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论文范本十二篇

时间:2023-03-16 15:32:27

金融管理论文

金融管理论文(篇1)

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具体表现为:(1)以少量股权控制庞大的金融资产,提高金融资产运转效率,特别是利用少量国有金融资产控制大量的非国有资产,提高国有金融资产乃至其他的非国有金融资产的运作效率;(2)进入和退出子公司十分方便,交易成本、运作成本低廉;(3)子公司是法人实体,拥有较大的独立性和积极性,对于纯粹金融控股公司的多元化、多角化混合经营很适合。

但是,由于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投资较分散,形成核心能力和经营理念难度较大,运作效率的提高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因此,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从我国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构造及“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格局来看,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仍是当前和将来一定时期内的唯一选择及理想选择。作为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中介型金融企业法人,它不仅具有分开政企关系、让国有金融企业拥有自主生存与发展权利并承担市场风险,同时还可运用股东即出资者身份对所控股或参股的国有金融企业或其他企业进行监控,确保国有金融资产的安全等优点;而且在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格局下其控制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仅能各司其职,而且还能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构造

国外实例证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是否科学合理,是决定其能否真正有效发挥积极作用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必须认真考虑这个问题。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管理体制问题,从形式上看是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实质是如何处理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的子公司之间的法人关系与产权管理关系。在这方面,虽然各国的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是如果仅限于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范围内,有两条经验基本是相同的:(1)以董事会为中介,以管理董事为基础,保证对子公司实施产权管理。在国外,公司内部领导体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单一委员会的公司领导体制,即董事会制。董事会享有最充分的权力代表企业进行活动;另一种是双层委员会的公司领导体制,即由监事会和董事会(也有的称之为“经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组成的公司领导体制,在这种领导体制中,公司监事会不只起监督作用,而且拥有相当大的经营决策权。不论公司实行哪一种领导体制,金融控股公司都是以董事会或监事会为中介,来实施其产权管理的,而其中最基本的控制,就是对作为其产权代表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的管理。(2)以是否涉及公司产权变动为标准,合理界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经营自边界。作为子公司的股东,金融控股公司既要保证有效的产权约束,使子公司经营行为符合自身利益需要,又要尊重子公司的相对独立性,充分发挥其自主性。为此,就有一个如何界定子公司董事会自主经营权力范围的边界问题。在这点上,一般认为至少应借鉴《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原则,把是否涉及公司产权变动作为经营决策权力的分界线。因为公司产权变动与资产变动不同,资产变动影响公司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而产权变动则影响公司所有者利益,如果控股公司连这类决策权也下放给子公司行使,其产权约束将无任何作用,因此,可以说这是控股公司分权范围的边界。在此基础上,控股公司与其所属子公司的集权与分权存在着很大的可调空间,要根据集团统一经营的需要和公司自身的经营特点、素质、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确定。如新加坡的淡马锡控股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控股并不仅仅局限于作为股东的权力范围,而且还包括了有关子公司总体经营状况的监控内容。

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机构由决策机构、经营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分组成。其中,决策机构是公司的董事会,由人大常委会公有制委员会从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专家中选任。董事会一经任命,就具有相对独立于政府的地位,从而保证其根据实际情况独立决策。董事会是集体决策机构,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个人对公司不具有任何特殊权力,不能干涉公司的正常事务。这样做的好处是:既能保障所有者利益不受侵害,又能将经营权切实落实到经营者手里。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以总经理为首,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表决通过。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对公司的经营和各下属机构进行独立管理。监督机构是公司监事会。监事会由财政部、审计署和国有资产管理局派员组成,也可吸收本公司代表参加。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资产及经营活动的全面监督。与董事会成员不同,监事均应是专职人员,监事个人有独立的监督权力。在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后,董事会对公司运营的经常性监督实际上处于更加重要的位置,强化对高层经理人员的监督,关键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①明确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责权利与相互制衡关系

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在于明确地界定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三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这种相互制衡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监督机制: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信任托管掌握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和对经营者的任免权,并接受股东大会的监督,董事会或董事会成员有违股东大会托付的责任,则股东大会就可罢免有关成员,直至改组董事会;高层经理人员接受董事会的委托,在董事会的授权和监督下行使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管理权,经理人员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董事会就可以及时解雇。因此,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督机制应通过信任托管和委托这种双层嵌套关系“内在”地形成。

②董事会对经营管理者进行全面和经常的监督

董事会是公司的战略决策机关,它不干预高层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董事会受托行使公司经营战略,包括对重大财产关系变动的决定权,以及对经营活动和经理人员的监督权。董事长与高层经理人员应尽量由不同的人担任,以便形成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人员之间的制衡关系。董事会与高层经理在投资批准的权限上,由公司的预算制度明确规定。

③高层经理要及时准确地向董事会和所有股东提供公司信息

对公司高层经理人员的监督,必须有充分和准确的信息;否则,无论是事前监督还是事后监督,都将丧失分析和评判的基础,从而容易使董事会或专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工作处于纵的地位。监督机制应有三个基本条件:信息基础、公开制度和查询权力。监督者应能够获得有关监督对象(人和事务)的充分信息,并将作为被监督者行为依据的制度(如职务消费、董事会对高层经理人员的授权范围等)公开化。同时,董事会有权随时对有关信息如公司财务报表等进行必要的查询,以及对有关人员进行面对面的调查和质询。

此外,还要特别重视监事会的作用。我国的《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进行纠正,提议召开股东会等权力。但监事会作用的正确发挥取决于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公司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信息制度;二是应实行公司信息公开制度,除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外,公司必须定期向监事会提供真实、准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资料;三是必须明确对监事本身的奖惩制度,由股东会对公司监事的工作状况做出评价,提出奖惩意见。

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子公司的管理实现的,其相应的基本管理事项有:投资产权、股权及股东有关的决策及事务;批准或确定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业绩指标、投资计划;子公司人事管理,包括子公司董事的选择和任免,与子公司有关的各种人事安排,如经理、财务人员、骨干人员等。除基本管理事项外,为实现其他的功能,母公司还进行多方面的管理,如研究与开发的管理。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是两个独立法人的关系,因此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必须明确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化管理。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属企业均是母子公司关系或参股关系。作为子公司的股东,国家控股公司既要保证有效的产权约束,使子公司的经营行为不致损害自身的利益,又要尊重子公司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自主性。一般来说,应根据占子公司的股权比例派员参加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如所属企业是独资企业或全资子公司,其董事会和监事会将由国家控股公司负责设立;如子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只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员参加股东大会并提出本公司的董事候选人。对于公司的管理一般通过董事会进行,对子公司的监督一般通过监事会进行。国家控股公司应向子公司派出专职监事,密切注意经营者的行为,以防经营者通过各种方式损害所有者利益。除了监事的日常监督外,国家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督也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子公司必须向国家控股公司提交本公司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国家控股公司的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查;其次,子公司必须定期向国家控股公司呈报有关借款和投资方面的计划;最后,子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必须征得国家控股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定集团财务战略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对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进行控制:是采取集中统一管理的形式,还是向子公司放权。控股公司财务管理决策权的配置依决策权集中程度的不同而有三种选择:即集权、分权、部分集权和部分分权。

1.集权型财务管理。集权型财务管理体现的是将子公司业务看成是母公司业务的扩大,所有战略决策与经营控制权都集中在母公司。集权财务管理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实现公司整体财富最大化与成本最低化目标,并强化公司总部的全盘调度力度。

实行集中管理政策有以下优点:①降低成本获取资金调度和运用中的规模经济效益。控股公司利用其财务优势和资信实力,可以在国际国内金融市场上以较低的成本为子公司筹措资金,以降低融资成本和外汇交易成本。②集中利用财务专家。特别是历史悠久的大金融控股公司,总部拥有优秀的财务专家,决策集中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大的程度上利用他们的才智。③集中管理财务风险。灵活调整整个控股集团的外币种类和结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行外汇买卖和保值交易,提高抵御外汇风险的能力。虽然子公司喜欢更多的自,但在遇到财务风险时往往寻求母公司的帮助。由母公司统一管理财务风险具有许多好处,如可以有效地利用提前/延迟、多边冲销等技巧,以及风险管理创新工具。④调剂资金余缺。在各子公司之间调剂资金余缺,降低整个公司的现金持有水平,避免不必要的资金闲置,优化资金配置保证资金供应,同时借以加强对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控制。⑤优化税收管理。控股公司综合考虑各子公司所在地的税收环境,通过在“避税港”建立子公司,统一规划公司的税收政策可以使整个集团的税负降到最低。

但是,集权型财务管理的缺点有:①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子公司经理的生产经营自,容易挫伤他们的积极性。②当母公司从全球性生产经营出发,以实现控股集团整体财富最大化为根本目的来进行集中财务决策时,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和直接利益就会放在次要位置,这容易损害控股集团外部主体的利益,招致他们的反对。③扭曲各子公司的经营实绩,给子公司经营绩效考核增加了难度。

2.分权财务管理。分权财务管理是决策权分散给子公司,母公司的作用限于组合分析不同战略经营单位的经营。各单位绩效考核建立在条件相似单位之间的比较上。除了新项目和融资决策之外,其他决策也分散化。分权财务管理的优缺点与集权财务管理正好相反,利于充分调动各子公司的积极性,处理好与当地利益主体的关系,却不利于实现控股公司集团整体财务效益。另外,放权政策还会妨碍控股公司有效地利用金融创新工具。

3.部分集权、部分分权的财务管理。为集集权与分权财务管理之长,避两者之短,一些控股公司采取部分集权、部分分权的财务管理模式:重要决策集中,对某些地区的子公司实行财务集中对另一些地区的公司实行财务分权。分权的利益取决于子公司的特点与区位,如果一个子公司的管理者自主性和能力强,分权是有利的,在这样的地方,可以建立次级控股公司并实行多中心管理,相反,如果子公司管理者能力有限,就强化控制。

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具体情况,对于一些规模较小、处于成长阶段的金融控股公司来说,采取分权的财务管理是有利的;对于一些部级的金融控股公司而言,宜采取集中财务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需要从“整体组合持续规模财富最大化”的目的来确定控股公司集团内的资本结构。母公司资本结构的确立要考虑子公司的资本结构和控股公司的成本,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资本结构大致有三种选择:一是与母公司资本结构保持一致;二是与当地企业的资本结构保持一致;三是本着使控股公司资本最低化原则而灵活确定。母公司对下属各类子公司以及孙公司的资本结构控制是建立在资本体系界定的前提之上的,母子公司之间资本结构控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股权结构控制。所谓股权结构控制首先是指母公司对所有各类子公司投入股本比例的一个全盘考虑,其次是指母公司对各类子公司为(控股)发展孙公司而投资孙公司的资本额的控制。一般来说,母公司可以根据各子公司生产产品的特点,经营领域的不同,以及对母公司或者对集团公司的重要程度来决定对各子公司的股权掌握。显然,对那些与生产经营关联密切,对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考虑全资控制;而关联程度相对低一些的可考虑控股,控股程度可以掌握两种,一种是以50%以上的股权实施绝对控股,一种是以掌握众多股东中最大股份的方式实施相对控股。严格地说,母公司不控股,但具有一定股份的公司不能称为某母公司的参股子公司,而称为关联公司比较妥当。此外,母公司需要根据自己的实力来全盘决定投入下属公司的整个投资额以及投资的分散程度,虽然理论上并没有说,母公司只有将股资额集中于几个子公司实施控股效益才最佳,但如果过于分散,则由于是参股将丧失许多约束力,使集团公司资产一体化运营效果下降。母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发展各自子公司(即公司)的控制能力,首先取决于母公司本身对这些子公司是否控股,只有当母公司是这些子公司的控股公司时,母公司才有可能作为股权主体设定下属子公司对其他公司投资的资本额度限制。这种限制的出发点是控制子公司过分发展所属孙公司,以免失去有效控制。从理论上说,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或其他公司的投资不得超过子公司本身股本的50%。具体比例则由母公司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特点确定。

②权益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控制。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资本结构控制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下达或由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权益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的具体数值。

权益利润率=资产利润率/(1-资产负债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

从权益利润率的公式来看,权益利润率与资产利润率成正比,表现为不同的资产利润率与资产负债率的组合。一般而论,控股公司都希望用尽量少的资本去支配更多的企业资产,但是,负债越大风险越大,因此,母公司就要对子公司的负债比例作出限定。如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具体负债比率高低视各子公司生产经营特点而定,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但一般控制在该子公司自有资本的50%-70%,有的甚至更低些。

③资本层次控制。母公司与各类子公司、孙公司形成的资本层次体系是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控股、子公司对孙公司的投资控股形成的。在这样一个资本层次体系中,子公司以其资产对孙公司的投入来获得孙公司的股权后,子公司可以通过孙公司董事会直接对孙公司进行控制,但这一层次的控制作为控股公司的母公司而言是间接的,控制力度必然大大减少。依此类推,母公司无法对各孙公司的总体股本结构加以考虑,也无法直接下达让孙公司董事会接受母公司要求的资本利润率和负债比例控制。因此,在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管理制度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把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经营层次控制在母子公司两级,至多不超过母、子、孙公司三级是适宜的。

【参考文献】

1.阎达五,杜胜利:《资本管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08

金融管理论文(篇2)

1.2金融机构同质从当前的金融机构来看,存在着各种金融机构,并且这些机构间都有着清晰的界限,负责各自领域。在金融创新力度不断加快的今天,各种金融产品衍生,让原本清晰的界限日渐模糊,所以在各种业务机构交叉并行的情况下,各种业务逐渐向综合化发展。

1.3金融创新必须控制同质化从金融业发展状况来看:虽然金融创新很活跃,但是在创新深度、广度上依然存在问题,在各个部门相互复制的情况下,对实际金融创新数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存在很多同质化产品。

2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管理间的关系

金融市场一直都是不稳定的市场,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并且这些因素都可能带来风险,从而造成金融损失。为了消除和预防这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管理。通过分析、评价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了解风险大小与可能性,并且整合预测结果,采取相关措施做好风险化解和预防。

2.1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的促进关系风险管理作为金融创新的基石,金融创新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和风险管理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有很大关系,二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在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随着金融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各类金融风险也在不断增多,迫切要求利用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在金融市场,也需要通过投资,降低风险。目前,很多金融机构利用金融产品进行监管和规避,同时监管随着金融创新日渐完善,再次优化金融创新。

2.2金融创新与发展也会带来新一轮的风险在金融业发展中,很多人为了得到更多的收益,甘愿冒险。对于金融市场,一方得到利益,肯定另一方就是损失,损失与收益总量以平衡状态呈现。加大金融创新,不仅减小了微观风险,同时也是宏观风险转移的过程。从金融市场的整体情况来看:风险总量不变。

3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

3.1资产证券化加大金融风险在很大范畴,资产证券化有助于资产流动,降低金融风险。在银行证券中,一旦掺入不良资产,就会影响银行信誉和发展。在对银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同时,对货币来说,也会伴随很多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银行证券化本身带有很大的流动性,在大多数场合能够施展货币功能,同时这也让当时发行的货币遭到影响。另外,证券化也会影响货币政策的执行力,从而对宏观调控带来不利影响。

3.2投机市场增加了风险破坏力从金融业发展来看,虽然创新很大程度上对减小风险给予了工具,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创新的同时,还有很多风险偏好者投机,即使金融创新将风险暂时转移到风险偏好者上,风险总数还是没有降低。如果很多风险偏好者的投机遭到失败,就无法将风险转移,甚至对整个金融业都会造成不利影响。

3.3金融创新加大了经营风险随着金融市场的扩大,越来越多的金融单位参与到市场竞争中,也带动了金融机构的竞争趋势。针对这种情况,为了拓展市场占有率,赢得有利的竞争地位,很多金融机构加大了创新进程,源源不断地向市场输入产品,同时这些产品也会涉及其他行业,在整个金融行业重合、交叉的环境下,同质化开始出现。在各个单位竞争力度加强的环境下,金融单位的风险进入下一轮创新,从而影响金融单位的信用值,让规避风险的能力减小。

4加强金融创新条件下的金融风险管理建议

4.1加大金融监管力度从整个金融市场发展来看:金融创新对市场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所以相关政府与部门必须用先进、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武装自己,做好监管,为金融创新创设出稳定、安全的外部环境。通过转变对金融创新的管制与介入,让金融单位拥有一定的自。同时,政府应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监管上,在外部环境良好的情况下,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通过鼓励创新工作,为其提供更多的便利,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处罚工作。在监管时,政府除了要把好监管力度,还必须做到有所为与不为,这样才能保障创新、监管良性循环、正常发展。从监管法规来看:必须提高法规监管的前瞻性。在制定法规时,必须考虑兼容性、公开性,整合金融监管的具体要求与利益,为其提供一定的空间,引导金融业从传统的产品创新想经营机制、产权制度、组织体系以及市场创新上发展。对于银行中的“球”现象,通过规避业务,尽快完善各项法规。

4.2加强自我风险管控为了更好地推进金融发展,对于金融创新中利弊,我们必须做好思想准备工作,通过分析产品创新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观念和意识。对于金融机构复杂化、多样化的形式,必须制定可行、有效的防范制度,并且整合自身特点,制定出一整套的评估体系,对其进行度量。在创新产品推出时,除了要遵循决策谨慎的原则,还应该避免急于求成和盲目从事造成的危害。

4.3加强国际合作,做好防火墙建设在金融自由和经济全球化的当下,如果一个国家仅仅依靠宏观管理体系,很难应付各种金融风险,还需要国家在遏制、防范金融风险上加强国际合作。具体如:和国外政府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参与到国际监管组织中,最后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作为微观主体,金融服务具有专业突出、主营优势等特征,从创新制度来看:激励和监管制度最为重要,所以政府必须关注周期性风险,从创新路径上做好防火墙工作。

金融管理论文(篇3)

Abstract:TheChinesefinanceopensoutwardcompletelyalready,winningthebankofforeigncapitalandlaunchingtheoverallcooperationandcompetitionswiththeforeigncapitalbank,financialindustrymustfinancialcreativestrengthofenlargement.Thecurrentfinancialinnovationpresentsanewtrendandcharacteristicses:theliberalismthatfinancetakechargeofandinternationalization,financialbusinessdiversification,thefinancetradestheelectronicalandfinancialproductcomplication,financeservicecharacteristicandthefinancinginstitutionturnwithquality.Creativeinthefinanceatthesametime,alsoproducedthelatelyfinancialrisk,tostrengthenthemanagementtothefinancialrisk,guaranteethefinancestability,promotethefinancecreative,raiseinternationalcompetitionabilityoftheChinesefinancialindustry.

