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支持,队伍跨越发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市委常委会议消防,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落实消防工作形成常态化。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全省率先以制度、文件固化落实乡镇(街道)消防安全责任。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职尽责,亲力亲为检查调研消防安全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对县区政府2018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先后为1000余名各级党政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宣贯辅导《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推动市县区政府挂牌督办13处重大火灾隐患和41处突出隐患。提请市政府与县区和行业部门签订了《2019年安全生产暨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内外监督,队伍健康发展。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动压实“两个责任”,大力实施“党委一线工作法”,严格落实党委委员联系点蹲点制度,固化“三个一次”“三个必到”工作常态。强化主官带队督察力度,高悬审计监督、纪检巡察、专项督察“三把利剑”,部署开展财经领域专项检查、消防执法网上交叉巡查和廉政问题线索“大起底”。建立手机管理、饮酒报备制度,针对涉赌涉贷和近亲属涉消事项风险,开展全员个人征信及近亲属经商办企业查询,及时堵塞漏洞。与市检察院建立违纪线索互通和共建协作机制,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酒罪》和《黑金危机》等影片,签订家庭助廉承诺书、建立家属助廉微信群。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执法人员全体公开述职述廉,细化更新便民利民十项措施,树立消防队伍良好形象。
(三)警地共建,队伍和谐发展。全市消防队伍以机关、学校、厂矿、社区、农村为主要对象,以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为目标,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双拥共建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帮助共建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和军训活动。强力推进消防宣传“七进”,开展了消防知识进军训、119宣传周、3.15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销毁仪式等宣传活动。成立11支学雷锋志愿服务队,参加驻地义务劳动、无偿献血和爱心捐助等,积极为民办好事、解难事、做实事。2019年,支队荣获总队“挚爱火焰蓝、献礼新时代”歌咏比赛三等奖,支队军政主官被总队表彰为“一对好主官”;蒙城中队被部局表彰为改革转制教育先进单位,利辛中队被总队表彰为全省标兵中队;5名同志荣立个人三等功,52名指战员受到总队级以上表彰;全市消防救援队伍用真抓实干赢得了党和人民的赞许和褒奖。
二、领导重视,组织严密,拥政爱民工作当己任
(一)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做到“四不忘”,即确定议题不忘双拥,部署任务不忘筹划,研究形势不忘分析,指导工作不忘检查。成立了以支队军政主官任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为成员的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在政治处设立办公室,各基层大、中队设相应机构,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组织体系,确保拥政爱民工作高效运行。
(二)纳入政治教育范畴。支队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学训词、铸忠诚、创新业、立新功”专题教育,引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自觉落实“四项重点措施”,自主开展“三查三改三树”专项教育。采取聘请地方老师授课、召开座谈会、观看纪录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形式对队伍集中进行党史、队史和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广大指战员进一步明确拥政爱民是我军性质所在,是实践我军宗旨的具体体现。通过教育,增强了指战员支持地方党委政府,热爱人民群众、积极投身拥政爱民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打牢了“视人民为父母,把驻地当故乡”的思想根基。
(三)纳入机制运行。着力健全拥政爱民工作常态化运行机制,指导所属各基层单位在驻地结成共建单位46家,按照“年有活动计划、季有活动安排、月有活动内容”的原则扎实有序推进。每逢重大节日,支队指战员主动走访地方党委政府、共建单位和驻地群众,同时利用党委政委慰问之机,主动汇报工作,征求对拥政爱民工作的意见、建议,探索巩固和发展警民警政关系的新思路,为推进拥政爱民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立足本职,发挥优势,履行使命尽忠诚
(一)着力打造“能打仗、打胜仗”的消防铁军。以深化“百日安全创建”和“执勤作战大检查”活动为契机,坚持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参加训练,以自身言行立规矩、树标杆、作表率。健全常态化考核,每月成立考核小组,对中队体、技能、操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加大骨干培训力度,开展全市业务骨干“驻训培育”工作,各基层单位推荐具有一定战训基础、计划重点培养的干部到支队司令部轮值驻训。强化分析研讨,提升作战能力。研讨分析了谯城“3.22”深井救援事故、特勤“7.15”煤气罐爆炸事故2起典型战例,客观总结了经验,达到以战养战、提升战力的目的。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新一轮双拥模范县创建为契机,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努力提高我县双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巩固发展我县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为全县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跨越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2014年,实现省级双拥模范县“四连冠”一举达标。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动员阶段(2014年元月1日—6月10日)
制定《__县2014年双拥工作要点》和《__县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县实施方案》。健全完善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双拥办公室以及各双拥工作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制度。5月中旬,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安排部署创建工作;6月上旬,县委、县政府召开“__县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县动员大会”,掀起创建热潮。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4年6月11日—8月31日)
各镇、各部门、各驻__部队对照创建任务,做好创建工作分解落实以及档案资料收集整理、考核点准备等工作。
1.强化工作措施
(1)要把双拥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总体规划,把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县活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党政军组织和领导工作之中。
(2)县委、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党委议军、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做到会议、活动有记录。
(3)县委、县政府领导每季度至少与联系部队联络一次。
(4)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时报送本单位年度双拥工作计划、总结和领导述职报告。
(5)各镇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
(6)村(社区)、厂矿企业、部队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服务组织,开展经常性活动。
2.突出国防和双拥两大主题教育
(1)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为重点的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规划,列入宣传、教育等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
牵头单位:县人武部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文广局、各驻__部队、各镇
(2)着力做好双拥宣传工作,持续办好国防双拥知识讲座和双拥专题节目,开展文艺进军营及电影周等活动,在全县播放军事题材影视片。县电视台在8月份和9月份滚动播出争创省级双拥模范县“四连冠”宣传片。重点宣传报道双拥工作经验、典型人物及有影响的双拥活动,努力提高我县双拥工作知名度。
牵头单位:县双拥办
责任单位: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文广局、驻__各部队、各镇
(3)2014年7月10日前,在县城和各镇重点路段或商业区制作大型双拥固定宣传标牌,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牵头单位:县双拥办
责任单位:县市容园林管理局、各镇
(4)依托烈士陵园、纪念馆、国防教育活动室、民兵之家等红色教育基地,广泛开展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地方支持部队和部队服务“第二故乡”的自觉性。
牵头单位:县人武部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驻__各部队、各镇
(5)把国防教育列入党校教学计划,以《国防教育条例》、《兵役法》和《军事设施保护法》为教材,对党员干部进行国防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国防形势报告会。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县委党校、县人武部
(6)教育部门要把国防教育纳入全县中、小学生教育内容,积极开展国防教育活动;驻__部队要积极帮助县内中、小学生搞好军事训练,增强学生国防意识。
