“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风电开发企业为生态植被恢复的治理主体。风电开发企业要按照县林业部门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区域所破坏的植被进行恢复。经县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无息返还;如验收不合格或未治理,由县林业部门聘请有资质的治理单位实施治理,治理费用由风电开发企业承担或从生态植被恢复保证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风电开发及电力网线建设征占地补偿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建立风电信息报送制度。各风电开发企业要按月向县新能源办上报项目前期、建设及生产运营等情况。

第十六条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配合风电开发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及建设工作,确保风电项目顺利进行。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篇6)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各展所长精诚合作坦诚以待互利共赢”的原则就青少年华杯赛项目相关事宜达成协议签署本合作协议书。

一、合作项目

青少年华杯赛培训项目

二、合作期限

自20xx年10月15日起至20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为期______。如双方认可合作可以续签协议。

三、合作方式

华杯赛项目品牌由思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所有华杯赛项目由双方负责组织招生、甲方负责具体的常规管理工作负责智力检测服务及学习管理教师和心理咨询教师由乙方负责华杯赛训练课程授课。

四、利益分配

以单个学生学费为标准甲方收取每生600基础费用后再进行招生受益分成所剩学费甲乙双方按照55的比例分配收益。甲方在协议期内不再提高600元基础费用华杯赛参赛费用、交通费用、前期招生运营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提供办学所需的基本条件包括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公章等提供需要数量的办公室和教室

2、负责草拟全部宣传推广招生广告的策划、设计、文字和内容

3、负责学生教学班级日常教学管理具体工作宣传推广、招生广告、招生咨询、招生报名、除华杯赛教学内容以外教学组织、教学安排、学生管理、学员答疑等

4.协助乙方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合作项目的正常运营与乙方就招生、课程安排、教学教务管理等友好协商以项目正常运转为要务。

5、负责开具学员学费的正式收据并收取相关课程费用。

(二)乙方职责。

1、乙方为华杯赛项目组成员以华杯赛项目组的名义对外招生负责甲方在招生期内的推广课公开课参与、执行甲方组织的有关华杯赛项目组的招生活动或见面会

2、负责华杯赛课程授课

3、负责监管收取学员的学费保留收据一联。待一期课程结束结清分成后将收据归还甲方

4、协助甲方团队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合作项目的正常运营。

5、与甲方项目负责人就招生、课程安排、教学教务管理等友好协商以项目正常运转为要务。

六、担责

在协议期内及协议结束后6个月为期为保证华杯赛项目组的合法权益华杯赛项目组成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组织招生不得在外使用华杯赛项目组资源进行开班授课华杯赛项目组相关资源为甲方所有为充分保证华杯赛项目组成员的利益如需增设华杯赛教练人员需经华杯赛项目组成员多数人表决同意增设华杯赛教练员。

七、协议的变更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有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协议的中止

1、本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有不规范操作违背协议约定在对方提出三次整改要求后仍未改正的情况下对方有权提出中止本协议。

2、任何一方提出中止本协议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后中止本协议。但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职责完成未完成3的培训。

3、如果本协议中止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妥善处理并完成与培训相关的一切善后事宜不得侵犯已入学学员的合法权益。

九、协议生效甲乙双方签字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学校合作协议合同范本甲 方:

地 址:

联系方式:

乙 方:

法人代表:

地 址:

联系方式:

为充分发挥院校双方的优势,发挥职业技术教育社会服务功能,为医院培养更多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同时也为学生实习、实训、就业提供更大空间。在平等自愿、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双方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院校双方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

二、合作方式及内容:

经双方友好协商,合作方式及内容参照以下条款执行。未尽之处可做其他补充。

(一)互认挂牌、就业推荐、员工培训合作:

1.甲方在乙方挂牌设立“博州医疗卫生教学部教师医院工作站”,乙方在甲方挂牌设立“护士学校工作站”。双方均同意在对外信息中使用共建基地的名称,并开展管理、实习、培训、科研合作。

2.作为甲方的校外实训、就业基地,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甲方毕业生;甲方每年邀请乙方用人单位参加甲方组织的校内毕业生供需洽谈会,优先为乙方输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3.作为乙方的人力资源培养基地,甲方应利用学院的软、硬件教学资源,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提供包括各类员工职业培训、技能考证等在内的人才培训服务。

4.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医院职业岗位特征描述,各职业岗位要求的知识水平和技能等级,为甲方相应制订各专业培养目标,审订合作各专业培训计划、员工培养计划提供依据。

5.双方将定期(每季度一次)通过走访或座谈形式就双方合作开展情况、协议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如遇突发情况,双方将及时联系并加以解决。

(二)订单培养、合作办学:

1.双方共同合作,根据乙方需要,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组织一定数量的学生为乙方定向培养、输送人才,并根据乙方医院发展状况,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或投资领域的变化等情况,适时共同商讨调整定向培养专业、规模和合作方式。

2.为保证合作培养的人才质量,乙方应投入一定的办学资源。推荐医院的技术骨干承担合作班级的部分教学任务;积极为合作班级的学生下医院实践创造条件,以使合作培养的学生快速适应医院的需求;与甲方共同开发相关课程等。

3.应乙方需要,甲方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乙方挂牌设立“教师医院工作站”,采取培训模式组织实施教学工作,为乙方相关医务人员的培训创造条件,并按照招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医务人员的培养专业和培养方案。

4.乙方有对甲方的人才培养方案提出改进意见的权利。甲方以产学合作、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的现代人才培养模式,按照医院人才规格要求设置课程、组织教学,保证乙方人才培养质量。

5.甲方选派优秀教师和业务骨干参与乙方科研项目开发、技术援助和学术研讨,科研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并对双方成果进行推广。

6.乙方选派中高层领导、技术人员、中高级技师担任甲方专业带头人或兼职教师,参与甲方人才培养过程;参与甲方科技开发、教学改革、教材编写等工作。成果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三)顶岗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合作:

1.甲方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根据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每年选派一定数量、指定年级、专业的学生到乙方进行顶岗实习,具体人数根据乙方岗位需求、甲方学生情况等因素,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2.乙方作为甲方学生的顶岗实习单位,同时也是甲方的校外实训基地,应优先满足甲方学生在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方面的需求。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紧密、长效的合作机制。

3.甲、乙双方应从符合教学规律、切合医院实际、适应医院生产周期的角度,制订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以保证顶岗实习期间工、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甲方应加强对学生的岗前思想教育,指导教师、班主任老师必须定期下医院协助乙方做好顶岗实习学生的各项工作。

