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现状范本十二篇

时间:2023-03-15 14:56:07

中国农村现状

中国农村现状(篇1)

摘要:本文认为,现阶段中国农村政治的基本状况是:国家主导农村社会的格局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乡镇政权对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农村社会秩序处于相对稳态;村级治理体制处于结构性转型之中,村民自治正在改变农村政治的性质和运作路径,农村民主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农民的公共参与意识正在加强,公共参与的主体和形式呈现多样化,农村新的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组织正在形成。而如何解决乡镇政权管理效率低下和社会动员能力减弱,村治结构中各种权力边界不清,农村干群关系紧张以及农民非制度参与和非法参与等一系列问题,将决定农村政治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农村政治 乡镇体制 村治结构 公共参与

    长期以来,人们对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关注,多侧重于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探讨,“很少有人关注和深入研究乡村政治问题,尤其是广大农民的政治参与问题”[1]。事实上,农村政治状况不仅决定着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而且制约着“三农问题”的最终解决。因为,“如果我们不从政治的高度加以认识和重视农村问题的政治方向,不能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理顺农村各种政治关系,那么最终会影响到农村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2]。甚至可以说,如果离开农村政治视野,任何有关农村经济改革和文化发展的方案都无法真正有效地实施而导致失败。

    本文将对现阶段中国农村政治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研究。这项研究旨在通过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中国农村公共权力组织的构成和运作及与农民公共参与之间相互关系进行考察,试图从社会转型的视角来认识市场化进程中农村政治的发展规律。

中国农村现状(篇2)

基金项目:本研究受南京财经大学课题(C0706)资助。

作者简介:刘敏楼(1974-),男,江苏泗阳人,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主要从事金融发展与金融改革研究;宗颖(1976-),女,江台人,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流通经济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3.9;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8)03-0095-04 收稿日期:2008-03-02

一、引言

国内在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方面已积累了相当多的文献,其中对于农村金融改革的反思更是多有力作(谢平,2001;张杰,2004;周立,2007)。但是,关于农村金融的具体发展状况却缺少系统总结的文献。姚耀军(2006)对农村金融发展状况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衡量,并从总体上总结了农村金融发展状况的四个特点:其一,农村货币化程度加深,同时,农村货币化程度区域差异明显;其二,金融机构财务状况不佳;其三,农村信贷市场已属于极高寡占型,而农村信用社处于垄断地位;其四,金融的储蓄运用的中介功能微弱,并且正规金融体系在中介功能上正逐渐被非正规金融所替代。且在农村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这种替代更加明显。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区际、省际、甚至省内发展差距都极不平衡的大国,经济、金融发展也是不平衡的。周立、胡鞍钢(2002)认为,由于金融问题的外部性很强,其发展状况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关系密切,从关注经济发展差距、社会发展差距甚至政治问题的角度考虑,我们都应当关注国内金融发展的地区差距。本文拟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依照现代金融发展理论所提供的一套比较完善的指标体系,从省际层面上对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地区差别进行衡量和比较,以提供一个农村金融发展研究的新视角。

二、农村金融发展的衡量指标

(一)农村金融发展的规模指标

麦金农(1973)在研究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问题时,提出用货币化指标来衡量一国的金融增长。他认为“货币负债对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向政府和私人部门提供银行资金的镜子――看来是经济中货币体系的重要性和‘实际规模’的最简单标尺”。一般地,它被简化为M2与GDP之比,以衡量一国的经济货币化程度。由于金融发展首先是货币化程度的加深,并且经济货币化是金融深化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因此,金融发展的第一个也是基础性的衡量指标应该是货币化程度(彭兴韵,2002)。对于中国的农村经济来说,货币化可能更为重要,因为它可以同时衡量农村经济发展的商品化比率。但是,比较遗憾的是,农村M2的数据难以收集,也难以较为精确地衡量。

另一个衡量金融发展规模的指标是金融相关比率。戈德史密斯(1969)在研究金融发展和结构时,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衡量一国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水平的存量和流量指标,其中最主要的是金融相关比率(FIR)。金融相关比率是指“某一时点上现存金融资产总额(含有重复计算部分)与国民财富――实物资产总额加上对外净资产――之比”。一般地,它被简化为金融资产总量与GDP之比,以衡量一国的经济金融化程度。

在作金融地区差距的比较时,由于中国缺乏各地农村金融资产和M2的统计数据,无法直接使用戈氏和麦氏指标。因此,本文利用存贷款的数据作为金融资产的一个窄的衡量指标,去揭示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地区差距。因为我们知道,在农村地区,金融资产主要表现为金融中介的资产,其他工具并不多,所以利用存贷款的数据,基本可以揭示出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状况。

(二)农村金融发展的结构指标

对于金融资产的内部结构,我们参考周立、胡鞍钢(2002)的方法,通过收入比指标(IR)来揭示一个农村地区的相对储蓄能力。具体的比值,以该地区的存款占GDP的比率,反映单位国民收入形成的存款额数量,来考察该区域的储蓄动员力以及经济剩余。

第二个指标是存贷差(DLS),是一定时期内一个农村地区内的存款额与贷款额的差额。它可以反映一定时期内该区域的信贷资金的净流出与流入情况。如果DLS为正,称之为存差;如果为负,称之为贷差。它反映该区域使用外来银行贷款或向外输出银行贷款的绝对数额。

第三个指标是存贷比(DLR)。存贷比是一个农村地区一定时期贷款额与存款额的比率。它反映该区域信贷资金的自给程度,是一个相对值。如果比值小于1,说明信贷资金完全来自于内部的积累,并且有余,可能对外输出资金;如果比值大于1,表示本地资金自给不足,需要来自外部的补给;如果正好等于1,说明本地的信贷正好等于本地的资金积累。

三、各地区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一)以各地区农村存贷款为替代指标的1998年~2004年农村金融发展总体状况

从图1可以看出,1998年我国农村金融相关比率为0.6972,1999年大幅增加到1.0012,其后直到2004年,基本稳定在1左右。如果按照Goldsmith(1969)以金融相关率为标准,把金融结构划分为三类的方法,即FIR在20%到50%之间的金融结构属于初级阶段,高级阶段的金融结构其FIR约在1左右,那么从1998年至2004年的情况来看,中国农村金融发展已经越过初级阶段,接近或达到高级阶段。

1998年,最高的北京的FIR高达2.81,比最低的内蒙古的0.23高出10倍多;除了三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之外,还有广东和山西的比值超过1;在全国均值与1之间的省区有河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宁夏6个;而低于全国水平的则多达20个省区,其中,内蒙古、福建、湖北、湖南低于0.4。到2004年,全国平均的农村金融发展指标FIR达到0.9955,比1998年增长了143%;其中最高的北京的FIR为2.9273,最低的为0.3616,相差8倍,比1998年缩小了不少。如果不考虑的话,则北京的FIR与福建的差距仅为6倍多,不到1998年的一半。超过1的除了开始的3个直辖市、山西和广东外,加上了重庆和西部4省区陕西、甘肃、宁夏、青海,而新疆也达到了0.9921。低于0.6的有内蒙古、辽宁、江苏、福建、湖北、等6省区。

(二)结构指标

1.收入比(IR)

从表1可以看出,总体上,全国农村的收入比从1998年

的0.40上升到2004年的0.54,增加了14个百分点,经济剩余的动员能力有很大增加。其中超过0.5的仍然只有北京、上海、天津、山西、广东5省区。2004年,河北、黑龙江、重庆、云南以及西部5省区都超过了0.5,说明金融机构在组织和动员经济剩余的能力方面有所增强;同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剩余,资本的来源增加。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收入比在地区之间的对比并不能完全说明问题。例如,江苏、浙江、福建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如FIR一样,并没有表现出比较高的或与其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比。这里主要的原因可能是这些地方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私营与集体经济发展较快,农村居民的资金并不一定会存入金融机构,他们可能有更好的投资去向。因此,衡量机构角度的农村金融发展,还需要看下面的指标。

2.存贷差与存贷比

从表2可以看出,农村地区除了1999年至2001年表现贷差外,其他年份都是存差,农村资金仍然是净流出,不过在有些年份也表现为流入,波动比较大的原因在于农业银行农贷的变化比较剧烈。其中,历年中,河北、江苏、广东等,即使在全国净流入的年份,也表现为资金的净流出,主要原因可能是这些地区农村经济发达,经济的剩余比较多。从全国范围看,农村资金的自给率在1998、2002、2003、2004年在70%至80%之间,其余3年表现为超贷,但是与全国存贷比比较,并不严重,刚刚超过1。地区之间,1998年,存贷比的地区差距不明显,最高的海南为0.94,最低的北京为0.52,不超过1倍。1999年这种差距扩大,最高的青海3.49,比北京的0.73高出近5倍。其后,地区差距比较稳定,高值和低值之差保持在3倍多。

四、农村金融发展差距的地区比较分析

(一)农村金融发展差距的地区比较特征

1.金融发展的不平衡状况。代表农村金融发展的总体指标FIR从1998年的0.69到其后几年中稳定在1左右,虽然说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已经越过初级阶段,正在达到高级阶段,但从1999年之后,就没有多大的提升,与全国FIR水平相比,仍然有较大的差距。根据周立(2004)的计算,1998年,我国的FIR已经达到了1.70,东部的北京、深圳、海南、上海、广东5省市是全国金融相关比率最高的地区,1999年都高于300%。中部省区的金融相关比率最低,湖南、安徽、湖北、江西、河南5省区1999年金融相关比率还不足200%,西部省区多在200%~300%之间。

从地区差距指标看,FIR从1998年的0.6567变化到2004年的0.506,说明地区间的农村金融发展差距在缩小,与农村人均GDP的差距呈不同的变化。农村人均GDP的差异系数从1998年的0.64上升到2004年的0.88,差距有扩大的趋势。与全国金融发展显著不平衡,金融差距要大于经济差距和财政差距相比(周立等,2004),这是农村金融发展好的方面。同时,人均存款和人均贷款的差异系数略有上升。

2.金融发展与农村地区人均GDP的关系。为了评价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关系,我们以农村人均GDP为解释变量,分别对各年的金融发展指标进行回归,结果如表3。

可以看出,在所有各年中,人均存款和人均贷款都与人均GDP高度相关(都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与经济理论相符合,即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会带来较多的经济剩余存款和较高的资金需求贷款。而金融发展相关比率与人均GDP的关系,在我们研究的区间内没有表现出明显的相关关系,分别在2000年和2001年表现为负相关关系,其余年份为正相关关系;但是无论相关程度的正负,在统计意义上都没有表现出显著性,这与理论不符。因为当地的农村经济发展较快,应该引起金融的增长,因为金融的发展首先要有经济的剩余,从而推进商品化的发展,才可能有金融供给和需求的产生。

而金融结构的指标存贷差与农村人均GDP的系数历年都比较稳定,处于0.01至0.02之间,并且统计上在5%以上的程度上显著,说明随着农村经济的增长,存贷差会逐渐增加,但数值比较小,在经济意义上不太显著。存贷比的数据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这个问题,即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存贷差有缩小的趋势。 3.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农村金融发展的另一个特点:非效率的配置原则。公认的农村经济发展比较快的江苏、浙江和福建地区,无论是FIR指标、收入比指标,还是存贷比指标的排名都比较靠后,而农村经济发展不尽人意的西北5省区。相关的指标却比较高,尤其是近年,如2004年,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的FIR和存贷比的指标分别为1.0948和0.9654、1.3564和0.8313、1.0861和1.1594、1.4943和1.8725、2.08194和1.1426、0.9921和0.7944,基本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也意味着资金在这些地区的配置从宏观上看不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

(二)可能的原因解释

1.从农村金融发展的特点可以看出农村经济发展的部分特征。上海、北京、天津、重庆以及广东等直辖市和地区,总体金融发展水平比较高。直辖市由于行政区位特征,农村经济更容易受到城市的辐射。比如现在处于城市郊区的农村,一大批由快速的公共交通和市中心联系在一起的新农村正在崛起。许多居民白天在城市上班,晚上和休息日就在这种新农村中居住。随着更多大城市郊区捷运系统的出现,这种主要为大城市居民提供居住地服务的新农村会越来越多。这些交通便利的城市郊区,还有可能吸引一些年轻的大学毕业生进来,利用这里的低成本和接近自然的环境,雇佣本地劳动力,组建电讯服务中心、动漫游戏制作中心、网络公司等高科技企业。而珠江三角洲等地较早出现的工业新村,则以某几家企业或一个工业开发区为中心,为他们的企业和员工提供生产和生活上的服务。这些工业新村一般都靠近沿海港口和工业区,在交通、劳动力成本和工业配套方面,都能获得竞争优势(黄朝翰等,2006),这使得金融发展与之相配。

2.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省区,如江、浙、闽等地,农村金融发展指标比较低的问题,也可以认为与该地区经济发展较好有关。因为当地的民间金融比较活跃,资金的融通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行的。同时,农村工业化特征比较明显和加快发展的情况下,金融的结构也比较合理,规模较大和发展较好的乡镇企业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例如,截止2007年底,江苏和浙江分别有29家和30家乡镇企业(以注册地址作为乡镇企业的标准)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这不仅可以募集到资金,对于企业治理水平也是一种推进。

3.金融的发展(FIR)与经济发展水平没有体现出明显的统计上的相关性和一致性。尤其是近年来,在农村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农村金融发展指标却比较高。这是因为在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仍然处于抑制状态,正规金融的资金主要是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配置。另外,政府的西部大开发政策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在2000年之后,西部各省区的金融发展指标增速比较明显,是因为受政府控制的正规金融加大了对西部的政策支持。

4・我们同时注意到,山西作为一个特别的地区,历年的金融发展指标都比较高。1998年至2004年分别为1.1150、1.3650、1.4725、1.6395、1.5257、1.5872、1.4644,比全国水平平均高50%以上。山西并不是西部开发列定的地区,而长期有着比较高的金融发展水平。这提醒我们,金融发展的影响因素不仅包括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意志,传统的习俗、社会资本等可能也对其有相当的解释能力,因为山西在历史上有比较浓厚的商业和金融文化传统。