牵头单位:县教体局
责任单位:团县委、驻__各部队、各镇
3.互办实事好事
地方为部队要办的七项实事
(1)积极探索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新路子,大力支持部队开展军事斗争准备。
牵头单位:县双拥办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各镇
(2)广泛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等拥军活动。
牵头单位:县双拥办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教体局、县文广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各镇
(3)积极支持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在规划审批、土地征用、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
(4)根据中央政法委、总政治部《关于加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机制,依法优先、积极稳妥地处理涉军维权案件和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有效保护军事设施。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5)大力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按照有关规定减免配套费用,优先安排、满足部队粮、水、电、暖等需求。
牵头单位:县双拥办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粮食局、县供电分公司
(6)在车站、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服务场所设置“军人优先”“军人窗口”或“军人免费”等标识,积极主动提供服务。
牵头单位:县双拥办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文物旅游局、太白山旅游区管委会
(7)以省军区“强军优属办好九件实事”和省民政厅“十项活动”为重点,不断加大惠军力度。
牵头单位:县双拥办
责任单位:县人武部、县民政局、各镇
部队为地方要办的七项好事
(1)制定拥政爱民计划,服从地方政府统一规划,支援地方经济建设、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2)积极支持地方政府保障水资源科学安全利用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拆除改造燃煤锅炉、关闭自备井等工作任务。
(3)把扶贫帮困、助学兴教纳入援建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援建贫困学校,积极开展结对助学和送温暖、献爱心等捐赠活动。
(4)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勇于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积极开展共建平安校园、平安社区、平安镇街等活动。
(5)积极参与“四创三迎两提升”活动,进一步扩大“国防林”、“双拥林”、“民兵林”建设规模,绿化美化驻地环境。
(6)配合做好宝鸡市文化旅游节暨太白山开园旅游文化活动周等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值勤工作。
(7)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定期开展拥政爱民教育和群众纪律检查。
4.落实各项政策法规
(1)全面落实中省市县各项优抚政策,积极探索“优先+优惠”、“普惠+优待”、“保障+发展”三位一体优抚工作新模式,全面提升重点优抚对象生活质量和水平。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局、各镇
(2)落实军人优待政策。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县内公交车;现役军人按规定减免文物、旅游景点参观费用;路、桥、停车场对执行公务的军车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
牵头单位:县双拥办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文物旅游局、太白山旅游区管委会
(3)做好部队转业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及军人子女入学等五项安置工作。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编办
(4)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提高红色旅游质量和水平。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物旅游局、县编办
(5)严格落实征兵政策规定,保证兵员质量,无违纪和责任退兵。
牵头单位:县人武部
责任单位:县卫生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各镇
5.开展经常性双拥活动
(1)引导军民积极参加创建全国文明县城、文明镇村、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活动,不断提高军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精神文明建设质量。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各镇
(2)坚持“八一”、国庆、春节走访慰问部队和优抚对象,组织召开“八一”军政座谈会、国防教育讲座等丰富多彩的双拥宣传活动。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双拥办、各镇
(3)重点抓好军、警、民共建一条街、共建文明学校、共建新农村示范村等创建活动,做好共建公约、制度、活动档案资料收集保存工作。
牵头单位:县双拥办
责任单位: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驻__各部队、各镇
(4)积极推动双拥工作向“两新组织”及窗口服务单位行业延伸,开展经常性军警民联防联治活动。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县工商联、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各镇
(5)“八一”前,县双拥办负责组织召开县级双拥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评选并上报省、市、县先进集体和个人。
牵头单位:县双拥办
责任单位: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驻__各部队、各镇
(6)继续组织全县党政机关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一帮一”、“多助一”结对帮扶活动,动员社会力量,为优抚对象多办实事、好事;
牵头单位:县双拥办
责任单位: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驻__各部队、各镇
6.融洽军政军民关系
(1)各级党委、政府和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拥护军队、尊重军人。驻地官兵要尊重地方政府,把驻地当故乡,热爱人民,支持地方工作。
(2)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和军政军民团结的政策、法规,完善地方性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公约、规定。
(3)加强军地协作,有效保障我县政治安全。积极预防、妥善解决军地矛盾纠纷和涉军上访。凡出现引起社会不稳定的较大军地纠纷的,各镇政府要及时处理和上报。
(三)迎接省检阶段(2014年9月1日—12月31日)
1.由县文广局负责,县民政局、县人武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由县电视台拍摄一部反映全县四年来双拥工作成果的专题汇报片。
2.由县双拥办负责做好考察点准备工作。
3.由县双拥办牵头,起草汇报、申报等创建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创建工作由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政府和驻__部队要把双拥创建工作作为事关全局、涉及长远的大事来抓。及时制订创建方案,明确任务,夯实责任,确保创建工作一举成功。
(二)深入宣传,广泛动员。各责任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动员会、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创建工作目的、意义、任务、要求,形成举县一致开展创建工作的浓厚氛围。
事业兴衰成败关键在人。目前,我区正处于融入"市区一体化"、融入"南京都市圈",为更好地服务于这一深具历史意义的举措,实现对"两个融入"高瞻性目标的检察法律保障,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成为发展的关键。一段时间内,对高素质检察人才资源要求将大幅度增加,因此实施人才强检战略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全面提升队伍建设水平,开创检察事业新局面的必然要求。我们结合实际,对我院抢抓机遇,实施人才强检战略的主要做法作几点阐述。
一、树立适应新时期发展要求的人才观。实施人才强检是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要将其放入到党的中心工作发展这一大格局中,围绕当前形势和任务的深刻背景来谋划把握。一是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人才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者、传播者,人才资源更是推动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此,按照发展规划,我院每年都向区人事组织部门报出计划,争取将适合方向专业要求、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招录进检察队伍,优化人才专业结构。二是牢固树立人人都可以成才的观念。我们按照促进人才全面发展的要求,克服求全责切心理,大力营造适合人才群体平衡发展的体制和环境,把这个群体中个人的潜能和价值充分发挥出来;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竞争激励机制,结合本院推行的干警办案业务进度考评体系,对成绩突出、思想品德好,工作能力强,有玫定群众基础的干警经过测评、评议,党组讨论后提拨任用,同时对年底考核依据个人业绩来进行综合评定,原创:给予嘉奖、报功等精神和物质双重奖励。三是牢固树立大胆使用人才的观念。一个优秀的人才群体,应当是优势互补,各有所长,效能整合的统一体,要做到知人善用,用当其才。把人才放到适当的岗位去锻炼,给人才一个施展智慧和潜能的舞台,不断开阔其眼界,增长其才干,能够尽早成为担当大用的优秀人才。