4.乙方为甲方学生顶岗实习提供相应的实习工作(顶岗实习期限一般为8个月)。实习期间医院与实习学生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应切实维护学生权益。

5.顶岗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根据实习协议的要求应服从乙方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乙方规章制度(含考勤管理和技术管理),同时不得违反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乙方应指派专门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同时乙方应负责实习学生在乙方单位实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

6.因实习学生或甲方原因提前终止实习,甲方应提前一周告知乙方。反之亦然。实习结束,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学生实习的证明和评价。

7.甲方成立实习指导小组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加强对学生思想

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协调乙方和实习生之间的关系。

(四)教学、科研及产学合作

1.甲方聘请乙方相关专业的中高层领导为医疗卫生教学部兼职教师,进行医院文化与管理实务的系列讲座,并参与甲方的教育教学工作。

2.乙方聘请甲方高层(院领导)担任乙方医院发展顾问,并定期进行系列讲座。

3.甲乙双方合作进行各种类型、各个层次的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可以通过博州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网站刊登相应的科研成果。【学校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三、需另行明确的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确定实习基地的名称和牌匾的制作,并负责在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扩大乙方的社会知名度。

2.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每次实习的详细方案,并提前一个月与乙方协商,共同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

3,实习学生的相关费用有双方协商决定。

4.实习学生如因故意违章办事造成的事故和经济损失有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5.优先安排乙方职工的业务进修,外语培训和职业培训。

6.按照乙方提出的订单式培养方案,积极推荐并培养一方所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7.为从乙方聘请的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8.根据乙方的用人需求,优先并择优推荐毕业生。【学校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二)乙方

1.充分利用医院的行业优势和影响,根据自身需求为甲方提供实习

2.根据情况酌情为实习生提供生活和劳动补贴。

3.在学生实习期间,要加强学生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发现异常问题应及时通报甲方。实习期满后,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做出面鉴定对实习生的实习成绩进行全面的评价和考核,并提供给甲方。

4.学生在实习期过程中因乙方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按照甲方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安排学生实习内容,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实习生的指导老师,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质。

6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和素质,可优先选择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

以上协议如遇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未尽事宜时,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各双方各持二份。

甲 方: 乙 方:

代表(或授权)人:

代表(或授权)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学校合作协议合同范本甲方:

乙方:

为了充分发挥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功能,加强高校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工作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联系,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同时借助于地方和企业的优势,为校企合作提供更大空间,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江门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同意建立合作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根据乙方对人力资源的需求,甲方应为乙方优先推荐相关专业的优秀毕业生;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应乙方要求,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支持。

2.应乙方要求,甲方选派优秀教师和业务骨干承担或参与乙方科研项目开发、技术改造、技术援助和学术研讨,科研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可另签具体的合作协议。甲方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乙方转让。

3.应乙方要求,可在甲方挂牌设立"人力资源培训基地"、"校企合作实验室"、"校企合作生产性实训车间"和"产品研发中心",为乙方提供技术讲座、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考证、资料翻译、产品研发及生产等方面的服务,双方可另签具体的合作协议。

4.乙方有对甲方的"订单式人才培养"或"企业员工培训"等培养方案提出改进意见的权利。甲方以产学结合、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等现代人才培养模式,按照企业人才规格要求设置、开发课程、组织教学,保证乙方人才培养质量。

5.根据乙方生产经营的需求,为乙方提供企业规划、发展、管理、经营和科技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6.甲方在组织教师和学生参与科研合作、专业实习、人员培训等活动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乙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其他合理要求,严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根据甲方的教学需要,可在乙方挂牌设立"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训基地、就业基地或产学研合作基地",为甲方相关专业学生的见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社会实践等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2.乙方应优先满足甲方学生在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就业等方面的需求。及时向甲方提供人力资源需求方面的信息,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用甲方的毕业生。

3.应甲方教学改革需要,乙方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选派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专业带头人或兼职教师,参与甲方人才培养过程;参与甲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教学改革、教材编写等工作,成果归双方共同所有。

4.应甲方科学研究需要,乙方选派工程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参与甲方科研项目开发、技术援助和学术研讨,科研成果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可另签具体的合作协议。

5.乙方应根据行业和企业的发展,对甲方的专业设置、课程设置、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提供建议和咨询。

6.甲方定期派遣一定数量的专业骨干教师到乙方及其下属相关企业挂职锻炼,培养"双师"队伍。挂职期间乙方提供相关食宿条件和工作岗位,保证挂职效果。

四、附则

1.为加强沟通和联系,甲、乙双方应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通过不定期的会面研究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

2.双方的具体合作项目可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另签协议;双方合作过程中因实习、培训、技术开发和咨询、生活安排、劳务等发生的费用,由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加以解决。

3.本协议有效期年,协议期满可根据双方需要确定是否续签。

4.本协议履行中出现纠纷,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江门仲栽委员会仲栽。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代表: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篇7)

甲方:(原采矿权人)

乙方:(现采矿权人)

按照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办公室晋煤组办发[2009]30号的文件精神,就甲方采矿权转让整合事宜,经襄垣县向家庄联营煤矿与山西襄矿晋平煤业有限公司(原山西省襄垣县地方国营襄垣煤矿),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资产处置:

甲方同意将该拥有的采矿权转让给乙方拥有,乙方按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政策给予经济补偿。

二、安全生产责任:

用方所属煤矿为2008年度省确定关闭矿井,不存在安全生产事宜,乙方配合甲方输好矿井关闭的善后工作。

三、社会责任:

本协议签定后,甲方承担的社会责任,乙方将按照省煤兼并重组的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承担。

四、本协议签定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山采矿权转让协议范文2

甲方:

乙方:

2003年11月6日 甲方通过竞价取得三门县健跳镇健农村高湾山建筑石料采矿权,现甲方将采矿权及部分设备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三门县健跳镇健农村高湾山建筑石料采矿权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格为叁佰万元,一次性付清。

三、在乙方付清转让后,甲方即应将岩场交付给乙方,交付乙方后岩场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致使采矿权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五、如乙方未按时付款或甲方不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付给对方违约金10万元。

六、在办理采矿许可证过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办理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过户手续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职能部门存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山采矿权转让协议范文3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依据《矿产资源法》、《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同意将 的采矿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转让价格:总计人民币 ,同时转给乙方的房屋及设备,巷道斜井等工程。

二、 ,采矿许可证号: ,

发证机关: 核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开采深度:

三、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地点:方式: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经 审批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及资源整合手续,审批结束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乙方方可依法采矿。

四、 受让人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义务和承诺

1、 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2、 高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3、 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4、 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5、 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五、 受让人对继续审批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生产的承诺:

1、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不得随意增设井口或者改变开采方案,不准采富弃贫或者任意丢弃矿体;

2、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规定测绘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六、 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不能近期出具税费完结证明及转让应提供的相关手续,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 如果乙方不如期交付转让金,甲方有权不提供转让手续及合同证件。

七、 必要的说明

1、

转让合同方签订后,甲乙双方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转让手续依法审批后, 的一切所有权、采矿权、经营权全部归乙方所有。

2、 采矿权转让后,该矿原有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再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篇8)

[作者简介]李海峰,中共广州市委党校荔湾分校教师,法学硕士,广东广州510360

[中图分类号]D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2-0051-04

政府部门问协调配合是当今世界公共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战略性工作,它既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新问题,自组织产生以来,协调与合作就未被人们淡忘,特别是在我国议行合一与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府体制下,协调配合问题一直受到政府管理的重视。但面对组织专业分工越来越细与跨界公共事务日益增多的现状,政府部门的协调合作是必然的。鉴于此,本文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以及这些运行职能为视角对加拿大政府部门间协作经验进行了分析,以期对我国政府部门间协调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有所启示。

一、加拿大政府部门间协作的相关内涵

加拿大政府“部门间协作”的成功经验得益于它在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努力。作为联邦制国家的加拿大,宪法对联邦和各省区之间的权限做了明确划分,但宪法并未涉及环境问题,更未对环境管理权限做出规定。联邦与各省区之间在环境管理方面存在大量模糊空间,使环境问题越来越复杂。同时,今天尚存的大多数治理机制在成立之初,人们没有有认识到环境管理的跨边界性质和诸多挑战。因此,在现有政府和结构不大可能有实质性改变的情况下,就有必要对现实公共管理部门重新做出安排和结构调整,以认识彼此的需要、问题和目标,并能够在不威胁到每一个部门或成员的基本结构的前提下达成合作。这种重新安排和调整致力于确保每个部门保有并执行其各自宪法赋予的决策与实施权。为了使全国及各省关于可持续问题管理的政策和计划能有效、高效、经济和协调,加拿大各级政府发展出一个部门间协作的机构,比如加拿大环境部长理事会。根据加拿大的经验,汤普森等学者认为,部门间协作是“带来更好决策和结果、带来方法创新以达到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工具。它确保了知识共享,所有关键问题和部门得到适当的考虑,在适当的地方合作地制订决策和采取行动。它在具体问题上动用整个部门、资源和利益以共同达到具体的目标。它并不替代每个部门在各自负责的项目上的责任。它是一个机制,可以通过比如签署备忘录或协议这样的方式正式地实现,也可以通过非正式的方式,如有意各方召开年会考量成果、对下一步提出建议”。

二、加拿大政府部门间协作的经验

(一)目标需要:考虑跨部门协作是否必要的前提

一是要明确是否真的有部门协作的必要。协调的目的是合作,但部门间协调是否真的需要,取决于法律职责的规定以及目标的需要。所以我们必须理清在什么情况下不优先考虑跨部门决策。当一个部门和该部门内的一个专门的行政机构有完全的责任、权限和资源来处理某问题或进行某活动时;或者该机构的行动不会对其他机构的利益造成极大的影响;又或者当影响到其他机构的利益(不是管理权限)时,有一个适当的咨询过程,对这些利益负责并在行动中应反映这些利益,这些情况是不需要部门间合作的,当然也就不存在有目标需要问题。二是对目标需要是否有协调合作的共识。成功实现某个解决方案也许包括了社会、经济和环境部门,这些部门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问题不能单靠某项技术应急措施来解决。若需协调,参与者(利益相关者)应该都认识到,他们单枪匹马是无法达到最优化成果或无法达到想要的结果,会有风险,所有的参与者都面临任何部门或利益相关者单方面不协作地追求最大化带来的重大潜在风险和缺陷。实力较强的参与者明白他们必须共享他们的力量和财力,尽管他们实力很强,但没有共享也无法成功,只有通过共同行动才有可能公平地充分地实现更高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目标。合作不意味着没有责任和自治,也不是说无法承担这些责任,所有的部门和专门的行政机构保持他们的权威并继续有责任采取必要的管理行动,但是他们也认可合作精神并受其指导,从而使得协调成为可能。

加拿大河水与这条河流过的土地可能在某省或地区的辖区内,而河里的鱼和鱼的栖息地则属于联邦辖区内的渔业与海洋部门,地方上私地的使用又是地方如市或区域政府的责任,河流还是公民消遣活动的集中地,往往又是公共饮用水的来源,这些河流若受到土地使用和工业废弃物的污染,其管理就与多个辖区和多个部门有关,这种多辖区和多部门管理的状况,将公共注意力交织在一起,带来河流及其相关流域土地的使用与管理方面的冲突。也就是说,治理河流是诸多部门的目标,而凭单干解决问题的概率不切实际,这给合作提供了共同的目标需要。因而,加拿大河流管理相关部门,以协调和帮助解决重大资源冲突、实现更好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弗雷泽流域管理理事会、阿尔伯塔省的弓河流域管理理事会、西部平原省份水资源理事会等跨部门协作组织得以成立,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组织设置:常设机构、管理制度化与预算保证

独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是加拿大政府跨部门协作成功运行的组织实体,这些独立机构的特点以及运行方式更是其成功的法宝。一是面对共同目标,一般设置常设机构,如“加拿大濒危物种保护理事会”(CESCC)、“加拿大野生动物部长理事会”(WMCC)、“加拿大林业部长理事会”(CCFM)等。二是这些机构设有比较规范的规章制度和常设执行机构,这是一个组织得以正常运行的先决条件。比如举行常规的会议,做记录,写愿景和目标声明,向全体成员和广大公众进行报告;计划有每个部门和参与机构的最高层的授权和支持,这种来自高层(全国的、省级的等等)的支持和积极参与对这些机构所达成的决策执行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般会设立一个中央“机构”或秘书处,且往往由各方共同建立,以提供公正、受信任、受尊重、有威信、资金充足以及可问责的协调权威,该秘书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它由领导层授权,并被参与者接受,以鼓励、促成、监督和报告制订和实施变革的行动。三是这些机构有成本预算和来自相关利益部门或组织的固定投入,这是组织正常运行的物质保证。所有的参与者至少承担部分成本,尽管强势部门和参与者会承担更大的负担和较多的直接成本(比如员工、时间和金钱)。所有参与方都有所贡献,不仅仅是金钱,这些贡献还可能包括信息和知识、劳务、影响力、测定和社会许可、技能和专门知识。比如成本方面的例子有加拿大跨机构林火中心,联邦政府承担中心运行成本的三分之一。剩下的三分之二在省和地区之间按其有生产力的森林土地面积来分担。比如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森林面积较大,