Keywords:financecreative;financialrisk;financialriskofmanagement

一前言

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金融自由化改革浪潮和金融创新的实践,特别是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以及金融市场国际化的形成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金融创新在世界范围内正形成一股世界性的强大浪潮,冲击着各国传统的金融制度和金融业务,给世界金融业的发展与改革经营与管理带来了极为深刻的影响,与此同时,金融创新也被人们赋予了越来越丰富的内涵而中国的金融创新是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金融体制改革而开始的,在金融不断突破传统旧体制,不断推进金融市场化,促进金融发展的改革过程中,每一步都离不开金融的创新,所以,中国金融改革的过程实际是一个金融不断创新的过程

在过去十年中,中国金融改革取得了一系列的显著进展:一是汇率并轨,实现人民币经营项目的可兑换,并不断采取更宽松和更对称的资本管制措施;二是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情况不断好转,目前已经进入相对良性的稳健状态;三是金融机构改制取得突破性进展,中资银行的治理结构在加速完善之中;四是资本市场经历各种波折,重新步入健康发展轨道;五是伴随中国加入WTO承诺的到位,中国金融体系将全面对外开放,中国金融体系日益融入全球金融体系以上改革成绩的取得毫无疑问是伴随着一系列的金融创新成果的情况下取得的,但是,在这些成果背后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金融风险,如汇率机制改革后的今天稍有不慎就会可能带来灾难性的金融危机,股权分置改革同样也面临着潜在的风险所以说,金融创新的过程虽然规避了风险,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这是不能忽视的

特别是在2006年12月11日,随着中国加入WTO五周年后,金融业全面开放的形势下,这意味着中国将更加融入全球化的金融市场,中国经济金融将全面融入世界经济金融体系,中资银行将与外资银行展开全面的合作与竞争,外资银行将给中资银行带来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市场竞争将日益加剧加入WTO对中国金融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创新对于政府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者以及个人投资者来说有着更重大的意义

二当前中国金融创新活动的特点

创新,通俗地讲就是创造与更新,过去没有的东西被创造出来,过去已有的东西被不断的更新和完善广义的金融创新就是为了提高和改善金融资源分配效率,将金融领域内部的各种要素进行重新组合和创造性的变革所创造和引进的新事物,主要是指新的金融制度金融体制金融产品金融技术金融管理金融业务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创新和变革狭义的金融创新主要是指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等业务创新,包括:表外业务,主要是金融衍生交易;技术风险性较强的业务,主要是电子银行和银行卡,以及理财业务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业务活动

当前中国金融业已全面对外开放,金融业加大了金融创新的力度,创新业务发展迅速,金融创新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

第一,金融监管的自由化与国际化由于金融创新,使当前的全球金融监管出现自由化倾向,同样由于金融创新,金融风险在不断加大,各国政府的金融监管更注重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加快了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外资金融机构广泛介入我国金融市场,将直接带来创新业务,由此带来竞争的加剧也将迫使国内金融机构加快创新步伐同时,受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的影响,我国金融管制必将趋于放松,宽松的外部环境也将推进金融创新的发展毋庸置疑,在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国金融创新将进入一个发展高潮期,并将成为推动我国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金融业务多元化随着2006年金融产品创新的开展以及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主要表现为银证银保等业务领域的交叉销售,混业经营的潮流已经显现出来当前世界各国金融业普遍呈现出业务多元化的趋势据统计,全球有50多个国家允许银行经营证券业务,30多个国家允许银行经营保险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通过组建金融集团设立基金公司以及探索设立保险公司,尝试着银行资金的跨业流动从2006年以来,工农中建交5家银行相继提出了设立保险公司的意向2005年,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开展了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开发银行已经发行了100亿元以公司贷款为支持资产的证券化债券;建行发行了30.16亿元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支持资产的证券化债券银行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稳健探索跨业经营,拓展了业务领域,增强了资金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探索开展多层面多形式的综合经营已成为许多银行的发展需求

第三,金融活动国际化当前,我国外汇储备已超过1万亿美元,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也高达16.66万亿元由于国内投资渠道相对狭窄,同时面临流动性过剩且人民币资本项目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如何为巨额的外汇储备和居民储蓄存款寻求投资机会以分散风险,是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一个难点在这种情况下,中资银行开展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引导国内资金投向国外安全稳定的金融产品截至目前已有8家中资商业银行5家外资银行内地分行获准开办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这使我国资本进入了国际市场,优化了中资银行的业务结构,同时,还锻炼了队伍积累了境外投资经验随着我国银行业全面融入国际金融体系,资本的跨境流动必将更加活跃

第四,金融交易电子化现代金融具有时效性和迅捷性的特点,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开发高效安全稳定的电子金融服务平台目前,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电子银行和银行卡业务迅猛发展,我国几乎所有大中型商业银行都开办了电子银行业务,2005年交易额达到了100万亿元,已初步形成了以互联网电话和手机为渠道,包含信息查询支付结算和投资交易等多种功能,覆盖企业个人用户的电子银行网络银行卡作为方便快捷的支付结算工具,受到金融消费者的青睐银行卡的发卡量成倍增长,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卡量已经超过10亿张,信用卡在这几年也快速增加,已达5000万张金融服务电子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不仅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便利信息交流与资金融通,更将为金融领域的技术创新注入新的活力

第五,金融产品复杂化为了规避自身风险以及满足客户投资与避险需求,商业银行开展了自营和代客的衍生品交易业务目前,已有62家中外资银行获得了衍生品交易资格,2005年,我国主要商业银行衍生产品交易额达到了14万亿元近年来,商业银行不断推出形式多样的衍生产品,不仅包括期权期货和掉期等衍生品工具,还推出了与利率汇率商品价格和股票指数挂钩的结构性票据,以及其他复合型金融工具这些产品的推出,提升了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但是,由于产品结构日益复杂,潜在风险也不断增大,这就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价和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六,金融服务个性化改革开放28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实现了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2006年,GDP高达20万亿元,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突破1万元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了个人财富积累,为商业银行开展财富管理提供了广阔空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开始提供针对特定客户“量身定做”的财务规划投资分析和私人银行等个性化服务可见,金融个性化服务将成为未来金融创新的重要内容

第七,金融机构同质化由于金融机构在业务形式和组织机构上的不断创新,使得银行与保险信托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界限逐渐变得越来越不清楚,各国的金融机构正由分业经营向综合化方向发展

三金融创新活动中金融风险的表现

金融创新具有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的功能,例如,衍生金融工具的创新以及当前正在实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化就是为了更好的规避风险的需要,提高资本的运营效率但是,金融创新却无法消除整体风险,而只是分散和转移了个别风险,所以,金融创新只是在微观上降低了风险,在宏观上却是将风险从风险回避者转移给风险偏好者,以新的方式重新组合,金融体系的总体风险并未因此而减少而且在当前的金融创新活动中还产生了新的金融风险,以前的金融风险还是初级的幼稚的,但是,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的风险会是集成的相互作用的更加复杂的风险具体表现为:

第一,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业的系统风险金融创新之后,各机构间交往越来越密切,形成了以资金联系为基础的伙伴关系,表现出很强的相关性这样,任何一个部门出现问题都将迅速波及其伙伴,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1997年,从泰国开始的金融风暴迅速席卷东南亚国家,连日本韩国也未能幸免于难,这充分显示了“伙伴风险”巨大的危害同时,大规模的金融电子创新,在提高金融活动效率的同时,也伴生出新型的电子风险,如计算机病毒电子犯罪网络安全问题等电子风险具有明显的系统性特征,随着金融电子化的推进不断增加,这种新型的风险具有巨大的破坏力最后,在当代金融创新中,一大批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的新型金融工具和金融交易应运而生,如股票指数交易期权期货交易等衍生工具的虚拟性特性使金融市场成为一个充满不确定的市场根据现资理论,衍生市场其价格的高低往往取决于投资者对未来价格的预期当一种金融产品价格发生波动时,价格越是上涨,越是有人由于价格上涨的预期而入市投机,从而产生所谓的“羊群”效应,出现虚拟资本市场价格数倍数十倍于原生资本市场价格而膨胀的现象这种泡沫膨胀和过度投机造成金融资产价格失真,一旦消肿必然导致价格狂跌,引起金融动荡,增大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也是金融危机发生的直接诱因

第二,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业的表外风险即没有在资金平衡表中得到反映而又可能转化为银行真实负债的业务或交易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随着表外业务的开展及规模的增大,金融企业的表外风险随时都可能转化成真实风险金融创新中涌现出诸多新型表外业务,如贷款承诺借款担保备用信用证等这些经营项目都不表现在资产负债表内,业务发生时银行并无资金外借,但银行承担了潜在风险,这些潜在风险一旦转变为现实风险,将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所以,表外业务的风险也成为金融机构风险的主要来源

第三,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业的脆弱性金融市场国际化和自由化进程加深后,外资可能大量流入该国银行体系,促使银行资产负债规模快速扩张,尤其是银行的对外负债增长更为显著在一些国家,以银行对外负债形式流入的资金绝大多数投资于国内市场,导致银行体系外币净负债上升特别是当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时,大规模资本流入使银行的流动性出现大幅度摆动,银行贷款膨胀和收缩时期交替出现,引起影响全局的风险,甚至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大幅度上升

第四,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业的经营风险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同质化,加剧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银行传统的存贷利差缩小激烈的竞争迫使各金融机构不得不从事高风险的业务,这又导致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增加,信用等级下降近年来,国际上发生的大银行倒闭事件无不与金融创新有关

第五,金融创新为金融投机活动提供了新的手段金融创新是一柄“双刃剑”,既增强了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提供了新的金融产品,由此也为更大的投机创造了可能性比如,我国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虽然为股市良性发展有了促进作用,但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机手段,如果运用不当也有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风险

四加强金融风险管理,促进当前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在给金融业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使金融业面临一些新的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要提升风险识别与管理能力,特别要注重防范创新过程中新的风险,保证金融稳定,提高中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具体措施为:

第一,加强政府部门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一国政府为保证宏观经济平稳有序进行,实现宏观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金融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一定程序,对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实行检查组织协调的过程按照国际惯例,从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市场退出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性监管中国金融业已全面对外开放,中资银行要尽快提升市场竞争力,那么就要加大金融创新的力度,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创新,有效地规范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提高风险监管水平同时,还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一系列法规和部门规章,创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对于目前正处于成长阶段的金融创新活动,应在控制好风险的前提下简化准入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基本原则应该是“区分风险,允许探索,加强协调,逐步理顺”要区分不同新产品的风险状况,鼓励商业银行探索新业务,开发新领域,给予他们试验的机会监管部门的风险监管要体现到新业务开展的具体流程中去,通过不断的沟通与协调,揭示业务风险,及时纠偏和纠错,促进新业务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如果创新业务尚未出现就将其扼杀,就永远不会有创新的存在;没有创新的出现也就无法发展和探索新的监管思路和方法,无法总结相关的经验和教训,也就没有更高的目标引导我们去学习和提高

第二,加强银行业市场风险管理控制能力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市场风险正日益成为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现阶段,我国银行业衍生产品风险定价能力还不高,风险转移和对冲手段还较少,大部分银行缺乏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模型,具有现代金融工程知识的专门人才更是凤毛麟角特别是面对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风险的管理意识及经验更是缺乏因此,如何提高市场风险管控能力是摆在监管部门和银行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加强信息技术风险管理随着我国银行业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信息技术在银行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信息科技手段的安全性可靠性有效性直接关系到银行业的安全稳定和健康发展在此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目前,许多创新业务和产品都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如电子银行和银行卡业务应该说,目前在电子银行和银行卡业务上,信息技术风险防范工作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是,信息技术风险的防范绝不仅仅局限于特定的业务部门,而是涉及到科技服务部门科技风险管理部门科技风险审计部门以及任何信息数据使用部门所以,银行要像重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那样重视信息技术风险

第四,加强金融业的国际间合作在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中,一国控制金融风险已经显得势单力薄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和金融衍生业务的开展,必须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比如,我国可以与国外金融衍生交易自律组织签订关于金融衍生市场信息互享的谅解备忘录,或者与国外政府签订相关合作监管的协议,还可以参与国际监管组织并且参照其标准制定我国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相关规则,从而达到全面有效监管的目的

第五,加强银行业的内部治理首先,建立由董事会高层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组成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要有健全的组织结构恰当的职责分离,明确划分机构内部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起对业务经营活动计划执行和控制的适当机构,在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间设定明确的辖属和报告关系,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审批制度,对越权行为予以严厉处罚;通过机构的各个有机组成部分实现内部控制,督促稳健的经营方针的贯彻实施其次,要加强内部信息的透明度,强化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外界的监督通过建立独立的会计及核算体系,对所有的业务活动进行及时完整准确的记录,会计报表一经生成,不得更改;杜绝信息独占,任何会计统计信息都应做到分层共有,并在不损害商业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公开

第六,加强银行业资产的管理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良贷款率一直居高不下,已成为中国金融风险的代名词这几年通过清收剥离盘活核呆等各种办法,不良贷款率由以前的50%已降至今天的不足10%,为中资银行和国际接轨奠定了基础,为金融创新的更好进行创造了条件2007年,随着农行股改上市即将完成,四大商业银行即将全部完成股改上市,银行的公司治理又上一个台阶,将为推动金融业务创新提供体制制度保障

总之,金融创新在中国还是新生事物,它的成长需要商业银行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共同推动银行是金融创新的主体,对创新活动及其风险承担第一责任,银行要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包括建立争议处理的解决机制;投资者在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同时,也要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承担决策风险;监管机构要履行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职责,督促商业银行向金融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保护金融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完善法律法规;另外,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还共同承担对投资者教育的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增进投资者对金融产品,尤其是对创新产品收益和风险状况的了解,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

参考文献:

[1]何小锋,黄嵩.投资银行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金融管理论文(篇4)

银行主要面临以下几种风险:

(1)信用风险:即交易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

(2)市场风险:是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动,银行的表内和表外头寸所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

(3)利率风险:指银行的财务状况在利率出现不利的波动时所面对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指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即当银行流动性不足时,它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了其盈利水平的情况;

(5)操作风险:主要在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

(6)法律风险:包括因不完善、不正确的法律意见、文件而造成同预计情况相比资产价值下降或负债加大的风险;

(7)声誉风险:该风险产生于操作上的失误、违反有关法规和其他问题。

银行不能不发放信贷,可是,只要资金出了银行的大门就有收不回来的风险。从理论上来讲,绝对避免坏帐是不可能的。坏帐是银行经营的风险成本。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应当用自身的利润来冲销坏帐损失。只要银行能够保持资金的流动性,资金流通链就不会出现什么大麻烦。可是,如果银行的呆帐、坏帐越来越多,甚至资不抵债,总有一天这个问题会被揭露出来。一旦有一家银行失去了资金流动性,就会导发金融危机。

由于信息不对称,在这家银行储蓄的老百姓往往最后得到消息。当老百姓得知他们的血汗钱有可能被银行给赔掉了,他们的反应非常简单干脆:尽快把自己的钱取回来。由于任何银行都必然把相当一部分资金发放中期或长期贷款。没有一家银行能够立即全部返回所吸收的存款。如果众多的储户一涌而上挤兑,马上就把这家银行搞垮了。银行关门势必拖跨许多相关的企业。由于银行之间存在着各种业务联系,一家银行出现的挤兑风潮很快就会影响到其他金融机构。结果,金融风暴的冲击一波连着一波,最终酿成一场社会风暴。

由于存在金融市场失灵的可能,一旦某个金融机构出现危机,即使政府出面干预也未必能够挽救这个机构破产(例如英国的巴林银行)。当大规模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即使国际力量联合起来也未必能够制止危机的蔓延(例如墨西哥和东南亚的金融危机)。由于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常复杂,一家金融机构出现的危机会牵连到其他金融机构,例如,1974年英国由于房地产景气消失而出现银行业危机。日本在90年代由于泡沫经济崩溃而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危机。一家金融机构出现危机会损害公众对整个金融体制的信心,发生挤兑。例如,墨西哥和泰国金融危机。这种负的外部性在区域金融危机中表现得非常严重。[2]

银行业务的本质决定了它需要承担各种类型的风险,因此了解这些风险并确保银行能妥善地计量和管理风险是银行监管的重头戏。

(二)金融监管的目的

银行的风险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要比其他产业部门高得多。银行的自有资金在其全部资产中只占很小的一个比重。当银行放贷、投资的时候,主要是在拿别人的钱做生意。按照国际标准,银行的自有资金应当不少于8%。也就是说,银行中92%营运资金都来自于存款和借入资金。如果银行的坏帐超过了资本金,以后再赔钱的话实际上是在亏损别人的钱。因此,一旦储户知道银行坏帐很高,为了保护自己的产权,他们势必会尽快提出自己的存款。如果大量客户挤提存款,将使银行迅速丧失资金流动性。

一般企业亏损倒闭只不过影响与这个企业相关的员工,可是,银行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到相当多的民众,甚至破坏社会稳定。危机蔓延的程度在金融服务领域的不同部门是有差异的,但以银行领域最为严重,这一点已经得到公认。Fama认为,如果单单从事资产管理,货币兑换和支付的话,根本不需要对银行业进行大规模的监管。但是,由于银行还进行着把非流动资产转化成流动负债,通过监督贷款和信号传递来降低交易成本,所以对银行业监管是完全必要的。否则,金融市场失灵可能会让银行面临恐慌性挤兑。[3]为了平息动荡,中央银行不得不扮演最终支付者的角色,动用国库来稳定局势。一家或者几家银行的失误所造成的损失最后势必要全体纳税人来负担,这不仅不公平,而且也非常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进步。因此应当防患于未然,严格实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

(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制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

(3)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

(4)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

(5)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

(6)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帐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许多文献一致认为,金融监管可以通过解决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问题从而提高社会福利。因此,为了保护民众的利益一定要对金融机构实行比其他企业更为严格的监督管理。

美国联邦储备法明确规定,美国的银行监管制度的目标是:维持公众对一个安全、完善和稳定的银行系统的信心;为建立一个有效的和有竞争的银行系统服务;保护消费者;允许银行体系适应经济的变化而变化。

《日本国普通银行法》规定金融监管是以银行业务的公正性为前提,以维护信用确保存款人的权益,谋求金融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为银行业务的健全而妥善地运营,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为目的。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规定金融监管的目的是:在政府一般经济政策范围内促进货币稳定及信用,有助于经济成长。在金融管理局认为公共利益所必要时可随时对金融机构提供咨询或对该金融机构提供建议,并要为确保该要求或建议的效力发出指示。

比较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可见,美国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目标比较具体,切实。美国金融监管强调对存款者的保护,稳定金融体系,维护有效的金融体系内的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如果从条文上来讲,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基本上都差不多,关键问题在于能不能保证所规定的监管目标顺利达成。

(三)及时关闭资不抵债的银行是保证金融体制稳定的一个重要条件

及时关闭那些资不抵债的银行是保证金融体制稳定的一个重要条件。及时关闭资不抵债的银行的主要理由如下:

(1)银行是一种特殊的企业。银行危机具有一般企业危机所不具有的蔓延性或传染性,如果某一家银行发生信用危机,出现挤兑,储蓄者会同时怀疑其他银行的信誉,有可能导致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崩溃,造成整个金融体制的大混乱。

(2)商业银行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的货币供给。大量资不抵债银行的存在是货币流通体系的一大隐患,因为一旦商业银行信用危机蔓延,部分准备金制度下的倍数放大效应将使得大量货币突然退出流通,甚至可能引发经济萧条。

(3)及时关闭资不抵债银行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向现有银行发出信号:政府的确把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对待,从而可以有效避免由于政府隐性补贴导致的呆坏帐进一步积累,有利于银行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效率。

(4)只有及时关闭资不抵债的银行才能维系储蓄者对整个银行系统的信心。

银行的自有资本代表了银行股东的金融权益。它可以用来缓冲可能出现的损失。应当以现有风险为基础来计算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经营必然会遭遇到各种风险。如果发放的贷款不能收回,那么就难免出现资产损失。银行应当用日常的收益进行抵付。如果日常收益还不能支付资产损失,那么就必须动用银行自有资产。如果银行的损失超过了自有资本总量,那么就会损害存款人的利益。因此,不能允许银行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