二、重视和加快发展现有检察人才资源。我们首先从考察检察人才综合素质着手,发展与培养现有人才,重视和开发现有检察人才资源。加强对现有检察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既是实施人才强检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基础。2004年我院调整任用中层领导干部13人次、干警4人次,其中提拔任用年轻干部6人。院领导大刀阔斧打破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论资排辈做法,摒弃对人才资源束缚的旧机制,大胆补充新鲜血液,以激发检察干警积极性为动力,从有利于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角度整合调度,使现有人才均在各自的岗位上作出了新成绩。在年底全市量化标准考核中各科室排名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有四个业务科室进入了全市前三名,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成效,得到了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肯定。其次,我们根据上级院安排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战略,加大了对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从普及本科学历教育入手,从全员培训转向有计划、有重点的培养专门人才,同时对紧缺人才的培养走优先发展之路。目前我院本科人数占在职人员的80%,在职硕士人员占在职人员的10%,2004年外出参加各级理论、业务培训人员占在职人员的50%。
三、广纳人才,改善检察队伍结构。根据我市实施人才强检战略的需要,应进一步加大引进急需人才和优秀人才的力度,尽快改善检察人才队伍结构。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按需进人原则,建立招录和引进人才的中长期计划。二是强化吸引检察人才的举措,要在激励机制创新和优惠政策上加以完善,吸引和留住高学历、高素质人才在检察机关工作。94年以来我院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招录大专以上人才12名,占全院现有编制的三分之一以上,2005年我们计划申报招录计算机人员一名、法医一名、文秘专业人员,以此来充实我院的专业技术力量,满足实际工作需求,实现检察业务工作的全面发展。
四、创建和完善四项机制,为检察人才成长提供动力。一是人才竞争机制,我们以业务工作为重点,科学地设定了条件和标准,建立严格的干部选拔考评程序,营造公开公平竞争的机制,引导干警形成正确的发展观,将主要精力放在工作上,创造了人人比学赶超、积极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二是激励和保障机制,因地制宜为人才的学习培训创造必要的条件,尽可能地帮助解决后顾之忧。三是合理使用机制,对有真才实学的人才铺台阶、搭梯子,对高层次专业水平的人才实行定向培养、定向使用,确保才尽其用。四是人才保护机制,院领导当好守门人,具有识才之智、容才之量、用才之谋,使每一位提拔任用的人才都能发挥自己的才能,为检察事业聚集人才起到重要的守护作用。
我乡现共有优抚对象名(户),其中伤残军人名,烈属户,复员军人名,退伍军人名,现役军人家属户。
二、开展的工作
双拥工作是牵动全局工作的大事,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大好事,更是一项必须从一点一滴抓起的实事。东林乡党委、政府不把双拥工作作为一个空洞的口号,更不把它看成事一时一事的权宜之计,而且特别注意运用邓小平理论来观察、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且把双拥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层层抓落实。为了使双拥工作深入持久、富有成效地开展下去,动员和组织广大军民积极参与,努力解决好群众的思想认识问题,使全社会来关心军队建设,支持军人服役,爱戴军人家属,支持国防建设。因此,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去教育群众,强化群众“拥军优属”意识。
(一)、充分利用会议、广播、板报、标语等宣传工具,宣传双拥政策、法规,刊播国防知识,使双拥工作深入人心。乡上制作永久性双拥宣传标语一副并在公路沿线书写固定标语4副,大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社会舆论,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加强国防教育规划,实施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制定党委领导联系村制度,并将“双拥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在各种会议上宣传国防,动员群众拥军优属是干部必讲的内容之一,每年定期对中、小学校师生进行国防知识教育,由乡武装部长主讲,且使在校师本文来自文秘之音网生受教育面达到100%。我乡把每年的八月定为“双拥月”及八月的第一周定为“双拥周”,并在次期间都要举行各种形式的座谈、慰问和走访活动,党委、政府领导亲自参加,了解优抚对象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沟通感情并将慰问品、慰问信送到优抚对象家中。通过这些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现役军人、军属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光荣感和自豪感,激发了全乡人民尊重军人、关心优抚对象的热情。
我乡现共有优抚对象名(户),其中伤残军人名,烈属户,复员军人名,退伍军人名,现役军人家属户。
二、开展的工作
双拥工作是牵动全局工作的大事,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大好事,更是一项必须从一点一滴抓起的实事。东林乡党委、政府不把双拥工作作为一个空洞的口号,更不把它看成事一时一事的权宜之计,而且特别注意运用邓小平理论来观察、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且把双拥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层层抓落实。为了使双拥工作深入持久、富有成效地开展下去,动员和组织广大军民积极参与,努力解决好群众的思想认识问题,使全社会来关心军队建设,支持军人服役,爱戴军人家属,支持国防建设。因此,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去教育群众,强化群众“拥军优属”意识。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条件;
(七)具体报名条件以《大化瑶族自治县2016年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招聘计划汇总表》(以下简称《计划表》)为准。
二、招聘办法
采用直接面试、考察、体检的办法进行。
(一)双选会招聘方式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派出招聘工作组,参加广西人才市场举办的“2016年春季全区人才交流大会”,对符合应聘条件人员采取现场洽谈、面试,拟定考察人选。
(二)组织现场招聘方式
双选会招聘后剩余的空缺职位或未能参加双选会招聘的职位,将采取组织现场招聘方式继续招聘,现场招聘报名时间另行。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人员从2016年2月25日起,通过河池人才网、广西人才网查阅《计划表》,或在2016年3月12日双选会现场查阅《计划表》。按要求填报《河池市201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人才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提供相关材料。
1.双选会招聘报名
双选会上报名人员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2016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复印件一式二份;
(2)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一式二份;
(3)《河池市201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人才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
(4)一寸半身免冠彩色相片二张。
2.双选会招聘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工作组严格按照招聘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对待所有考生一视同仁。
3.双选会招聘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16年3月12日(周六)9:00-16:00
报名地点:南宁国际会展中心14号展厅
(二)面试
招聘工作组根据资格审查情况,可在招聘会现场进行面试,或另行安排时间组织面试。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面试成绩当天宣布。
(三)考察和体检
根据考生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1比例确定考核、体检人选。
1.体检
体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统一组织到县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等规定执行。
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原则上,非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岗位,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体检所需经费由应聘人员承担。
2.考察
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考察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的同时,要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材料,确定考察意见为合格或不合格。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考察和体检时间:2016年6月底前
(四)确定拟聘人选,审核、公示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面试成绩、体检与考察结果,按照各招聘岗位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人选,并整理聘用核准备案材料报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公示期7天。
确定拟聘人选,审核、公示时间:2016年7月15日前
(五)办理聘用
经市级人社部门核准相关聘用材料并同意聘用拟聘人员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批准聘用的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为12个月,在所聘用岗位上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
办理聘用时间:2016年7月30日前
四、咨询电话及邮箱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778-5812171;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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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大化瑶族自治县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招聘计划汇总表