承担这三分之二里面的17%,而爱德华王子岛则承担0.1%。

加拿大环境部长理事会(简称CCME)创立于1961年,是为推动环境治理跨部门协调而专门设立的机构。它由联邦lO个省和3个大区的共14位环境部长组成,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讨论环境问题,并就相应对策进行磋商。CCME各成员之间的关系完全平等,包括联邦环境部长在内的14位成员每年轮流当值理事会主席。CCME拥有秘书处、管理委员会等日常工作机构,它们完全是中立性的,为部长会议、副部长会议、议题筹划指导委员会、专门事务工作组等部门提供便利,包括信息收集、议案建议、公众咨询、科学研究、会务安排等职能。

(三)行政协议:部门间协作的基础

行政协议是对有共同目标且需要协作的政府部门合作事务的安排,涉及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跨部门协作长期的制度化安排和合作的开始,它以部门主动、自愿、信任为前提。加拿大政府的跨部门协作机构都有行政协议式的文件,这是机构和机构成员行动的依据。此时如同承诺原则,一旦就协作事务达成协议,就要齐心协力地贯彻执行。加拿大其部门间协作机构大多既有非正式的政府协商组织,也有政府组织,需要协作的部门基于诚意和信誉进行“讨价还价”,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达成共识,形成部门间协议和契约。每个成员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协议,以决定是否采取行动。不过成员大多能在充分酝酿、妥协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协议采取行动,而不是以命令或其他强制的方式采取行动,这成为部门间协作的基础。

西部平原省份水资源理事会相关部门就参加了比例分配总协议,该协议建立起今天跨边界东向河流水资源管理的框架。加拿大火灾管理资源是在加拿大跨机构互助资源共享(MARS)协议这样一个正式的基础上建立的;除了加拿大范围的共同协议,它还和美国签署了外交照会,准许跨国境的火灾扑救资源共享。加拿大环境部长理事会(CC-ME)的运转也受一个设定合作原则的跨政府协议的指导,比如大家按照一个事先同意的顺序每年轮流当值理事会主席,主席的木槌可能今年在联邦环境部长手上,下一年传到了地区环境部长手中,因而赋予他们及其员工相同的尊重、权力和服务,这对于部门间协作行动具有积极作用。

(四)伙伴关系: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共赢

加拿大政府认为,各部门协作关系首先是一种协作伙伴关系,而不是竞争或为部门争利。首先,“所有参与方要尊重地聆听和做出反应,成功和失败应共同承担的,出现问题和冲突应被看作是学习的机会,而不是互相指责或独揽果实的,任何与外方的沟通都要得到共同的同意,不能单独进行,所有的参与者都要得到认可”;其次,“政府(各级政府)、工业和公民社会的关键部门都必须持续地培养一种合作的文化,这种文化基于这样一种明确的理解;这意味着可持续问题必须得被广泛理解为具有共同的原因和后果的问题”;还有,“需要宣传合作的好处,持续的认可和奖励合作的成果。违背合作精神的行为需要被遏制。不利于合作的结构上的障碍需要被消除”。基于此三点的基础上,成立合作伙伴关系并采取巩固伙伴关系的措施,关切和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实现共赢。

北美水禽管理计划创立的17个合资企业,参与各方以合作伙伴关系和共赢为基础,都提供资源,必要的时候提供各自的管辖力量,为其员工、研究者和支持者提供服务,并欢迎所有准备好对实现合资企业的目标(北美水禽管理计划目标之下的)做出贡献的各方作为平等的伙伴参加会议,每个合资企业选择自己的主席和执行官,并安排一个全职的合资企业协调员和其他必要的人员,通过集体决策达成共识来做出关于优先行动、成本分配/分担、短期和长期项目计划等的决策和行动。

(五)制度设计:有效的执行力与问责制度

加拿大政府部门间协作管理的成功之处还在于它的协作机构的管理水平,其别重视执行力,有效的执行力又体现在这些机构的领导与领导力上。他们认为,“管理者须对其通过合作在实现目标和结果的绩效方面负责”,领导力的行使“要通过清晰地定义期望、目标、目的和对象,通过提供适合该工作的资源(时间、金钱、权威),设置工作有效的限制和界限,要求适当的衡量和报告进程,以及根据报告对上述方面进行调整”,同时,领导应“通过树立合作的榜样来使合作过程成为可能,而不是强迫合作伙伴承担某一个特定机构的位置;领导层需要有效地鼓励并积极支持组织的较低层”,如此,协作才有执行力。另外,以制度规定的形式定期检视工作成果和效益,保证达成目标,问责制的设计是其体现。参与和承担合作计划的责任仍在负责的各个机构。所有的评估、报告和行动都是透明的,并委任给适当的层级和专门的机构。但是因为各独立机构的高层参与决策或支持决策,因而问责可得以促使相关人员实施合作。分享好处和损失从管理活动绩效反馈的层面来说是刺激计划有效执行最好的办法。

“虽然CCME本身没有法定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但这并不表示CCME成员在兑现协议方面缺乏约束。在这个论坛平台上,成员们能够充分表述各自的立场和利益,并在不断磋商和妥协中逐步消除分歧、达成共识,因而他们在贯彻落实协议的行动中不会有明显的抵触情绪。而且,整个会议的议题、议程、协议等信息是公开透明的。CCME工作机构为公民、团体提供了便利的参与渠道,随时通过媒体特别是网络公布召开各种主题的论证会、研讨会、听证会等的时间、地点。各方能否贯彻执行协议,要受到民众、党派和各社会团体的强大社会监督。”

三、加拿大政府部门间协作对我国部门间协调的启示

我国政府“瘦身”暨大部门制改革从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以来,已逐渐延伸到区县级政府机构,广东省顺德区2010年将党政部门整合为16个工作部门,为机构内部协调和外部协调增加了新的课题,如何使与大部门制改革与部门问协调配合机制建设无缝隙对接,需要借鉴各个国家的经验。加拿大政府政府部门间协作经验是公共管理的宝贵财富,虽然中国与加拿大有着诸多差异,但面对协同治理这样共同的难题,透过加拿大政府的实践,仍然可以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决策协调的共识性

共识决策即协作的各个部门对决策的共同接受和支持是部门间协调是否成功的前提。要实现共识决策,一是要充分尊重各方的立场和利益,尽力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决策;当出现分歧时,允许个别成员退出,或者宁愿暂时将议题搁置,在更广、更深的范围内继续探讨;且在协调决策过程中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充分的政策参与渠道,并有义务应对公众质询。二是各部门协作应基于平等和尊重并信息共享。任何协作部门能够获得持续、准确、透明、可靠和客观的知识往往是合作的最基本层次。同样重要的是,信息能够广泛的共享并且能够在所有合作方以及广大社会范围内使用。信息的合法性