在银行监管过程中,最怕的就是银行的经理们说假话。由于种种原因,明明他们放出的贷款已经不可能收回,成为坏帐,但是他们通过各种手法在银行帐目上做成正常。明明是已经资不抵债,在帐目上却看不出来,似乎一切正常。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银行自有资本10亿元,吸收存款100亿。税后营业收入3亿,坏帐1亿。那么扣掉坏帐损失,该银行的利润还有2亿。银行处于正常盈利状况。如果该银行的坏帐达到3亿,那么该银行就没有任何利润了。如果坏帐达到13亿,实际上,这家银行已经把它的本钱加上利润统统赔光了,那么这家银行就应当关门了。无论如何,也不应当把民众储蓄的资金也亏掉。假若金融监管机构发现银行的坏帐总额已经接近它们的自有资本,那么,及时让这家银行关门破产,不会对整个金融体制构成任何威胁。银行损失的是股东们的自有资本,储户的钱并没有损失。

怕就怕银行不说真话。通过造假帐,一直亏到20亿、30亿才被发现。就是叫这家银行破产,把它的经理都抓起来,它的自有资金只有10亿,赔光了之后还差几十个亿。怎么办?老百姓把他们的血汗钱放在银行里,如果不明不白地就不见了,当然不会答应。如果政府不出面解决问题,就难免影响局势安定。所以,一旦金融监管失误,最终还是要政府出面来收拾局面。所以,在金融学中,中央银行被称为“最后贷款者”。所以,及时搞清楚银行的坏帐状况是保持金融体系稳定的一个重要条件。

如果银行已经出现了较高的坏帐率,为了避免破产的命运,该银行的经理人员有可能掩盖真相。通常他们希望再争取一些时间,也许能够在今后的投资中赚取更高的利润来补上缺口。在这种情况下就象输了的赌徒一样,产生了一种激励,为了能够再赌一把,他们必然会产生报假帐的动机。同时,他们会更热衷于那些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如果赢了自然好,如果再输了,就要闯大祸了。

因此,必须提高金融机构运作的透明度,要求金融机构能够按照统一的会计准则,向监管当局报告真实数据。在亚洲金融风暴当中,韩国、日本的许多金融机构掩盖了大量不良资产,直到出现了严重的支付危机时监管当局才发现问题,但是已经无可挽救了。我国中央银行的知情权、金融机构报表的质量、统计制度等方面都不如韩国和日本。各类金融机构做假账、说假话的现象相当普遍。从表面看来国有银行的各项指标都不错,但是各级金融机构的谎言掩盖了系统性风险。幸亏我们的金融系统还有较高的资本流动性,否则危机随时可能爆发。

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就一定要对违规行为有非常清楚的惩罚措施。金融行业不仅需要准入准则,更需要退出准则。如果银行违反规则就要有人来出示黄牌警告,直到出示红牌,把违章的金融机构及时罚下。在足球比赛中,出示黄牌或红牌的都是一个裁判员。在金融监管体系中,负责出示黄牌的应当是信息非常灵通的民营的存款审计公司和存款保险公司,而最后出示红牌的应当是中央银行。若要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处理那些经营不当的银行必须要及时、果断。一旦银行资不抵债,立即清理出场。否则,越拖毛病越大。

(四)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多元化

金融监管的要害是信息的真实性。如果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够保持其独立性,那么在各级政府机构的干预下就很难保证在监管过程中取得真实信息。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的25条“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第一条原则强调:“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组织监管的每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且享有工作上的自和充分资源”。这是国际上有关监管机构独立性的权威表述。

依照现行法律,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其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须“在国务院领导下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杜绝各级地方和部门政府对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的干涉,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在实施银行监管时享有必要的独立性或摆脱政治方面的压力,中国人民银行已改变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在全国设立了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级分行,重点加强对辖区内金融业监管。

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中央银行一直在强调真实性监管。但是,很少有人相信各级银行的报表的真实性。其原因之一就是因为金融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因此,必须改进现有的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独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

因为金融监管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很复杂的工作,如果不是独立性很强的专门机构,就很难有效地承担和进行这种工作。

因为金融监管涉及社会各方面利益,如果监管机构没有独立性,其监管过程和目标易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干扰,那就很难做到公正、公平。

因为金融监管机构是政府系列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如果它不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其监管行为及其目标就难以摆脱政治上的干预和压力而单纯化,其监管对象即金融机构也很难按商业化原则经营。

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多元化。反腐倡廉的监察机制就是这样,除了纪律检查委员会之外,还要有反贪局、检察院等多种监督管理机构。单一的监管机制既不可靠,又缺乏效率。如果只有一个监管体系很容易出现信息渠道堵塞的问题。当前,风气甚坏,一旦负责监管的官员无能或者受贿,就很难取得准确的信息。不法奸商、贪官污吏们塞几个红包就“搞定”了。只有金融监管多元化才能够防范在金融监管领域出现行贿、受贿,从而保证金融信息的真实性。

同时,我们必须建立强制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等级,哪些信息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哪些信息必须向公众报告,从而保证金融监管当局和民众的知情权。

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竭力避免单一的金融监管渠道。美国金融监管系统内属于联邦政府一级的机构有四家: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储蓄机构监理室。克林顿政府为了精简机构,在1993年计划成立一个新的“联邦银行委员会”以取代四家监管机构的功能。按照这个计划,联邦储备银行将只负责货币政策,不再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坚决反对这一合并,他的理由并不复杂,“单一机构的设立将使权力过分集中,容易出现失误。”直到今天,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仍然是多头分立,互相监督。由此可见,即使在美国这样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金融监管也不能只依靠单一途径。由此可见,多元化监管是取得准确信息、维护金融秩序的必要条件。

(五)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上的主要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毛病有:监管方式单一,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缺乏监管的激励机制,由于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监管力度不够。

第一,目前,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尽管负责监管的人数不少,各种监管制度和规定的条文也很清楚,但是,由于监管渠道单一必然带来信息不畅通的弊病,监管效果并不理想。

第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不仅承担着金融监管的任务还负责执行货币政策。在中央银行的宗旨上把促进经济发展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央银行的多重目标常常相互冲突,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目标相混淆。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中央银行监管部门受到各级政府的干预,在多重目标中举措不定,缺乏独立执行监管政策的条件。

第三,靠什么激励机制来实行有效的监管呢?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在许多情况下,它们说假话的成本很低,说真话的代价却很高。在当前说假话成风的环境中,法不治众,央行监管局以及下属的各分行、支行监管处的人为什么要在监管过程中得罪人呢?

金融管理论文(篇5)

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与其所处经济金融形势密切相关,其脉络更是体现了各经济学派在不同时期的统治地位。本文从各经济学派所论述的金融监管理论出发,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的特点,综合经典和前沿的学术思想,对金融监管理论进行归纳与评述。

自由主义经济学派与金融监管理论

(一)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金融监管理论

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是应运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来临而诞生的。它们认为资本主义是一个理想的社会,“自由放任和国家不干预经济生活是最好的政策”(高鸿业,2002);坚信“看不见的手”的力量与市场机制的完美。

随着金本位制度逐渐崩溃所导致的货币流通混乱,当“建立中央银行以统一货币的发行和解决银行挤提的问题”成为讨论的焦点时,要不要金融监管引发了各经济学派的争论。对此,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提出“真实票据”理论,认为“只要银行主要投资于体现实际生产的短期商业票据,就不会引发通货问题”,也不会出现“银行挤提”等问题。

“看不见的手”和“真实票据”理论虽然与现代意义的金融监管理论有较大的差距,但在当时背景下,其与“通货学派”在实施货币管理和防止银行挤提等问题上的争论是当时金融监管理论关注的重点。据此,我们有理由认为,“看不见的手”和“真实票据”理论构成了早期自律型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然而,随着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大萧条的到来,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真实票据理论和货币中性理论在争论中衰落和终结。但“看不见的手”的经典理论仍然影响着后来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而有效市场假设(EMH)和自由银行制度就是其中的代表。

有效市场假设是现代金融理论的核心命题和主流金融理论的奠基石,它体现了经济学家们一直梦寐以求的完全竞争的均衡思想。有效市场假设理论依赖于以下基本假设:一是市场参与者是理性的,他们总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二是即使出现了非理性的情况,但这种非理性也会由于市场的随机性而相互抵消;三是即使这种非理性不能抵消,但由于金融市场的价格波动是随机和独立的,因而必然是短暂和微小的(Fama, EugeneF.,1970;兹维・博迪,罗伯特・C・莫顿,2000)。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有效市场假设”实际上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在金融市场的延伸,与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可谓一脉相承。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只有金融市场是自由竞争的,那么金融监管的目标就可以通过市场自动调节来实现。

奥地利学派的哈耶克是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代表人物之一,但就其金融监管理论“自由银行制度”而言,其核心观念是强调市场的作用,认为只有自由市场才能做出最佳决策,政府监管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进而出现货币危机和银行体系的低效率。按照其逻辑,没有必要进行金融监管,甚至于各国中央银行都可以撤销。这与“看不见的手”、“有效市场假设”的理论逻辑是基本一致的。因此,哈耶克的“自由银行制度”可以视为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自律型金融监管理论的后续发展。

(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金融监管理论

新自由主义兴于20 世纪70 年代的“滞胀”。“滞胀”一方面宣告了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派经济理论的破产,另一方面也促成了以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和货币主义、供给学派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和思想的复兴。

在金融监管理论方面,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金融自由化理论主张解除对金融机构在利率水平、业务范围和经营的地域选择等方面的种种限制,放松对金融机构的过度严格管制,恢复金融业的竞争,以提高金融业的活力和效率。金融自由化理论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与实践均形成较大影响。

麦金农和肖从金融压抑现象总结出经济发展与金融发展的关系:经济发展是金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而金融发展则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手段。由此,他们进一步提出,在建立银行准入机制和保障金融业自由竞争的前提下,金融自由化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实现利率市场化和减少政府对金融的干预,能促进“金融深化”。至此麦金农和肖形成了系统的“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并由此提出了系统的金融改革和金融深化的基本模式。

随着金融自由化理论在拉美国家实践的失败,麦金农对“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于1991年出版了《经济自由化的顺序―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金融控制》,提出对实行经济市场化而言客观上存在一个最优次序问题,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外汇政策如何排次序是极其重要的。在该书中麦金农对政府干预进行了妥协,提出转轨国家政府的职能―“金融控制”理论,即发展中国家在进行金融自由化改革应适当控制节奏, 循序渐进。

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标志着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政策主张和思潮的全面衰落与终结。这是由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鼓吹放松金融管制,但并未过多强调金融创新。虽然放松金融监管,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卷入金融创新的浪潮;但是,更多的金融创新是在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追求高额利益的驱动下进行的。二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复兴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没有否定市场固有的缺陷,也没有对政府的金融监管进行全面否认与摒弃,而是要求政府金融监管的范围、手段和方式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调整。

凯恩斯经济学派与金融监管理论

凯恩斯经济学派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全球大危机。全球大危机的爆发极大的冲击了资本主义的经济体系和金融体系,由于重视财政政策和主张国家干预,凯恩斯主义成为当时的主流经济学。在凯恩斯经济理论的指导下,金融监管理论研究以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弥补金融市场的不完全为目标,从而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凯恩斯经济学派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是市场失灵和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前者从政府干预和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出发,论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金融监管的负外部性理论、公共利益说和自由竞争悖论等理论;后者则从金融体系的内在属性出发,形成了系统性的金融脆弱性理论。

(一)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市场失灵的原因主要包括公共产品、垄断、外部影响和非对称信息。从金融监管角度来看,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在金融业同样存在,因此形成了负外部性监管理论、公共利益说等金融监管理论。

1.负外部性金融监管理论。外部效应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者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效益、外部经济性或正外部性;有害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成本、外部不经济性或负的外部性。金融体系对经济既可能产生正外部性,也可能产生负外部性。当金融行为中的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时,就产生金融正外部性;当金融行为中的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时,就产生金融负外部性(吴竞择,2003)。金融机构的负外部性效应是指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及其连锁反应将通过货币信用紧缩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从金融监管角度来看,由于金融机构的负外部性导致金融市场失灵,政府不能放任金融机构自由竞争和完全依赖自律管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正是各国金融监管放松下金融机构的过度金融创新所导致的。

2.公共利益说。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很难将某个人排除在公共产品所带来的好处之外)和非竞争性(多增加一个享用这种产品的人的边际成本为零),而稳定、有效和公平的金融体系无疑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但是,公共产品的“搭便车”问题,银行挤提传染性问题以及系统性风险问题,将有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的失灵,引发金融风险并导致金融危机。因此,政府通过金融监管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通过防范市场失灵来提高银行运营的效率,以增进社会福利;二是降低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来保持金融体系这一公共产品的稳定,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确保经济发展的稳定,这就形成了公共利益说中要求政府进行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3.自由竞争悖论。自由竞争悖论是从市场垄断和自由竞争的角度来阐述金融监管的两难困境,即金融业的高度垄断会在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方面带来损失,并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这就需要政府通过监管消除垄断,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高度激烈的自由竞争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危及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自由竞争悖论提出的真正意义在于跳出了早期金融监管理论所争论的“要不要监管”问题,而关注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及效率问题。

(二)金融脆弱性理论

金融机构脆弱性的具体表现包括:短借长贷和部分准备金制度导致了金融机构内在的非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主要是金融资产而不是实物资产、主要是金融负债而不是资产净值,这在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的网络;存款合同的等值和流动性形成了在萧条时期提取存款的激励(D.W Diamond,P.H Dybvig,1983)。金融系统的脆弱性使得政府监管具有极端的必要性,因为只有政府的干预才能防止或挽救金融系统的严重危机。

关于金融脆弱性理论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马克思(K.Marx,1894),他首先提出了“银行体系内在脆弱性假说”;美国经济学家凡勃伦(T.Veblan,1904)从经济周期角度来分析金融脆弱性;欧文・费雪(Irving.Fisher,1933)提出“债务―通货紧缩”理论(The Debt-Deflation Theory,DDT),从经济周期的角度来解释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1936)在奈特“不确定性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认为未来是无法预知的,并且人们的预期也有可能发生很大变化,这种预期与投资形成的不稳定关系会影响金融市场的发展;金德尔伯格(C.Kindleberger)(1978,1994)从经济周期长波理论来解释信贷市场的脆弱性,并首先引入了国际金融监管和经济人的非理等。

但金融脆弱性理论的系统性研究源于美国经济学家海曼・明斯基(Hyman.P.Minsky)。在“滞涨”和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由于凯恩斯经济理论在解释经济危机的乏力,明斯基从金融体系自身出发,于1982年在《金融体系内在脆弱性假说》一书中系统阐述了“金融脆弱性假说”,认为银行的高负债经营是金融脆弱性的主要原因。

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假说引发了诸多经济学家对金融脆弱性研究。Diamond和Dybvig(1983)提出了著名的D-D模型,认为存款者流动性要求的不确定性以及银行资产较之负债更缺乏流动性的矛盾是金融脆弱性的主要原因,由此提出了政府部门应提供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人机制;克瑞格(J.A.Kregel,1997)的“安全边界说”认为银行家运用了不恰当的评估方法是信贷市场脆弱性的主要原因。

政治经济学派与金融监管理论

20世纪70年代的“滞胀”极大的影响了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除上文所述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金融自由化理论、凯恩斯经济学派的金融脆弱性理论外,政治经济学派从质疑政府监管能力、监管水平的角度建立了政府掠夺论、特殊利益论和多元利益论,即金融监管的私人利益说理论。而其后的管制失灵理论(包括管制供求论、管制寻租论、管制俘获论和管制成本论等)可视为政治经济学派金融监管理论的后续发展。

(一)私人利益说

1.政府掠夺理论。政府掠夺理论(Roe,1990、1996)认为任何管制和监管都是由政府推行的,都是政治家一手策划的。因此,政府和政治家的行为模式是了解银行业管制出现的关键,政府和政治家并非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是社会利益的代表,他们有自己的利益和自己的效用函数,并且与社会利益有着很大的差异,也就是说政府行为很可能具有严重的“内部性”特征。政府进行金融监管的目标并不是或者不仅仅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政府掠夺理论最早提出了对传统金融监管必要性理论的质疑,认为金融监管的直接目标不是“公共利益说”和“金融脆弱性”理论所宣称的那样控制各种市场失灵、控制物价水平和投资水平、为经济增长打下宏观经济基础、保护存款者的利益、防止各种金融风险的传染,以及保证金融体系的健康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优等,而是自身收益(政治收益和经济收益)的最大化。

2.特殊利益理论和多元利益理论。特殊利益理论和多元利益理论(佩茨曼,1976)是在政府掠夺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他认为政府是由许多政党和利益集团组成的,金融监管是利益集团通过政治斗争而形成决策的产物。

私人利益说从政治经济学视角重新审视了金融监管产生的原因,与经典经济学派的金融监管理论比较,其特点在于通过将政治纳入金融监管制度的分析,可以从动态的角度把握这些工具和制度演变的动力机制以及产生的政治过程;另一方面,也开创了金融监管研究的新视角,为以后的金融监管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管制失灵理论

1.管制供求理论。私人利益说理论认为金融监管是一种产品,一种借助政府的强制力量来向特定的个人或集团提供利益的产品。因此,金融监管同样也受到供求规律的支配,而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与制度安排是供给与需求两种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

Stigler(1971)首先从供求角度来分析金融监管的相关因素。在需求方面,金融领域存在市场准入、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限制等;在供给方面,政府部门提供一种管制存在着成本。正如其在《经济管制理论》一文中所指出的:管制或许正是一个产业所积极寻求的东西。它通常是该产业自己争取来的,它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受管制产业利益服务的;管制只不过是财富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转移而已(Stigler G.J,1971)。

因此,一个政党在决定是否支持某项监管活动时,首先考虑的往往是这一行动是否有助于自己当选或再当选。因此,需求管制的产业“必须支付两项政党所需要的东西:选票和资源”。此外,波斯纳(Posner)等对该理论做了进一步完善,指出行业监管并没有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了为被监管集团的利益和损害消费者利益上。监管在给被监管者带来一定的好处的同时,也增加了他们的成本。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金融监管的供给和需求难以计量,管制供求理论从某种意义上讲是难以实证的。

2.管制寻租理论。管制寻租理论是寻租理论在金融监管领域的适应性发展。寻租理论由克鲁格(Krueger,1974)提出,他将“那种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许权,从而损害他人利益,使自己获得大于租金收益的行为”定义为寻租,进而形成了寻租理论。管制寻租理论认为,政府管制加剧了市场中的寻租机会,产生了政府及其人的租金创造和抽租,使市场竞争更加不完全和不公平,所以,通过政府管制来纠正市场失灵是理想化的、不现实的,越是金融管制广泛的国家,寻租问题越普遍。寻租的结果是造成了不公平,在管制者获得利益的同时,降低了金融效率。因此,提高金融效率的直接、普遍、有效途径是放松金融管制,削弱金融管制中的金融寻租土壤。

3.管制俘获理论。管制俘获理论在政府掠夺理论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政府供给金融监管的后续结果:管制机构会逐渐被它所管制的行业所控制和主导;而被管制对象则利用它来给自己带来更高的收益。从逻辑上讲,任何管制措施在实施之初一般是有效的,但由于资本主义制度是由大企业或大资本家控制的,而作为资本主义制度的一部分,管制措施会随着时间的推离而被大企业或大资本家所俘获,从而为其带来更高的收益,这就是伯恩斯坦(Bernstein)的“管制机构生命周期理论”。