2016年河池市事业单位招聘急需紧缺人才报名登记表样表
2016河池市事业单位招聘个人承诺书样本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促进双拥工作社会化和军地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的,坚持“双拥工作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国防观念与改革开放意识同步增强,优抚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原则,夯实基础、创新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县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
二、目标任务
按照双拥模范县创建程序、命名周期,从现在开始启动实施,2019年8月成功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县,2020年8月成功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县,全面提升全县双拥工作整体水平。
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地方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党政军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有明确的任务目标、具体的实施计划、完善的保障措施。坚持党委议军会议、军政座谈会议、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双拥联席会议等制度,双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健全,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发挥明显,双拥办实行军地合署办公,有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组织、协调和指导双拥工作有力。
2.宣传教育广泛深入。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以爱国拥军、爱民奉献为主要内容的双拥宣传,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规划,列入地方党委、政府及组织、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有适应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教育制度和教育设施,教育对象、时间、内容落实,形式、方法多样。双拥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成果丰硕,群众性双拥文化活动经常活跃,军爱民、民拥军、军民团结一家亲的社会氛围浓厚。
3.军民融合有效推进。军地各级军民融合发展的意识强,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制度机制健全。军地科技成果、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交流融合广泛深入,经济社会发展对部队建设的支持作用和部队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明显。城乡基础设施兼顾国防需求充分,支持部队住房、医疗、装备维修等保障社会化富有成效。
4.拥军工作扎实有效。大力支持部队建设改革和军事斗争准备,配合和保障部队完成训练演习、战备执勤、科研试验、海洋维权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成效明显。深入推进科技、教育、文化、法律、医疗等拥军活动,动员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开展社会化拥军活动,协助部队加强新型作战力量建设,培养新型军事人才,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积极支援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完好。军供站建设成效显著,应急保障能力强。
5.拥政爱民成果显著。利用军队资源和优势,积极参加和支援县域发展、地方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做好扶贫帮困、助学兴教、医疗扶持等工作。奋勇参加抢险救灾,全力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协助地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防范打击各种敌对势力渗透破坏、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充分发挥战斗队工作队生产队作用,扎实做好宣传教育团结影响群众的工作,增进军政军民团结和民族团结。
6.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并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完善配套地方法规政策。转业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军休人员、残疾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以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军休人员服务管理、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等政策得到落实;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征兵任务按时完成,兵员数量质量得到保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医疗、住房等保障落实到位,并保证其生活水平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现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优待;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做到功能突出,作用明显。军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定期开展拥政爱民教育和群众纪律检查,树立人民军队的良好形象。
7.双拥活动坚持经常。开展双拥活动以基层为重点,注重落实,讲求实效。年度有计划,节日有安排,平时有活动。各项活动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参与广泛,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点。健全各项制度,定期检查总结,推进双拥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8.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军民共学科学理论、共树文明新风、共育优秀人才、共办文化活动。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提高军民道德素质和文明素质。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活动,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军警民联防联治活动开展经常,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9.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爱护军队,尊重军人,关心部队建设。部队尊重地方党委、政府,热爱人民,支持地方工作。军政军民互相关心,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军地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处理。
三、实施步骤
按照“集中时间、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全面达标”的要求,创建工作分五个阶段:
1.组织动员阶段(2016年12月—2017年2月)。制定《富平县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县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全县创建部级双拥模范县工作动员大会,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全力营造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县的浓厚氛围。
2.工作推进阶段(2017年3月—2018年3月)。全县各单位要按照《全国双拥模范县标准》,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打造亮点,逐条逐项对照落实,确保各项双拥创建任务落到实处。
3.检查自评阶段(2018年4月—2018年12月)。对照《全国双拥模范县量化考核标准》进行全面自查,逐条逐项查漏补缺、完善提高,做好迎检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申报迎检阶段(2019年1月—2019年5月)。结合自查情况,制定迎接省级考评验收方案,全面汇报我县双拥工作成果,认真做好各项考评验收工作,确保通过省级验收,创建为省级双拥模范县。
5.总结提高阶段(2019年6月—2020年8月)。巩固发展我县双拥成果,健全双拥工作长效机制,确保我县双拥工作深入持久开展,进一步提高双拥工作整体水平。同时,根据省上统一安排,及时衔接申报,力争全国双拥模范县创建成功。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为确保双拥模范县创建取得实效,县委、县政府成立富平县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与富平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保持一致。具体组成为: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政府县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人武部政委任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编办、外宣办、团县委、妇联、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国土局、水务局、卫计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交通局、经发局、工信局、文体广电局、文物旅游局、粮食局等部门,以及城关街道、淡村镇、庄里镇、驻富部队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指导推进全国双拥模范县创建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局长兼任。主要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县委办:制定党委议军会议和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并抓好会议制度落实;制定、出台奖励办法,对在创建双拥模范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适时进行奖励。