五、基本结论

我们在文章中采用金融相关比率、收入比、存贷差和存贷比等金融发展变量对我国各地区的农村金融发展水平进行了衡量和分析,基本的结论可以总结如下。

第一,自1998年以来,农村金融发展总体处于越过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过渡的水平,但在1999年有比较大的增长后,总体水平在其后的几年中就没有大的变化。

第二,农村金融发展的地区不平衡虽然显著,但从几个金融发展指标的地区相对差异系数可以看出,与全国总体金融发展相比,地区差距要小得多。

中国农村现状(篇3)

[中图分类号]C91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11-0022-01

中国社会科学院一项调查表明,目前七大社会问题困扰中国,其中之一就是农村养老资源缺失而引起的社会矛盾加剧。随着农村养老资源缺失,农村农民的生活受到极大影响而备受社会关注,解决好农村的养老资源问题已成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农村养老资源的现状

在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放慢,城乡之间收入差距逐步扩大,农村问题有所突出。在社会经济转轨、人口转变和城市化多等重背景下,农村养老资源供给的转变以及农村新时期的养老体制的缺乏,导致了养老风险越来越大。按照国际贫困线标准法,2005年农村贫困老年人口数为2785万人,城市为896万人。

我国农村养老资源的现状如下:

1.子女数量的减少,劳动力流动的加强导致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不足。在我国农村子女仍旧作为养老供给主体。而我国在70年代以来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农村家庭子女数量减少,孩子的负担加重,从而造成了养老资源的分配不均。

2.老年人在家庭中的财产决策地位下降从而对子女养老行为的约束力减弱。在改革开放的潮流下,农村青年的大量务工以及土地的荒废,从而使农村的老年人无法获得足够的资源。

3.各户土地占有量的减少以及带来的收益下降,难以维持整个农村的家庭运作。近年来农产品成本收益的减少使土地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逐渐降低,从而减少了农村的养老资源。

中国农村养老资源的现状令人担心,养老资源的缺失困扰了中国的经济发展,我们应该分析中国农村养老资源缺失的原因,只有找到原因才有利于我们解决问题。

二、我国农村养老资源缺失原因探析

以下我们分析我国农村养老资源缺失的原因,从而为农村养老资源的整合提供一些个人的见解。主要通过三方面的分析从而对养老资源的欠缺有更深的认识。

(一)农村从业人员增长率低于全体就业人员增长率

正常情况下,资源与就业成正比例,高就业所带动的经济收入的增加则会使养老资源更加丰富,相反的话养老资源缺乏。那么,我们可以从我国城乡从业人员就业状况来分析我国现阶段农村养老资源问题。

从表1可以了解到,我国农村就业人员的增长率远远低于总就业人员增长率,更低于城乡就业人员增长率。我们都知道农村养老资源由从业人员来提供,更加地凸显了我国农村养老资源的不足。从表中分析看,城乡就业人员增长率的变动趋势,两者增长率的逐步差异是呈放大趋势,可以大胆推断今后我国农村的养老资源欠缺将越来越严重,并且会一步步地阻碍我们的现代化建设。

(二)行业就业人员户口构成造成农村养老资源欠缺

在中国不同的行业中,其就业人员户口分布也是不一样的,一些行业就业人员户口在本地的可能多些,而另外一些行业就业人员户口在本地相对少一些。大量存在的论据也体现了我国农村养老资源不足,为此我们必须进行有效的预防。

(三)就业人员年龄构成农村养老资源欠缺

中国农村现状(篇4)

关键词:农村农民;财政支出;现状;分析

一、中国农村以及农民收入现状

中国农民的数量大、底子薄。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民的收入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也越来越明显,越来越严重。农民的收入与城镇居民的收入也越来越大。

九亿农民和其余五亿城市居民的贫富差距越拉越大,这无疑不仅仅是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按照边际效用递减的原则来看,就现在而言,相同数目的财政支出,政府投入到农村所获得的福利,满意度及社会效益很可能比投入到城市多很多。

二、中国的公共财政的支出状况

中国目前处在中低收入的国家的阶段,需求的无限性和财政收入的有限性之间存在矛盾,中国政府对财政这种经济资源的使用的取舍十分艰难。目前的中国,财政支出总是偏好城市,并且一直以来未得到很大的改善。

我国的财政收入的增长却主要用于公务人员的新增工资分配和投资城市建设,包括用于消除城市贫困现象,使城市得到较大的发展。这时财政分配仍然严重的向城市倾斜。显然,上述财政支出状况不仅造成了城乡居民严重的不公平,而且在一方面上促进了城乡二元化结构,加大了居民的收入差距,不利于实现全面小康的宏伟目标。

三、与发达国家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与美国农业自然资源相当,现在我国也是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怎样能像美国一样实现成功的转变呢?以下不妨从从财政支农方面探讨一下美国的发展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1.美国实行对农业农民的各种优惠政策和农业补贴制度。美国对农业实行关税保护以及各种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生产、限产和各种农业设施上给予农民的补贴有的甚至超过了自身种植的收入。这些都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给农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

2.美国极其重视对农业科研的进行。目前美国政府已经建立起来了以农干部为主干的、融教科产三位一体的“农业科学、教育和推广体系”。我国在农业的科技发展和推广上有极大的欠缺。

3.美国的社会福利普遍比较高,在农村也不例外。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显然还没有覆盖到农村来,在这一方面的差距是不言而喻的。

四、一些建议和解决的方案

经过以上的分析和讨论,对于中国财政对农村和农民的支出,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1.提高对农村农业的重视,加大对农村农业的支出。

我国面对如此庞大的农业体系很农村人口,农业和农村问题是十分严重的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三农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从总体俩说,财政对农村农业的投入有巨大的不足,尤其是财政在农村和城市的分配上存在巨大的不公平。

2.加大对农业教育科研投入,加强科研推广

中国现行的科研教育经费存在明显欠缺的问题。在美国超过一半的科研投资是企业进行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仅占了不到47%。而我国中国对农业科研大多是政府独自承担。但是中国政府的财力不足,显然造成了农业科研的巨大资金缺口。所以中国可以结合企业进行有限度的一对一的科研,使得资金收集渠道畅通。

3.建立和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农村现状(篇5)

    关键词:农村农民;财政支出;现状;分析

    一、中国农村以及农民收入现状

    中国农民的数量大、底子薄。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民的收入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也越来越明显,越来越严重。农民的收入与城镇居民的收入也越来越大。

    九亿农民和其余五亿城市居民的贫富差距越拉越大,这无疑不仅仅是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按照边际效用递减的原则来看,就现在而言,相同数目的财政支出,政府投入到农村所获得的福利,满意度及社会效益很可能比投入到城市多很多。

    二、中国的公共财政的支出状况

    中国目前处在中低收入的国家的阶段,需求的无限性和财政收入的有限性之间存在矛盾,中国政府对财政这种经济资源的使用的取舍十分艰难。目前的中国,财政支出总是偏好城市,并且一直以来未得到很大的改善。

    我国的财政收入的增长却主要用于公务人员的新增工资分配和投资城市建设,包括用于消除城市贫困现象,使城市得到较大的发展。这时财政分配仍然严重的向城市倾斜。显然,上述财政支出状况不仅造成了城乡居民严重的不公平,而且在一方面上促进了城乡二元化结构,加大了居民的收入差距,不利于实现全面小康的宏伟目标。

    三、与发达国家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与美国农业自然资源相当,现在我国也是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怎样能像美国一样实现成功的转变呢?以下不妨从从财政支农方面探讨一下美国的发展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1.美国实行对农业农民的各种优惠政策和农业补贴制度。美国对农业实行关税保护以及各种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生产、限产和各种农业设施上给予农民的补贴有的甚至超过了自身种植的收入。这些都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给农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

    2.美国极其重视对农业科研的进行。目前美国政府已经建立起来了以农干部为主干的、融教科产三位一体的“农业科学、教育和推广体系”。我国在农业的科技发展和推广上有极大的欠缺。

    3.美国的社会福利普遍比较高,在农村也不例外。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显然还没有覆盖到农村来,在这一方面的差距是不言而喻的。

    四、一些建议和解决的方案

    经过以上的分析和讨论,对于中国财政对农村和农民的支出,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1.提高对农村农业的重视,加大对农村农业的支出。

    我国面对如此庞大的农业体系很农村人口,农业和农村问题是十分严重的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三农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从总体俩说,财政对农村农业的投入有巨大的不足,尤其是财政在农村和城市的分配上存在巨大的不公平。

    2.加大对农业教育科研投入,加强科研推广

    中国现行的科研教育经费存在明显欠缺的问题。在美国超过一半的科研投资是企业进行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仅占了不到47%。而我国中国对农业科研大多是政府独自承担。但是中国政府的财力不足,显然造成了农业科研的巨大资金缺口。所以中国可以结合企业进行有限度的一对一的科研,使得资金收集渠道畅通。

    3.建立和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农村现状(篇6)

长期以来,人们对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关注,多侧重于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探讨,“很少有人关注和深入乡村政治问题,尤其是广大农民的政治参与问题”[1]。事实上,农村政治状况不仅决定着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化的进程,而且制约着“三农问题”的最终解决。因为,“如果我们不从政治的高度加以认识和重视农村问题的政治方向,不能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理顺农村各种政治关系,那么最终会到农村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2]。甚至可以说,如果离开农村政治视野,任何有关农村经济改革和文化发展的方案都无法真正有效地实施而导致失败。

本文将对现阶段中国农村政治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研究。这项研究旨在通过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中国农村公共权力组织的构成和运作及与农民公共参与之间相互关系进行考察,试图从社会转型的视角来认识市场化进程中农村政治的发展。

中国农村现状(篇7)

一、 现状

适应农村消费的低档卷烟供需矛盾突出。在2001年,烟草工业企业实现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消费计税法后,卷烟工业企业为了合理纳税,为减少损失,纷纷提升产品结构,提高档次,导致四、五类烟产量锐减,人为地造成了农村低档卷烟市场需要的“饥荒”,出现断档断货现象。由于难以买到合适自己消费条件的低档次卷烟,有相当部分农村卷烟消费者转为吸手工卷烟或自动戒烟。

1.经营假私及非正常渠道卷烟的现象突出。由于农村低档卷烟的供不应求和农村市场执法力量的相对薄弱,一定程度助长了“假、私、非”卷烟行为的嚣张气焰,不少贫困地区的低档烟市场已被名目繁多的假冒低档烟占领。

2.农村卷烟市场监管存在漏洞。虽然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农村烟草市场进行了专营管理,对卷烟经营实行持证销售,但受制于农村点多面广线长,交通不便等因素的制约,使农村卷烟市场在专卖管理方面困难重重。

3.农村网建基础薄弱。近年来,农村网建尽管有了较快发展,但入网率低,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对策

1.加强宏观调控,在适度提升产品结构的同时,切实做好低档卷烟市场供应。要增强烟草行业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应加强对农村卷烟市场供求状况的调查研究,倾听农村消费者的呼声,把握农村卷烟市场现状与未来。随着“三农”问题的逐步解决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低档卷烟的市场会逐步被中、高价位卷烟所代替。但这需要有一个过程,就眼前而言,轻视对农村消费者需求的供应,是不全面的,也是缺乏远见的。卷烟企业(1)是要正确处理提升卷烟销售结构与扩大卷烟销量之间的关系。(2)要抓住农村卷烟消费市场新“亮点”,创造消费需求新“热点”。纵观农村卷烟消费市场,其商机无限,关键在于能否准确把握农村卷烟消费市场的需求。因此,要坚持面向农村市场,服务农村市场,抓住农村卷烟消费市场新“亮点”,调查和研究农村卷烟市场的需求结构,探索农村卷烟消费市场的消费水平、消费层次、消费环境、消费习惯以及消费“热点”;并以此来调整生产结构和产品结构,科学调配卷烟投放农村的结构比例,加快产品更新,用物美价廉、功能简单、经济实惠、健康适用的商品打开农村烟草市场。 以解决农村卷烟消费者抱怨低价卷烟太少,供应不足的难题。

2.加强对农村卷烟市场的专卖监管。农村市场点多面广,卷烟市场是否规范有序,直接影响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民的切身利益。为此,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强化各类市场日常监管,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市场整治力度,维护农村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1)要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及宣传车、黑板报、印发宣传资料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卷烟监管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使其自觉做到守法、合法经营。将查处的假冒伪劣商品在各乡(镇)进行巡回展出,并提供真假烟的鉴别活动,增强广大农民识假、辨假能力,不断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2)加大市场检查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对卷烟市场监管的责任制。把打假重点放在堵住假冒伪劣卷烟的源头,坚决取缔地下非法批发等窝点,对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3)要公开举报电话,建立农村消费者投诉网络。按基层专卖管理所所在地分片设立群众举报投诉电话,落实片区联系人和责任人,及时受理举报投诉。(4)要加强基层各部门协同配合,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在日常监管中,主动与基层派出所、工商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当地政府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做到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共同为强化边远山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卷烟市场经济秩序尽职尽责,全方位监管好边远山区农村卷烟市场,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3.推进农村卷烟网络建设,发展农网卷烟营销工作。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功能完善、优质高效、经济适用、全市统一”的现代化卷烟销售网络。但由于广大农村幅员面积广,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农村卷烟网络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1)大力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乡村道路建设,发展农村通信,将为卷烟网络建设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2)要让城市中一些较好的连锁店、分支店经营网点向农村延伸。老百姓如果能够到这些较大的、信誉好的连锁店、分支店去购买商品的话,假冒伪劣商品就会自然而然地失去它的市场。(3)精心管理,强化服务。农村的客户经理要深入到偏远山区,关爱农民、关心农民卷烟需求,将农村网络建设提高到与城市网络同等重要的地位。