必须得到所有各方的认可。三是决策协调若付诸行动,应以“令人满意的”为实现决策协同的原则,解决最主要的问题和目标;共同决定的组织目标应尽量包括各部门的目标或至少纳入部分元素或受到尊重和补偿;部门目标应主动与组织目标进行双向协调。这些都是跨部门共识决策行为必要和可行的原则。

(二)执行协调的可操作性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篇9)

国内外公路特许经营协议性质的界定

国外关于公路特许经营协议性质的界定一般有两种观点:以英,美等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将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纳入到“政府采购公共契约”制度安排中:以法国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对公路特许经营协议实行“公务”和“公共工程特许”的行政合同制度。

我国对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在立法及理论上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往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两种不同做法:将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界定为民事合同,纳入到民法调整范围之内,或将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界定为行政合同,纳入到行政法调整范围之内。

适用法系探讨

英美法系国家政府采购公共契约制度中,应用美国联邦采购规则(FederaIAcquIsItionRegulation.FAR)对公路特许经营协议进行调整。美国联邦采购规则所定义的“采购”是指“为联邦政府使用的目的,以预算拨款的经费由买卖或租赁合同,获得货物或服务(含建设合同)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政府采购的一方当事人是政府机关,这从主体的角度决定了政府采购的公益性特点。同时,采购活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预算拨款(即主要源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采购的公益性特点。

因该规则不属于国际公约中的内容,且我国已颁布关于政府采购的特别法,因此,假设我国公路特许经营协议采用英美法系关于公路特许经营协议性质界定的理论,则我国公路特许经营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我国经营性公路之所以以特许的形式将公路收费权予以转让,是因为现阶段国家财政性资金不够充足,为能更好地发挥公路的外部效应,保证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规定可以采取引入民间资本的方式投资公路建设。由此可知,首先,经营性公路的建设资金来源并非财政性资金;其次,经营性公路作为阶段性产物,其本质属性是准公共物品,而非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经营性公路不符合政府采购的定义内容。

大陆法系将公路特许经营协议作为公共工程特许合同,因此,要对公共工程特许合同进行分析。依目前的通说,公共工程特许合同是指行政主体和受特许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受特许人以自己的费用实施工程建设,工程完成后,受特许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该公共建筑物取得经营管理权,从公共建筑区的使用人方面收取费用作为报酬,或者自己免费使用。在这种方式下,行政主体无疑可以免除当初的建设投资。

我国合同法中虽没有关于公共工程特许合同的规定,但应该说该定义内容与目前我国实际中经常采纳的处理方式十分类似,因此,是否将公路特许经营协议划入行政合同制度,还应结合我国管理实际做进一步分析。

适用合同类型探讨

实践中,我国公路行业有些人士常将公路特许经营协议作为民事合同来处理,还有些人将其作为行政合同来对待。究竟适用于哪种合同,还得结合我国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进行具体分析。

就签订合同主体而言,签订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的一方是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即行政主体;另一方则是公路经营企业。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与否,取决于双方权利义务是否相对平等。公路的公益性属性,决定了公路与商品的差异性,从而决定了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合同中,也要从履行管理职责的角度,通过行政权力去影响或调整经营性公路朝着利于公路事业发展。利于国家经济发展的方向发展,因此,签订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的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具有不平等性,这一特征与行政合同特征相符。

就签订合同的目的而言,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即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公路的外部效用、充分履行主管国家交通行政管理的职责,保证使用者更充分地消费公共产品、享受公共服务。另一方当事人则是为了满足自身利益的需要,因此,从这一特征上讲,签订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的双方与签订民事合同的双方具有差异性,而与签订行政合同的双方相同。

就生效方式而言,公路特许经营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生效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都不能构成协议的生效要件。在这一特征上,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不具有差异性。因此,不能以这一特征界定公路特许经营协议属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范畴。

就调整对象而言,签订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之所以能够达成合意,前提是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公路经营企业,首先承认了行政机关在履行协议中保有某些特别权力,如监督甚至指挥合同的实际履行、可以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认定对方违法并予以制裁等,即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是在承认“公益优先”为原则的基础上订立的。从这一特征上,公路特许经营协议与行政合同的特征要求相符。

就合同内容而言,因为签订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为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行政机关,因此协议的设立、变更或消灭必然引起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签订公路特许经营协议所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从这一特征上,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符合行政合同特征要求。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篇10)

经过2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迅速普及,我国工程管理产业已经进入信息化阶段,所有活动都离不开数字化、电子化,这已经成为普遍要求和发展趋势。网络应用于各个方面,为它们的发展进程提供了便利。同样,网络时代的工程管理也有了新的面貌。工程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确保工程安全,因而工程风险与工程保险成为其重要部分。本文就工程角度和管理角度分别谈谈网络对其的影响。然后举例说明多媒体技术在工程管理中的应用。

首先就工程角度看,分为工程施工与安全、工程风险与评估两方面。

工程施工与安全:工程安全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我国的工程建设规模巨大,但建设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安全生产状况,提高建筑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是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要目标。对于任何一个企业而言,我们都绝对相信产品的质量是取得消费者认可的核心,而对于施工工程管理项目而言,企业在注重自己工程产品质量的同事更关注安全管理问题,因为对于企业而言,其安全施工能力和制度执行程度是体现企业文化和管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所以企业安全管理往往是分公司和部门年底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筑业的从业人员中有90%的来自农村,又都是在建筑施工中的一线操作人员,这些一线操作工人的素质和受文化教育的程度是相当低的,造成了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安全技能低下,从而导致一线操作人员伤亡事故屡屡发生。通过网络资源,可以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等等,进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工程风险与评估:工程风险是工程管必须要考虑的一项预估。它遵循一定的原则。一是系统原则。即本着系统性原则进行风险估计,主要从已识别风险的整体考虑,保证既能全面地估计风险,又有重点地估计风险。二是谨慎性原则。风险估计的结论将影响风险处置设施的选择,因而风险估计很重要,应谨慎估计,不要不合理地低估风险。三是相对性原则多数风险估计方法得出的结论是相对的,即一种风险的大小是相对本风险系统内的其他风险因素对风险目标的影响程度而言的。四是定性估计与定量估计相结合的原则。风险估计结果既可以用绝对数或相对数等确定量表示,也可以用大、较大等模糊量表示。不同的风险评估方法将得到不同形式的风险评估结果。