2.县政府办:把双拥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各部门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负责有关双拥、议军方面会议的记录,领导参加双拥活动实施方案及走访慰问驻军和优抚对象等事件的记录和汇报材料审核把关等工作。
3.县委组织部:结合富平实际,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制定并按时完成年度安置任务;加强对军队复转党员干部的培训教育,在基层党组织建设中充分发挥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的骨干作用;把双拥工作纳入各级领导政绩考核范围。
4.县委宣传部:有计划地开展国防动员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教育;在电视台、网站开辟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专栏,拍摄双拥宣传专题片;加强优抚安置法规和军事法规宣传教育;宣传双拥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组织和指导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把双拥内容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的重要内容。
5.人武部:负责将双拥工作列入军队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协调各驻军部队做好拥政爱民工作;整理收集部队政治教育、党委议军会议、军地联席会议、国防教育基地、双拥活动简报及上报信息、双拥典型人物和党政军领导参加双拥活动及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的照片、图片、剪报、影视或文字资料;军地各基层单位“双拥”组织建设资料齐全(村居委会有拥军优属服务组织,连队有群众工作活动小组),联谊活动、结对帮扶等活动情况有记录;军民共建点、共建协议书、共建活动及军警民联防联治、征兵情况材料齐全;爱民工程点内容充实;建立军民矛盾和纠纷预警机制,成立维权领导小组,制定维权政策和法律援助中心;严格落实征兵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兵员质量。
6.民政局:督促落实各项拥军优属法规和政策;强化优抚安置政策法规建设力度,做好军人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工作;做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和管理;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积极培养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7.双拥办:负责双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负责与成员单位和驻军联系,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工作,推广典型,表彰先进;指导军民共建双拥模范县活动;组织协调大型双拥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开展双拥工作;参与协调军地军民纠纷;收集整理有关双拥工作资料。
8.编办:负责落实县双拥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扩编;对符合安置条件、妥善安置到各事业单位的退伍军人落实编制。
9.人社局:做好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干部及其随军家属子女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总结表彰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先进典型;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拥军优属工作;做好军转干部随军家属中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接收安置;协助解决好困难企业中军转干部的生活。配合做好城镇义务兵的安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做好部队随军家属包括下岗军人家属的安置、培训和再就业工作。
10.经发局:将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协调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参与协调驻军建设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协调驻军部队支援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11.文体广电局:负责将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双拥专题片和典型人物的影视资料拍摄,在电视台开辟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专栏,做好我县双拥工作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
12.公安局:配合人武部、武警部队、消防部队制定联防联治方案;总结军警联防联治、维护社会治安的经验做法;负责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有效保护军事设施;负责建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机制,依法优先、积极稳妥地处理涉军案件和问题;大力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为部队训练演习提供方便和服务。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做好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及其随军家属户口迁移工作;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部队军事运输安全畅通;协助征兵部门做好新征兵员的政审工作。在县城各宾馆设立“军人优先”服务标志牌。
13.财政局:保障创建经费及时到位,保证优待抚恤资金及时拨付。负责将军地合署办公的专项经费和专用车辆、慰问部队和重点优抚对象等双拥活动经费、烈士陵园维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负责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和重点优抚对象大病救助资金列入专项预算并逐步增加;负责落实经费解决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问题;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制定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并纳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
14.卫计局: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落实好优抚对象医疗优惠政策;在各医疗机构设置军人优先、优抚对象优先等服务标志,开设优抚对象门诊、病房,建立优抚对象医疗档案,有档案可查,双拥工作有计划、有总结。配合征兵部门做好新征兵员体检工作。
15.交通局:负责在车站、公交车等公共服务场所设立军人优先、优抚对象优先的标志。负责公路、桥梁等收费交通站点,免收军车通行费用,在各类停车场设置军车免费停放标志;负责落实现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乘坐各类交通工具时应享受的各项优待。
16.教育局:搞好学校国防教育、军训组织、文化科技拥军;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组织学生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做好事、送温暖;积极解决军队干部子女的入学入托问题。
17.国土局:帮助部队做好军事用地的征用工作,协助驻军搞好土地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处理军地土地纠纷。
18.文物旅游局:负责落实现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风景名胜区应享受的各项优待;在旅游景点设立永久性双拥宣传标志及军人免费标志。
19.粮食局:负责我县驻军的军粮供应工作,保证供应优质、及时,开展行业拥军,深化“好米好面供部队”等优质服务活动,积极支持和参加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为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办实事、做好事。
20.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支持部队的改革和建设;指导基层市场监管机构对军供保障、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及优抚对象、转退军人、随军家属的生产经营提供帮助和支持,落实军人创业有关优惠政策。负责在各大超市以及有关企业设置军人服务窗口和军人优先标志。
21.住建局:积极支持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在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优待,在城乡基础建设中兼顾到军事需要,制定优先优待政策。负责在县城主要交通要道、公共场所,设计安装双拥永久性宣传标牌,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22.综合执法局:负责配合做好县城主要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双拥永久性宣传标牌设立、管理工作。
23.农业局: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24.总工会:将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各级工会的工作计划,做好国防和双拥宣传,发动组织职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为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排忧解难。
25.妇联:将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妇联工作计划,配合部队宣传表彰女军人先进典型,培养支持部队建设的好军嫂典型,发动妇女开展为驻军官兵和优抚对象送温暖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军人家庭、婚姻等合法权益。
26.团县委:将双拥共建工作列入各级团组织的工作计划,加强对青少年和团员的爱国主义和国防观念教育。组织军地青年联欢联谊,发动各级团组织、青少年志愿者为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送温暖、办好事。