4.管制成本论。管制成本论认为,当贯彻实施管制条例过程中所耗费掉的资源成本有可能大于实现监管目标后的收益,或者运用机会成本的概念来判断管制过程中所耗费的资源原本可以有更好的、更合算的用途,以及能够带来更大的收益时,实施监管是不合算的。此外,过于严厉的金融监管会削弱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妨碍金融中介的创新,也会加大金融监管的成本。

后续的监管竞争理论、社会选择理论等只是私人利益说或管制失灵理论的后续发展,但从根本上讲,均未突破上述理论论述的范畴,而只是对上述理论某一方面的研究深化。

私人利益说和管制失灵理论是从监管者自身固有缺陷角度出发来研究对金融监管效果的负面影响。但这些理论没有完全否认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而只是要求放松金融监管。从各经济学派金融监管的理论来看,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脉络基本可以从“市场调节”、“市场失灵”和“管制失灵”的角度来理解,但局限性在于没有解决市场和管制双失灵并存下的金融市场问题。

信息经济学派与金融监管理论

凯恩斯经济学派从市场失灵角度提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理论,而市场失灵的原因之一为非对称信息,即信息的不对称性。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指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个体之间呈不均匀、不对称的分布状态,即有些人对关于某些事情的信息比另外一些人掌握得多一些。信息的不对称性理论研究始于美国经济学家阿克尔洛夫(Akerlof)以旧汽车市场交易模型为基础分析“逆向选择”,后来又衍生出道德风险理论和委托―理论。

在不确定性研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息经济学突破了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凯恩斯经济学派关于信息充分的假设前提,市场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所在。金融领域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如承保人与保险人、存款人与银行、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由此产生了阿克尔洛夫提出的“柠檬问题”,即金融市场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造成金融市场失灵。这就导致即使主观上愿意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也有可能随时因信息问题而陷入困境。然而,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往往又是金融机构难以承受的。因此,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就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金融体系中的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据此,信息经济学派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侧重于对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性、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研究,具体包括金融约束理论、金融中介理论等。

(一)金融约束理论

受东亚发展经验的启发,赫尔曼、穆多克、斯蒂格利茨(1997)和青木昌彦在信息经济学分析框架下提出了“金融约束”理论,他们认为: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会使金融机构随时因信息问题而陷入困境,而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往往使个人或经济单位难以承担,因此政府应该在金融监管方面采取措施来改进金融市场信息问题。“金融约束论”中所主张的金融监管与“金融抑制论”中所描述的政府监管有所不同,它强调政府通过一系列金融政策创造租金机会,租金为银行的持续运营创造了一个利润流,使银行有动力积极地监督企业,确保贷款得到最有效率的使用。

尽管“金融约束”理论肯定了政府监管在解决信息问题的能力和作用,但该理论的适用环境是要求有一个“仁慈、正义、理性”的政府。换言之,在一个缺乏民主法制、利益集团和政治势力过于强大的国家,“金融约束”理论被滥用、成为政府设租寻租工具的风险比较大。

(二)金融中介理论

金融中介理论以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为出发点,重点关注金融业自身的独特性对金融监管的要求和影响。金融中介理论包括著名的D-D模型和功能观的金融监管理论。

Diamond和Dybvig(1983)的“银行挤提模型”(即D-D模型)以及Calomiris和Gorton(1991)证明的“先到先取”原则,揭示了银行面对挤兑的两难选择:投资短期资产就不能实现其期限转换的功能;而持有长期资产就会面临流动性不足和破产的威胁。这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或由政府扮演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可以实现这个问题的“合理均衡”,挤兑就不会发生。它们的理论给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保持流动性的要求提供了理论依据,成为支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

Merton和Bodie(1993,1995,2000)提出的功能观的金融监管理论认为基于功能观点的金融体系比基于机构观点的金融体系更便于政府的监管。因此应该首先厘清金融的基本功能再进行相应的金融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监管者的专业能力,并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在信息上不对称的程度。功能观的金融监管理论为美国金融混业经营提供了最为有力的理论依据。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以取代《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功能观点的一大成就。1995年巴塞尔委员会在为银行设置全球性的证券资产组合的资本标准时采纳了功能观点。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一种理论模式,功能观的监管理论目前仍处于理论探寻阶段。

行为金融学和复杂学科与金融监管理论

在经济学理论中,行为金融学和复杂科学的产生背景完全不同,前者是心理学与金融学的交叉学科,后者是物理学在经济研究领域的应用。但是,两者对于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的基本理念有较多的相似或重合点,具体包括:市场参与者不是完全理性的;现实世界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导致经济系统的演化是非线性的;非理性和非线性有可能导致市场长期处于非均衡状态。这种非理性、非线性和非均衡的状态动摇了经典经济学一般均衡和有效市场的假设前提,这恰好动摇了传统金融监管理论的基础,质疑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但是,行为金融学和复杂学科在非理性、非线性和非均衡的市场条件下,进一步阐述了无论处于“正常”时期还是处于危机时期,金融监管都是必要的。

首先,非理性偏差导致的市场低效性无法通过市场自身来解决,因此政府的监管是必要的,它是提高市场有效性和公正性的保证(Robert A. Prentice,2005)。

其次,非理性和非均衡的金融市场具有内生的不稳定性,缺乏政府监管会引发系统风险。人类认知偏差引发的市场行为带有明显的规律性和系统性,它经常性地导致金融市场产生泡沫,这是行为金融学的非理性泡沫模型和羊群行为理论的明确观点。

最后,金融监管是拯救危机的必要手段。Shiller(2008)认为,金融危机爆发后,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受到威胁,心理传染容易引发严重的正反馈效应,使得金融危机迅速蔓延并波及实体经济,从而引发全面的经济危机。金融系统的非线性特征使得危机的演化速度非常快,演化方向难以预测,“在监管当局缺位的情况下,金融市场注定会崩溃”(索罗斯,2008)。因此,政府迅速有力的救助是必需的(Ott.,1991;Day,1994;Shiller,2008)。

总的来看,行为金融学和复杂学科提示了金融系统内在的非有效性和不稳定性,把研究视角从传统的“理性范式”向“行为范式”演变;从“机构的、动力性的研究方法”向“基于人的行为的、心理的研究方法”演变;从“线性”的向“非线性”的研究演变,这就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来考察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监管问题。但是,行为金融学和复杂学科关于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仍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解释框架;二是以心理学研究为基础,根据研究对象的特点对行为人的态度进行假设,这样的研究前提其合理性遭到质疑。

结论

第一,金融监管理论研究的发展历程,是金融监管理论相对于经济、金融危机的适应性调整,这种调整一方面突出显示了各经济学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处的地位,另一方面也客观反映了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较为薄弱,远落后于金融监管的实践。

第二,当前金融监管理论发展脉络,体现了“市场调节”、“市场失灵”和“监管失灵”的思想逻辑。金融监管理论研究,也从不同角度、不同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金融监管思路与方法。但是,如果分析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我们会发现当前的金融监管理论不能很好的解决市场、政府“双失灵”下的金融问题,这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三,信息经济学、行为金融学和复杂学科的金融监管理论,是在不确定性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它们突破了传统经济学关于理性经济人、信息充分等假设前提,因而更符合当前宏观经济运行的真实情况,也符合金融监管改革发展的方向,即通过制度设计与流程再造,来解决金融监管中存在的诸多信息不对称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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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5-0051-04

相对于其它金融理论的发展,金融监管(注:Goodhart等(1998)在其著作 “Financial Regulation: Why, How and Where now?”中对金融监管和金融管制作了区分。管制(regulation)是制定行为的特定规则,而监管(supervision)是更全面地观察金融机构行为。一般所指的金融监管包括了上述的管制、监管以及观察规则的执行情况这三个方面。)理论一直缺乏相对系统和完善的体系,截至目前也没有一个普遍认同的占主导地位的核心理论。从理论的演进来看,金融监管理论是建立在金融监管实践基础上的,它与经济和金融发展阶段和时代密切相关并滞后于金融发展。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之后,金融监管理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各种假说和流派相继出现,那时的理论倾向于政府直接管制,以金融体系安全为优先。70-80年代自由化思潮逐步形成并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倾向于效率优先以增强金融业竞争提高金融业活力和效率。而90年代以来危机的爆发,使理论重心又转向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的关系以管理金融活动与防范系统风险并存。本文对这些不同时期发展的金融监管理论进行梳理,并将这些理论分为三类:即偏重稳定型的金融监管理论;偏重效率型的金融监管理论;稳定与效率兼顾型的金融监管理论。最后,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一、偏重稳定型的金融监管理论

偏重稳定型的金融监管理论是以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为目标,倾向于政府直接管制的金融监管理论。这些理论对政府是否需要进行干预和监管做出了肯定的回答,它们以金融市场失灵为基础,从失灵的不同表现来阐释政府监管的必要性,认为金融监管是为了弥补金融市场自身的不足,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金融机构的破产及其连锁效应会通过货币信用紧缩破坏经济增长和发展。金融机构的财务杠杆又比一般企业高得多,由此也会导致金融机构和社会间的利益严重不对称,而市场自身又无法控制和解决。金融危机的传染性也说明了单个金融机构的危机会引起集体非理性,导致银行系统的崩溃。Diamond和Dybvig(1983)认为存款者为了获得流动性(也是银行的重要功能)而选择了银行而不是自己直接持有一定的资产,但是银行资产负债在时间和数量上的不匹配使银行面临风险,导致容易出现破坏经济发展的银行挤提,而防止挤提的合约就是政府为此设立的存款保险制度。[1]金融领域存在比其它经济领域更严重的负外部性。因此,需要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以限制金融体系的外部性影响,这为政府介入实行监管提供了理论基础。

金融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纯粹的市场行为会导致稳健金融业的供给不足,这也给政府介入金融监管提供了理论依据。激烈的自由竞争会导致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政府监管则可以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

二、偏重效率型的金融监管理论

随着自由主义思想在西方各国的兴起,金融自由化理论也逐渐发展,而且其影响日趋扩大,该理论的出现引起人们对金融监管理论进行新的思考,即政府的行为能否真正使金融监管有效?或者政府能否真正做好金融监管?这些金融监管理论主要受两种思想指导,一个是金融监管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而导致金融体系的低效率,这与金融自由化思想如出一辙;另一个就是政府并不一定能完全代表全民利益,政府也有自己的利益取向,其目标是不是公共利益最大化值得商榷。

1.经济监管理论

该理论认为监管是配置进入服务市场中的需求和供给,需求者是利益集团而供给者是政府和政党。监管给被监管者带来一定好处的同时也增加了被监管者的成本。斯蒂格勒在《经济管制的理论》一文中对政府介入管制的目的是不是真正从公共利益出发提出质疑,以管制的供求为分析基础,管制的需求是管制可以带来的利益,而管制的供给则是政府和政党的利益,最终的结果取决于供求双方的博弈。Becker和Stigler(1974)基于政府拥有充分信息、可以为社会整体的福利服务和完全信息者三个假设的基础上,认为私人不可能监管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Posner(1974)和Peltzman(1976)提出行业监管并没有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被监管利益集团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之上。作为一般规则,社会人从事公共活动,目的在于增进自己的主观福利,而非一般公众的福利,它将焦点集中在监管过程的各个参与团体以及他们广泛自利行为的机会上。

2.监管寻租理论

寻租理论从追求经济利益的非正常角度来分析,考虑行业或厂商通过维持既得利益和对其再分配这些非生产性活动来维持或获取更大的利益。美国经济学家塔洛克分析了政府管制带来的社会成本问题,由政府管制经济的行为容易产生寻租、设租、避租等行为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但是他没有提出有效的监管政策框架,过分注重对监管市场需求层面的分析。Krueger(1974)认为市场经济国家中的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限制会引起不同形式的租金,导致人们为这些租金而竞争,而寻租也表现为腐败、走私、黑市等。他以国际贸易的定量限制为例构造模型分析福利损失和竞争性的寻租导致特定活动的个人和社会成本的背离。[2]寻租理论认识到政府在监管中的不良效果,指出了政府的监管加剧了市场的寻租机会,使市场变得不公平,导致被监管行业效率的下降。

3.监管捕获理论

捕获理论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关系形象化,虽然监管的出发点是好的,但随着时间的流逝,被监管者适应和熟悉监管的立法和行政程序后,监管常常为被监管业界的利益服务,也有极端的观点认为政府监管者一开始就被捕获。Bernstein(1995)认为监管机构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思想是幼稚的,监管政策最终会被利益集团所左右而为其谋取利益,而不能真正行使公共利益权利。他提出放松监管权利过于集中的做法,这样才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三、稳定和效率兼顾型金融监管理论

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一系列区域性金融危机,人们又进一步地开始反思,并加深了对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从某种程度上说,金融危机的频繁出现推动了金融监管理论朝着稳定和效率兼顾方向发展。尤其是20世纪的最后十年,西方发达国家将监管重点转向银行资本有效性的监管以及监管的市场约束机制构建。这期间出现的相关理论应用了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委托等方法,使得理论更贴近实际。

1.监管激励理论

监管激励理论是将激励概念引入对监管的分析,并把监管问题作为最优机制设计问题来考虑。在目标不一致和信息分散化的条件下,监管者如何设计一套机制约束被监管者。Kane(1990)的研究发现,金融监管当局提供监管的激励不足,导致资本监管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他认为,从激励角度考虑监管者是正确理解银行业监管历史和未来的关键点,并提出作为纳税人的社会公众和作为人的中央银行之间的委托,并以此分析中央银行监管的激励理论。

2.监管的最优相机理论

类似于政府的最优相机决策,该理论用定量分析的方法来确定政府如何介入监管。该理论主要应用博弈论、信息经济学等工具来分析监管问题,对存款人的信息不对称及其“搭便车”偏好分析,引入存款人集体行动失灵,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所面临的信息、约束条件等纳入一个框架进行综合分析。Dewatriport和Tirole(1993)从产业组织理论的视角来专门分析银行监管,并提出“代表假说”理论,昂贵的监管成本使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性监管组织来充当中小投资者的公共代表。从这个角度看,监管是一种节约委托―成本的捷径。但是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由于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导致监管不是最优的。具体到一国采取相机监管还是基于规则的非相机监管,主要取决于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独立性强的监管机构才可以被赋予相机监管的权力。[3]Kane(1997)从动态的角度即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不断变化的关系以及政治力量和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机制入手揭示它们之间动态博弈的过程,即形成监管、逃避、改革、再逃避、再改革的循环。政府的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发展,需要引进监管竞争机制。同时,他也研究了如何强化金融监管职业道德,并解释了纳税人如何才能从法人治理理论得出的结论中获益,以加强习惯法职责施加于监管官员的实际激励作用。[4]

3.监管的成本收益理论

正如经济监管理论将监管看作由政府供给,特定个人和集团所需求的一种产品。监管的成本收益理论将监管给社会各利益集团带来的收益总和及成本总和分别看作监管的社会收益和社会成本。当收益大于成本时,支持监管的力量就会大于反对力量。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受监管失灵学说的影响,有学者把交易费用理论引入金融监管的探讨,明确提出了该理论。他们认为,不仅市场运作存在交易费用,而且监管的组织也需要成本,这同样不可低估。世界银行指出,金融监管要与经济周期的阶段相适应,不同经济周期的监管成本也是不同的。成本收益理论的一个延伸就是有学者对金融监管的效率做了分析,各国在实践中也逐渐将效率原则体现在各自的法律法规中。

4.基于市场约束的金融监管理论

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危机使人们发现政府对金融监管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失效的,因为政府作为一个拥有独立利益的特殊主体,不能将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它身上。Kaufman(1996)认为金融监管在付出高监管成本后,并没有根除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据世界银行测算,在20世纪的后20年各国政府用于处理金融危机的平均成本高达GDP的40%左右。研究者认为,这至少反映出一个问题,即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和手段并没有消除市场失灵,是缺乏效率的。政府监管有效性程度的大小成了讨论的热点,这些理论和实证研究认为市场约束同样重要。

这些理论和实证研究主要从两方面来进行阐释的,一方面主要集中在市场约束与金融监管效率的关系,另一方面则从如何应用市场约束来改善金融监管。实际上,政府监管必须充分运用市场,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金融监管。所以要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也有学者对如何增强对银行经营者的市场约束提出自己的观点,这里就不做详细论述了。目前大部分学者都倾向于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有机结合,以实现金融稳定发展和监管效率的提高。

5.金融监管有效性理论

金融的有效性监管主要针对银行的资本监管来进行研究,即资本的风险监管有效性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不管是较为流行的“CAMEL”风险管理体系(注:CAMEL也称为“骆驼评级法”()评级,即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等首个英文字母组合而成,作为评价一家银行的安全性和经营能力的五个方面的标准。我国银监会从2007年开始以此作为监管的基本依据,并作为商业银行高管任职资格管理的重要参考。)还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都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一部分。另外,金融监管理论从之前的宏观把握层面转向更为务实和具体的微观技术层面,使金融监管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计算性。Havakimian &Kane(2000)在默顿单期存款保险期权模型基础上,扩展为无限展期的股东收益模型并对美国1985-1994年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有效性作了实证分析。他们认为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并没有有效阻止银行业风险转嫁问题。[5]Boot和Thakor(1998)的监管者声誉博弈模型表明,由于监管者的自私,社会公众与监管者信息不对称,监管者的最优监管水平比社会最优监管水平要低得多。

6.金融监管的法律理论

在金融监管过程中,除了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这两个方面之外,还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支撑。在金融监管中,只有对中小投资者权利有了有效的法律保护才能真正促进金融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在市场经济中,法律制度是投资者权利的主要来源,金融监管的效率关键在于实现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有效法律保护,只有在投资者权利能够得到有效法律保护的条件下,才能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金融才能真正得到良性发展。钱颖一(2000)通过对比分析传统市场经济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差别,在强调法治的同时,也指出政府监管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但同时他也强调以法治约束政府监管活动的重要性。许成钢(2001)以法律不完备性来分析不完备法律下有效的执法制度,引出何时需要监管和怎样监管这些问题。卡塔琳娜・皮斯托和许成钢(2002)将法律不完备性理论应用到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监管中,开拓了认识金融监管在市场经济制度结构中重要作用的新视角,并从制度结构逻辑上解释了监管对金融及证券市场的重要作用。他们认为,法律不可能实现最优设计,而在法律不完备时,仅依靠专门的立法机构立法是不够的,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可以分配给法庭,也可以分配给监管者。监管者主动而灵活的执法可以弥补法庭被动执法的不足,监管是为解决法律及法庭被动执法造成的法律救济不足而设计的。[6]

四、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展望

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伴随着金融的发展经历了长期的演变过程,而贯穿其中的金融监管理论也经历了曲折的演化。总的来说,金融监管理论伴随着从自由到管制、放松管制、重新管制这一主线而发展的。这些金融监管理论虽然注意到了金融体系影响整体经济,但对金融体系或金融活动本身关注不够,这使得金融监管理论深度不够,并导致监管处于如何处理稳定与发展的两难选择境地。关于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监管理论也尚不成熟。从历史上看,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市场国家更有发生危机的倾向,它们也需要有适合自身发展的金融监管理论。总的来说,可以预见,今后的金融监管理论会朝着更注重金融机构和体系的内部约束,即更加重视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体系内部的激励相容方面,并关注金融机构如何能够自觉主动地防范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监管的重心将主要关注业务领域的风险,会走向模型化,计量化的道路。另外,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而国际间金融活动的频繁往来也会使如何协调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在金融监管理论中有所反映。■

参考文献:

[1]Diamond,Douglas W. and P. H. Dybvig,. Banking Runs,Deposit Insurance and Liquidity[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3,Vol. 91.