参考文献:

[1]胡文龙:卷烟市场零售渠道的整合战略[J].上海商业,2005,(9)

中国农村现状(篇8)

1.1 农村人力资源总体素质偏低

农村人力资源是“三农”问题解决的出发点和关键点,农民素质大致在文化、教育、思想和科学技能等方面可体现出来。首先,在文化上,农村人口学历都普遍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了多数,而高中文化及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极其缺乏,其次,在科学技能方面,大部分农民都还是停留在出卖劳动力的体力活和传统耕作的方式,而在农村人口思想方面,落后的思想观念令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接受新事物新观点更为困难。故从目前我国农村人力资源的情况来看,农民的总体素质普遍较低,不利于我国农村的快速发展。

1.2 农村优秀人才流失严重

由于我国农村落后的经济基础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一方面很多农村出来的人才大都不愿回到农村支持农村的建设,另一方面农村中拥有现代农业技能的人才很少,再加上农村的青壮年涌入城市务工,造成农村优秀人才缺失状况愈发严重,导致农村可利用资源稀缺,生产效率低下,这种状况加剧了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难度。

1.3 农村人力资源结构严重失衡

在农村教育落后加上农村人口总体素质偏低的情况下,农村人口大多是以出卖劳动力务农为主,在第一产业就业的农村人口占极大部分,而在第二、第三产业上就业的农村人口所占比很小。凸显出农村人力资源结构严重失衡,又因地方政府对农村人口的培训力度不大,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更像是无头苍蝇,收效甚微,也不能让农民拥有具备转移到其他产业上的技能,农民的综合素质得不到提高,且会增加对他们的开发难度。

2.我国农村人力资源开发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当前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存在着重重的矛盾,本研究认为造成这些矛盾的原因关键还是在于科学教育、思想观念、制度体系不完善以及政府对人力资本的投入力度不够等方面。

2.1 科学教育水平偏低

从我国农村人口的文化水平来看,农民普遍接受教育水平程度低,首先在农村师资力量跟不上,很多教师不愿留在农村任教,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也不高;再者,农村人口被日常的农务所束缚,并无太多空闲时间去关注教育。从而导致我国农民的文化水平得不到提升,对农村人才的培养停滞不前,更是对人力资源?_发和新农村建设增加了一道关卡。

2.2 政府对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视不够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并没有把人力资源放在第一位,他们强调的是资金不足,无法开展人力资源开发的活动,也没意识到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性。相对于跟着政府方针走的农民来说,政府的不重视导致他们更是安于现状,不去追求自我开发,能够自给自足就已经够了,更不会去深究自己的潜能来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人是不断创造财富的源泉,政府对人力资源开发的不重视影响到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3 培训机制不完善

农村教育、培训机制不够完善,影响了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首先,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在农村很少有与职业技术相关的学校和培训机构,这些基本分布在县市一级;培训内容与当地农业生产存在出入,培训效果不明显。这一原因已经成为了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困难的主要原因。

3.我国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对策

人力资源开发是一个挖掘人的潜能以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一个过程。通过人力资源开发可使人具备有效参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体能、技能、智力及正确的价值观与劳动作风。下文结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对策,为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

3.1 加强农村的教育和培训

在现代社会,传统的农耕方式不能给农民进一步带来收入,只有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农村人力资源的科学技能,提高劳动力的文化水平,再结合现代科技,才能提高农民的收入,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1.1 完善基础教育

基础教育是教育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发展其他层次教育中最为基础的一个阶段。基础教育有着巨大的作用,它能够减少文盲的产生,在九年义务教育普及后,农村文盲出现率越来越少,能使农村人口较快的接受其他新事物甚至是更高层次的教育,改进农村人口的生活方式,使他们接受科学所带来的益处。

3.1.2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人力资源质量还是偏低,因此,我国必须要依靠教育和培训来提升农民的综合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建立和完善农村教育的网络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资源,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设专业课程,为农民提供最实用、最有效的培训。

3.2 加强制度体系建设

加强制度的建设是农村人力资源开发中的一项长期有效的措施也是促进农村人力资源向城市转移以及培养新型农民的重要保障,更对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以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应该加强各项制度体系的建设,为人力资源开发打造一个良好的基础。

3.3 加大对人力资源开发的投资力度

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是一项长远而又意义重大的民生工程,在财政上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这一责任承担者首当是政府,但是单靠政府一味投入资金又是不够的,因此需要运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再辅之以政府政策上的引导,发挥各个方面上的主观能动性,号召各方资源投入其中,创造更多的资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首先,中央要想加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就必须要在财政上加大投资力度,将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所投入的比重提上去。

其次是招商引资,吸引各方企业加大对农村可利用资源的投资,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同时在财政投入方面,政府也应该设立监督机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开设监督电话,让财政透明阳光化,这样群众才能积极投身其中,行驶自己的监督权,以此来优化支出结构,提升财政费用的使用水平。

结 论

在当今经济发展速度快的时代下,人力资源已成为创造财富和推动社会发展的第一重要资源,以及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根据前人研究和当今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中国必须将人力资源开发重视起来。要想在当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跨越式发展,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必须要牢牢把握农村人力资源开发这一个主要突破口。全面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增强国际影响力。

中国农村现状(篇9)

    长期以来,人们对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关注,多侧重于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探讨,“很少有人关注和深入研究乡村政治问题,尤其是广大农民的政治参与问题”[1]。事实上,农村政治状况不仅决定着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而且制约着“三农问题”的最终解决。因为,“如果我们不从政治的高度加以认识和重视农村问题的政治方向,不能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理顺农村各种政治关系,那么最终会影响到农村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2]。甚至可以说,如果离开农村政治视野,任何有关农村经济改革和文化发展的方案都无法真正有效地实施而导致失败。 

    本文将对现阶段中国农村政治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研究。这项研究旨在通过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中国农村公共权力组织的构成和运作及与农民公共参与之间相互关系进行考察,试图从社会转型的视角来认识市场化进程中农村政治的发展规律。 

    一 

    国家主导农村社会的格局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以代表国家权力为基本特征的乡镇政权掌握着农村社会最主要权力资源,对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农村社会秩序处于相对稳态。但存在乡镇干部行为失范、乡镇政权管理效率低下和社会动员能力减弱等问题。 

    从20世纪初开始,中国社会总的发展趋势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历史逻辑表明,对于象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展的民族国家,现代化是与农村动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将农村社会纳入到国家的体制之中实现全社会的有机整合,才能获得国家现代化的经济和政治资源。事实上,这个历史的逻辑也指导了中国人对现代化的设计。无论是晚清的农村改革,还是国民党时期的农村建设;无论是新中国的集体化运动,还是新时期的村民自治,就其总的历史状况和目标而言,都是民族国家力图将农村社会纳入到国家现代化统一进程之中的努力。也就是说,中国社会没有进行也不可能完成西方社会那样一个由农村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自然转型,而是在走一条“规划的社会变迁”之路。这就要求以政治发展来推动社会发展,“政府要在农村发展中扮演主导角色,而组织是政府推动农村发展的体制性的力量”[3]。其表现形式就是国家权力体制在农村社会得以建立。自民国期间国家行政体制下沉到乡镇一级之后,在农村社会直接代表国家的就是乡镇政府。人民公社时期,实行了高度集权的政社合一体制,国家行政权力冲击甚至取代了传统的社会控制手段,国家及农村干部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统辖而实现了对农村社会政治及其它领域的控制,极大地强化了国家的社会动员能力,也从根本上破坏了传统农村社会秩序的基础。新时期中国农村改革,最直接的目标和最重要的成果是对人民公社体制的否定,“这就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设”[4]。而政社分设后产生的“乡政村治”体制,成为了当代中国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方式。 

    “乡政村治”体制的“乡政”,是指乡级机构的功能运转主要体现在乡政权上,特别是体现在乡政府的职能上,从乡级政治事务、行政事务和经济事务的管理方面,都突出一个“政”字。而“村治”则是指村级组织对村域事务在自治基础上的具体管理。在这一体制中,“乡政”代表着国家权力,具有系统而完整的组织机构,而且掌握了农村社会最主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资源,控制着和主导着农村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1)人民公社体制废除时,国家政权的基本属性通过新的“乡政”体制顺延了下来,特别是经过近二十年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全国各地的乡镇普遍建立了完备的党委、人大、政府及政协等政权组织。这些组织机构分别从党务、立法、行政和统战等系统强化着国家政权,以保证国家权力自中央到地方的统一性。(2)各乡镇政权配备了大量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随着公务员制度在乡镇的推行,大批有文化、懂法律的优秀知识分子充实到了乡镇干部队伍,乡镇干部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他们在乡镇政权的各个岗位上,确保了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实施。(3)普遍建立了乡镇财政制度,乡镇政府具有了一定的财政自主权,提升了乡镇政权在经济、文化事业和社区发展等领域上的政治能力。(4)乡镇企业有所发展,增加了乡镇政权对经济的影响力。特别是那些由乡镇政府直接管理的具有资源性质的乡镇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乡镇政权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的工具。 

    但是,目前的“乡政”也存在诸多问题,极大地影响了乡镇政权的施政能力,乡镇政权的社会动员能力呈下降趋势。(1)体制上冲突。乡镇政权体制存在诸如党委一元化领导和一体化运作的现状与党政分开的改革目标及乡镇长负责制之间的冲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权力受到一定程度虚置;政府职能部门条块分割,乡镇政府的管理职能受到肢解,政府功能和权力残缺不全等问题。(2)人员臃塞,乡镇财政负债严重。目前我国乡镇政权吃“财政饭”和“事业饭”的人数普遍在100―200人之间,有的甚至超过500人。乡镇政权人员的臃塞,势必增加乡镇财政的负担。据对全国81个农民负担监测县调查,平均债务额1098.6万元,平均净负债708.2万元。乡镇财政濒临破产。[5](3)乡镇干部整体综合素质较低及激励机制欠缺,工作效能差和制度化程度低,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寻租性,贪污腐败现象较为严重。特别是有些地方为了缓解乡财政的负担或乡镇干部自己获利,采取各种名目增加农民负担,并在与民争利时采取许多非法的失范行为,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乡镇政权处于从农村获利和维护农村安定的两难之中。 

    为了解决乡镇体制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一直在进行积极的探索。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改革方案:(1)强化乡镇体制。主张者认为,应该继续强化国家对农村社会的主导作用,大力加强乡镇体制建设,其中在规范乡镇各政权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同时,采取各种办法提高乡镇干部的素质并努力使其行为制度化,特别是要县级政权要简政放权,下放各部门在乡镇的下设机构,以改变目前乡镇体制上条块分割的状况而提高乡镇政府的工作效率[6]。有研究者认为,要强化乡镇体制,还必须将社会体制的下线伸入到村[7],即将政府组织延伸至行政村,实行“乡治、村政、社有”[8],也就是将村级组织的行政功能扩大或制度化,在村一级实行行政化体制,在村民小组一级实行村民自治体制。(2)弱化乡镇体制。持这种观点者认为,乡镇政权建设应该遵循转型期以来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的历史逻辑,即“随着国家对农村经济依赖性的减弱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传统的权力文化向现代权利文化的转变,国家的行政权力将逐渐退出农村的政治领域,农村社会将最终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实现从传统的专制家族社会向现代民主的个体社会的转型”[9]。其政策性主张是撤乡并镇,在确保国家基本行政职能下沉的同时,逐渐实现国家行政权力体制上移,达到乡镇社区自治。事实上,近几年来,在一些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开始实行乡镇规模调整,有的地方有1/3的乡镇被撤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0]。 

    毫无疑问,现代国家是不可能放弃也不应该放弃对农村社会的管制。因为,如果没有国家强制性的影响,传统农业是不可能走向现代农业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没有农村的发展,国家的稳定和发展都缺乏基础。问题只是,在市场化进程中,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管理模式,才能实现农村社会现代化这一目标。在现实的农村政治中,乡镇权力体系往往表现出很强的自我扩张惯性。这是由行政支配主导型和缺少约束制衡的体制特点所决定,其最为根本的原因是利益的驱动。从目前农村社会的基本情况来看,国家对农村社会的管制能力并不完全取决于行政性的“命令―服从”模式如何有效,而应该主要建立一种“法制―遵守”模式。也就是说,国家应该通过一种法制方式,将国家在农村社会的利益和国家对农村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通过强制性的法律预期确定下来。在这种“法制―遵守”模式中,应该将农村社区事务、国家目标进行适当的区分。对于诸如各种税收、计划生育和国土管理等国家目标,则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职能部门的法制管制;对于农村经济的管理,根据市场化的进程,应该从直接管理过渡到利用非行政手段的宏观调节。而对于农村社区性事务,应在国家授权性的法律权威下,实现广泛的自治,在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在乡镇一级实行社区自治。 

    二 

    村级治理体制处于结构性转型之中,村民自治正在改变农村政治的性质和运作路径,农村民主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存在各种权力边界不清等深层次的冲突,农村政治制度化建设落后于现实需求,极大地影响了村民自治体制的绩效和发展空间。 