27.各镇(街道):制定每年双拥工作计划,成立双拥工作领导机构;认真落实优抚政策,按时兑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各项抚恤补助金;认真解决优抚对象“三难”问题,因地制宜开展双拥活动。
28.驻富各部队:把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纳入部队教育规划,建立国防和双拥教育基地并组织开展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有效保护军事设施;制定本部队每年的拥政爱民工作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积极参加和支援驻地经济社会建设,从实际出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帮困工作,建立扶贫联系点和“美丽乡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援建点;勇于承担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参加军地统一组织的捐赠活动,为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送温暖、献爱心;参加驻地绿化美化、植树造林、环境整治;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每年为驻地群众办1-2次有影响的实事好事;参与平安富平建设,加强军警联防联治,协助地方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严格执行军队群体纪律,定期开展拥政爱民教育和群众纪律检查,树立人民军队良好形象;与驻地基层单位结成共建对子,军地双方有共建共约和共建活动制度;制定贯彻落实《军人道德规范》的具体计划和措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双拥模范县是一项崇高的政治荣誉,是军地和谐、经济繁荣的重要标志,也是全县各级各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镇(街道)、各部门和驻富各部队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的重要意义,成立相应的创建工作机构,制定创建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创建工作任务,投入创建工作经费,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县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人武部、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确保双拥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广泛宣传教育。要采取组装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双拥模范县创建工作的意义、目的。县电视台要开辟专版专栏,加大对双拥模范县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对先进典型及时跟进报道,引导群众树立拥军优属意识,形成“爱国拥军、人人有责”的舆论导向,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双拥模范县创建工作的浓厚氛围。
3.严格落实责任。双拥模范县创建工作量大面宽、任务具体,必须统筹兼顾,齐抓共管,创新创优。各镇(街道)、各部门和驻富各部队要切实负起责任,在县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下,按照创建各项标准和工作任务,明确专门机构人员,全力推进日常创建工作。要将创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确保各项创建工作圆满完成。
4.严格督查考核。县创建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协调,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考核办要将双拥模范县创建工作纳入各相关镇(街道)、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纪委、监察局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创建工作任务进行全面监督,对工作推脱、行动缓慢、工作滞后的,严格追究责任。
持续开展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工作方案
2016年7月29日,泉州市再次获评全国双拥模范城荣誉称号,实现双拥模范城“八连冠”,这是全市军民共同取得的崇高政治荣誉,也是全市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标志性成果。第十一届市委常委会第155次会议提出,要认真贯彻“坚持军地合力,军民同心,全面提高双拥工作水平”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八连冠”为新起点,启动“九连冠”创建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双拥工作向更广领域、更深层次、更实成效上发展。工作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同步发展,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同步发展,全力深化我市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全力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全力推动“创新、智造、海丝、美丽、幸福”现代化泉州建设和驻泉部队“能打仗、打胜仗”能力提升。
二
创建目标
2017年,创建新一届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力争第三次实现“满堂红”创模目标,为我市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九连冠”夯实基础;2020年,泉州市实现全国双拥模范城“九连冠”,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分别实现全国双拥模范城“七连冠”、“六连冠”、“四连冠”目标。
三
创建任务
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规定内容:双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党政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军分区、人武部党委工作报告;党政军主要领导带头参加双拥活动,完善党委议军会议、军政座谈会、双拥联席会议制度,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设有相对固定的联络员,双拥活动年度有工作计划和总结,每年在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进行工作述职(或书面述职);地级以上市双拥办有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军地合署办公,县级双拥办有相对固定的地方工作人员和部队人员参与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有人负责双拥工作,双拥办工作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双拥工作经费及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经费保障满足双拥工作需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创新特色内容:建立健全述职制度,结合每年召开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宣传、教育、民政、人社、住建、国资委、国税、地税、工商、人民银行,泉州军分区政治部等军地成员单位进行工作述职;群众性拥军优属服务组织形成网络,鲤城区、丰泽区各选择3个社区(居委会),试点成立“拥军优属服务站”、“拥军优属法律援助点”,深入基层一线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市双拥办、司法局,鲤城区、丰泽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负责)
2、宣传教育广泛深入。
规定内容: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部队教育规划,列入地方党委、政府及组织、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有国防和双拥教育阵地或教育基地,每年集中组织开展1次以上教育活动;当地主要媒体开辟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专栏;城区主要公共场所有永久性双拥标志或宣传牌;运用手机报、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定期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用语;利用阅报栏、宣传橱窗、电子屏幕等公共设施进行教育宣传;军烈属家庭挂光荣牌,官兵立功受奖喜报及时送达并予以宣扬;编印工作刊物、开办双拥网站或网页,交流双拥工作经验做法、反映双拥工作动态等;双拥文化产品创作推广富有成效,群众性双拥文化活动经常活跃,重视培养和宣扬双拥先进典型。
创新特色内容:出版《文都鱼水情》---泉州拥军群英谱,宣传双拥模范人物;将市区公交停靠站作为中心城区宣传主阵地之一,在5%的公益广告版面中,根据实际需要分配适当比例的广告版面,国防教育、双拥工作、征兵宣传标语,在市区工人文化宫建立双拥宣传园区,进一步完善鲤城区江南兴贤路国防教育一条街,增设新门街文旅街区为国防教育示范一条街,依托郑成功公园建立丰泽区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公园;建立泉州双拥公众微信号,将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市直成员单位联络员、各县(市、区)双拥办相关人员组建泉州双拥微信群。(市委宣传部、市双拥办、交通委、市政公用事业局、国资委、总工会,鲤城区、丰泽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泉州军分区司令部、政治部负责)
3、军民融合有效推进。
规定内容:广泛宣传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重大战略思想,军地各级军民融合发展意识普遍增强;积极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组织管理体系、工作运行体系和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促进应融则融、能融尽融、努力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结合实际制定军民融合发展规划措施,设立军民融合发展项目;进一步完善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制度机制等相关保障措施;着眼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开展军民协同创新,积极推动军地科技成果、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交流融合;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兼顾国防和军事需求;支持部队住房、医疗、装备维修等保障社会化;充分发挥部队装备、设施、场地等的民用效能,支持地方建设发展;配合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协助解决合同协议解除相关问题,避免发生军民纠纷,保持军政军民关系和谐。