在知识化、网络化与全球化的信息时代,新市场新观念不断涌现,这蕴含着对企业的核心能力和经营方式的新思考。可以用集中的数据库将与施工安全的信心全面、有机地联系起来,有效地减少信息更新和查找的重复劳动,保证信息的相容性,实现信息共享,从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使原来不可能提供的分析报告成为可能,将依赖于人的过程改为依赖于计算机的过程。

现在,我们可以通过网络资源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企业的各项措施都通过网络资源实现一体化。综合用运多种风险评估方法有助于从不同侧面反映风险,综合运用各项评估方法只需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多媒体资源的操作即可,便捷有力

其次,举例说明网络资源在管理当中的应用。

为了切实推动工程管理工作模式的转变,实现管理信息的准确及时下达。按照“统一规戈 、资源共享、平台共用”的建设原则。我们可以利用当今的计算机、网络、多媒体等多项最新技术。组建基于互联网络平台的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这样可以大幅度节省了资源.提高了日常工作效率。为水利工程管理的正常、高速运转提供了良好的技术保障。

以多媒体视频会议系统为例说明。

多媒体视频会议系统是以处办公因特网为平台。利用网络摄像机以及计算机、视频会议软件等设备,组建实现多点间即时视频会议的系。可用于召开视频会议、进行多方视频通信、组织协同工作等。该系统操作简便、人机界面友好 系统具有较强的会议管理功能。只要可以接入因特网,装上多媒体视频会议系统,就可以加入到系统中,和已经在系统中的人一起,像在一个办公室一样可以实时交互的协同办公。

多媒体视频会议系统应用效果如下:

1、节约资源。

多媒体视频会议系统使用多媒体设备及网络作为媒介,建立起一个协同工作的环境,实现跨区域的双向交流它可以做到随时有事,随时由一个人发起或主持召集会议,可以有多个人参加,让地域分散的群体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共同协调与协作,来及时快捷传递会议精神、部署工作安排。它可以使用图形、音频、视频、文字信息等多种方式进行交流,不需要专门的会议场所和专职的会务人员。

2、节省开支。

视频会议系统能够改善人们进行信息交流的方式,消除或减少人们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相互分隔的障碍,使与会人员在单位会议室或自己的办公室里,就可以参与各种会议,进行实时的、面对面的多向交流。。

3、提高工作效率。

视频会议中的信息是以光速传播的,这就为信息的快速交流,领导的快速决策提供了可靠的工具视频会议系统的远程沟通功能,满足了沟通的多元性、即时性需求,解决了地理距离所造成的障碍问题,节省工作人员的时间和精力,提高群体工作质量和整体效率。

4、实现远程协同办公。多媒体视频会议的协同办公功能,提供了除会议沟通外的点对点通讯和信息化办公功能协同办公模块支持通过多媒体通讯功能快速建立点对点音频视频通讯,并支持建立远程电子白板、文件传输、远程控制和协助等跨网关高级应用,使协同办公得心应手:协同办公模块中内部信息、工作日志、备忘录、程序共享和文件共享等常用功能让工程管理工作更加有序、高效。

总之,随着网络的普及,计算机已经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加上应用软件的日益智能化,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可以随心所欲地从网上取得信息。工程管理作为其中的一部分,不仅要紧跟时代潮流,逐步实现应用网络办公、施工,提升效率、尽快获得信息的同时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安全事故。

进一步发展后,我们工程管理可以利用网络时代的特点实现

(1)网络供应连接:包括内部供应链、产业供应链、全球网络供应来能链。

(2)网络采购与生产管理:采用电子采购可以进行市场信息搜索,扩展企业参与机会和范围,支持企业将战略伙伴关系的建立,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篇11)

乙方:XX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加强生态能源开发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需要,为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经济林开发建设,做好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合作,在合作中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科学技术优势和企业资金及经营管理的优势,并在优势互补中实现互利共赢,XX生物质能源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XX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共同协商,决定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一、合作项目及内容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xx等可再生生物能源开发建设项目(下称"项目")的造林规划设计、育苗、造林技术指导及产品开发利用等技术服务,为乙方提供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甲方不参与乙方的经营,乙方的经营收益与风险与甲方无关。

(二)甲乙双方共同组建"XX生物质能源研发中心与XX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能源研发示范基地和教学实验基地"(在基地挂牌),共同开展生物质能源研发、试验、推广等工作,同时乙方为XX林学院本科学生和研究生提供实习和科学实验方面的便利。

二、合作期限

(一)合作期限为五年。从 年 月 日起至于 年 月日止。

(二)合作期满甲乙双方如继续合作,双方应于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续签协议书。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提出项目相关技术开发和服务的课题、项目和内容。

2、因履行本协议需要有权获取乙方已经知悉的项目相关技术情报和资料。

3、有取得相关报酬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甲方作为乙方的技术科研单位,为乙方的xx建设项目提供技术依托,应当尽职尽责履行本协议义务,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及时交付科研成果,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和帮助乙方掌握科研成果。

2、甲方负责承担xx区域性种植试验、良种选育、优树选择以及xx生态经济效益观测与评价等。

3、与乙方共同组建"XX生物质能源研发中心与XX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能源研发示范基地和教学实验基地"。

4、负责会同乙方进行项目总结和验收(或鉴定)。

(三)乙方权利

1、确定及认可乙方项目相关技术开发和服务的课题、项目和内容等技术服务的方向和范围。

2、委派人员参与乙方项目相关技术的开发。

3、免费取得乙方掌握的项目相关技术情报和资料并无偿使用合作期间乙方取得的项目相关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

4、对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验收并进行项目总结和验收(或鉴定)。

(四)乙方义务

1、负责运营发展可再生能源林的推广与实施种植,并投入土地、人力资源及经营管理等相应费用。

2、负责各试验树种的造林和每年的林地抚育、管理。

3、共同组建"XX生物质能源研发中心与XX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能源研发示范基地和教学实验基地",为XX林学院本科学生和研究生提供实习和科学实验方面的便利。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一)甲乙双方对在合作期间所获取对方的所有技术情报、资料、数据均有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引用、发表和向第三人提供。

(二)以上保密义务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合作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后,以上保密条款均继续有效,双方应继续承担以上保密义务。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一)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已方的风险,包括已方的经营风险、员工的工伤风险等。

(二)合作开发的科研项目风险双方共担。

六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一)甲方在合作期间或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科研经费完成的技术成果、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双方共有,双方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

(二)甲乙双方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双方共有的知识产权的,所取得的收益甲方占 %,乙方占 %。