    目前,中国村级治理体制正在实现以村民自治为核心内容的结构性转型。这种转变是与农村经济改革的历史进程相联系的。如果说,1980年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在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基础上通过对土地经营制度的改革,改变了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那么,从1984年开始进行的农村第二步改革,通过改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为合同制,取消生猪、蛋品派购,实行市场价格,则在改变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自此之后,市场成为了配置农村社会资源的主要形式之一。农村社会一定程度的市场化最直接和最重要的社会后果,就是促使社会流动增加,并使中国农村社会的分层结构发生变化,即农民职业分化和经济差距的扩大,从而改变了原来的刚性的城乡二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新的利益关系。但是,这种因市场化取向而产生的社会分化,又受到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约和影响。正是在这种多样化的制度性冲击和约束下,决定和形成了目前农村社会利益主体的分化及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特别是各主体获取利益的手段和方式。具体来说,一方面,由于市场化取向的冲击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约,形成了农村社会不同的利益主体和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利益主体的分化,特别是“农民阶级的大分化,瓦解了中国社会非民主、非法制的社会根基”[11],中国农村社会正在进行以经济上的不平等取代政治上的不平等的过程。然而,“分化本身并不足以导致现代化。发展是分化(既有社会的分工)和整合(在一个新的基础上将分化的结构联系起来)互相作用的过程”[12],为了达到这一整合,国家需要向农村社会输入新的政治制度规则,这就是村民自治体制的逐渐建立。村民自治是农村基础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其目的是使广大农村居民在本村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有效地处理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本村公共事务,将社会主义民主落实到最基层,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13]。这一体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至1988年,全国各地普遍废除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在乡镇以下建立了村委会。尽管还没有实行村干部的民主选举,但村级组织建设开始规范,村级干部也在精简。第二阶段是1988年以后,随着《村组法》的实施,从建立乡政府和村委员进入到了村民自治阶段。在这个阶段,主要开展了民主选举、村务公开、建章立制等自治活动,并在全国建立了一批示范县。到目前为此,全国(除台湾和港奥外)基本上都实行了村民自治体制,并普遍进行四至五届村委会选举,共有9万多个村民委员、38万名村委会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各地还在不同程度开展了“村务公开”和“建章立制”等活动。农村民主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 

    但是,村民自治在实践中普遍存在深层次的体制性冲突:(1)农村基层党组织与村委会在权力关系上的冲突。农村基层党组织作为国家实现对农村社会一体化整合的工具,在村级正式组织中处于领导核心位置。可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是以国家法律的授权为依据、以全体村民的民主选举为基础的,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服从村党组织的义务。两者权力来源和职权不同的客观存在,必然影响到农村政治的统一性。而为了解决这些冲突,有些地方在乡镇党政的支持下,采用控制选举、用党支部会议代替村民会议、以党组织替代村委会行使职权等所谓一元化领导和一体化运作的方式来控制农民自治组织。其结果是改变了村民自治的民主性。(2)国家行政权力与村民的自治权力之间的冲突。从国家立法上来看,村民自治否定了公社体制时国家政权与农村组织特别是乡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将过去那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转变成为国家政权对基层自治组织的指导关系。这种相互关系的变化,最主要表现在,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农村权力的基础已由上级授权而改变成了村民授权。这种改变必然影响到国家行政权力对村委会的管辖权限及行为习惯等问题,也必然影响到乡镇政权的权威。乡镇政权为了维护自己的施政能力,一方面通过强化对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并通过建立村级党组织来控制村民自治组织;另一方面则是实行“村财乡管”等措施来肢解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3)村委会的自治权与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之间的冲突。根据《村组法》的规定,村委会不仅管理着村集体的土地和财产,还具有支持和组织全村发展经济的责任和义务,并需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因此,人们按照人民公社时期的习惯思维,将村委会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有些地方就借发展集体经济为名,将村委会职能扩大,不断强化村委会的经济功能,使之向经济组织方向发展,并以此来剥夺农民的经营自主权。 

    这些问题,实际上是有关国家权力与村庄自治权、社区组织与村民个人权利的边界问题。政治组织理论认为,任何权力边界模糊,也就意味着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不确定性。这样,就会产生组织的不经济性和个人权利的不可预期性。组织的不经济性,不仅包括其运转成本,而且还包括其机会成本的增加,特别是因不必要的职能产生的代价。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这种代价就是由于其职能的无限度扩大而自身成本投入又明显不足或过剩所导致的与目标的实现没有内在必要联系的某种损失。为了克服这种不经济性,就必须有效而合理地确定村级组织的权力边界,明确其职能范围。目前最为现实的选择应该是:(1)真正落实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性,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契约关系。村民自治作为国家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实行的一种农村政治安排,是在中国自上而下的权威体制内生成的这种“自治制度”,对广大村民来说,其选择空间是十分有限的。特别是有关村级织织的性质、结构和职权这些方面都不是村民自主选择的结果,而只能是在国家法律权威下形成的制度性安排。也就是说,在国家主义的权威导向下,要求广大村民这些“自治主体”完全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建立符合基层政府意志的“自治组织”,因此,在村委会的设置和权力及村党支部的领导地位等方面,并不存在实际意义的约定和更改。要克服这些问题,就必须大力提倡法制权威下的契约精神,将乡镇党政、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真正作为法律上平等的政治主体,并促使其相关规则的制度化,以此来强化村民自治组织职权的刚性。(2)限制村民自治组织的经济功能,通过建立独立的经济合作组织,为农民走向市场提供组织性服务[14]。村民自治解决的是村庄内部的秩序及村庄与国家体制之间的秩序,并没有解决也不可能解决村民与社会,特别是村民与市场的关系。村庄内部的秩序,表明的是社区组织所必需的结构环境,是社区存在的根据和发展的基础,是政治学意义上的秩序,是有关与控制与正义相关的问题;市场秩序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秩序,是有关交易赖以实现的市场伦理与信用关系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了国家之外社会的存在。但是,处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农村社区并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社会,村民进入社会需要许多中间的渠道。村治体制不能够也不必要为村民提供市场化的组织,根本性出路是通过制度创新来满足农业市场化的组织性需要。从目前中国农村社会政治状况和各种组织资源来看,最为现实和有效的市场化组织,就是以平等主体为基础的、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的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及合理退出机制的会员合作制组织[15]。 

中国农村现状(篇10)

长期以来,人们对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关注,多侧重于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探讨,“很少有人关注和深入研究乡村政治问题,尤其是广大农民的政治参与问题”[1]。事实上,农村政治状况不仅决定着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而且制约着“三农问题”的最终解决。因为,“如果我们不从政治的高度加以认识和重视农村问题的政治方向,不能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理顺农村各种政治关系,那么最终会影响到农村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2]。甚至可以说,如果离开农村政治视野,任何有关农村经济改革和文化发展的方案都无法真正有效地实施而导致失败。

本文将对现阶段中国农村政治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研究。这项研究旨在通过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中国农村公共权力组织的构成和运作及与农民公共参与之间相互关系进行考察,试图从社会转型的视角来认识市场化进程中农村政治的发展规律。

国家主导农村社会的格局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以代表国家权力为基本特征的乡镇政权掌握着农村社会最主要权力资源,对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农村社会秩序处于相对稳态。但存在乡镇干部行为失范、乡镇政权管理效率低下和社会动员能力减弱等问题。

从20世纪初开始,中国社会总的发展趋势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历史逻辑表明,对于象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展的民族国家,现代化是与农村动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将农村社会纳入到国家的体制之中实现全社会的有机整合,才能获得国家现代化的经济和政治资源。事实上,这个历史的逻辑也指导了中国人对现代化的设计。无论是晚清的农村改革,还是国民党时期的农村建设;无论是新中国的集体化运动,还是新时期的村民自治,就其总的历史状况和目标而言,都是民族国家力图将农村社会纳入到国家现代化统一进程之中的努力。也就是说,中国社会没有进行也不可能完成西方社会那样一个由农村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自然转型,而是在走一条“规划的社会变迁”之路。这就要求以政治发展来推动社会发展,“政府要在农村发展中扮演主导角色,而组织是政府推动农村发展的体制性的力量”[3]。其表现形式就是国家权力体制在农村社会得以建立。自民国期间国家行政体制下沉到乡镇一级之后,在农村社会直接代表国家的就是乡镇政府。人民公社时期,实行了高度集权的政社合一体制,国家行政权力冲击甚至取代了传统的社会控制手段,国家及农村干部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统辖而实现了对农村社会政治及其它领域的控制,极大地强化了国家的社会动员能力,也从根本上破坏了传统农村社会秩序的基础。新时期中国农村改革,最直接的目标和最重要的成果是对人民公社体制的否定,“这就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设”[4]。而政社分设后产生的“乡政村治”体制,成为了当代中国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方式。

“乡政村治”体制的“乡政”,是指乡级机构的功能运转主要体现在乡政权上,特别是体现在乡政府的职能上,从乡级政治事务、行政事务和经济事务的管理方面,都突出一个“政”字。而“村治”则是指村级组织对村域事务在自治基础上的具体管理。在这一体制中,“乡政”代表着国家权力,具有系统而完整的组织机构,而且掌握了农村社会最主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资源,控制着和主导着农村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1)人民公社体制废除时,国家政权的基本属性通过新的“乡政”体制顺延了下来,特别是经过近二十年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全国各地的乡镇普遍建立了完备的党委、人大、政府及政协等政权组织。这些组织机构分别从党务、立法、行政和统战等系统强化着国家政权,以保证国家权力自中央到地方的统一性。(2)各乡镇政权配备了大量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随着公务员制度在乡镇的推行,大批有文化、懂法律的优秀知识分子充实到了乡镇干部队伍,乡镇干部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他们在乡镇政权的各个岗位上,确保了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实施。(3)普遍建立了乡镇财政制度,乡镇政府具有了一定的财政自主权,提升了乡镇政权在经济、文化事业和社区发展等领域上的政治能力。(4)乡镇企业有所发展,增加了乡镇政权对经济的影响力。特别是那些由乡镇政府直接管理的具有资源性质的乡镇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乡镇政权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的工具。

但是,目前的“乡政”也存在诸多问题,极大地影响了乡镇政权的施政能力,乡镇政权的社会动员能力呈下降趋势。(1)体制上冲突。乡镇政权体制存在诸如党委一元化领导和一体化运作的现状与党政分开的改革目标及乡镇长负责制之间的冲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权力受到一定程度虚置;政府职能部门条块分割,乡镇政府的管理职能受到肢解,政府功能和权力残缺不全等问题。(2)人员臃塞,乡镇财政负债严重。目前我国乡镇政权吃“财政饭”和“事业饭”的人数普遍在100—200人之间,有的甚至超过500人。乡镇政权人员的臃塞,势必增加乡镇财政的负担。据对全国81个农民负担监测县调查,平均债务额1098.6万元,平均净负债708.2万元。乡镇财政濒临破产。[5](3)乡镇干部整体综合素质较低及激励机制欠缺,工作效能差和制度化程度低,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寻租性,贪污腐败现象较为严重。特别是有些地方为了缓解乡财政的负担或乡镇干部自己获利,采取各种名目增加农民负担,并在与民争利时采取许多非法的失范行为,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乡镇政权处于从农村获利和维护农村安定的两难之中。

为了解决乡镇体制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一直在进行积极的探索。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改革方案:(1)强化乡镇体制。主张者认为,应该继续强化国家对农村社会的主导作用,大力加强乡镇体制建设,其中在规范乡镇各政权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同时,采取各种办法提高乡镇干部的素质并努力使其行为制度化,特别是要县级政权要简政放权,下放各部门在乡镇的下设机构,以改变目前乡镇体制上条块分割的状况而提高乡镇政府的工作效率[6]。有研究者认为,要强化乡镇体制,还必须将社会体制的下线伸入到村[7],即将政府组织延伸至行政村,实行“乡治、村政、社有”[8],也就是将村级组织的行政功能扩大或制度化,在村一级实行行政化体制,在村民小组一级实行村民自治体制。(2)弱化乡镇体制。持这种观点者认为,乡镇政权建设应该遵循转型期以来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的历史逻辑,即“随着国家对农村经济依赖性的减弱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传统的权力文化向现代权利文化的转变,国家的行政权力将逐渐退出农村的政治领域,农村社会将最终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实现从传统的专制家族社会向现代民主的个体社会的转型”[9]。其政策性主张是撤乡并镇,在确保国家基本行政职能下沉的同时,逐渐实现国家行政权力体制上移,达到乡镇社区自治。事实上,近几年来,在一些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开始实行乡镇规模调整,有的地方有1/3的乡镇被撤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0]。

毫无疑问,现代国家是不可能放弃也不应该放弃对农村社会的管制。因为,如果没有国家强制性的影响,传统农业是不可能走向现代农业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没有农村的发展,国家的稳定和发展都缺乏基础。问题只是,在市场化进程中,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管理模式,才能实现农村社会现代化这一目标。在现实的农村政治中,乡镇权力体系往往表现出很强的自我扩张惯性。这是由行政支配主导型和缺少约束制衡的体制特点所决定,其最为根本的原因是利益的驱动。从目前农村社会的基本情况来看,国家对农村社会的管制能力并不完全取决于行政性的“命令—服从”模式如何有效,而应该主要建立一种“法制—遵守”模式。也就是说,国家应该通过一种法制方式,将国家在农村社会的利益和国家对农村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通过强制性的法律预期确定下来。在这种“法制—遵守”模式中,应该将农村社区事务、国家目标进行适当的区分。对于诸如各种税收、计划生育和国土管理等国家目标,则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职能部门的法制管制;对于农村经济的管理,根据市场化的进程,应该从直接管理过渡到利用非行政手段的宏观调节。而对于农村社区性事务,应在国家授权性的法律权威下,实现广泛的自治,在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在乡镇一级实行社区自治。 二

村级治理体制处于结构性转型之中,村民自治正在改变农村政治的性质和运作路径,农村民主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存在各种权力边界不清等深层次的冲突,农村政治制度化建设落后于现实需求,极大地影响了村民自治体制的绩效和发展空间。