创新特色内容:推行“互联网+”军民融合产业项目服务,建立健全全市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产业项目奖励制度,及时奖励进入军工行业的企业和取得军工生产资质认证企业,调动民营企业参与军工生产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泉州潜力优势,引导先创、军鹏、亿仁等企业和相关部门深入研究,适应新形势下部队建设需要,争取更多泉州产品纳入军需采购目录,及时主动对接,推动更多部队技术创新成果在泉州转化;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及部队相关规定,从东宝、龙兴小区经济适用房划出约100套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31集团军泉州片区干部住房困难,部队申购人员资格由31集团军负责,报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各级住建部门每年牵头深入辖区部队实地调研,掌握驻军现役军人住房保障需求,逐年分期分批拿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确保现役军人按照上述规定优先购买驻地保障性住房,集中建立拥军楼、军人楼,解决好驻泉部队现役军人住房困难;抓紧解决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项目,促进相关项目在部队训练中发挥更大作用。(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双拥办,泉州军分区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负责)
4、拥军工作扎实有效。
规定内容: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支持推动新调整组建部队的新营区、新设施、新阵地建设,在规划审批、土地划拨、资金投入、费用减免、水电供应,给予必要倾斜;结合公共资源均等化,促进教育、医疗、交通等优质公共资源向部队周边配置,为部队官兵提供便利;主动配合部队有关单位撤并转改工作,协助搞好人员分流、营产管理、在建工程善后、涉法涉诉问题处置,促进转隶移交平稳顺利;支持部队完成战备执勤、训练演习、科研试验、海洋维权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深入推进科技、教育、文化、法律、医疗等拥军,支持部队加强新型作战力量建设、培养新型军事人才、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支持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在审批规划、土地征用、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积极配合部队进行体制编制、政策制度等调整改革;全力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处理涉军案件和问题;军供站编制、人员、车辆、经费按规定落实,设施、设备完善,保障能力强,为过往部队提供优质服务;车站、码头、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设有残疾退役军人、烈属和现役军人等优先优惠服务的标志,积极主动提供服务。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收费交通站点,免收军车通行费用;各类公共收费停车场所设有军车免费停放标志;建立各种社会拥军组织,社会化拥军活动开展经常。
创新特色内容:开展科技文化进军营,坚持和创新师旅团部队科技文化拥军现场办公制度,增加市科技拥军专项资金每年至500万元以上,加大扶持部队科技文化项目建设力度。开设“温陵讲堂”、“心理健康讲坛”、“泉州讲古”,提升官兵精.气.神;开展项目建设进军营,按照驻闽部队有关问题专项任务部署会议要求,由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适时到驻军单位现场办公,帮助部队解决军改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开展支前保障进军营,坚持和发扬“驻泉部队军事行动到哪里,支前保障就延伸到哪里”的优良传统,市双拥办、支前办要建立起实物慰问部队的制度;开展法律进军营,充分发挥“12348”法律服务热线拥军优属服务功能,市县两级法院要向部队官兵发放维权工作联系卡,公布维权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服务制度和服务承诺;全市车站、机场、码头、医院、商场、广场等各类公共收费停车场张贴“军车免费”停放标志。泉州中心市区公交车辆均应张贴“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休干部”中心市区免费乘坐标志。开展交通专线进军营,加强对9条拥军专线运营的指导和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大运营企业扶持力度,将拥军专线运营亏本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优先安排补助资金,确保现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免费乘坐,成为我市双拥宣传流动窗口。(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市政公用事业局、交通委、卫计委、体育局、旅游局、人防办、国资委、双拥办、支前办,泉州军分区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负责)
5、拥政爱民成果显著。
规定内容:驻军拥政爱民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勇于承担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预案健全,准备充分,完成任务圆满。积极参加为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开展扶贫帮困,积极参加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行动和驻地新农村建设或城市社区建设,有扶贫联系点和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援建点,援建有项目、有成效;开展助学兴教,帮助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开展德育美育体育等特色教育,组织团以上领导干部与贫困学生结对助学;开展医疗扶持,团以上单位医院(门诊部)积极为驻地群众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参加驻地生态文明建设,在植树造林、环境整治等方面成效明显;扎实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积极为驻地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好事。协助地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和谐创建,加强军警民联防联治,协助地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及时有效;支持驻地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支持小学和初级中学开展少年军校活动;开放部队军史馆、荣誉室、武器装备陈列馆等场所支持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学雷锋”便民活动;军分区、人武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驻军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成绩显著。
创新特色内容:召开驻泉部队拥政爱民工作会议,总结工作,部署任务,讨论部队为民办实事项目;开展三峡移民村的军民共建活动,各县(市、区)人武部牵头,组织驻军继续与三峡移民村开展共学共建活动,扶持移民融入泉州,促进移民发展生产;引导东部战区陆军所属驻泉部队开展与龙岩革命老区的结对精准帮扶活动;开放73141部队红色尖刀连、73311部队红军一连、73146部队海峡神炮连、海军泉州舰,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主阵地;开展美丽乡村共建活动,驻泉各部队以连为单位,组织官兵帮助驻地乡村整治村容村貌、植树造林、生态建设,参与驻地乡村公益事业。(泉州军分区政治部,驻泉各部队政治部(处)负责)
6、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规定内容:结合本地区和驻军部队实际,出台综合性双拥政策规定;对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明确奖励办法;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现役军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残疾退役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现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参观游览当地公园、博物馆、风景名胜区享受优待;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退役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定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落实;省和县级财政预算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逐步增加;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住房、医疗等实际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达到或高于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实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城乡一体发放的地区,可参照城镇户口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本地区结合实际制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落实编制、人员、车辆、维修改造和日常运行经费,在爱国主义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优抚医院、光荣院的编制、人员、车辆、经费按规定落实,功能发挥良好;开展医疗巡诊,承担短期疗养服务;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足额列入财政预算;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退役军人安置政策,妥善安置好转业、复员、退休干部和退役士兵、伤病残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政策得到落实;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扶持政策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助、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且列入财政预算;针对改革中军人调整交流、异地任职增多等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配套措施,妥善安置公务员和事业编制身份随军家属,积极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未就业随军家属给予适当生活补助,现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入学入托按政策享受优待;军队离退休干部妥善安置,政治、生活、医疗待遇落实;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编制、人员、车辆、工作经费、附属用房设施落实,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按政策接收安置,地方补助补贴落实;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群体性上访事件;部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严格执行军队群众纪律,在驻地群众中形象好。