七、报酬及支付方式

(一)乙方每年应向甲方提供科研经费 元,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前一次性拨款至甲方账户。

(二)甲方因履行本协议所需必要的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由乙方承担,费用标准按乙方经理待遇标准执行。

八、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

(二)因乙方发展战略方向和经营项目出现重大转变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三)甲方工作无法取得实质进展,为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无效,合作已无实质意义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四)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应当终止本协议。

九、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擅自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协议解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甲方并应退还乙方全部已拨付科研经费。

(二)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的保密条款,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任何一方从事有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活动的,守约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并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甲方不尽职尽责,造成工作停滞、延误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退还未使用的科研经费。

(五)甲方挪用或滥用科研经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并应当全额赔偿。

(六)乙方逾期拨付科研经费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十、争议的解决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二)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一)项目规划和计划的制定、xx试验实施方案、科研课题的建立、科研经费及差旅费的管理与支出、办公场所及合作科研成果与相关知识产权的共享等重大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制定实施细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二)甲乙双方联合申报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或省市的科技项目和推广项目,共同推进企业的科技进步,实现互利双赢的目的,具体方案另定。

(三)甲乙双方通过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实现信息及时沟通和资源共享。

(四)甲乙双方各自员工的工资待遇各自负责。

(五)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委托)代表人: 法定(委托)代表人:

开户名称:XX生物质能源研发中心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篇12)

中图分类号: TN91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373X(2014)14?0032?04

Research on interoperability technology of UPnP and IGRS protocols in digital home environment

HUANG Quan?ming1, ZHANG Feng?yuan1, YANG Fu?xing2

(1. College of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Qingdao 266100, China; 2. Hisense Group Co., Ltd., Qingdao 266071, China)

Abstract: In the digital home network environment, UPnP and IGRS can achieve the seamless connection among different devices, but these two protocols are different so that they can’t interact with each other. Aiming at this problem, proceeding from addressing, discovery, description, control and event, the differences and similarities of these two protocols are found out. A new approach called interoperation dual?protocol architecture based on UPnP and IGRS is proposed in this paper. Three modules of conversion bridge, virtual device management and UPnP/IGRS device management are described in detail according to the architecture. The program developed on the basis of the dual?protocol architecture is run in PC, and interacted with IGRS device and UPnP device. The experimental results show the PC can find these two devices, and these two devices can find each other. The resource sharing is realized finally. Therefore, the proposed interoperability dual?protocol architecture based on UPnP and IGRS protocols can achieve the interoperation between these two protocols.

Keywords: IGRS; UPnP; interoperability; dual?protocol architecture

0 引 言

随着移动互联网以及3C融合技术的快速发展[1],智能家电、智能终端等消费类电子产品不断普及,人们希望家庭设备的能够无缝互联,共享资源、协同服务。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人们研究了许多协议标准[2?3],其中UPnP[4]和IGRS[5]已经发展成为了主流协议标准。它们都采用了许多标准协议机制,如HTTP,SOAP等,但在服务描述、消息格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基于UPnP 和IGRS协议的设备之间不能互联互通。本文提出了一种UPnP和IGRS互操作双协议框架,通过设计转换桥和虚设备管理模块,基于这两种协议的消息能够相互转换,并生成相应的虚设备实现设备间互操作。

1 UPnP和IGRS协议分析

UPnP和IGRS协议工作过程包含以下几步:寻址、发现、描述、控制和事件[6?9]。以下通过分析各个机制的实现过程,可以发现两个协议互操作的可行性。

1.1 寻址

UPnP协议基于IP寻址,IGRS协议没有限定设备间寻址的方式。所以两个协议都支持设备使用静态 IP、动态DHCP 和Auto?IP 的寻址方式。

1.2 发现

UPnP的设备服务发现机制使用SSDP协议,以UDP多播为基础。IGRS基于全局对等组的设备服务发现机制建立在SSDP协议基础上。因此,通过SSDP协议,IGRS 与UPnP 可以实现设备服务的相互发现。

1.3 描述

UPnP和IGRS 都采用XML 模板定义了设备描述模板,但两种模板在格式定义上有所区别。IGRS 使用 WSDL 作为服务描述模板,而UPnP使用自定义服务描述模板,这两种模板格式也存在较大差异。由于IGRS设备服务描述模板都是可扩展的,所以可以在IGRS的设备服务描述中加入相应的UPnP 描述扩展,实现设备服务的相互发现。

1.4 控制

UPnP 服务控制调用机制采用SOAP 协议机制,IGRS则定义了基于会话的服务控制调用机制,同时支持基于非安全管道的客户/服务间交互作为扩展接口。IGRS 服务可以在IGRS 设备描述文档中的服务描述中加入相应的UPnP调用接口描述,从而实现与UPnP客户间的交互和控制。

1.5 事件

UPnP 采用 GENA 机制,而IGRS采用基于管道(安全/非安全)的机制实现。但通过非安全管道机制,IGRS服务可以向UPnP客户暴露事件访问接口,实现服务的事件订阅和事件通知。

2 UPnP和IGRS互操作框架

为了实现数字家庭网络中基于UPnP和IGRS协议设备间的互联互通,本文提出了一种互操作协议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UPnP和IGRS互操作框架

该框架接受UPnP和 IGRS 各种类型的请求和响应消息(例如发现消息、控制消息、事件消息等),并做出相应处理。通过实现框架中描述的转换桥和虚设备管理模块,家庭网络中的UPnP设备和IGRS 设备就可以相互发现控制。因为该框架底层主要以UPnP协议和IGRS 协议为基础,所以还可单独和UPnP设备或者IGRS设备进行交互。所以为了实现该框架,重点在于研究设计转换桥、虚设备管理模块和UPnP/IGRS 设备管理模块。

2.1 转换桥

转换桥是具体的UPnP设备或IGRS 设备抽象化虚拟IGRS 设备或UPnP设备的基础。它的内部结构如图2所示。转换桥由各种类型转换模块和控制点组成。转换模块类型包括宣告、发现、描述、控制、事件等。转换模块的功能是转换服务描述文档和翻译家庭网络中分发的UPnP消息和IGRS 消息。控制点主要负责接收底层消息,同时分发上层传递的消息。

图2 转换桥内部结构

通过对比分析IGRS 和UPnP各种消息格式,转换模块进行消息头和消息内容的融合和替换,生成相应协议的消息,然后控制点进行消息转发。下面以转换桥处理上线宣告消息和离线宣告消息过程为例,介绍转换桥的工作原理。根据上线宣告消息中Location字段描述的URL地址,控制点可以获取UPnP设备的描述文档。转换模块再把它转换成IGRS设备描述文档,并且保存在本地,同时把UPnP设备的IP地址和端口号以及其他信息提交给虚设备管理模块。