目前,中国村级治理体制正在实现以村民自治为核心内容的结构性转型。这种转变是与农村经济改革的历史进程相联系的。如果说,1980年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在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基础上通过对土地经营制度的改革,改变了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那么,从1984年开始进行的农村第二步改革,通过改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为合同制,取消生猪、蛋品派购,实行市场价格,则在改变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自此之后,市场成为了配置农村社会资源的主要形式之一。农村社会一定程度的市场化最直接和最重要的社会后果,就是促使社会流动增加,并使中国农村社会的分层结构发生变化,即农民职业分化和经济差距的扩大,从而改变了原来的刚性的城乡二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新的利益关系。但是,这种因市场化取向而产生的社会分化,又受到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约和影响。正是在这种多样化的制度性冲击和约束下,决定和形成了目前农村社会利益主体的分化及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特别是各主体获取利益的手段和方式。具体来说,一方面,由于市场化取向的冲击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约,形成了农村社会不同的利益主体和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利益主体的分化,特别是“农民阶级的大分化,瓦解了中国社会非民主、非法制的社会根基”[11],中国农村社会正在进行以经济上的不平等取代政治上的不平等的过程。然而,“分化本身并不足以导致现代化。发展是分化(既有社会的分工)和整合(在一个新的基础上将分化的结构联系起来)互相作用的过程”[12],为了达到这一整合,国家需要向农村社会输入新的政治制度规则,这就是村民自治体制的逐渐建立。村民自治是农村基础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其目的是使广大农村居民在本村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有效地处理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本村公共事务,将社会主义民主落实到最基层,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13]。这一体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至1988年,全国各地普遍废除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在乡镇以下建立了村委会。尽管还没有实行村干部的民主选举,但村级组织建设开始规范,村级干部也在精简。第二阶段是1988年以后,随着《村组法》的实施,从建立乡政府和村委员进入到了村民自治阶段。在这个阶段,主要开展了民主选举、村务公开、建章立制等自治活动,并在全国建立了一批示范县。到目前为此,全国(除台湾和港奥外)基本上都实行了村民自治体制,并普遍进行四至五届村委会选举,共有9万多个村民委员、38万名村委会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各地还在不同程度开展了“村务公开”和“建章立制”等活动。农村民主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

但是,村民自治在实践中普遍存在深层次的体制性冲突:(1)农村基层党组织与村委会在权力关系上的冲突。农村基层党组织作为国家实现对农村社会一体化整合的工具,在村级正式组织中处于领导核心位置。可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是以国家法律的授权为依据、以全体村民的民主选举为基础的,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服从村党组织的义务。两者权力来源和职权不同的客观存在,必然影响到农村政治的统一性。而为了解决这些冲突,有些地方在乡镇党政的支持下,采用控制选举、用党支部会议代替村民会议、以党组织替代村委会行使职权等所谓一元化领导和一体化运作的方式来控制农民自治组织。其结果是改变了村民自治的民主性。(2)国家行政权力与村民的自治权力之间的冲突。从国家立法上来看,村民自治否定了公社体制时国家政权与农村组织特别是乡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将过去那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转变成为国家政权对基层自治组织的指导关系。这种相互关系的变化,最主要表现在,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农村权力的基础已由上级授权而改变成了村民授权。这种改变必然影响到国家行政权力对村委会的管辖权限及行为习惯等问题,也必然影响到乡镇政权的权威。乡镇政权为了维护自己的施政能力,一方面通过强化对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并通过建立村级党组织来控制村民自治组织;另一方面则是实行“村财乡管”等措施来肢解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3)村委会的自治权与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之间的冲突。根据《村组法》的规定,村委会不仅管理着村集体的土地和财产,还具有支持和组织全村发展经济的责任和义务,并需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因此,人们按照人民公社时期的习惯思维,将村委会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有些地方就借发展集体经济为名,将村委会职能扩大,不断强化村委会的经济功能,使之向经济组织方向发展,并以此来剥夺农民的经营自主权。转贴于

这些问题,实际上是有关国家权力与村庄自治权、社区组织与村民个人权利的边界问题。政治组织理论认为,任何权力边界模糊,也就意味着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不确定性。这样,就会产生组织的不经济性和个人权利的不可预期性。组织的不经济性,不仅包括其运转成本,而且还包括其机会成本的增加,特别是因不必要的职能产生的代价。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这种代价就是由于其职能的无限度扩大而自身成本投入又明显不足或过剩所导致的与目标的实现没有内在必要联系的某种损失。为了克服这种不经济性,就必须有效而合理地确定村级组织的权力边界,明确其职能范围。目前最为现实的选择应该是:(1)真正落实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性,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契约关系。村民自治作为国家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实行的一种农村政治安排,是在中国自上而下的权威体制内生成的这种“自治制度”,对广大村民来说,其选择空间是十分有限的。特别是有关村级织织的性质、结构和职权这些方面都不是村民自主选择的结果,而只能是在国家法律权威下形成的制度性安排。也就是说,在国家主义的权威导向下,要求广大村民这些“自治主体”完全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建立符合基层政府意志的“自治组织”,因此,在村委会的设置和权力及村党支部的领导地位等方面,并不存在实际意义的约定和更改。要克服这些问题,就必须大力提倡法制权威下的契约精神,将乡镇党政、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真正作为法律上平等的政治主体,并促使其相关规则的制度化,以此来强化村民自治组织职权的刚性。(2)限制村民自治组织的经济功能,通过建立独立的经济合作组织,为农民走向市场提供组织性服务[14]。村民自治解决的是村庄内部的秩序及村庄与国家体制之间的秩序,并没有解决也不可能解决村民与社会,特别是村民与市场的关系。村庄内部的秩序,表明的是社区组织所必需的结构环境,是社区存在的根据和发展的基础,是政治学意义上的秩序,是有关与控制与正义相关的问题;市场秩序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秩序,是有关交易赖以实现的市场伦理与信用关系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了国家之外社会的存在。但是,处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农村社区并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社会,村民进入社会需要许多中间的渠道。村治体制不能够也不必要为村民提供市场化的组织,根本性出路是通过制度创新来满足农业市场化的组织性需要。从目前中国农村社会政治状况和各种组织资源来看,最为现实和有效的市场化组织,就是以平等主体为基础的、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的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及合理退出机制的会员合作制组织[15]。

农民的公共参与意识正在加强,公共参与的主体和形式呈现多样化,农村新的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组织正在形成。但是,农民非制度性参与、非法参与和宗族性参与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政治权力运作过程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公共参与是公众通过自己的政治行为影响和改变政治过程的活动[16]。在传统农村社会,家庭才是法定的基本政治单元,广大农民作为皇权下的“子民”,在村庄事务中,只有通过他们家族或宗族组织进入公共领域,其活动只不过是家庭或宗族组织行为的外化或代表,个人在社区事务中不具有独立的政治身份。民国时期,虽然农民的“国民”身份得到了确认,但在严格的保甲体制中,农民作为“保丁”承担更多的是对国家和社区的义务,而且是一种与社区“连坐”的强制性义务。新中国建立之后,在集体化时代的“集权式农村动员体制”下,农民成为了“社员”,社员对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和人身上的依附也就决定了其公共参与权利的有限性,法律规定的“社员”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决策和管理的一切“权利”是一种虚置的权利。只有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政村治”体制之后,农民成为了“村民”,获得了经济上的自由,并拥有了参与社区管理的民主权利。事实上,在国家大力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特别是在近几年进行的第四届和第五届村民选举时,每届选举全国有六亿、占总数90%的农民参加了村委会的民主选举,表现出空前的政治参与热情。在一些村民自治搞得好的地方,村民已在事实上享有了村务的管理权。而当这些选举权和管理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部分农民已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与各级党政组织或干部对簿公堂。特别是部分农民通过组织或参加新型的经济合作组织,在农村形成了新的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这些都表明,我国农民的民主观念和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加强,农民的公共参与已经到了新的发展阶段。

但是,我国农民的公共参与还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1)公共参与主体的分化,形成了新的政治上“有权群体”。据调查,目前许多地方虽然进行了形式上的民主选举,并没有建立相应的民主管理体制,村务的管理权在事实上被大约11%的管理者和特权者掌握,大多数村民处于农村政治权力的边缘。(2)农民非制度性参与大量存在,采取集体行动对抗基层党政的事件增多。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农村社会的各种利益冲突和农村干部的行为失范。特别是近几年来,农民的增收较为缓慢,而有关农民负担却日益增加,乡镇政权的财政收入以及乡镇干部的工资及福利补贴都直接依赖于农民的税费,而村级组织在国家和乡镇收取上交提留任务时常“搭便车”的行为并有些过激手段和方式,这样在不断积累村民的不满对抗情绪,一旦有动员性力量加入,就可能以非理性的、难以控制的方式发泄出来,农村社会就会处于动乱之中[17]。(3)农民非法参与有扩大的危险。近几年来,农民通过贿赂、暴力威胁和恫吓等手段影响乡村干部决策或村委会选举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有些地方,黑恶势力侵入到村级政权,出现了恶人治村,地痞村霸气焰嚣张,扰乱了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农民的财产和生命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和威胁,民主和法制遭到了无情的践踏。(4)村民通过家族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的现象有所增加。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家族势力作为农村社会的一种自在秩序,得到了国家政权的扶持,家族现象构成了中国社会的外观形态。但自中国进行转型期之后,稳定的家族势力遭到了冲击,特别是随着农村社会的集体化和公社化的开展,宗族组织逐渐瓦解,家族势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制。但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国家对农村政治的高压式的控制有所减弱,家族势力作为一种自成体系的具有完整文化内核的历史悠久的秩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复兴。宗族组织的复兴并成为农村政治参与的主体,一方面为目前缺乏社区归属感的农民提供了精神上的依托和经济上的保障,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一定的意义;另一方面有些宗族组织通过操纵或暴力破坏村民选举来控制农村基层组织,破坏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 如何解决现阶段农民公共参与存在的问题,目前的政策性取向较为复杂。总的来说,对于非法参与这类直接危害社会秩序稳定和发展的行为,都持否定态度,认为必须进行坚决有力的打击。事实上,对于黑恶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入,已引起了各级党政的高度重视。许多地方党政在结合国家打黑除恶的专项斗争,运用专政机器对那些由村痞地霸控制的村进行了集中打击和整治,取得了显著效果。而对如何看待农民制度性参与的发展趋势、解决农民非制度参与及宗族性参与等问题的分歧意见较大。其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扩大村民的制度性参与,规范村民的非制度性参与,限制宗族性参与,将村民自治的直接民主往乡镇甚至县市推广。其理由是,村民自治实际上就是村民对村级社区事务的全面参与,其成功经验证明了中国农民能够管理好自己的事务。村民自治所形成的民主可以通过制度传递的方式不断向上层递进,“村民自治的发展必然会推进乡镇民主制度的建设”,其“经验必然会向上引伸,发展到乡镇”[18],即应该按照村民自治所提供公共参与的经验,进行县、市长的直接竞争性选举[19],这种传递最终影响到国家民主。而对于农民的非制度参与要进行具体的分析,特别要从农民的利益表达和保护方面来进行规范。为了让农民能够表达和保护自身的利益,需要在国家正式组织之外建立农民的政治组织,应该建立农民利益集团,[20]其中恢复政治性农民协会组织是一种合理的选择[21]。而对于宗族性参与要给予一定的空间,引导其往利益集团方向发展。(2)在严格限制村民的非制度参与和宗族性参与的同时,尽量减少村民的制度性公共参与。其理由是,村民的非制度参与具有目的和手段不可控性,经常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宗族性参与则具有强势群体利用我国农村目前还不成熟的“形式上的民主”来剥夺少数的弱势群体的民主权利,因此这两者都必须予以严格限制。而对于村民的制度性参与,不仅不能扩大,而应该尽量减少。这不仅因为,现在许多农民并不具有民主参与政治生活的素质,也没有形成民主参与政治生活的习惯,多数农民并没有明确的、自觉的民主意识,没有把民主参与当做是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参与仅仅是为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手段性参与,而不是目标性参与,因此他们对农村干部还不能形成有力的民主监督,不能有意识地影响农村、农业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政策的执行[22]。而且还在于,任何公共参与都是需要成本的,如果在农村社会增加公共领域和公共事务,以求增加村民的公共参与,其成本基本上都需要由村民负担,而为了从农民手中争夺维护公共权力的费用,又需要扩充公共权力机构,这样形成的是一种恶性循环。因此,在目前农村经济不能提供更多经济剩余的情况下,还是尽量减少公共领域和公共事务,减少村民的公共参与,以节约公共权力的运作成本。 公共参与从来都是评价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准。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共参与都能促进社会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因而,现代国家,一方面开放政治领域,通过公共参与来解决社会发展问题,满足民主政治的基本需求;另一方面又在公共参与的形式和程度上加以适当的限制,以确保社会秩序处于稳态。特别在有关农民的公共参与问题,因考虑农村社会的利益资源和权威结构等特性和农民的整体素质,一般将农民的社区性公共参与和国家层面的政治参与区分开来。对于农民社区性公共参与的范围和程度,以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需求和供给为根据;对于国家层面的政治参与,则赋予农民以公民权,按照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来确定农民政治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因而,随着我国农村市场化进程的发展和乡镇体制改革的深入,乡镇将在组织形式和职能方面由国家基层政权组织向社区自治组织转变,农村社区性事务的范围将有所扩大,而国家政治层面将往县级政权提升。而为了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强化法律权威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就成为必然。这样也就决定了我国农村社会公共参与的发展基本趋势:(1)农民的社区性参与将会有增加,而国家层面的政治性参与将有所减少;(2)非制度性参与将受到限制和规范,但使其制度化成为政治性的农民利益组织的努力不会实现,有可能的选择是建立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来主张和保护农民的权益;(3)各种非法参与、宗族性组织参与因其复杂的社会根源将继续存在,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打击和抑制。

参考文献

徐勇:《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中央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

辛秋水:《中国村民自治》,黄山书社1999年版。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马戎、刘世定、邱泽奇:《中国乡镇组织变迁研究》,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注释

[1] 王仲田:《乡村政治:中国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2] 余力:《中国农村政治:一个紧迫的课题——张厚安教授访谈》,载《社会主义研究》1991年第2期。

[3] 童庐、吴从环:《组织重构:农村现代化的社会基础》,载《天津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