[2] Krueger, Anne O.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Rent Seeking Society[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74,Vol.64.

[3]德沃特里庞,泰勒尔著;石磊,王永钡译.银行监管[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金融管理论文(篇7)

1.2环境的变化是金融风险存在的决定因素。首先,现有的金融管理理论和方法并不能完全解决实际问题。面对多变的环境,传统的金融理论和方法并未完全满足实际需要,因为其分析基础是静态的,是在严格的均衡假设前提下得出的结论,然后将之应用于现实的非均衡状态。但是现实经济活动比人们的认识复杂得多,是动态的,多数情况下处于非均衡状态,偶尔处于均衡状态。人们依然用这种理论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必然会遇到挫折和失败。这就是人们要不断地适应环境变化的原因,也是人们的主观常常与客观发生冲突的根源这种冲突直接引发风险的产生。金融管理活动不可避免地面临这种现实。因此,金融风险不可避免地客观存在着。其次,环境变化引发风险管理的产生。环境因素包括内部环境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两个方面。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因素都不停地变化着,金融管理人员需要根据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情况,做出正确决策,并组织实施。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或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就会给管理目标带来不良影响。习惯的做法主要是事后进行考核、总结,这时损失往往已经发生。即使实施过程中对问题有所觉察,也因缺乏必要的机制,很难补救。因此,建立一种管理机制,事先和事中预见环境因素变化,分析这些变化对实现金融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将其及时提供给金融管理人员,使其掌握可能的变化方向程度和时间,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及责任约定,就显得特别重要。

2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

2.1我国金融体制的不合理。首先是宏观调控机制不灵,表现为一控就死,一放就乱,乱了又控的不良循环;其次是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人为的干预,把金融机构置于“骑虎难下”的两难境地。

2.2金融机制不健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中央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法律上确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规制主体,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协助的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进行规制的法定地位、规制目的、规制对象,规制范围以及法律责任。这也造成了各金融主体肆意违反规定行为屡禁不止,直接造成各类金融风险迭起。

2.3由于我国金融体制的特殊性,金融改革一直滞后于经济改革。一个更为高效、合理的金融支持是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提高,从而引致“金融深化”程度日益提高,同时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及由此引致的经济高速增长,也带动了金融深化程度的提高,但由于金融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我国全面发展在金融深化程度提升的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金融抑制。

3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管理机制构建

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风险管理,必须构建金融风险管理机制,使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此,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完善金融法制法规,并加快发展和完善金融市场。加快发展和完善金融市是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前提。这些工作包括建立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真正实现利率市场化;完善票据贴市场为企业和银行短期融资创造条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适度扩大股票和企业债券市场规模。国家要继续实施积极的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并保持必要的力度。以期在保持民经济稳定增长和低通货膨胀率的同时,继续保持国际收的基本平衡,从而保持宏观经济的总量平衡和国民经济的外均衡,进一步增强我国抵御国际投机势力和国际金融风冲击的能力,实现有效的金融风险管理。

3.2制定金融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分级、风险管理策略选择和风险管理效果评价。风险管理依靠的是内部机制,通过内部控制来确保风险能得到恰当的、持续的监控。金融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与此相同,但具有自身特定的内容。一是金融风险识别。指金融人员对所面临的风险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性质的过程。风险种类不同,严重程度也有所不同。风险识别是一项持续性和系统性的工作,金融风险管理者要不断地去识别,随时发现原有风险的变化,以及可能出现的新的潜在风险。识别风险的方法很多,通常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才能收到良好效果。二是金融风险衡量。指在风险被找出之后,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将造成的损失有多大。风险造成的损失既取决于其严重程度,又取决于其发生频率。最大的风险是那些损失巨大,并经常发生的风险。风险衡量的作用可使风险分析定量化,为选择最佳的风险管理策略提供可靠依据。三是金融风险分级。指在风险识别和衡量的基础上,对它们进行排序,分别列入不同的风险级别。风险级别一般有四种类型,即高频率高损失,高频率低损失,低频率高损失,低频率低损失。针对不同的情况,应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四是金融风险管理策略的选择。指从风险回避、风险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自留四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或几种来防范与化解风险。五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和风险管理报告。前者是对风险管理策略的适用性及其效益情况进行分析、检查、修正与评估。风险管理效益的大小,取决于是否能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后者要求金融风险管理部门在现有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风险报告。提交的报告应包括对当前或近期较为重大的风险控制系统的评价,指出存在的弱点或隐患及应采取的修正措施。风险管理信息在金融部门内部的有效沟通,是有效风险控制系统的一个重要条件。

3.3建立金融监管的外部控制系统,加强区域性金融风险管理。金融监管的外部辅助控制系统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各级政府对当时金融业的行政领导和对金融风险防范的责任。政府对金融业的行政领导并不是指直接对金融业务特别是信贷进行行政干预,而是指对当地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和稳健运行负有行政领导责任,对金融风险负有行政责任。人民银行及各级分支行要及时向当地政府通报金融风险现状,对易发度高的各类金融风险和高风险的地区迅速提请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和警惕,出现问题要由当地政府协调处理。二是金融同业制约。在辖区内按照平等、公益的原则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制订同业公约,共同遵守,互相监督,进行自律。通过金融机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有序竞争、共同发展。三是建立金融社会监督机构,加强审计部门对金融系统的外部审计,督促金融机构化解风险,加强执法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执法检查和对社会非法金融机构、社会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共同维护金融秩序。

参考文献:

[1]黄海峰.论中国金融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5.(9).

金融管理论文(篇8)

金融工程(FinacialEngineering)现在有关文献中,但直到80年代后几年,动态套期保值策略——组合保险的创始人李兰德和鲁宾斯但才开始讨论。‘金融工程新科学”。1988年,美国金融学教授费纳蒂(Finnerty)的背景下首次给出了金融工程的正式定义,即“金融工程包括新型金融工具与方法的设计、开发与实施以及为金融问题提供创造性的解决办法.

一般说来,金融工程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金融工程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数学及通讯工具,在各种现有基本金融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不同形式的组合分解,以设计出符合客户需要并具有特定P/L性的新的金融产品。而广义的金融工程则是指一切利用工程化手段来解决金融问题的技术开发,它不仅包括金融产品设计,还包括金融产品定价、交易策略设计、金融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本文采用的是广义的金融工程概念。

金融工程是金融业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提高自身效率的自然结果,其原因在于金融工程的应用范围来自于金融实践且全部应用于金融实践。概括他说,金融工程应用于三大领域:一是新型金融工具的设计与开发,二是新型金融手段和设施的开发,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运作效率,挖掘盈利潜力和规避金融管制,三是为了解决某些金融问题,或实现特定的财务绎营目标制定出创造性的解决方案。金融工程的组件是各种现有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再复杂的金融产品和工具,都可以分解成各种基本的金融工具。如果把传统的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及其衍生金融工具(如远期、期货、调期、期权等)比作建筑房屋用的基础材料的活,那么各种新型金融产品就是这些简单基础材料组建的楼房和大厦。不同的结构组合就会形成结构造型卞同的高楼大厦。目前金融创新产品已达3200多种,名义价值达18万亿美元。目前已成熟的金融产品大体可分为股权类、债务类、衍生类和合成类四种,其中最主要的是目前大量涌现的衍生证券工具。合成类金融产品是一种跨越了利率市场、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和商品市场中两个以上市场的产品。证券存托凭证(DR)、股指期货等均属此类。基本的金融手段则包括:电子化证券交易、证券的私募与公开上市、存架登记、电子资金划拨等,这些都与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发展有密切关系。

金融工程的运作具有规范化的程序:诊断——分析——开发——定价——交付使用,基本过程程序化。其中从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产品的性能目标确定,方案的优化设计,产品的开发,定价模型的确定,仿真的模拟试验,小批量的应用和反馈修正,直到大批量的销售、推广应用,各个环节紧密有序。大部分的被创新的新金融产品,成为运用金融工程创造性解决其他相关金融财务问题的工具,即组合性产品中的基本单元。

金融工程中,其核心在于对新型金融产品或业务的开发设计,其实质在于提高企业效率,它包括:(1)新型金融工具的创造,如创造第一个零息债券,第一个互换合约等;(2)已有工具的发展应用,如把期货交易应用于新的领域,发展出众多的期权及互换的品种等;(3)把已有的金融工具和手段运用组合分解技术,复合出新的金融产品,如远期互换,期货期权,新的财务结构的构造等,其一切设计原则常呈现出如下的特点:(1)剥离与杂交。即运用尖端技术对风险和收益进行剥离、分解或杂交而创造出新的风险与收益关系。如将附在国债券上的息票从本金上剥离下来单独出售,创造出SRTIPS之后又将其同掉期结合产生了SRTIPSWAP产品;(2)指数化与证券化。指数化是将一些基本的金融工具的价值同某些市场指标,如股票指数、LIBOR等挂钧,为避免市场反向变动的损失,常将其设计成期权的形式。证券化以原来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如不动产、不良债权、垃圾债券等为基础发行新的证券,如资产后备债券(AssetbackedBond)或资产掉期证券;(3)保证金机制。使交易双方违约风险下降,确保交易公平,同时使金融机构资金占用大大降低;(4)业务表外化。监管机关对商?狄凶时境渥懵实囊笫菇鹑诠こ炭⒊鲋诙嗖辉谧什赫砩戏从车囊滴褚员Vび纳谱什赫峁梗岣咝省?BR>二、金融工程与金融效享的互动机制及金融工程对金融效率的推动金融工程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不断追求更高的金融效率的产物。与此同时,金融工程又直接促进了金融效率的全面提高。金融工程的产生与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推动,主要是经济、金融环境的转变,经济主体内在需求的变化,金融理论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及向金融领域的渗透四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从深层次上看,这四方面都从本质上反映了市场追求高效率的内在要求。

1.7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巨大变化为金融工程提供了萌发的土壤。首先,70年代初,以固定汇率为主要内容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浮动汇率制取而代之,再加上中东石油危机等原因,汇率、利率、股息率等一系列相关的变量处于极不稳定、难以预料的波动之中;其次,随着生产的国际化和资本流动的国际化趋势日益加强,价格的易变性由一国扩展到全球,世界金融市场风险大大增加,传统的金融商品如股票、债券、外汇等已不能有效地对付日益扩大的风险,以“避险”为目的的金融创新大量涌现,金融工程也应运而生;再次,西方发达国家80年代以来实行的“放松管制”以及金融业务全球化又给金融工程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金融全球化作为世界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又是相对并在很大程度上背离实质经济的全球运动,据估计,目前全世界的金融交易量大约是商品(服务)交易量的25倍。显然资本流动、货币体系、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全球化必然要求有相应高效的金融运作效

率,这就成为金融工程产生的原始推动力。

2。经济主体在激烈竞争中对金融资产流动性和盈利性需求的加大,是金融工程产生与发展的内在动因。传统金融工具和方法在收益性、流动性上存在矛盾,但现实的金融企业和非金

融企业却有着以最小的成本(包括风险成本、流动性成本)换取最大收益的本能要求,因而对低成本、多样化融资方式需求增加。金融工程顺应这种需求创新出了一系列金融产品,或增加流

动性、或风险管理、或增加收益性、或降低企业所有者将资产委托给经营者的成本(AgencyCost)。其中风险管理要求,即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多样性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是金融工程发展的本质动因。

3·金融理论的发展是金融工程发展的理论基础。近20年来华尔街的两次革命实现了金融理论的突破。1972年12月米尔顿·弗里德曼的题为《货币需要期货市场》的论文,为货币期货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费金·布莱克和马龙·肖在1973年提出的期权走价模型,使当年的期权交易所得以成立。80年代达莱尔·达菲等人在不完全资产市场一般均衡理论方面的经济学研究从理论上论证了金融工程对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重大意义。90年代的各种金融工程理论,如资产定价模型、风险模型更是得到空前发展,客观适用性和精确性也大大提高。金融工程得以迅速发展。

4·技术进步及其向金融领域的渗透,给金融工程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技术支持。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金融变量变动加快、风险增加,对金融工程的需求也随之增加,而且加上以人工智能力代表的复杂计算能力的增强,使许多需要高精技术的金融创新成为运用的可能,许多理论模型获得了得以实际运用的条件,并能够模拟检验,从供给方面给予金融工程发展的技术支持。

总之,提高金融效率是金融工程产生和发展的最根本推动力。金融工程是金融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断提高自身效率的结果。但金融工程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对全球金融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推动了金融效率的提高。

1)金融工程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与功能实现。首先,金融工程开发设计出的新型金融工具相互之间在特性上混杂、交叉,打破了银行制度的专业化分工,使金融机构业务种类、经营范围扩大,获取的收益大幅度提高。如可转换证券融合了债券与股票的特点,银行贷款也可具有证券的特性。金融机构业务进一步交叉,缩小了传统的金融专业分工界限。如美国、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商业银行,其业务范围基本上包括了所有的金融业务,使银行的组织体系发生着重大变化,推动着整个金融业向纵深方向发展壮大。其次,从需求的角度看,金融工程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金融创新开发出的种类繁多的新型金融工具,为人们的投资提供了多种选择,满足了客户对金融资产的多种需求,激发了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工具的内在冲动,随着金融工程的深化,金融机构服务内涵的扩大对其经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机构可以运用金融工程,为客户提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提高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再次,金融工程使金融机构组织结构和管理素质发生变革。金融工程推动金融机构形成合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金融组织模式和治理结构。90年代金融机构兼并之风使其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在完成组织机构变革之后,其功能和业务都有所增强。管理方面,金融机构注重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日趋融合,决策效益加强。最后,金融工程鼓励了竞争,促进了金融机构提高竞争力。金融工程的核心要素,如对金融的创新程度、技术含量的高低、信息技术的优劣以及收益/风险的配套,已成为金融机构体现其经营实力与地位的竞争热点。这种竞争性具有充分的相互替代作用。一方面促进构在资产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基础上不断创新金融工具,以增强自身竞争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金融机构不断运用现代技术和先进通讯技术,建立高效的运行机制,提高金融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水平。一般而言,在既定的技术条件下,产品总是受至“投入的制约,金融机构单纯地增力。资本或单纯增力”人员都将面临收益递减规律的影响。,口果没有技术进步的支持,要实现持续增长是十分困难的。而金融工程通过开发新的金融产品,获取新的收益来源,使得金融机构的持续增长、持续发展成为可能。如,西方商业银行的表夕)业务收入已占收入的40%~60%,可见金融工程对金融机构收益增长的明显作用。

2)金融工程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首先,金融产品、业务创新极大丰富了金融市场交易,壮大了市场规模。自60年代美国花旗银行推出第一张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至今,各种系歹!化、复合化的金融工具,如NOw。帐户、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自动转帐帐户、股票指数等层出不穷。这些金融工具以高度流动性为基本特征,在合同性质、期限、支付要求、市场化能力、收益、规避风险等方面各具特点,力。快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壮大了金融市场规模,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活跃与发展,高效率的金融市场应该为绝大多数理性投资者提供能够方便构建被他们自认为有效投资组合的机会)金融工程正是丰富了投资者的选择,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其次,金融工程有助于金融商品的价格发现,实现金融市场均衡。根据金融工程的运作机制,如果现存金融商品的价格没有处在均衡位置,就存在着“套利机会,就必然可以通过利用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组合出新型金融工具获得无风险利润。金融工程使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任何微小的套利机会都会被利用。因此,不论是信息因素使金融商品价格的短期失衡,还是市场条件的根本变化导致的均衡价格移位,者。能因为金融工程师的行为促使其迅速恢复至均衡状态。再次,金融工程提高了投?谧时憷潭取@媒鹑诠こ躺杓瓶⒊龅慕鹑谑谐∽橹问健⒆式鹆魍ㄍ绾椭Ц肚逅阆低车龋芄淮蛹际跎虾臀镏侍跫下闶谐∫螅乇鹗墙昀次拗交灰子朐冻讨斩肆灰追绞郊涌炝俗式鹆魍ㄋ俣龋谠剂私灰资奔浜头延茫雇度谧驶疃臃奖憧旖荩鹑谑谐⌒蚀蠓忍岣摺?nbsp;

3)金融工程提高了金融宏观调控的效率。金融工程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创造性地解决央行宏观调控问题,实现风险管理。央行可利用金融工程创造新型的监管调控工具。如1990年春、秋季,德国政府通过非公开销售方式发行了一种特殊的十年期债券,它实际上是标准的十年期政府债券与以其为标准的看跌期权的综合,这种特殊产品非常出色地自动实现了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功能,从而大大削减了传统公开市场操作人为判断入市时机所带来的误差和交易成本。可见金融工程为新型金融监管体系、调控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有力支持+当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金融工程的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及其产品的高杠杆性和虚拟性,给金融业的监管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带来了新的问题。但这些问题的解决仍有赖于金融工程的进一步发展和有效利用。

三、发展我国的金融工程、提高金融效率的思路

目前,我国金融业正经历着从封闭的财政型银行体系向开放的现代化金融体系转变的过

程。由于长期的金融压制,使得国内金融体系运行效率低下,面对货币市场基础薄弱,资本市场极不完善,且国际国内金融风险增加、金融监管难度加大等不利因素,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个环节都存在风险。为此,建立和发展我国的金融工程,积极有效地借鉴各种风险管理技术,无论从宏观角度还是微观角度来看,都具有提高金融效率的重要作用。金融工程在我国已具雏形。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有了初步发育,外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认股凭证、可转换债券和国债期货曾小有规模,外汇远期和货币互换也曾小范围存在过。虽然大多数衍生品市场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先后关闭,但反映出我国对金融工程一定程度的现实需要。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一级、二级市场发展迅速,公司股票包装上市、买壳注资、企业兼并重组等活动中,系统化、工程化的策略手段己偶有使用,为大企业集团理财的财务公司也逐步成立,

应用各种金融手段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对外融资活动规模不断壮大,银团贷款,项目融资,在国外发行债券、股票等虽大多由外国著名投资银行机构运用金融工程进行策划,实际上也意味着金融工程对我国的渗透。

目前,金融工程在我国的发展主要面临以下制约因素:

1·体制约束。金融工程的发展必须有相应的市场需求主体作支持,但由于我国的企业改革特别是国企改革滞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尚不健全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内在利益冲动有余而责任约束不足,缺乏内在的风险防范需求;金融改革还未有实质性进展,多数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体制没有改变,缺少压力和创新的动力;此外,投资者整体素质较低。因此,风险管理市场需求主体尚未真正到位,这无疑将对我国金融工程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2·市场基础约束。金融工程的发展和运用,尤其是衍生工具的创新要求发达、高效的金融市场和丰富的现货基础。我国金融市场分割、狭小,信息成本高,股票、债券等基本金融工具规模小且不够规范,更为主要的是金融价格市场化进程太慢。目前形成我国金融资产价格的市场机制很不健全,市场化程度较低,主要表现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行政色彩浓厚,虽然汇率已经并轨,但目前的汇率水平并不能真实反映外汇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此外,利率市场化进程举步艰难。银行存贷款利率、国债发行利率仍然由国家控制,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因参与对象少、交易量不大基本上体现不出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更无法成为资金市场的基准利率。

3·技术约束。尽管我国证券市场电子化程度较高,银行业务处理也普遍推行电脑化,通讯设施及技术水平部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我国国民经济的信息基础设施还远未建成和睦全,快捷、高效的信息传输网络建设进展缓慢,清算交易系统离高效、快速、准确要求甚远,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和远程通讯技术未能在金融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金融工程运用所要求的技术条件不能满足。