虚设备管理模块注册生成一个针对UPnP设备的虚拟IGRS设备,并生成它的上线宣告消息,然后控制点宣告上线消息。以此实现UPnP/IGRS设备上线广播消息转换。对于UPnP设备的离线消息,可以根据相应的消息格式进行相关信息融合和替换,虚设备管理模块转换成IGRS设备的离线消息,同时控制点宣告此离线消息。通过这种方式,其他的IGRS设备就可以感知UPnP设备离线。

由于IGRS通过WSDL描述服务,UPnP则自定义了一套服务描述模板,所以实现两者的转化对于各自服务接口的调用十分重要,它们间转换过程描述如下[10]:

IGRS 的WSDL转换为UPnP服务描述文档主要是把操作字段转化生成动作列表字段,消息字段转换生成服务状态表信息,消息和操作字段转换生成输入或输入参数信息;UPnP服务描述文档转换为IGRS的WSDL,主要是把UPnP设备服务描述文档的动作列表字段转换成端口类型信息,动作列表信息和服务状态表信息生成消息字段。

2.2 虚设备管理模块

虚设备管理模块以转换桥为基础。它管理IGRS或UPnP虚设备,并支持IGRS和UPnP设备间的互操作。它由设备管理、服务管理、控制管理以及事件管理四个模块组成,其内部结构如图3所示。

图3 虚设备管理模块内部结构

设备管理模块主要将具体设备和虚拟设备绑定在一起,在虚拟设备结构中,保存着具体设备的IP地址,端口号,设备ID,类型,名称等信息。服务管理模块记录具体设备和对应虚拟设备的服务信息,同时保存具体设备的服务接口信息。控制管理模块主要负责IGRS设备和UPnP设备间服务调用和会话管理。事件管理模块主要负责事件订阅和事件通知。这些模块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下面描述了这两种设备间交互过程。

当转换桥把一个家庭网络UPnP设备映射成IGRS虚设备,虚拟设备管理模块会绑定它们的设备服务信息,其他的IGRS设备也会发现这个虚设备。当这个虚设备收到具体IGRS设备服务请求信息时,它会根据UPnP服务调用机制生成新的请求消息,并将它发送给具体的UPnP设备(它的IP和端口信息已经保存在设备管理结构中)。然后,UPnP设备发送相应的响应消息。当IGRS虚设备收到响应消息,它会根据IGRS服务调用机制生成新的响应消息,并把它发送给IGRS设备。通过这种方式,IGRS设备可以控制家庭网络中UPnP设备,反之亦然。

2.3 UPnP/IGRS 设备管理模块

UPnP/IGRS 设备管理模块可以作为一个控制点,单独与UPnP设备或者IGRS设备进行交互。它也包括设备管理、服务管理、控制管理以及事件管理四个模块。它的内部结构如图4所示。

设备管理主要保存控制点发现的设备信息和服务信息。服务管理通过控制点获取的设备服务的描述文档,得到设备的服务功能调用接口。根据服务管理保存的不同服务的功能调用接口,控制管理模块可以管理会话,处理服务调用请求和响应消息。事件管理主要负责事件订阅和事件通知。

图4 UPnP/IGRS设备管理模块

3 UPnP和IGRS互操作框架应用场景

图5描述了数字家庭网络中基于UPnP和IGRS互操作框架下设备间交互应用场景。安装有UPnP和IGRS互操作协议框架的设备翻译转换IGRS设备和UPnP设备间不同类型的消息,UPnP控制点和IGRS控制点可以发现浏览彼此的多媒体资源和共享服务内容,同时它们可以通过建立在设备和媒体服务器之间带外连接实现音频视频资源的播控。这样,用户便可以方便共享基于不同协议设备间资源。

图5 UPnP和IGRS互操作框架应用场景

4 实验分析

4.1 实验环境

实验测试的PC的CPU主频是2.8 GHz,拥有4 GB 内存,搭载的操作系统是Ubuntu,内核版本是2.6.32。在此平台上开发了基于UPnP和IGRS互操作框架应用程序。除此之外,实验设备还包括装有IGRS协议海信平板电脑,和装有UPnP协议三星手机。通过局域网,PC、平板、手机实现交互。

4.2 实验结果

首先运行将基于双协议框架开发的程序在PC上运行,然后将装有UPnP协议三星手机加入网络。这时PC可以发现三星手机上提供的共享资源。再将装有IGRS协议海信平板电脑加入网络,PC上显示海信平板电脑上提供的共享资源,同时海信平板电脑显示三星手机上提供的共享资源,三星手机发现海信平板电脑提供的共享资源。在海信平板电脑上,IGRS播放器可以正常播控三星手机提供的视频。同样,在三星手机上,UPnP播放器可以正常播控海信平板电脑提供的视频。这说明UPnP和IGRS互操作框架能够实现UPnP设备和IGRS设备互联互通,可以单独和UPnP设备或IGRS设备进行交互。为了测试双协议框架的性能,做了60次上述实验,以每10次为增量统计了UPnP设备和IGRS设备互相发现的平均时间,如表1所示。由于网络的负载不确定时地增加,有时统计的平均时间会出现较大波动,但会控制在1 s以内,这表明该协议框架能够有效实现这两种协议间的互操作。

表1 UPnP设备和IGRS设备互相发现的平均时间 s

5 结 语

本文针对家庭网络中大量IGRS 和UPnP设备不能互操作的问题,提出一种新方法:基于UPnP与IGRS互操作双协议框架,并且通过实验验证了该协议框架的可行性。今后将在该协议框架基础上进行扩展,使之解决更多基于不同协议设备间的互操作问题。

参考文献

[1] 张连芳.3C 技术在数字家电上的应用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6.

[2] 雷春艳.数字家庭网络及未来展望[J].通信与信息技术,2008(4):62?64.

[3] 吴峰凯,张勤.数字家庭中互联互通协议的探讨[J].有线电视技术,2006(8):14?16.

[4] Anon. UPnP device architecture 1.0 [EB/OL]. [2009?11?10]. http:///resourees/ documents.

[5] 闪联工作组.闪联应用白皮书[M].北京:闪联工作组,2003.

[6] 徐刚,邓中亮,王军.IGRS 和 UPnP 协议互连机制分析[J].电子设计应用,2006(1):82?84.

[7] 谭 珏,何哲,陈援非,等. IGRS 与UPnP 设备互连的安全机制研究[J].计算机应用研究,2010,27(7):2411?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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