[4] 中共中央:《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载《人民日报》1983年1月2日。

[5] 刘喜堂:《关于乡级民主发展的调查与思考》,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2期。

[6] 王振耀:《全国乡镇政权的现实结构及立法的基本依据》,载《中国乡镇政权的现状与改革》,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年版,第42页。

[7] 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74页。

[8] 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载《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6期。

[9] 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结论部分。

[10] 王克群:《市县乡机构改革的意义、重点、难点及对策》,载《资料通讯》(杭州),2001年第5期。

[11] 朱光磊等:《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

[12] 斯梅尔塞:《变迁的机制和适应变迁的机制》,载《国外社会学》,1993年第2期。

[13]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14] 张晓山:《走向市场:农村的制度变迁与组织创新》,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第33—35页。 [15] 参见于建嵘:《会员制经济——组合经济的理论和实践》,中国青年出版社1998年版,第5—20页。

[16] 张厚安、徐勇、项继权等:《中国农村村级治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17] 于建嵘:《利益、权威和秩序——对村民集体对抗基层党政事件的分析》,载《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4期。

[18] 荣敬本等:《再论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

[19] 崔之元:《“混合宪法”与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析》,载《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3期。

中国农村现状(篇11)

长期以来,人们对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关注,多侧重于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探讨,“很少有人关注和深入研究乡村政治问题,尤其是广大农民的政治参与问题”[1]。事实上,农村政治状况不仅决定着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而且制约着“三农问题”的最终解决。因为,“如果我们不从政治的高度加以认识和重视农村问题的政治方向,不能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理顺农村各种政治关系,那么最终会影响到农村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2]。甚至可以说,如果离开农村政治视野,任何有关农村经济改革和文化发展的方案都无法真正有效地实施而导致失败。

本文将对现阶段中国农村政治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研究。这项研究旨在通过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中国农村公共权力组织的构成和运作及与农民公共参与之间相互关系进行考察,试图从社会转型的视角来认识市场化进程中农村政治的发展规律。

国家主导农村社会的格局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以代表国家权力为基本特征的乡镇政权掌握着农村社会最主要权力资源,对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农村社会秩序处于相对稳态。但存在乡镇干部行为失范、乡镇政权管理效率低下和社会动员能力减弱等问题。

从20世纪初开始,中国社会总的发展趋势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历史逻辑表明,对于象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展的民族国家,现代化是与农村动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将农村社会纳入到国家的体制之中实现全社会的有机整合,才能获得国家现代化的经济和政治资源。事实上,这个历史的逻辑也指导了中国人对现代化的设计。无论是晚清的农村改革,还是国民党时期的农村建设;无论是新中国的集体化运动,还是新时期的村民自治,就其总的历史状况和目标而言,都是民族国家力图将农村社会纳入到国家现代化统一进程之中的努力。也就是说,中国社会没有进行也不可能完成西方社会那样一个由农村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自然转型,而是在走一条“规划的社会变迁”之路。这就要求以政治发展来推动社会发展,“政府要在农村发展中扮演主导角色,而组织是政府推动农村发展的体制性的力量”[3]。其表现形式就是国家权力体制在农村社会得以建立。自民国期间国家行政体制下沉到乡镇一级之后,在农村社会直接代表国家的就是乡镇政府。人民公社时期,实行了高度集权的政社合一体制,国家行政权力冲击甚至取代了传统的社会控制手段,国家及农村干部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统辖而实现了对农村社会政治及其它领域的控制,极大地强化了国家的社会动员能力,也从根本上破坏了传统农村社会秩序的基础。新时期中国农村改革,最直接的目标和最重要的成果是对人民公社体制的否定,“这就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设”[4]。而政社分设后产生的“乡政村治”体制,成为了当代中国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方式。

“乡政村治”体制的“乡政”,是指乡级机构的功能运转主要体现在乡政权上,特别是体现在乡政府的职能上,从乡级政治事务、行政事务和经济事务的管理方面,都突出一个“政”字。而“村治”则是指村级组织对村域事务在自治基础上的具体管理。在这一体制中,“乡政”代表着国家权力,具有系统而完整的组织机构,而且掌握了农村社会最主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资源,控制着和主导着农村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1)人民公社体制废除时,国家政权的基本属性通过新的“乡政”体制顺延了下来,特别是经过近二十年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全国各地的乡镇普遍建立了完备的党委、人大、政府及政协等政权组织。这些组织机构分别从党务、立法、行政和统战等系统强化着国家政权,以保证国家权力自中央到地方的统一性。(2)各乡镇政权配备了大量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随着公务员制度在乡镇的推行,大批有文化、懂法律的优秀知识分子充实到了乡镇干部队伍,乡镇干部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他们在乡镇政权的各个岗位上,确保了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实施。(3)普遍建立了乡镇财政制度,乡镇政府具有了一定的财政自主权,提升了乡镇政权在经济、文化事业和社区发展等领域上的政治能力。(4)乡镇企业有所发展,增加了乡镇政权对经济的影响力。特别是那些由乡镇政府直接管理的具有资源性质的乡镇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乡镇政权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的工具。

但是,目前的“乡政”也存在诸多问题,极大地影响了乡镇政权的施政能力,乡镇政权的社会动员能力呈下降趋势。(1)体制上冲突。乡镇政权体制存在诸如党委一元化领导和一体化运作的现状与党政分开的改革目标及乡镇长负责制之间的冲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权力受到一定程度虚置;政府职能部门条块分割,乡镇政府的管理职能受到肢解,政府功能和权力残缺不全等问题。(2)人员臃塞,乡镇财政负债严重。目前我国乡镇政权吃“财政饭”和“事业饭”的人数普遍在100—200人之间,有的甚至超过500人。乡镇政权人员的臃塞,势必增加乡镇财政的负担。据对全国81个农民负担监测县调查,平均债务额1098.6万元,平均净负债708.2万元。乡镇财政濒临破产。[5](3)乡镇干部整体综合素质较低及激励机制欠缺,工作效能差和制度化程度低,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寻租性,贪污腐败现象较为严重。特别是有些地方为了缓解乡财政的负担或乡镇干部自己获利,采取各种名目增加农民负担,并在与民争利时采取许多非法的失范行为,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乡镇政权处于从农村获利和维护农村安定的两难之中。

为了解决乡镇体制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一直在进行积极的探索。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改革方案:(1)强化乡镇体制。主张者认为,应该继续强化国家对农村社会的主导作用,大力加强乡镇体制建设,其中在规范乡镇各政权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同时,采取各种办法提高乡镇干部的素质并努力使其行为制度化,特别是要县级政权要简政放权,下放各部门在乡镇的下设机构,以改变目前乡镇体制上条块分割的状况而提高乡镇政府的工作效率[6]。有研究者认为,要强化乡镇体制,还必须将社会体制的下线伸入到村[7],即将政府组织延伸至行政村,实行“乡治、村政、社有”[8],也就是将村级组织的行政功能扩大或制度化,在村一级实行行政化体制,在村民小组一级实行村民自治体制。(2)弱化乡镇体制。持这种观点者认为,乡镇政权建设应该遵循转型期以来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的历史逻辑,即“随着国家对农村经济依赖性的减弱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传统的权力文化向现代权利文化的转变,国家的行政权力将逐渐退出农村的政治领域,农村社会将最终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实现从传统的专制家族社会向现代民主的个体社会的转型”[9]。其政策性主张是撤乡并镇,在确保国家基本行政职能下沉的同时,逐渐实现国家行政权力体制上移,达到乡镇社区自治。事实上,近几年来,在一些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开始实行乡镇规模调整,有的地方有1/3的乡镇被撤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0]。

毫无疑问,现代国家是不可能放弃也不应该放弃对农村社会的管制。因为,如果没有国家强制性的影响,传统农业是不可能走向现代农业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没有农村的发展,国家的稳定和发展都缺乏基础。问题只是,在市场化进程中,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管理模式,才能实现农村社会现代化这一目标。在现实的农村政治中,乡镇权力体系往往表现出很强的自我扩张惯性。这是由行政支配主导型和缺少约束制衡的体制特点所决定,其最为根本的原因是利益的驱动。从目前农村社会的基本情况来看,国家对农村社会的管制能力并不完全取决于行政性的“命令—服从”模式如何有效,而应该主要建立一种“法制—遵守”模式。也就是说,国家应该通过一种法制方式,将国家在农村社会的利益和国家对农村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通过强制性的法律预期确定下来。在这种“法制—遵守”模式中,应该将农村社区事务、国家目标进行适当的区分。对于诸如各种税收、计划生育和国土管理等国家目标,则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职能部门的法制管制;对于农村经济的管理,根据市场化的进程,应该从直接管理过渡到利用非行政手段的宏观调节。而对于农村社区性事务,应在国家授权性的法律权威下,实现广泛的自治,在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在乡镇一级实行社区自治。 二

村级治理体制处于结构性转型之中,村民自治正在改变农村政治的性质和运作路径,农村民主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存在各种权力边界不清等深层次的冲突,农村政治制度化建设落后于现实需求,极大地影响了村民自治体制的绩效和发展空间。

目前,中国村级治理体制正在实现以村民自治为核心内容的结构性转型。这种转变是与农村经济改革的历史进程相联系的。如果说,1980年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在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基础上通过对土地经营制度的改革,改变了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那么,从1984年开始进行的农村第二步改革,通过改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为合同制,取消生猪、蛋品派购,实行市场价格,则在改变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自此之后,市场成为了配置农村社会资源的主要形式之一。农村社会一定程度的市场化最直接和最重要的社会后果,就是促使社会流动增加,并使中国农村社会的分层结构发生变化,即农民职业分化和经济差距的扩大,从而改变了原来的刚性的城乡二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新的利益关系。但是,这种因市场化取向而产生的社会分化,又受到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约和影响。正是在这种多样化的制度性冲击和约束下,决定和形成了目前农村社会利益主体的分化及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特别是各主体获取利益的手段和方式。具体来说,一方面,由于市场化取向的冲击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约,形成了农村社会不同的利益主体和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利益主体的分化,特别是“农民阶级的大分化,瓦解了中国社会非民主、非法制的社会根基”[11],中国农村社会正在进行以经济上的不平等取代政治上的不平等的过程。然而,“分化本身并不足以导致现代化。发展是分化(既有社会的分工)和整合(在一个新的基础上将分化的结构联系起来)互相作用的过程”[12],为了达到这一整合,国家需要向农村社会输入新的政治制度规则,这就是村民自治体制的逐渐建立。村民自治是农村基础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其目的是使广大农村居民在本村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有效地处理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本村公共事务,将社会主义民主落实到最基层,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13]。这一体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至1988年,全国各地普遍废除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在乡镇以下建立了村委会。尽管还没有实行村干部的民主选举,但村级组织建设开始规范,村级干部也在精简。第二阶段是1988年以后,随着《村组法》的实施,从建立乡政府和村委员进入到了村民自治阶段。在这个阶段,主要开展了民主选举、村务公开、建章立制等自治活动,并在全国建立了一批示范县。到目前为此,全国(除台湾和港奥外)基本上都实行了村民自治体制,并普遍进行四至五届村委会选举,共有9万多个村民委员、38万名村委会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各地还在不同程度开展了“村务公开”和“建章立制”等活动。农村民主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

但是,村民自治在实践中普遍存在深层次的体制性冲突:(1)农村基层党组织与村委会在权力关系上的冲突。农村基层党组织作为国家实现对农村社会一体化整合的工具,在村级正式组织中处于领导核心位置。可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是以国家法律的授权为依据、以全体村民的民主选举为基础的,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服从村党组织的义务。两者权力来源和职权不同的客观存在,必然影响到农村政治的统一性。而为了解决这些冲突,有些地方在乡镇党政的支持下,采用控制选举、用党支部会议代替村民会议、以党组织替代村委会行使职权等所谓一元化领导和一体化运作的方式来控制农民自治组织。其结果是改变了村民自治的民主性。(2)国家行政权力与村民的自治权力之间的冲突。从国家立法上来看,村民自治否定了公社体制时国家政权与农村组织特别是乡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将过去那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转变成为国家政权对基层自治组织的指导关系。这种相互关系的变化,最主要表现在,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农村权力的基础已由上级授权而改变成了村民授权。这种改变必然影响到国家行政权力对村委会的管辖权限及行为习惯等问题,也必然影响到乡镇政权的权威。乡镇政权为了维护自己的施政能力,一方面通过强化对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并通过建立村级党组织来控制村民自治组织;另一方面则是实行“村财乡管”等措施来肢解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3)村委会的自治权与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之间的冲突。根据《村组法》的规定,村委会不仅管理着村集体的土地和财产,还具有支持和组织全村发展经济的责任和义务,并需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因此,人们按照人民公社时期的习惯思维,将村委会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有些地方就借发展集体经济为名,将村委会职能扩大,不断强化村委会的经济功能,使之向经济组织方向发展,并以此来剥夺农民的经营自主权。