4·理论制约。我国金融理论还停留在理论描述、定性分析及经验判断的阶段,统计、数理分析及其它尖端前沿科学的成就尚未用于金融理论的研究,金融工程尚未得到应有的先进理论支持。另外,中央银行的监管能力与调控方式亟待进一步提高,金融工程所需的复合型高级人才的缺乏以及金融体系对外的长期封闭等因素也制约了金融工程在我国的发展。

推动金融工程在我国的发展从而提高整个金融领域的效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结合

当前的经济金融环境,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金融工程,具体可从以下几个环节着手:

1·努力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商业银行体系改革步伐,中国正值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国有商业银行在产权安排、组织结构、经营机制和行为特征上是垄断化、计划化与竞争化、市场化并存,在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同时进行金融工程建设,可以实现中国金融业效率的高速增长。为此,一要进一步加快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步伐,加快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促进金融同业竞争,改善金融服务水平;二是加速建立、健全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完善金融调控和调控政策工具,改进政策传导机制,提高政策执行效率;三是进一步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完善金融监管制度。通过对发达国家金融创新和衍生工具发展的经验和教训的借鉴,研究有效的针对金融工程运用及其产品的监管手段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四是抓住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加速政府职能转变,逐步淡化行政干预金融市场的力量;五要加速推进企业改革尤其是国企改革步伐,积极培育风险管理的市场需求主体。

2.大力发展现货市场的同时适当介入衍生金融市场。稳步推进利率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和人民币的自由兑换进程,大力发展现货市场,再根据现货基础的厚实程度和现实风险管理的需要发展相应的衍生市场,充实金融工程技术发挥的工具基础。可考虑首先重点发展外汇、股票指数、国债的远期与期货市场以及可转换债券市场,然后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使债券利率、优先股红利浮动化,最后试点并逐步推广期权与互换交易。在推广初期,应制订较高的保证金比率,并限制交易主体和品种,以控制风险和过度投机。

3.发展投资银行业务,逐步引进金融工程系统化、工程化的理财技术。在目前金融工程难以马上应用于金融衍生工具创造的情况下,可考虑重点发挥其理财、风险管理功能。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和企业、个人日益旺盛的理财需求,投资银行不但要从无到有的快速发展业务,还要提供全方位的资本营运服务。投资银行应成为实施金融工程的急先锋,为国企改革提供资金和制度创新的动力,促使企业管理方式和股权结构转变,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以完善金融市场,降低市场的信息成本,提高金融效率。

4.积极鼓励、正确引导适应中国国情的金融工程建设和金融创新。首先,商业银行应提高对金融工程的认识,真正把研究、开发新业务当作发展的新增长点,其次,中央银行应从组织和制度上保证金融创新的顺利进行,加强与国外金融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在现阶段,商业银行可根据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情况、监管情况以及客户的需求情况,权衡收益与风险,选择一些风险较小、简单易行的金融新业务进行模仿、改良,谨慎地尝试,如贷款承诺、可转让定期存单、贷款出售等。

5.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引进金融工程理论和技术,培养金融工程人才。应努力推进国民经济的信息化进程,特别是企业的信息网络建设,为金融工程的发展打下坚实的硬件基础。为此,有必要利用当前国家加大投资以启动国内需求并把信息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来培育的大好时机,进一步加大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同时完善国内的清算交易系统,加快电子化进程,减少金融交易的时滞,增加市场的流动性,也是金融工程运用的必要条件。另外,应立足于我国经济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场的现实,在总结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一方面积极探讨金融工程在我国建立、发展的基本条件、应用规律及其相应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及时加强对国际金融工程发展态势的动态跟踪研究,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工程科学,发挥我们的后发性优势。在金融工程人才培养方面,应重点培养数理分析能力与创新意识,可以通过对现有金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与高等院校专业培养相结合来实现,中国金融业的整体效率的本质提高期待着中国自己的“金融工程师”的出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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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论文(篇9)

金融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对我国金融乃至世界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与此同时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并没有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而同步发展这就使国际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显突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危机频繁爆发使人们认识到全球金融一体化使金融监管面临着一系列的新挑战。

一、金融全球化的内涵

金融全球化主要是指金融活动超越国界,从局部地区性的传统业务活动发展为全球性的创新性的业务活动。其具体内容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金融资产和收益,以及金融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方面。但对金融全球化的定义,国内外学术界不统一。其定义主要是从核心论、趋势论、过程论、一体化论等几种理论来表述。其实质反映了金融全球化是一种趋势和过程、是世界各国或地区金融活动趋于一体化。它具有广泛的内涵,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具体来说,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业跨国境发展而趋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是全球金融活动和风险发生机制日益紧密关联的一个客观历史过程。

二、金融全球化的主要特点

金融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对我国金融乃至世界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主要特点如下:

1.发达国家及跨国金融机构是金融全球化的规则制定者和主要获益者

发达国家及其跨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是金融全球化的规则制定者和主要获益者。这主要表现在:发达国家金融资本雄厚,金融体系成熟;调控手段完备,基础服务设施完善;以发达国家为基地的跨国金融机构规模庞大,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与之对应,全球金融规则也主要来自发达国家,这些规则总体上有利于其金融资本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利益最大化。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则经常处于被动的、受制约的地位,面临着“边缘化”的威胁,较少地分享到金融全球化的利益,而较多地受到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冲击。

2.跨国金融机构的全球扩展和全能化运作

从影响金融全球化的因素看,除跨国生产、贸易、投资和科技进步等实体经济因素对金融全球化的推动外,跨国金融机构的全球扩展和全能化运作也为金融全球化构造了微观组织基础,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和日益激烈的金融竞争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持续的技术支持和发展动力。

3.金融资本规模不断扩大,短期游资与长期资本并存

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随着参与全球化的金融主体越来越多,全球金融资本不断扩大。在这其中,既有长期投资的资本,也有短期投机的资本。长期资本的投入有利于一国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而短期游资的逐利和投机,则易引发一国的金融动荡。

4.电子商务的发展,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交易平台

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为全球性金融活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随着电子商务、电子货币的普及,网络银行和网上交易已在全球范围得到应用,全球金融市场将被连接成为一个整体,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同质性。

三、金融全球化对中国金融的影响分析

金融全球化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它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活力,也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产生巨大的影响。金融全球化在对中国经济和金融发展带来了机遇,同时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1.金融全球化对中国金融的正面效应

(1)金融全球化有利于中国吸引外资,加快工业化进程

中国为实现工业化,需要投入巨额资本和先进的工业技术。外资的引入为中国缓解资金短缺的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带动了技术的扩散和人力资源的交流。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拓展,相当多的资金流向了中国,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国经济发展的资金缺口,并带动了技术的扩散和人力资源的交流。

(2)金融全球化有利于先进的金融运作经验引入中国,提高金融效率

由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和金融体系较为完善,金融风险控制机制严密。这为中国提供了很好的学习和借鉴。同时,金融全球化还提高了国内外金融业间的竞争程度,迫使中国金融机构利用金融创新减少交易成本,提高资本运作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

2.金融全球化对中国金融的负面效应

(1)金融全球化使中国金融业面临挑战

虽然中国参与金融全球化,能给自身带来长远利益。但由于中国市场经济建立较晚,金融体系不够完善,金融业赢利能力和金融风险控制机制不强。如果外国金融机构大规模进入,势必造成巨大的生存压力,金融体系不可避免的要遭受巨大冲击。

(2)金融全球化为国际游资制造金融风险创造了环境

国际游资形成的基本条件就是要有充分的金融自由度和开放度。金融的全球化,一方面扫除和减少了资本在国际间流动的障碍,使资本可以迅速而自由地从一个国家流向另一个国家,从一个市场流向另一个市场;另一方面,利率、汇率管制放开为各类金融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开辟了道路。加之目前国际上尚未对投机资本提供必要的约束机制,若有风吹草动,国际游资就会从所在国大量撤走,从而引发严重的金融动荡。

(3)金融全球化加剧了银行的脆弱性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国家对信贷机构管理不严,银行内部控制也相对薄弱,缺乏严谨的收益衡量和风险评估制度,致使信贷资金分配不当,流入高风险的部门,从而增加了银行的不良资产。利率变动的不确定容易导致银行利息支出的增加高于利息收入的增加,存款利率的上升使银行存贷之间的利差缩小,从而使银行收入下降。

(4)金融全球化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金融全球化意味着金融资本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与获利。出于获利的需要,国际上许多金融资源被无序、过度开发,金融投机性凸显。加之现代金融交易工具发展迅速,在极短时间内即可完成巨额资金的交易与转移,其去向不确定性很大。这就给中国的金融监管与调控带来严峻的挑战,也削弱了其货币政策的调控力度。

四、中国金融的对策与措施

1.建立真正的市场主体和竞争机制,提高中国金融的竞争能力

提高中国金融的竞争能力,国有银行必须建立国家控股的多元化产权制度,进行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

首先,我国国企改革和政府行为是与国有银行产权制度改造密切相关的外部条件,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是造成国有银行竞争力低下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两者产权同构,导致银行资产质量不断恶化。为此,必须从整体上把握国企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在联系,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建立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培育市场竞争机制和竞争能力、维持金融秩序、鼓励金融创新、加大监管力度,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对国有银行内部进行治理,建立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不仅有助于解决银行的不良资产,增加资本金,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而且对国有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造,建立经营权、所有权和监督权分立的制度框架,可以形成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使银行的市场化经营获得制度上的保证。

2.加快国有金融机构产权制度的改革创新步伐

(1)转变政府金融管理职能,实现金融创新

转变政府金融管理职能,将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能转向创造公平竞争的体制环境和提高宏观调控有效性。消除歧视性政策,放宽市场进入标准,按照统一的市场监管原则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展开充分竞争,通过金融创新提高竞争力。

(2)大力开展金融信息化建设,打造金融创新的微观基础

我国金融机构之所以缺乏自主创新的动力,金融机构本身产权不明晰、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是重要内因。为此,必须加快国有金融机构产权制度的创新步伐,通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打造金融创新的微观基础。目前,金融机构的创新突破口应主要围绕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和金融电子信息化展开。针对金融工具的有限性,可利用股票市场的先发优势,适时发展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针对负债类业务多于资产类业务,积极发展票据和国债回购市场,推进金融资产的证券化进程。针对金融效率对交易和清算手段的依赖性,着力进行金融电子信息化建设,使金融运作基于电子化的平台而获得质的飞跃。

3.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1)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加强风险防范

首先要转变金融监管政策的基础和方式。金融监管手段必须以法律为基础采取间接手段进行,通过严密的法规约束当局的金融监管行为,在日常监管中基本取消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办法。

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的问题。合规性监管偏重于事后化解,这种方式较为被动,纠正成本也很高。风险监管则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以及内部管理的评价,提高监管要求,注重于事前防范,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营,监管重点要更多地关注银行机构及其资本所将承担的最大风险,要加强对银行的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亏等经营状况的风险性检查,建立风险预警和危机处理机制。有效的金融风险预警是确保金融安全的第一道屏障。在中国,实行金融风险预警,关键在于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危机处理机制是化解危机、减小损失的最后防线。金融活动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此,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有力保障。

(2)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随着金融机构之间交叉业务的增多,需要监管主体之间加强合作。中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自拥有各自的监管范围。尽管监管机构高层之间有定期会晤制度,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但是,在监管的实施当中仍能存在着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还需三个监管主体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及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降低监管成本,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此外还要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以及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最终实现协同监管制度化。

4.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提高中国的金融监管水平

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其内容主要包括:参加金融监管的国际性组织,进行金融监管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对跨国银行进行联合监督以及推广应用金融监管国际规范等。要加强与跨国金融机构的母国监管当局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对不符合监管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要坚决予以阻止。对流进与流出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资本,建立相关的动态跟踪数据,与相关国家实现数据互换,使资本流动特别是短期资本的流动置于国际监视之下,为政府间多边监管合作及救助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厉以宁:全球化与中国经济[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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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黄燕茹:金融全球化趋势下的中国金融风险防范[J].河南社会科学,2002,(06)

金融管理论文(篇10)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究竟是如何形成和爆发的,对全球经济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应如何应对这场危机。国内外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本文对其综述如下。

一、国际金融危机的成因

(一)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和新自由主义盛行是国际金融危机的理论根源。美国马萨诸塞大学教授大卫·科兹指出,此次金融危机是资本主义制度产物,也是资本主义新自由主义盛行结果。我国专家认为,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根源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并表现为资本主义生产的供给过剩与劳动群众有支付手段的需求不足矛盾的对抗性爆发。国纪平指出,新自由主义是一套以复兴传统自由主义思想、以尽量减少政府对经济社会的干预为主要经济政策目标的思潮,强调“最少的政府干预,最大化的市场竞争,金融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由于美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主导作用,新自由主义思潮对这一体系形成了极大影响,并最终导致危机的爆发。一些学者认为,此次由美国次贷危机演变而成的国际金融危机,是美国金融衍生品交易体系的过度投机及其管理失控所致,而这些正是新自由主义经济放任政策误导的结果。此次金融危机意味着新自由主义政策的破产。

(二)美国赤字政策是国际金融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吴晓求认为,美国的消费理念与这场影响深远的金融危机脱不了关系,美国依靠美元的特殊地位向外过度举债发展,向内过度贷款消费,这种寅吃卯粮的消费模式和赤字政策最终给本国及全世界酿成苦果。杨圣明指出,美国实行的是赤字财政、高消费和出口管制的政策。美国资本及技术的优势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劣势决定其必须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而出口高科技产品,但美国在大量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同时却严格限制高科技产品出口,导致贸易逆差与日俱增。为解决财政和贸易双赤字,美国在全球发行美元、国债、股票及金融衍生品,通过这种虚拟渠道使全世界的实体资源流入美国。这种美国生产货币、其他国家生产商品的局面是难以长期持续下去的,为金融危机埋下了隐患。

(三)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严重脱节积累了金融风险。吴晓求指出,未能处理好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关系是国际金融危机的成因之一。虚拟经济的适度发展可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社会资本配置效率和企业经营效率,但当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严重脱节时就会导致危机产生。林毅夫认为,美国未能很好处理2001年互联网泡沫破灭问题,而是用降息刺激房地产,从而造成更大的房地产泡沫。随着这一泡沫的破裂,次贷危机愈演愈烈,最终发展成影响全球的金融危机。

(四)美元的全球流动导致金融危机全球蔓延。吴敬琏指出,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美元逐渐成为国际主要货币,以硬通货形式遍布全球各地,形成了世界金融体系中的一个个小窟窿。在抛离黄金体系的情况下,美国货币中相当一部分没有对应的财富,泡沫也因此形成,泡沫破裂时经济危机便会产生。吴晓求指出,以美元为主导的单级货币体系会带来全球金融体系结构性的不稳定,美国的GDP在全球份额中所占比例不足25%,但美元却占全球外汇储备的64%、外贸结算的48%和外汇交易的83%。凭借这一特殊地位,美国可将国内危机转嫁给世界。通过经常账户的长年逆差,美元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向外提供的速度越来越快,美元金融资产也进入加速膨胀的渠道,当从经常项目逆差流出美国的现金又通过金融账户流回美国时,美国本土的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等金融资产就会以同样的速度被创造出来,这一过程使美国的金融资产在全球范围内膨胀。如果将美国比作一支股票,运用金融资产总值除以美国GDP算出的市盈率高达30倍左右,具有一定的泡沫性。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旦资产价格上涨停止和泡沫破灭时,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便难以避免。

(五)金融监管和治理工具的缺失为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隐患。吴颜指出,利己行为必须在一个约定俗成、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内活动。在华尔街,这个框架就是金融监管的法规,当“框架”有所扭曲时,在政府的支持和纵容下,华尔街的贪欲变得无限膨胀。师子奇对这种“贪婪”的膨胀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析:美国央行对抵押贷款标准的降低使相当一部分信用不佳的购房者通过贷款购买房屋;对评级机构监管的放松也增强了产品评级的主观性,评级机构的信用增级促进了次贷衍生品的热销,而市场环境改变后大范围调低评级又极大打击了投资者信心,加剧了市场恐慌;对银行和证券公司监管的放宽也使其将很多亏损的投资科目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以达到迷惑投资者的目的,而监管者并未制定更详细的规则打击这种有害行为。除美国金融监管的缺位外,全球治理的严重滞后也是金融危机成因之一。经济全球化使全球经济风险扩散效应成倍扩大,客观上要求加强全球治理,改革现行的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金融体系。

二、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一)对资本流动性的影响。金融危机使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损失惨重,加之市场信心缺失,使金融机构谨慎放贷,国际金融体系从原来的流动性过剩转变成流动性偏紧,许多欧美金融机构出现资金短缺。由于中国与美国利差的倒挂及我国经济的稳健增长,在早期次贷危机阶段,流入我国的资金不减反增,快速增长的FDI表明外资正加速流入中国。但当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元的走强及回流给中国带来了资本逆转的威胁。

(二)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国际金融危机使发达国家贸易环境恶化:欧元大幅升值削弱了欧元区产品的竞争力。欧盟统计局2008年7月18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欧元区2008年5月份外贸逆差约46亿欧元,大大超过此前预测的10亿欧元逆差。日本财务省的2008年8月份贸易统计速报称,由于进口大幅增加、出口增幅微弱,日本2008年8月份出现了26年来首次月度贸易逆差,逆差额达3240亿日元。金融危机引起的美国市场需求收缩和人民币_升值预期同样影响着中国对外贸易。据我国商务部数据,2008年前8个月中国出口增长22.4%,同比回落5.4%。其中,对美国增长10.6%,回落6.1%,对欧盟出口增长26.3%,回落5.3%。

(三)对通货膨胀率的影响。一些学者认为,金融危机主要从两个方向对世界价格水平产生影亮:一是经济放缓抑制市场需求,缓解国际商品价格上涨压力。二是各国央行降低利率,将增加价格上涨的压力。据世界银行统计,2008年1~7月,全球各种初级产品和能源价格大幅上涨。其中,能源价格累计上涨48.3%,非能源价格上涨19.4%,农产品价格上涨19.5%。而8~9月,全球初级产品价格有所回落,与7月份相比,9月份能源价格下降23.5%,非能源价格下降11.5%,农产品价格下降13.2%。可见,在早期次贷危机阶段,第二种影响更大。当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市场需求的萎缩使通胀压力有所缓解。

(四)对制造业的影响。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制造业活动指数2008年10月大幅收缩,降到26年来最低点。欧元区制造业活动指数同期也跌至创纪录的低点,欧元区三个主要经济体的产出量、订单数及就业率均下降,欧元区采购经理人指数(PMI)降至41.1,是指数建立11年来的最低水平。多数学者认为,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金融危机在给欧美发达国家制度业带来冲击的同时,也给其他发达国家和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制造业增加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五)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冲击使全球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2008年发达国家经济增长基本停滞。据IMF测算,发达国家2008年经济增长1.5%,比上年回落1.1%,发展中国家2008年经济增长6.9%,比上年回落1.1%。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背景下,中国亦难独善其身。目前,中国经济总体开放度已超过80%,中国经济与美国及世界经济波动的同步性愈来愈高。2001年以后,中美两国GDP增长率之间的皮尔逊相关系数高于0.9。据经济学家估算,如果美国GDP增速下降1%,中国GDP增速将下降1%至1.33%。2008年10月上旬,国际投行高盛、瑞银、巴克莱的中国区经济学家纷纷发出报告,分别将2009年中国GDP增速调降为8.7%、8%、9%,明显低于以前的预期。