这些问题,实际上是有关国家权力与村庄自治权、社区组织与村民个人权利的边界问题。政治组织理论认为,任何权力边界模糊,也就意味着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不确定性。这样,就会产生组织的不经济性和个人权利的不可预期性。组织的不经济性,不仅包括其运转成本,而且还包括其机会成本的增加,特别是因不必要的职能产生的代价。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这种代价就是由于其职能的无限度扩大而自身成本投入又明显不足或过剩所导致的与目标的实现没有内在必要联系的某种损失。为了克服这种不经济性,就必须有效而合理地确定村级组织的权力边界,明确其职能范围。目前最为现实的选择应该是:(1)真正落实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性,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契约关系。村民自治作为国家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实行的一种农村政治安排,是在中国自上而下的权威体制内生成的这种“自治制度”,对广大村民来说,其选择空间是十分有限的。特别是有关村级织织的性质、结构和职权这些方面都不是村民自主选择的结果,而只能是在国家法律权威下形成的制度性安排。也就是说,在国家主义的权威导向下,要求广大村民这些“自治主体”完全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建立符合基层政府意志的“自治组织”,因此,在村委会的设置和权力及村党支部的领导地位等方面,并不存在实际意义的约定和更改。要克服这些问题,就必须大力提倡法制权威下的契约精神,将乡镇党政、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真正作为法律上平等的政治主体,并促使其相关规则的制度化,以此来强化村民自治组织职权的刚性。(2)限制村民自治组织的经济功能,通过建立独立的经济合作组织,为农民走向市场提供组织性服务[14]。村民自治解决的是村庄内部的秩序及村庄与国家体制之间的秩序,并没有解决也不可能解决村民与社会,特别是村民与市场的关系。村庄内部的秩序,表明的是社区组织所必需的结构环境,是社区存在的根据和发展的基础,是政治学意义上的秩序,是有关与控制与正义相关的问题;市场秩序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秩序,是有关交易赖以实现的市场伦理与信用关系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了国家之外社会的存在。但是,处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农村社区并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社会,村民进入社会需要许多中间的渠道。村治体制不能够也不必要为村民提供市场化的组织,根本性出路是通过制度创新来满足农业市场化的组织性需要。从目前中国农村社会政治状况和各种组织资源来看,最为现实和有效的市场化组织,就是以平等主体为基础的、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的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及合理退出机制的会员合作制组织[15]。

农民的公共参与意识正在加强,公共参与的主体和形式呈现多样化,农村新的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组织正在形成。但是,农民非制度性参与、非法参与和宗族性参与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政治权力运作过程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公共参与是公众通过自己的政治行为影响和改变政治过程的活动[16]。在传统农村社会,家庭才是法定的基本政治单元,广大农民作为皇权下的“子民”,在村庄事务中,只有通过他们家族或宗族组织进入公共领域,其活动只不过是家庭或宗族组织行为的外化或代表,个人在社区事务中不具有独立的政治身份。民国时期,虽然农民的“国民”身份得到了确认,但在严格的保甲体制中,农民作为“保丁”承担更多的是对国家和社区的义务,而且是一种与社区“连坐”的强制性义务。新中国建立之后,在集体化时代的“集权式农村动员体制”下,农民成为了“社员”,社员对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和人身上的依附也就决定了其公共参与权利的有限性,法律规定的“社员”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决策和管理的一切“权利”是一种虚置的权利。只有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政村治”体制之后,农民成为了“村民”,获得了经济上的自由,并拥有了参与社区管理的民主权利。事实上,在国家大力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特别是在近几年进行的第四届和第五届村民选举时,每届选举全国有六亿、占总数90%的农民参加了村委会的民主选举,表现出空前的政治参与热情。在一些村民自治搞得好的地方,村民已在事实上享有了村务的管理权。而当这些选举权和管理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部分农民已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与各级党政组织或干部对簿公堂。特别是部分农民通过组织或参加新型的经济合作组织,在农村形成了新的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这些都表明,我国农民的民主观念和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加强,农民的公共参与已经到了新的发展阶段。

但是,我国农民的公共参与还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1)公共参与主体的分化,形成了新的政治上“有权群体”。据调查,目前许多地方虽然进行了形式上的民主选举,并没有建立相应的民主管理体制,村务的管理权在事实上被大约11%的管理者和特权者掌握,大多数村民处于农村政治权力的边缘。(2)农民非制度性参与大量存在,采取集体行动对抗基层党政的事件增多。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农村社会的各种利益冲突和农村干部的行为失范。特别是近几年来,农民的增收较为缓慢,而有关农民负担却日益增加,乡镇政权的财政收入以及乡镇干部的工资及福利补贴都直接依赖于农民的税费,而村级组织在国家和乡镇收取上交提留任务时常“搭便车”的行为并有些过激手段和方式,这样在不断积累村民的不满对抗情绪,一旦有动员性力量加入,就可能以非理性的、难以控制的方式发泄出来,农村社会就会处于动乱之中[17]。(3)农民非法参与有扩大的危险。近几年来,农民通过贿赂、暴力威胁和恫吓等手段影响乡村干部决策或村委会选举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有些地方,黑恶势力侵入到村级政权,出现了恶人治村,地痞村霸气焰嚣张,扰乱了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农民的财产和生命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和威胁,民主和法制遭到了无情的践踏。(4)村民通过家族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的现象有所增加。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家族势力作为农村社会的一种自在秩序,得到了国家政权的扶持,家族现象构成了中国社会的外观形态。但自中国进行转型期之后,稳定的家族势力遭到了冲击,特别是随着农村社会的集体化和公社化的开展,宗族组织逐渐瓦解,家族势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制。但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国家对农村政治的高压式的控制有所减弱,家族势力作为一种自成体系的具有完整文化内核的历史悠久的秩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复兴。宗族组织的复兴并成为农村政治参与的主体,一方面为目前缺乏社区归属感的农民提供了精神上的依托和经济上的保障,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一定的意义;另一方面有些宗族组织通过操纵或暴力破坏村民选举来控制农村基层组织,破坏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 如何解决现阶段农民公共参与存在的问题,目前的政策性取向较为复杂。总的来说,对于非法参与这类直接危害社会秩序稳定和发展的行为,都持否定态度,认为必须进行坚决有力的打击。事实上,对于黑恶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入,已引起了各级党政的高度重视。许多地方党政在结合国家打黑除恶的专项斗争,运用专政机器对那些由村痞地霸控制的村进行了集中打击和整治,取得了显著效果。而对如何看待农民制度性参与的发展趋势、解决农民非制度参与及宗族性参与等问题的分歧意见较大。其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扩大村民的制度性参与,规范村民的非制度性参与,限制宗族性参与,将村民自治的直接民主往乡镇甚至县市推广。其理由是,村民自治实际上就是村民对村级社区事务的全面参与,其成功经验证明了中国农民能够管理好自己的事务。村民自治所形成的民主可以通过制度传递的方式不断向上层递进,“村民自治的发展必然会推进乡镇民主制度的建设”,其“经验必然会向上引伸,发展到乡镇”[18],即应该按照村民自治所提供公共参与的经验,进行县、市长的直接竞争性选举[19],这种传递最终影响到国家民主。而对于农民的非制度参与要进行具体的分析,特别要从农民的利益表达和保护方面来进行规范。为了让农民能够表达和保护自身的利益,需要在国家正式组织之外建立农民的政治组织,应该建立农民利益集团,[20]其中恢复政治性农民协会组织是一种合理的选择[21]。而对于宗族性参与要给予一定的空间,引导其往利益集团方向发展。(2)在严格限制村民的非制度参与和宗族性参与的同时,尽量减少村民的制度性公共参与。其理由是,村民的非制度参与具有目的和手段不可控性,经常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宗族性参与则具有强势群体利用我国农村目前还不成熟的“形式上的民主”来剥夺少数的弱势群体的民主权利,因此这两者都必须予以严格限制。而对于村民的制度性参与,不仅不能扩大,而应该尽量减少。这不仅因为,现在许多农民并不具有民主参与政治生活的素质,也没有形成民主参与政治生活的习惯,多数农民并没有明确的、自觉的民主意识,没有把民主参与当做是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参与仅仅是为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手段性参与,而不是目标性参与,因此他们对农村干部还不能形成有力的民主监督,不能有意识地影响农村、农业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政策的执行[22]。而且还在于,任何公共参与都是需要成本的,如果在农村社会增加公共领域和公共事务,以求增加村民的公共参与,其成本基本上都需要由村民负担,而为了从农民手中争夺维护公共权力的费用,又需要扩充公共权力机构,这样形成的是一种恶性循环。因此,在目前农村经济不能提供更多经济剩余的情况下,还是尽量减少公共领域和公共事务,减少村民的公共参与,以节约公共权力的运作成本。 公共参与从来都是评价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准。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共参与都能促进社会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因而,现代国家,一方面开放政治领域,通过公共参与来解决社会发展问题,满足民主政治的基本需求;另一方面又在公共参与的形式和程度上加以适当的限制,以确保社会秩序处于稳态。特别在有关农民的公共参与问题,因考虑农村社会的利益资源和权威结构等特性和农民的整体素质,一般将农民的社区性公共参与和国家层面的政治参与区分开来。对于农民社区性公共参与的范围和程度,以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需求和供给为根据;对于国家层面的政治参与,则赋予农民以公民权,按照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来确定农民政治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因而,随着我国农村市场化进程的发展和乡镇体制改革的深入,乡镇将在组织形式和职能方面由国家基层政权组织向社区自治组织转变,农村社区性事务的范围将有所扩大,而国家政治层面将往县级政权提升。而为了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强化法律权威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就成为必然。这样也就决定了我国农村社会公共参与的发展基本趋势:(1)农民的社区性参与将会有增加,而国家层面的政治性参与将有所减少;(2)非制度性参与将受到限制和规范,但使其制度化成为政治性的农民利益组织的努力不会实现,有可能的选择是建立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来主张和保护农民的权益;(3)各种非法参与、宗族性组织参与因其复杂的社会根源将继续存在,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打击和抑制。

参考文献

徐勇:《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中央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

辛秋水:《中国村民自治》,黄山书社1999年版。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马戎、刘世定、邱泽奇:《中国乡镇组织变迁研究》,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注释

[1] 王仲田:《乡村政治:中国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2] 余力:《中国农村政治:一个紧迫的课题——张厚安教授访谈》,载《社会主义研究》1991年第2期。

[3] 童庐、吴从环:《组织重构:农村现代化的社会基础》,载《天津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

[4] 中共中央:《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载《人民日报》1983年1月2日。

[5] 刘喜堂:《关于乡级民主发展的调查与思考》,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2期。

[6] 王振耀:《全国乡镇政权的现实结构及立法的基本依据》,载《中国乡镇政权的现状与改革》,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年版,第42页。

[7] 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74页。

[8] 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载《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6期。

[9] 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结论部分。

[10] 王克群:《市县乡机构改革的意义、重点、难点及对策》,载《资料通讯》(杭州),2001年第5期。

[11] 朱光磊等:《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

[12] 斯梅尔塞:《变迁的机制和适应变迁的机制》,载《国外社会学》,1993年第2期。

[13]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14] 张晓山:《走向市场:农村的制度变迁与组织创新》,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第33—35页。 [15] 参见于建嵘:《会员制经济——组合经济的理论和实践》,中国青年出版社1998年版,第5—20页。

[16] 张厚安、徐勇、项继权等:《中国农村村级治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17] 于建嵘:《利益、权威和秩序——对村民集体对抗基层党政事件的分析》,载《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4期。

[18] 荣敬本等:《再论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

[19] 崔之元:《“混合宪法”与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析》,载《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3期。

中国农村现状(篇12)

一农村的现状:

(-)发展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进入小康社会,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安居乐业。

(=)发展的现状:

a农村发展的有利因素

1、 政治 上:由于农民 人口 占大多数“三农”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最大障碍。因此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三农”问题也连续几年成为中央的头号文件,成为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党和政府先后提出“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减免农业税”、“加大粮食种植补贴”、“减免义务 教育 学费”、“三下乡”等政策和措施来促进我国农村的发展。最近,党和政府又提出“买家电进行补贴”的措施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最让我们难忘的是,汶川地震后党和政府把灾区的重建作为自己的工作重心,21个省市对口支援灾区的重建与发展,努力使灾区人民的生活比以前更好。更让我们难以忘记的是,党和政府自2003年以来特别重视“农民工工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纷纷采取多种措施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亲自帮助农民工维护自身利益。一时间,“农民工”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得到了应有的回报,自身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得到改善。“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是党和政府永远不变的承诺。近几年来,像北京、山东、重庆等省市纷纷启动“大学生当村官”的计划。这是促进农村发展的一大举措,大学生担任村官,可提高村干部的 文化 水平、政治素质及 管理 水平。给农村的发展注入生机与活力。他们的到来极有可能带动农民发家致富促进农村发展。党和政府对农村的关注与扶持的力度、经费的投入也是前所未有的。全社会也参与关注农村的发展。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力军,他们对新农村充满希望与憧憬,参与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极高。党和政府为加速农村的快速发展缩小城乡发展的差距而采取多种措施。最典型是将重庆市规划为我国首批城乡综合配套设施建设试验区之一,进行新的探索和尝试.

2、经济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农村的经济也有一个质的飞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的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和发展机遇。农村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加快了农村的城市化进程。农民从中得到了许多实惠,收入增加,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外出打工成为农民发家致富的首要选择。现在农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已不再是传统的种植业,而是外出打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开始转移,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转移。他们既为我国的城市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又给农村的发展带来资金和技术。农村和城市的交流加强,用城市的发展带动边缘乡镇的发展是我国城乡发展的思路。城市企业转向农村,既增加了就业机会,给农村带来了发展机遇,可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推动着农村的城市化进程。随着农业 机械 化的普及,农民可解放自己,一边种地,一边外出打工。现在农民可通过种地、养殖、外出打工、等多种方式增加收入。农村发展最成功的典型例子是江西的华西村。它的成功发展给我们提供一些借鉴和经验。“因地制宜”发挥地方特色优势是一个地方成功发展的基础和关键。

3、科技文化:自从我国提出“科教兴国”的战略后,无论城市的还是农村的教育都得到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在城市和农村得到广泛普及,农村的失学率减少,农民的文化水平提高。农民对文化科技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农民家庭在教育方面的开支的比重越来越大,高中生、大学生在农村已不再罕见.据有关资料显示,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报名人数总计723万,较2003年净增110万名,增幅为17、9%。其中农村考生为398万名,占报名总数的55%,首次超过城镇考生人数。到2003年

4、其他方面: 农村 的基础设施也在发展中,并有了很大的改变。“要致富,想修路”成为我们共同的认识。 交通 得到了快速发展,如今,交通已不再是我们外出的障碍。“蜀道难,难于上青天”已成为过去。目前,四川省的交通得到快速发展特别是高速公路的建设。四川省正在努力构建以成都为中心,覆盖全省的高速公路网,高速公路建设居全国第六、西部第一。有些省份像山东等省已经实现了村村通公路的目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良好的 投资 环境 是农村发展的基础。党和政府把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点,完善公路网、电网等交通 通信 设施。农村医疗合作制度也在逐渐完善中,切实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社会 保障制度可以解决农村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问题。让老人不再孤独,不再寂寞。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着他们的心。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 政治 、 经济 、科技 文化 ,还是从社会服务、基础设施等方面来看,农村的发展有着稳定的发展环境和巨大的发展潜力。我们应充分把握些有利的条件和机遇促进加快农村的发展。

b、发展中的问题:

1、尽管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也提出许多措施来解决“三农”问题,但政策实施的力度还是不够,某些对农民不负责的官员不断损害农民利益,从中牟取个人利益。有许多政策到了下面就成了一句空话和口号,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是为什么?问题很大程度上出在官员身上。“民告官”已不再是奇闻,而且胜诉率也在提高。这说明什么问题?官员本来是人民的公仆,我们应该感激他,信任他,但有些官员却损害农民利益。农民本身就是弱势群体,为什么有的官员还要欺骗农民和损害农民的利益。“说一套,做一套”已是不负责任的官员常用的手段,常常利用农民对他们的信任,为自己牟取私利。官员腐败问题依然存在而且很严重,阻碍了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

2、虽然农村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城乡发展的差距越来越大。农村为自己和城市的发展付出了太大的代价。如此长期下去,根本就和我国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相违背。生态问题越来越严重,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土地荒漠化,在我国西部北部比较严重。耕地锐减,人均耕地减少、水污染、垃圾乱堆乱放成为农村的“特色”.现在在农村,农民的用水安全无法保障。“脏、乱、不文明”成为农村的代名词。我们不能在发展农村的同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我们不能在赢得农村发展的同时,失去我们原来可爱的家园。环境问题和生态问题是制约农村发展的最大因素.

3、由于外出人员增多,多为青壮年男性,留守在家的多为妇女、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在农村经常发生抢劫偷盗行为,农民的家庭财产得不到保障。冬天是案件的多发期,因此加强夜间巡逻是农村的必要责任。在农村贫富差距拉大,邻里关系有的不太融洽,兄弟之间明争暗斗的现象十分突出。不赡养老人,家庭关系冷淡,家庭暴力等现象依然在一些落后的农村存在。由于农村 人口 大量外流,留守在家的多是妇女、儿童、老人,使农村失去了原有的生机与活力,日益呈现出萧条、凄凉的现象。尤其在冬天,呆在农村里的人都有一种物是人非的感觉。这在某种程度上是由农民外出打工造成的而且也是农民外出打工的原因。因为对他们来说,呆在农村每年的收入实在太少了,很难改变他们贫穷的面貌。所以他们也自然地产生了对城市的向往和追求。他们也想到外面去看一看,外面的世界怎么样?只有春节来临的时候,我们才感觉到家是以前的家,才有一种回家的感觉,才有对家的眷恋和依依不舍。现在的农村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已不是原来的农村了。

4、作为主要劳动力的男性青壮年外出打工,,妇女、儿童、老人成为田地上的劳动力。田地也得不到有效利用,大多数处于闲置或粗放经营的状态,所以现代农村的潜力并没有被充分挖掘出来。独自支撑家庭的妇女操劳过度,体力透支,身心健康也得不到保障。她们大多数处于亚健康状态或身患疾病。和城市同龄人相比,她们过早地衰老,过早地失去了青春,也没有美丽漂亮的外表。美丽、漂亮等女人引以自豪的资本早已被岁月的沧桑与生活的艰辛消磨得没有一点痕迹。如今,当我们回到农村时,看到的是妇女们满脸的沧桑与双手的粗糙。岁月早在她们的头发里留下了痕迹。皱纹也过早地爬上她们的额头。她们的孤独、寂寞、又有谁能够了解,知道。我想,这一切的一切,也只有她们自己最能感受到。毕竟这种感受不是一般人所能体会和理解的。

5、另外,我们不能忽视的就是留守子女。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他们由母亲或被别人照顾。他们的情感 教育 缺乏应有的家庭氛围。于是,安全、情感危机、 心理 等一系列问题也日益突出广大农民工在揣着求生梦想进入远离故乡故土的另一个“外面世界”的同时,也把牵挂和担忧留在了农村。大多数留守子女有着孤独、寂寞、性格暴躁、自闭等心理问题。在孩子成长的关键时期,作为第一任教师的父母却不得不离开了他们。对那些独自守侯在家门口,静静地期待着父母回来的留守子女来说,和父母在一起,一起生活,一起玩耍,一起度过难忘而快乐的童年是他们最大的心愿。这是我们每个人都曾有过的并且都应实现的心愿。但对他们来说,却是难以实现的心愿。他们的童年是浸满思念与孤独的。有的父母一年回来一回,有的连续几年都不回来。时间一长,感情就会疏远父母与孩子之间就有可能出现感情危机。在外打工的父母在金钱物质方面可以满足子女的需求,但永远也无法弥补自己在情感教育的缺位。如果子女与父母失去了情感基础,那么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变得很简单,也很脆弱。因此,“情感饥饿”对留守子女来说是一道永远无法抹去的伤疤。因为他们无法忍受当看到自己的同伴和父母在一起玩耍时,自己却独自一人呆在旁边时的孤独与寂寞。也正如一位留守儿童所写的那样“我不喜欢看月亮,因为月亮在每月的十五都会圆的,而我的家人从来都没有团圆过。我不喜欢过年,过年对我来说是一件痛苦的事。我总是逃避那些原本另人快乐的节日。在那些节日里,我所得到的不是快乐,而是一种孤独、寂寞与无助的感觉和对父母的深深思念”。是我们去关注、了解留守儿童,进入他们内心世界的时候了

6、由于 农村 受城市的影响,“打工热”成为农村里最具吸引力的东西。农村中外出打工的也日益增多,其中也不乏未成年人。在农村里,一个普通的家庭很难供应起所有的孩子上大学。由于自身原因或家庭原因,有的身为家中老大的哥哥或姐姐就失去了上大学的机会。在农村这是每个人都要面对的现实。现在并不是每个农村家里的孩子都能上得起大学的。现在不少农村学生已经学会了吸烟、喝酒、打架、、沉迷于上网等不良习惯,甚至还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就这样,美好的人生就葬送在他们自己手中。他们不仅仅给自己留下了一生的后悔,而且给家庭留下了一个难于愈合的痛。这样的悲剧多发生在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父母离异或单亲的家庭。他们由于缺乏应有的管教而走上了这样的道路。父母的不在或家庭的破裂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也许,有人会责怪外出打工的父母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没有 教育 和管教好自己的孩子。其实,作为父母的他们也是受害者。孩子是家庭的希望,也是父母活着的最大动力和支柱。孩子的前程被毁了,这对身为父母的他们来说打击有多大啊!他们也不愿意离开自己的孩子外出打工,也不愿意扔下自己的孩子不管不问。试想有那位父母愿意背井离乡外出打工,丢下自己的孩子呢。他们也是为了谋生,为了生存,为了自己的家。他们的选择也是被迫无奈的。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增多,这不仅是一个家庭的不幸,在某种程度上也是 社会 的悲哀。

7、“就业难”、“上学难”、“看病难、看病贵”一直是农村老百姓最为关注的三大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知识 经济 时代的到来、 市场 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就业困难已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这对单纯靠出卖劳动力来谋生并且又无一技之长的农民来说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现在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变慢,农村依然有大量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 文化 水平低、没有一技之长成为农民打工的最大障碍。如何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和技能是我们在发展农村经济时必须解决的问题。最近的 金融 危机 更让我们意识到就业的艰难。现在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不景气,不少工厂企业倒闭,许多人失业。这对本来就没有就业优势的农民来说,无疑于是雪上加霜。很多农民由于失去工作,不得不提前回家。工作本来就不稳定,没有稳定的收入,家庭负担依然那么沉重。这对农民来说本身就是一个挑战,尤其是高昂的学费和医疗费更使他们难上加难。在一些农村家庭里,上大学对他们来说实际上就是一次,赌注就是整个家庭。有的家庭为了上大学早已负债累累。高昂的学费让许多农村学生望而退步,他们无法承担起这些费用。我们也听说过有的农村的父母因交不起高昂的学费而自杀的事情。为什么这样的悲剧总是发展在农村呢?为什么在我们本应为家庭有人考上大学而高兴的时候,悲剧老是发生呢?为什么一些农村家庭在收到高考录取书后展现的不是喜悦而是忧愁呢?我们不得不思考这些问题。原因很简单,就是学费太高,高出了农民能承受的范围。农民承受不起这样的学费。现在虽然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来保证每个农村的孩子都能上得起学,上得起大学。但在全国高校里,贫困生仍然不少。并不是每个贫困生都能享受到这种政策的。每个贫困生依然有上不起学的风险。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医疗 保险 制度不完善,农民的身心健康让我们担忧。乡村医疗设施不完善,医疗水平低。农民们最怕得病,如果一个家庭有一人得了重病,那么整个家庭也将被拖跨。这也是为什么农民小病不看,大病忍着的原因。因为他们害怕出现这样的结局。自己也不愿意拖累整个家庭。现在在农村,依然有许多孤寡老人无人赡养,有病不看的现象。因为他们并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照顾。这三大问题是我们仍然面临而且必须解决的问题。因为这三大问题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建设 社会主义 新农村的重要环节。

8、农民工,依然是我们常说的一个话题。他们被称为“边缘化的城市人”以及“城市的候鸟”。农民工是处于我国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从事着城市最脏、最累、最苦的职业。但他们的职业地位是低下的。工作时间长、工作条件差、经济收入没有保障。他们的人身权益屡次受到侵犯。搜身,随时都对农民工进行身份证检查。在城市,身份证成了农民工的唯一通行证。尽管如此,他们已没有选择余地,因为家里需要钱,他们是家里收入的主要来源。他们生活在城市和乡村之间的旅途上。他们不可能再回到农村,然而,作为城市的新移民,他们却又不被城市所接纳。城市的高楼大厦是他们建造的。城市里面有着万家灯火,却没有一盏是属于他们自己的。据 统计 ,1994年中国民工总数为6000万人,1999年达到8200万人,2000年达到8840万人,而到2003年已有1、4亿人。10年之间农民工的人数翻了一倍。这个数字仍然在不断增长。他们为我国城市的发展付出了自己的汗水甚至鲜血,用自己的劳作丰富了城市的生活,给城市增添了生机与活力。但他们的生活又会怎样呢,又有人去关心过他们的生活呢?他们为了打工养家糊口,付出了自己的健康代价。他们有着边缘化的苦楚,有着“万家灯火,哪一盏属于我”的无奈。农民工是职业病防治的空白群体,他们的职业病发生率触目惊心。身穿廉价的衣服,用最廉价的商品,吃最廉价的饭,食品安全无法保障就是他们的真实写照。工资拖欠是农民工的一个难解情结。他们的血汗钱为什么经常难以得到?为什么屡次发生农民工用“跳楼”的极端方式,拿生命威胁来索要原本属于自己的血汗钱呢?这的确是令人可悲的事情。那我们有没有想过农民工为什么总是拿生命作为维护权利的最后押呢?身为弱势群体的他们除了生命,还有什么可以作为维护自己权利的资本呢?农民工确实需要我们的关注和理解。现在也到我们认真解决这一问题的时候了。

9、农村发展的关键在于人才。由于农村的基础设施不完善,和城市相比,无论在哪个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距。随着两者的差距越来越大,城市的吸引力也越来越强。优秀资源和优秀人才向城市集中。农村虽然出了不少大学生和人才,但真正留在农村的却很少。我们每个人都想到比较好的地方去发展,谁也不愿意留在落后贫穷的农村。农村的吸引力不强,导致大量人才流向城市,成了人才的净输出地。这才是农村发展缓慢的真正原因。农村发展的关键在于我们能否提高农村的吸引力,留得住人才。只有留住人才,农村才有发展的可能、资本、与实力。

从上面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农村 的发展是艰难缓慢的。农村在发展中有太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这是一项长期而艰难的任务。农村能否有更好的发展就在于我们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如何。这些问题是环环相扣的,有着内在的联系。我们应集中精力去解决制约农村发展的这些问题,实现农村的突破性发展。

发展

无论是从农村发展的优势来看,还是从农村发展中的问题来看,“农村”、“农民”、“ 农业 ”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其中农民是核心,农村是基础,农业是关键。解决“三农“问题,我们应从整体出发,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充分利用有利优势,尽最大努力解决农村问题是我们实现农村突破性发展的成功举措。

1、我们应严格执行党对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文件, 加大对腐败的严查惩治力度,确保让农民真正得到到党和国家政策的好处。

2、我们应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努力改善政府和农民的关系,努力建立服务性政府,树立政府的权威,赢得民心,和农民共同发展农村。

3、坚持树立并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坚持 经济 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以实现农民的全面发展为核心,努力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 环境 ,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4、大力发展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大众 文化 ,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努力建设 社会 主义 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树立“新农村、新面貌、新气象”的时代风尚,努力构建和谐新农村。

5、加强对农民的技能培训让农民成为现代性科技性农民,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和 市场 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就业的砝码,提高农民就业的竞争力。

6、认真解决好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并努力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和农民工问题。让这些不再成为农村发展的阻碍。

7、大力发展乡村企业和现代农业充分挖掘其中就业的机会。提高农村的吸引力,缩小城乡差别,让农村真正留得住人才,实现农村的全面、协调发展。

本文的重点在于农村现状与发展的问题,目的在于全面深入分析农村的问题,来引起我们的关注与思考。关于农村发展的措施就显得次要。让我们一起来思考关注农村的发展并为之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努力。本文有些 语言 是摘抄于其他文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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