三、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对策

(一)把握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适度平衡。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核心原因在于过度的金融创新使虚拟经济的膨胀程度超过了实体经济的承载能力。逄锦聚指出,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首先要妥善处理好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关系,当虚拟经济发展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时,虚拟经济发展会促进整个经济发展,当虚拟经济脱离实体经济而过度膨胀时则会产生经济泡沫。因此,应根据实体经济发展状况来积极发展虚拟经济,使二者相互适应、相互促进,而不能相互脱节。钟茂初认为,当金融规模超过实体经济所需规模后,会加剧整个经济体系的风险。因此,各层面的债务应限定在理性范围内。李杨认为,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应服务于实体经济。金融与实体经济“疏远化”倾向在国内也有所表现。如,债券市场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金融机构自身,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已经模糊,等等。因此,要切实加强金融业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有充足的资本储备来应对危机。

(二)改革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弱化美元对全球经济的“捆绑”作用。发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能演变为国际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霸主地位。由于美元的全球流动将风险链条扩展至其他国家,使全球经济、金融都与美国“捆绑”在一起。林毅夫指出,金融危机暴露出现存国际金融体系的问题,应改革布雷顿森林体系,改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多边机构。吴晓求指出,必须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构建一个人民币、美元、欧元三足鼎立、有约束力、相互制约的货币体系。

(三)构建适应金融创新和全球资本流动的新监管体制。林毅夫认为,此次危机的发生与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风潮有关,应认识金融创新的风险,使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齐头并进。逄锦聚认为,由于金融具有特殊的运作规律,金融创新风险具有一定的严重性。因此,必须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在推进金融创新的同时,预见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建立监管和防范机制。多数学者认为,除各国应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外,构建全球资本流动的监管机制也十分必要。汤敏指出,目前资本的全球流动规模和速度都在不断增加,过去20多年中,全球GDP年均增长了3.5%,国际贸易年均增长了7%,而国际资本流动年均增长高达14%,但对资本流动的监管却各自为政,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力度更差,因此建立一个高透明度的、有问责机制的、有效的国际监控资本流动的全球协调机制对中国乃至世界各国都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管理论文(篇11)

21世纪以来,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无法阻挡的潮流,混业经营格局下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多样化又进一步促进混业经营。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无论是破产重组或被收购,还是主动申请转型,各大独立投资银行纷纷回归传统商业银行的怀抱,开始全面组建金融控股公司。[1]这似乎又回到了1929年以前美国的混业经营模式,但这绝不是历史简单的重复,而是有着更深层次的意义。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正式公布了《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计划通过短期、中期、长期三个阶段的变革最终建立基于市场稳定性、审慎性、商业行为三大监管目标的最优化监管架构,主旨就是将多头分业监管格局收缩为混业综合监管格局,将授予美联储综合监管金融机构的权力。美国政府已经认识到次贷危机爆发的重要肇因就是对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缺乏有效监管,而缺乏一有效监管的原因主要是各监管机构的纵向割据造成的。美国的金融混业综合监管和金融商品的横向统一规制已经落后于欧洲和亚洲的一些国家。[2]

2006年,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货交易法》、《投资顾问业法》等法律,彻底修改《证券交易法》,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最大限度地将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投资服务作为法的规制对象,避免产生法律的真空地带,构筑了从销售、劝诱到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的横向的、全方位的行业规制和行为规制的基本框架,从以往的纵向行业监管法转变为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横向金融法制。这是大幅改变金融法律体系的“金融大爆炸”改革,融合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制度,从而成就了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证券金融法制之一。其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横向金融法制的制度设计,较好地平衡协调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在此次美国金融海啸席卷全球时,日本的金融体系未受太大影响,并且逐渐在充当美国金融危机救世主的角色。日本继受和创造金融法制的经验,值得包括我国在内的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借鉴和参考。

面对金融危机,我国也需要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和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将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和金融法制提出新的挑战。

此次危机虽未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体系造成大的影响,但是,从长远战略来看,探讨金融商品的横向统一规制、资本市场统合法立法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上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

近年来,以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代表,金融法制出现了从纵向的金融行业规制到横向的金融商品规制的发展趋势,出现了根据单一监管者的功能性监管模式来重新整理和改编原有的多部与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而将传统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投资业整合在一部法律中的趋势。英国率先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第一次金融大变革,制订了《金融服务法》(1986年),20世纪90年后期又进行了第二次金融大变革,并于2000年通过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该法中的“投资商品”定义包含“存款、保险合同、集合投资计划份额、期权、期货以及预付款合同等”。通过金融变革,伦敦金融市场的国际地位日益加强。德国通过2004年的《投资者保护改善法》对《证券交易法》进行修改,导入新的“金融商品”概念,对“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商品以及衍生品交易等”作了界定,并通过修改《招股说明书法》导入投资份额的概念,将隐名合伙份额等纳入信息披露的对象。欧盟2004年4月通过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引入了“金融工具”概念,涵盖了可转让证券、短期金融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份额和衍生品交易。欧盟内部则出现了金融服务区域整合,欧盟成员国的金融法制也逐渐呈现横向化和统一化趋势。

战后一直学习美国金融证券法制经验的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英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在随后的证券法修改中不断学习英国和欧盟的经验,早在1998年就成立统一横贯的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在完善统一金融法制的方面,日本一直努力构筑以各种金融商品为对象的横向整合的金融法制。其对金融商品进行横向规制的金融体系改革始于1996年桥本龙太郎首相的“金融大爆炸”。此后,日本的金融法制改革如同一个三级跳,第一跳是2000年制定的《金融商品销售法》,第二跳是2006年制定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三跳就是在不久的将来制定真正大一统的金融法制即日本版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存款、保险商品将真正纳入一部法律中,实现横向规制的最终目标。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内容由四个支柱组成。第一个支柱是投资服务法制部分。具体而言,导入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横向扩大了适用对象(证券种类、金融衍生品)的范围,与之伴随业务范围的扩大、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的横向规制、以及根据投资者的属性和业务类型而进行规制的差异化等。第二个支柱是指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具体包括季报信息披露的法定化、财务报告等相关内部治理措施的强化、要约收购制度以及大量持有报告制度的修改等。第三个支柱是确保交易所自律规制业务的正常运行。第四个支柱是对市场操纵行为等加大了征收课征金(罚款)的处罚力度。《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内容虽具有复杂的体系,但其特点又可用“四个化”来简单概况:适用对象和业务范围、行业规制、行为规制等的“横向规制化”、规制内容的“灵活化”、信息披露的“公正化·透明化”、对违法行为处罚的“严格化”。[3]其中,“横向规制化”是该法的最大特点。

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中遭受重创,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援助和影响之下,1998年4月韩国成立了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即金融监督委员会。2003年,韩国政府也开始推进统一金融法的制定,2005年2月17日,韩国政府发表了将《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及间接投资资产运用法等资本市场相关法律统一为《关于金融投资业及资本市场的法律》(简称“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制定计划。2007年7月3日,韩国国会通过了能够引起韩国金融业“大爆炸”的《资本市场统合法》,该法于2009年2月4日正式施行,该法整合了与资本市场有关的15部法律中的6部,其余的法律将一并修改。该法将分为证券、资产运营、期货、信托等多头板块的资本市场整合为一,旨在激励各金融机构自我改革和创新,增强韩国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其推出必将给韩国资本市场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并预示韩国金融业整合期的到来。[4]

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和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本质上相同,都是金融投资服务法,不是真正大一统的金融统合法,尚未达到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阶段。但日本、韩国的经验告诉我们,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的建立和统一金融法制的制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我国资本市场逐渐进入与国际接轨的正常发展时期。我国是当今世界上唯一实行分业经营的大国。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从分头监管走向统一监管,是我国金融业和金融法制发展的必然方向。我们可以考虑借鉴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分阶段加以推进。韩日两国中日本的金融法制改革的经验尤为突出,韩国的《资本市场统合法》在2007年迅速推出,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日本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影响。而受到日本韩国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制定工作,计划于2009年12月1日提交立法机关,并预计2010年4月通过,2011年11月开始实施。

在法制完善方面,一般都是日本先行韩国和台湾地区紧随其后,金融法制的改革也大概如此。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对于完善我国金融市场法制、整合投资服务法制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纵观各国或地区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或资本市场统合法立法,一个最重要的立法原则即是由现行的商品类、金融业者规制转换成对“经济实质相同的金融功能”进行“统一规制”的功能性规制。现行资本市场相关金融规制法律的特征是以“对象商品”或“金融业者”的概念形态或种类为基础的商品类、机构类规制。这种规制在如今迅速变化的金融市场环境中日趋不能适应。因此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应从现行的商品类、机构类规制转换成对“经济实质相同的金融功能”进行“统一规制”的功能性规制。为了贯彻这种功能规制原则,各国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先将金融投资商品、金融投资业、客户等根据经济实质进行重新分类,以金融投资商品(证券、衍生商品)、金融投资业(买卖、中介、资产管理业等)、客户(专业投资者、业余投资者)为标准进行分类。[5]以下分别从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和金融投资业的横向规制两个角度,论证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横向规制特点。

二、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目的在于统一规范投资商品或者具有投资性质的各类金融商品,投资者保护是其根本目的和立法核心,其本质实际上是投资服务法。[6]与许多成文法国家相同,日本《证券交易法》对证券的定义较为狭窄,不包括很多投资产品。此次修法,日本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以适应近几年来金融商品和投资服务不断创新发展的现实环境。为了避免产生法律的真空地带,《金融商品交易法》以《证券交易法》的对象范围即“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商品”为基础,最大幅度地横向扩大了法律适用对象的范围。

1.有价证券的范围的横向扩大

日本此次修法,虽然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但并未对“金融商品”做出严格定义,《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条仍是“有价证券”的定义。《证券交易法》第2条规定了证券法相关的各种概念的定义,特别是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有价证券的定义。1991年的证券交易审议会报告书参考美国的证券概念,提倡导入“广义的有价证券”概念。即作为有价证券的定义,在个别列举之外,设置概括性条款。日本金融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对《证券交易法》的有价证券的概念重新定义。但1992年的修改并没有导入“广义的有价证券”的概念,仅完善了个别规定以对应证券化相关商品。1998年的修改对定义条款进行了全面的修改,扩大向投资者提供的商品类型适用公正的交易规则,构建了方便投资者购买的投资环境。此次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但仍未导入“广义的有价证券”的概念,未对“金融商品”做出定义,只是对有价证券的范围进行了横向扩大。在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金融分科会上也曾探讨根本修改“有价证券”概念,但考虑到世界上主要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仍在使用“证券”或“有价证券”概念,且“有价证券”概念长期以来已被日本社会广泛接受,“有价证券”这一用语也被其它法律大量引用,如修改将会影响向国会提交修改法案等情况,《金融商品交易法》仍然延续了“有价证券”的概念。[7]

与《证券交易法》相同,《金融商品交易法》把有价证券分为两类:发行了证券、证书的权利(有价证券)和未发行证券、证书的权利(准有价证券)。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包括:①国债;②地方债;③特殊债;④资产流动化法中的特定公司债券;⑤公司债;⑥对特殊法人的出资债券;⑦协同组合[8]金融机构的优先出资证券;⑧资产流动化法中的优先出资证券、新股认购权证书;⑨股票、新股预约权证券;⑩投资信托、外国投资信托的受益证券;⑪投资法人的投资证券、投资法人债券、外国投资法人的投资证券;⑫借贷信托的受益证券;⑬特定目的信托的受益证券;⑭信托的受益证券;⑮商业票据(commercialpaper);[9]⑯抵押证券;⑰具有①至⑨、⑫至⑮的性质的外国证券、证书;⑱外国贷款债权信托的受益证券;⑲期权证券、证书;⑳预托证券、证书,21)政令中指定的证券、证书。该法第2条第2款是关于未发行证券、证书的权利而视为有价证券的规定(准有价证券)。具体有以下这些权利:①信托受益权;②外国信托的受益权;③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的社员权(只限于政令规定的权利);④外国法人的社员权中具有③性质的权利;⑤集合投资计划份额;⑥外国集合投资计划份额;⑦政令指定的权利。

相比《证券交易法》,《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有价证券(包括准有价证券)中增加了抵押证券(原由抵押证券法规制)、信托受益权(原由信托法规制)、集合投资计划份额等。《证券交易法》中有价证券的信托受益权仅限于投资信托、贷款信托、资产证券化法定目的信托的受益证券等,但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其它的信托受益权均作为准有价证券,无遗漏地横向扩充了适用对象范围。

《证券交易法》把有价证券分为发行证券、证书的权利和未发行证券、证书的权利,之所以如此区分,是因为考虑到表示为证券、证书的权利的流动性较高的缘故。但2009年7月之后日本的无纸化法即《关于公司债、股份等过户的法律》(2004年6月9日公布)的不发行股票制度开始全面实施,股票电子化后通过账册的过户就实现股份的转让,股份的流动性大大增强。将权利表示为证券、证书流动性高的立法理念已过时。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仍依据是否具有证券、证书来分类有价证券,被批评是一种古董式的陈旧做法。[10]

2.导入集合投资计划的定义

把集合投资计划份额列入有价证券的范围内,是为了各种基金适用《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概括性规定,是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近年来在日本依据合伙合同的基金的投资对象已经扩展到了各个领域,个别投资对象已不在投资者保护的框架内。因此,迫切需要对于依据合伙合同的各类投资基金予以法律规制。

对于不断创新的多样化的集合投资计划,需要打破原有的纵向规制法制,无论运作对象资产和流动化的对象资产如何,构建着眼于运作或流动化构造功能的横向法制。其理由如下:第一,在日本,集合投资计划是“金融大爆炸”之后应成为金融领域主流的“市场型间接金融”的主角,完善其法制是当务之急。第二,集合投资计划一般是销售给普通投资者,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出发,需要对计划的组成和运营进行横向覆盖的法制化和制度建设。第三,投资者人数较多,容易产生集体行动的问题(collectiveactionproblem),需要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制基础和制度建设。第四,原有的法制是纵向不全面的,其内容也不充分,产生了诸多不便和障碍。因此,需要对集合投资计划加以横向全面的根本意义上的制度建设和法制完善。[11]

集合投资计划的基本类型有两种:一种是从多数投资者筹集资金进行各种资产管理运作(资产管理型),另外一种是,特定的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加以组合然后卖给多数的投资者的构造(资产流动型),针对这两种方式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制度。从历史上、经济上、实务上来说都是不同种类的类型,因此针对这两种类型,需要制定横向覆盖的规则体系(交易规则、市场规则、业者规则)。[12]在进行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制完善时,有一个根本问题需要解决:不管计划的私法上形态(公司、信托、合伙等)如何,是否课以相同的交易规则。[13]《金融商品交易法》解决了这个问题,通过直接列举和导入了“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该法最大限度地把几乎所有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和投资服务纳入适用对象,进行统一规制。[14]

2005年12月22日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金融分科会第一部会报告“为实现投资服务法(暂定)”中,对作为《投资服务法》对象的金融商品设定了三个标准:①金钱的出资,具有金钱等的偿还的可能性;②与资产或指标等相关联;③期待较高的回报,承担风险。集合投资计划的定义以此标准为基础,在《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条第2款第5项规定:集合投资计划是指民法上的合伙、商法上的隐名合伙、投资事业有限责任合伙(LPS)、有限责任事业合伙(LLP)、社团法人的社员权以及其它权利,享有通过金钱出资进行的事业而产生的收益分配或该出资对象业务相关的财产分配的权利。集合投资计划的定义主要由三个要件构成:①接受投资者金钱的出资、支出,②利用出资、支出的金钱进行事业、投资,③具有将该事业所产生的收益等向出资人进行分配的相关权利。[15]上述条件均具备的权利,无论采取何种法律形式和进行何种事业,均属于集合投资计划份额而成为该法的适用对象。[16]

3.金融衍生商品的横向扩大

近年来,随着金融商品的多样性发展,钻法律间空隙进行欺诈的事件在日本也频频发生。日本传统的以行业区分的纵向金融监管体制,已逐渐不能迅速应对新型金融衍生商品、混业经营和多种新型金融商品所引发的问题。特别是2003年日本进行外汇交易的机构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成为社会关注的大问题,虽然此后紧急修改了《金融期货交易法》,将外汇交易纳入规制范围内,但也未能达到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目的。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如何尽可能地扩大金融衍生商品的规制对象范围。对此,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金融分科会第一部会的“中间报告”提出:不论原资产如何,均可作为适用对象。但如果完全不限定金融衍生商品的原资产而做出概括性定义,其适用对象的范围则不明确,又会产生过度规制的问题。为避免过度规制,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需要将一些金融衍生商品予以排除,但事实上操作起来又非常困难。基于此,《金融商品交易法》对于金融衍生商品没有采取“概括性定义”的方式,而是在扩大交易类型、原资产及参照指标的同时,授权政令根据情况予以追加规定。

《证券交易法》中关于金融衍生商品的定义仅限于原资产为有价证券和有价证券指数等。《金融商品交易法》对金融衍生商品的对象范围予以大幅度扩大,除《金融期货交易法》的金融期货交易之外,还包括利息、外汇互换、信用金融衍生商品、天气衍生商品等金融衍生商品。

《金融商品交易法》确立了范围广泛的“金融商品”的定义,沿用《金融期货交易法》的“货币等”定义[17],并将有价证券和确保投资者保护所必须的价格变动明显的原资产金融衍生商品等加以融合而形成。但遗憾的是,该定义仍停留在规定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范围或从业者的一部分业务范围上,并未形成完全横向贯通规制,此为今后改革

当前,世界各国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种类蓬勃发展,已达数千种,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还在不断涌现。同时,金融衍生商品具有衍生再衍生的特性,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发展已经混淆了很多以往认为是泾渭分明的界限,很多交易类型难以界定性质,处于不同金融领域的机构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间接地进入了其原本无法进入的市场。在金融技术发展的大背景下,诸多购买新型的金融商品的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无法从传统的以金融机构的类别划分而制定的法律规则体系中得到救济,使得金融消费者面临蒙受损失的威胁。同时传统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已经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依照传统方法已经很难界定金融机构的类型。另外,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必然带来金融机构间兼营业务的不断扩大和融合,金融监管的基础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调整因多头监管而导致的监管主体模糊、监管空白、监管重复等现象,坚持统一金融监管体制,成为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发展趋势。[18]因此,金融衍生商品的横向扩大必然会要求建立横向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4.关于存款、保险商品

对于存款、保险商品,《银行法》、《保险业法》等各行业监管法律设置了保护利用者的框架,并不是《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制的对象,但如外币存款、金融衍生商品存款、变额保险、年金等,该法认可其具有一定投资性,但其又不属于存款保险以及保险合同人保护范围内的商品。因此,此次在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同时,对《银行法》、《保险业法》相应部分也进行了修改,设置了准用该法的规定,构建与该法同等的投资者保护的内容和框架。所以,《银行法》、《保险业法》等条文的修改实质上也是投资服务法的一部分。[19]

日本金融改革的目标原本是通过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对证券、保险、银行、金融衍生商品等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进行横向全面的统一规制,但是因为诸多原因没有实现真正的统一规制和统一监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金融厅、财政省、经济产业省等政府机构存在部门利益的争夺,导致目前无法实现真正的金融商品的统一规制、统一规范、统一监管。《金融商品交易法》未将所有金融商品进行统一规制,固然存在遗憾和不足,但按照该法的原则和原理,通过对现行相关法律进行修改,设置准用该法的规定,构建与该法同等的投资者保护的内容和框架,亦可解决现实与理想的矛盾,最终实现投资者保护之目标。

该法制定后,针对金融商品、投资服务的对象范围,日本正在讨论在不久的将来制定真正大一统的金融法制即《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将存款、保险商品真正纳入统一规制中,实现横向规制的最终目标。[20]

三、金融业的横向规制

以上分析了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的内容,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趋势也必然会要求金融商品交易业者、金融商品交易的业务行为、客户(投资者)、自律规制机构等金融业的相关主体横向规制的发展。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对金融业的横向规制内容做出了规定。

1.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的横向规制

在扩大适用对象的范围,对金融商品的进行横向规制的同时,就会伴随业务范围的扩大以及根据投资者的属性和业务类型而进行规制的差异化。即《金融商品交易法》对已有的纵向分割的行业法进行了横向整合,使具有相同经济功能的金融商品适用同一规则,实现了业务规制的横贯化。

此前,日本针对与金融投资服务有关的行业的法律主要有:《证券交易法》(证券公司)、《关于投资信托及投资法人的法律》(信托投资委托业者)、《与有价证券有关的投资顾问业的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投资顾问业者)、《金融期货交易法》(金融期货交易业者)、《信托业法》(信托业者)、《抵押证券业法》(商品投资交易业者)等。《金融商品交易法》为了构建横向规制的投资者保护框架,也对上述各种复杂的行业类型进行了横向整合,一并纳入该法的射程内,统称为金融商品交易业,[21]从事该行业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并一律适用登记制度。[22]该法还并进行了重新分类,具体分为①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②第二类金融商品交易业;③投资咨询业;④投资运作业等四种行业类型。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相当于原来证券公司的有价证券相关业务;第二类金融商品交易业相当于原来证券公司的金融衍生商品相关业务以及集合投资计划相关业务;投资咨询业相当于投资顾问业;投资运作业相当于投资信托委托业。除以上四种行业类型之外,该法将从事有价证券的买卖和买卖委托媒介等的证券中介业者,定义为“金融商品中介业者”。[23]

该法依照以上各类行业类型的业务特点制定行业相关规定,但对各类金融行业从业者的具体规制、具体业务内容,基本沿用了原有规定。[24]该法根据所要申请从事的行业不同,需要满足的准入要件也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对资本金额和申请人资格等的要求方面。因此,申请人既可以一次申请从事所有行业,也可以只申请从事准入要件比较低的行业,[25]体现了该法的灵活性。

2.金融商品交易业务行为的横向规制

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金融分科会第一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扩大和完善众多金融商品的横向化法制框架,填补投资者保护法制的空白,对现有纵向分割的行业法进行重整,使具备相同经济功能的金融商品适用同一规则。《金融商品交易法》被定位为金融商品销售与劝诱的一般法,就涉及金融商品交易的业务行为而言,不分业务形态适用统一的销售和劝诱规则。具体而言,该法针对广告规制、合同缔结前的书面交付义务、书面解除、禁止行为(提供虚假信息、提供断定的判断、未经邀请劝诱)、禁止填补损失、适合性原则等各方面确定了行为规范,其他行业法(如银行法、保险业法、信托法等)均准用这些行为规范,接受同样的行为规制,以保证行为规制的统一性。[26]

该法作为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的基本规则,规制各类业务的共通行为,其中,适合性原则、合同缔结前或缔结时的书面交付义务等,沿用了《证券交易法》、《投资顾问业法》等法规的原有行为规制。

3.投资者种类的横向规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在保护投资者的前提下,尽可能保证风险资本的供应,降低交易成本。该法根据投资者的专业程度,模仿欧盟2004年新投资服务法指令,把投资者分为特定投资者(专业)和一般投资者(业余),根据投资者经验和财力等的不同构筑灵活的规则体系。特定投资者一般具备自己收集分析必要信息的能力。

如果金融从业者的服务对象是特定投资者,则可免除行为规制的适用,力求降低规制成本。具体包括(不包括内阁府令规定的情况)金融商品交易的劝诱时,不适用适合性原则、禁止未经邀请劝诱原则,此外,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书面交付义务等也可免除。缔结投资顾问合同和委托投资合同时,不适用禁止接受顾客有价证券的委托保管的规定。特定投资者限定性地规定为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日本银行、投资者保护基金等。

以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顾客为对象时,免除适用在销售金融商品时销售业者的说明义务。区分专业的投资者和业余投资者的制度在2000年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中已部分导入。但《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导入的特定投资者制度涵盖从金融商品的劝诱到缔结等与金融交易相关的合同,扩大了行为规制适用除外的范围,在横向规制这一点上意义重大。[27]

4.自律规制机构的横向规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针对行业协会、交易所等自律规制机构,在承续原有功能地位的基础上,完善了其机能,构筑了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和金融商品交易所的横贯化规制。

包括日本在内各国资本市场都设有各种各样的行业自律机构,如证券业协会、投资信托协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协会等,这些协会的组织形态比较丰富。为了实现一元化管理,《金融商品交易法》在第四章中将基于《证券交易法》设立的证券业协会等“核准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和基于民法规定的公益法人制度设立的投资信托协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协会等“公益法人金融商品交易协会”统称为金融商品交易协会,对其进行统一调整,对其设立要件、成员性质、主要业务、章程和准则等分别作出规定,实现了对行业自律机构的横向规制。[28]此外,为了灵活运用裁判外纷争处理程序,通过自律规制机构以外的民间团体对投诉等纷争进行公正迅速的处理,该法还创设了“核准投资者保护团体”。

该法又横向整合了证券交易所和金融期货交易所,将东京证券交易所等六个证券交易所和东京金融期货交易所统称为“金融商品交易所”,随着法律对有价证券以及金融衍生商品等金融商品的定义的扩大,在金融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商品的种类和范围也随之扩大。

另外,在交易所内部也进行了横向规制。2003年《证券交易法》修改后放宽了对证券交易所组织形态的要求,以前只能采用非营利性的会员组织形态的证券交易所被允许采用股份公司的形态。大阪、东京、名古屋证券交易所先后转变为股份公司的形态,其中大阪证券交易所在其本身的交易市场上市。证券交易所既是市场运营的营利主体又是自律规制的实施者,存在着利益冲突的危险。

针对此问题,《金融商品交易法》为确保金融商品交易所的自律规制功能的独立性,避免产生利益冲突,设置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具体有:第一,规定金融商品交易所可以在交易所外设立从事自律规制业务的自律规制法人,或者在交易所内部设立自律规制委员会。该法明确规定有关金融商品的上市以及停止上市的业务和有关会员等法令遵守状况的调查业务为交易所自律规制业务内容,突出了交易所作为自律规制机构的重要性。[29]第二,规定金融商品交易所或者以金融商品交易所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设立“自律规制法人”的独立法人,被批准后可以委托自律规制业务。第三,规定金融商品交易所是股份公司时,可以在公司内设置“自律规制委员会”,授予其有关自律规制的决定权限。但作为自律规制委员会成员的董事的过半数必须是外部董事,以确保自律规制机构的独立性。第四,规定必须明确自律业务的范围,规定自律业务的实施体制,以达到强化其自律机能的目的。第五,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原则上禁止其股东单独持有超过20%的交易所的股票,而《证券交易法》中原规定为50%。[30]

四、日本金融法制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日本采取实用主义的立法哲学,根据国际金融资本市场发展的最新动向和趋势,及时对本国的金融立法取向做出调整以适应国际国内变动的需要,应对金融立法的横向化趋势,分阶段有效地推动。如前所述,一直学习美国的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后,不断学习英国,1998年成立金融监督厅,2000年出台《金融商品销售法》,2006年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31]

结合我国实际,我们需要分阶段地逐步推动在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的横向规制立法,推动金融业的横向规制,逐渐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笔者提出以下几个具体建议。

第一,尽快出台《期货交易法》,修改现行相关法律,完善金融衍生品立法,时机成熟后,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或《投资服务法》,实现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立法。

我国有关金融商品的现行法规有《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我国金融商品立法还很落后,特别是金融衍生商品立法欠缺。自1990年开始,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已经历了初步形成、清理整顿和规范发展三个阶段。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挂牌成立,这是我国内地成立的第4家期货交易所,也是我国内地成立的首家金融衍生品交易所。虽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发展逐渐步入正式轨道,但我国的相关立法比较落后。我国于2007年才对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于2007年4月15日正式施行。原有的《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商品期货交易。随着我国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特别是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完成,逐步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的条件和时机趋于成熟。考虑到要为将来推出期权交易品种预留空间,修改后的《条例》适用范围扩大为商品和金融的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这是可喜的进步,但还是刚起步。《期货交易法》虽然也已经列入新一届人大的立法计划中,但这只是阶段性的小目标,

我国应该尽快完善具有投资性金融商品的法制,可以借鉴日本,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统一规制的《金融商品交易法》或《投资服务法》。

第二,导入“集合投资计划”概念,制定《投资基金法》。

2005年之后我国的股市进入迅速繁荣和强烈震荡的特殊时期,出现大量的以合伙、信托等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资组合等,目前我国对其缺乏规范。我国对私募基金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和管理原则。从日本的“集合投资计划”来看,其实私募不需要很严格的监管,但应该有一个规范化的原则。我们可以考虑借鉴日本的做法,导入“集合投资计划”概念,对于资本市场上的各类合伙形式、信托形式的基金加以横向全面的规制,以达到无缝隙保护投资者的目的,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繁荣奠定基础。

投资基金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信托关系的金融产品。很多金融机构目前都设计了这类产品,包括证券公司的代客资产管理、代客集合理财、信托投资公司的集合理财计划、银行的代客理财,还有保险公司的联结投资理财产品,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新批的专户理财等。这五类机构所做的业务就其本质来说都属于投资基金,就其法律本质来说,都是一种信托关系。

目前我国的现行法中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来规制,剩下的都是以各个监管部门的规章来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至今已经五年,它对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它已经不能满足、也不太适应目前实践发展的需要。关于如何修改该法,目前的两种主流观点是“单纯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或是“把它真正变为投资基金法”。[32]

笔者认为,借鉴日本的经验,短期内如果无法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或《金融服务法》,则可以导入“集合投资计划”概念,归纳整理具有投资性的商品,将《证券投资基金法》改组为《投资基金法》亦是一种立法思路。

第三,推动金融业的横向规制,协调好金融创新活动和金融监管之间的矛盾关系,逐渐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的证券立法和金融监管多借鉴美国,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发生后,我们应该及时反省美国危机的教训,应多借鉴近邻日本韩国的经验,逐步推动金融的统一监管和金融横贯立法。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机构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人民银行四家,总体上是“四龙治水”的多头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成本高、监管重复、监管缺位、不能适应金融控股公司和混业经营发展,这与美国的多头双层监管体制颇为相像,而美国此次次贷危机监管部门的缺位、错位已经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

所以,从长远来看,我们需要对已有的纵向分割的行业法进行横向整合,使具有相同经济功能的金融商品适用同一规则,实现金融业者、金融业务行为、客户(投资者)、自律机构等金融投资业的相关主体横向规制的发展。

混业经营是金融机构发展的大势所趋,金融监管模式也会向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主管部门之间的混业监管或者以业务为标准(而非以机构性质为标准)的监管方向进行转化和整合,从而建立统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以提高监管效率,防范金融系统风险。

但从短期看,由于金融改革的复杂性和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路径依赖,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目前不宜做大的改变,而应在增强各监管机构独立性的同时完善更大范围的金融监管机制,这些机构之间应该加强金融监管的横向协调和合作,建立各机构之间的横向信息共享机制和金融稳定的横向协调机制,并注重加强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和内控机制建设,注重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审计机构作用的有效发挥。[33]

笔者认为,在混业经营的多种实现方式中,金融控股公司形式是符合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过渡到混业经营的需要。它可以在保持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格局的条件下,在子公司层面实行“分业经营”,而在母公司层面实现“综合经营”,通过母公司的集中管理与协调,实现子公司之间横向协同,实现在同一控制权下的金融业务多元化和横向化。[34]我国实践中金融控股公司已经发展十分迅猛,笔者建议制定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这一重要的公司组织形式的性质、地位以及组建方式进行专门规定,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逐步实现混业经营和金融业务的横向规制。

第四,对投资者种类进行横向细分,导入特定投资者制度。

为培育成熟理性的合格投资人队伍,上海证券交易所专门制订并于2008年9月27日正式实施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这只是一个指南而已,目前上交所正积极探索投资者分类管理制度,以证券品种和业务创新及分类为切入点,依照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与市场经验等标准,进行分类监管,包括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准确分析投资者特点的基础上,引入投资者资格准入制度。[35]

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区分为专业投资者和业余投资者,在立法上,导入特定投资者制度,根据投资者经验和财力等的不同,进行投资者分类管理,对于专业的投资者,免除很多行为规制的适用等,构筑灵活的规则体系。

第五,时机成熟时逐步实现行业自律机构和交易所自律机构的横向规制。

当前,我国实现行业自律机构和交易所自律机构的横向规制,把证券业协会、投资信托协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协会等统一为金融商品交易协会,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横向整合为金融商品交易所,尚不现实。但是,考虑到我国的行业自律机构和交易所(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所)都归为中国证监会监管,相比日本来说,我国的金融期货交易和商品期货交易的监管机构统一,将来一旦实施横向规制、统一整合,困难并不大。

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也面临着将来是否选择转换为股份公司等组织形态的课题,交易所的自律规制功能与营利业务之间的独立性问题也是无法回避的。如何确保交易所的自律规制功能的独立性,避免产生利益冲突,可以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设置一系列制度措施。

五、结语

我国向来对美国、英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资本市场法制和金融监管研究甚多,而对亚洲地区,特别是日本、韩国的资本市场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较少关注。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反思,我们的资本市场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的完善和实践不能“美国一边倒”、“欧盟一边倒”。

特别是近几年来,日本、韩国在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横贯化立法趋势、资本市场统合立法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而日本、韩国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资本市场统合法的最新发展,本身就是吸收了欧洲和美国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在研究日本、韩国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资本市场统合法的最新发展的同时,自然就会借鉴吸收欧美的经验和教训。

据笔者了解,日本、韩国的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横贯化发展趋势和动向目前已经引起了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起到抛砖引玉之效果,如果让中国学术界、政府部门、立法机关等开始重视对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的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的研究则幸甚。

注释:

本文得到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次贷危机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制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策略”(项目编号:22382008)资助。

[1]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总爆发导致了华尔街传统投资银行的独立券商模式的终结。2008年3月美国第五大投行贝尔斯登被摩根大通收购,9月15日美国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被迫申请破产保护,其资产分别被日本野村证券、英国巴克莱银行收购。同样遭受次贷危机重挫的美国第三大投行美林,则同意让美国银行以500亿美元全面收购。美国第一大投行高盛和第二大投行摩根士丹利主动申请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

[2]参见张波:《次贷危机下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及其启示》,《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12期。

[3]参见【日】松尾直彦:《关于部分修改证券交易法的法律等》,载《Jurist》2006年第1321期。

[4]近几年,韩国金融监管机构为了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致力推进包括监管机构及法规在内的金融改革,引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推出《资本市场统合法》等都是为推进改革做出的努力,这将对韩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深远的积极影响,但也有可能加剧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参见李准晔:《韩国金融监管体制及其发展趋势》,载《金融发展研究》2008年第4期。

[5]参见许凌艳:《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及资本市场统合法的诞生》,载《社会科学》2008年第第1期。

[6]参见[日]黑沼悦郎著:《金融商品交易法入门(第二版)》,日本经济新闻社2007年版,第15页。

[7]参见【日】神崎克郎著、马太广译:《日本战后50年的金融、证券法制》,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2期;马太广:《日本证券法的最新修改》,载《法学杂志》1999年第3期。

[8]与我国的合作社相类似。

[9]商业票据是一种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直接向货币市场投资者发行的无担保票据。

[10]同注⑥,第22-23页。

[11]参见【日】神田秀樹:《完善集合投资计划法制的思路》,载《关于集合投资计划的工作报告书》,野村资本市场研究所2006年版,第39页。

[12]同注⑾,第42页。

[13]美国的《联邦投资公司法》,不管私法上的形态如何,要求设置boardofdirectors或者40%以上都是外部董事。这也是横向化的交易规则。

[14]其实质是参考了美国证券法相关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并进行了成文法化。其着眼于经济性的实质内容而不是着眼于法的形式的概念。导入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后,日本法形式上仍维持“有价证券”的概念,但是其概念的内容以“结构性”和“投资对象性”为目标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至此,可以说日本20年前开始讨论,16年以来《证券交易法》修改没有完成的所谓“广义的有价证券”的概念终于得以实现。

[15]参见[日]三井秀范、池田唯一监修,松尾直彦编著:《一问一答金融商品交易法》,商事法务2006年9月初版,第91页。

[16]参见[日]花水康:《集合投资计划的规制》,载《商事法务》2006年第1778号。

[17]《金融期货交易法》将货币、基于有价证券和存款合同的权利等定义为“货币等”,作为金融期货交易的对象。

[18]同注⑤。

[19]此外,《不动产特定共同事业法》、《商品交易所法》也得以修改,使不属于《金融商品交易法》适用对象的不动产基金(不动产特定共同事业)和商品期货交易等也适用与《金融商品交易法》相同的投资者保护的内容和框架。同注⑥,第17页。

[20]负责《金融商品交易法》起草的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第一部会的报告中指出:“关于以全部金融商品为对象,制定更加全面的规制框架的课题,将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法制化和其实施情况、各种金融商品的特性、中长期的金融制度的形态等情况,继续加以讨论。”

[21]参见【日】大崎贞和:《解说金融商品交易法》,弘文堂2007年版,第40-43页;同注⒂,第13-14页。

[22]但是,通过利用专用交易体系(ProprietaryTradingSystem)和多边交易设施(MultilateralTradingFacility)进行买卖交易等业务,适用核准制。另外,集合投资计划的营业者必须以金融商品交易业的形式登记,不但要提交事业报告书,还须向金融厅报告,成为金融厅检查的对象,并要求披露信息。

[23]参见【日】小立敬:《金融商品交易法案的要点—投资者保护的横向化法制》,载《资本市场季刊》2006年春季号。

[24]但也有变化,比如,《证券交易法》将营利性作为证券业的要件,《金融商品交易法》不再将营利性作为要件,《证券交易法》未将发行人自己进行的销售劝诱行为作为业务规制对象,而《金融商品交易法》将投资信托、外国投资信托的受益证券、抵押证券的自己募集、以及集合投资计划(基金)份额的私募均列为规制对象,还明确将集合投资计划中对于有价证券或衍生品交易的运作(自己投资)列为业务规制对象,横向扩大了规制范围。

[25]同注⑥,第34页。

[26]参见【日】神田秀树:《金融商品取引法的构造》,载《商事法务》2007年第1799号。

[27]同注23。

[28]同注21,第99-106页。

[29]参见【日】松尾直彦:《金融商品交易法和相关政府令的解说》,载《别册商事法务》2008年第318号,第248-252页。

[30]同注21,第107-121页。

[31]参见庄玉友:《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述评》,载《证券市场导报》2008年5月号。

[32]参见吴晓灵:《私募监管应写入基金法》,载2008年3月10日《上海证券报》。

金融管理论文(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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