创新特色内容: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拓展后路、巩固后院、扶持后代”的讲话精神,一是做好安置工作,排除军转干部、退役士兵的后顾之忧。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退役军人安置政策,各级组织、人社部门要依照《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及相关军转干部安置政策要求,抓好军转干部的安置工作,按上级规定落实团职以上干部的实职安置率和营职以下干部进入公务员或参公单位的比率,落实好军转干部各项福利和政治待遇。修改完善《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5﹞80号),提高军转干部随调家属一次性安置费标准;修改完善《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补差的通知》(泉政文﹝2006﹞14号),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保障工作;认真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维稳工作,确保全市企业军转干部总体和谐稳定。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当年度完成。加强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确保军休人员“两个待遇”落实。二是完善优待抚恤政策体系,增强军人荣誉感和军事职业的吸引力。严格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城乡同一标准制度,各类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年增长比例和义务兵年度优待金不低于省定标准。针对国防和军队改革中军人调整交流、异地任职增多等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配套措施,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泉州军分区批转市人社局、军分区司令部、政治部下发的《泉州市军人军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48号)的要求,军地双方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主动作为,扎实做好军人军属随调随迁、安置就业等工作。三是配置优质教育资源,满足军人子女教育的需求。要认真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配套政策,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市教育局、军分区政治部制定下发的《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泉教综﹝2013﹞73号)要求,切实做好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的入学工作。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要认真督促检查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履行双拥职责、以及涉军“三后”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特事特办原则,切实帮助官兵解除“三后”之忧。(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人社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泉州军分区政治部负责)
7、双拥活动坚持经常。
规定内容:双拥活动制度化、经常化,年度有计划,节日有安排,平时有活动;广泛开展关爱功臣活动,为重点优抚对象办好事实事成效明显;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走访慰问驻军和重点优抚对象;驻军部队领导到地方有关部门走访,并慰问困难群众;当地党委、政府和驻军,每年烈士纪念日组织开展公祭烈士活动;积极探索创新富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点的群众性双拥活动载体。
创新特色内容:进一步完善双拥工作季度计划总结制度,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推广成功做法;组织军地领导开展烈士公祭活动;盘活社会资源,深入开展双拥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医院、进学校、进车站、进连队、进两新组织的活动。(市民政局、双拥办,各成员单位负责)
8、军民共建富有成效。
规定内容:部队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与驻地基层单位结成共建对子,军地双方有共建公约和共建活动制度,经常组织共建活动;有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军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活动,弘扬社会文明新风;组织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共建(拥军)活动成效明显。
创新特色内容:一是深化部门共建活动,开展军地共建共学“两学一做”教育实践活动,扩大领域,引导所属科级单位或相关科室与驻泉部队挂钩连队的班排或家庭贫困战士开展挂钩共建或结对帮扶活动,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深入部队“学兵、知兵、感兵”活动,特别是对家庭贫困战士的帮扶,弘扬乐善好施精神,采取“一挂多”和“多挂一”形式,精准扶持,帮助战士家属发展生产,共享改革开放成果。二是深化跨区共建活动,洛江区、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继续巩固与驻泉部队团以上单位开展双拥共建成果,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与部队共建。组织“兵妈妈”服务队,深入跨区共建部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体验部队生活,鼓励子女安心服务,在部队建功立业,以实际行动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三是深化军企共建活动,盘活民营企业拥军资源,拓宽企业拥军参与面,充实各级企业拥军协会力量,建立慈善拥军基金,积极帮助贫困战士家属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开展“送岗位进军营”活动,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解决部队干部后顾之忧。学习借鉴“石狮市老大妈拥军服务队”经验,组织引导企业职工成立拥军服务队,深入驻地部队开展服务活动,激发企业员工的拥军优属热情,进一步打响我市社会化拥军品牌。四是深化“城舰”共建活动,推选新一届泉州市人大代表,举办城舰共建论坛,传承猛虎精神,邀请猛虎英模到我市作典型报告,传经送宝。(市文明办、双拥办,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企业拥军协会,泉州军分政治部负责)
9、军政军民关系融洽。
规定内容:军地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互办实事;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处理;有预防和处理军民纠纷的规定措施,当发生矛盾和纠纷时,军地双方及时妥善处理。
创新特色内容:每年,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不少于1次走访东部战区陆军部、省军区、31集团军,以及泉州军分区、驻泉师旅部队;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不少于1次走访驻闽空军、海军机关,驻泉独立师旅团部队;经常互通情况,遇事主动协商,妥善解决;严禁重大军地军民纠纷发生,遇一般军民纠纷发生,军地领导能亲自出面、妥善解决。(市双拥办、支前办,泉州军分区司令部、政治部负责)
四
创建措施
1、强化职责。军地双方共同维护崇高的政治荣誉,进一步坚定信心,咬定目标,全力争创,志在必得,努力增强做好双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努力提高“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抓好各项双拥工作的全面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泉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建立“一把手”责任制,履行好应尽的责任,完成工作目标,确保在上级的检查考评中不失分、不拖全市双拥工作的后腿。
2、强化氛围。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和环境建设,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创建双拥模范城氛围。加强与军地媒体对接合作,大力宣传我市双拥工作的特色亮点,扩大我市双拥工作知名度和影响力。抓好一批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公园或一条街的建设,每年搞好一组双拥创模系列报道。
3、强化基层。按照双拥在基层活动,扎实开展双拥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医院、进学校、进车站、进连队、进两新组织等九进活动,激发各行各业自觉、自发、自愿参与双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抓好规范化建设,落实达标制度,完善档案资料,夯实基础,培育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双拥工作上新台阶。认真总结推广双拥在基层的先进典型,老典型要巩固发展提高、出新招、有新意,新典型要有新亮点、新特色。
4、强化基础。针对《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高标准、严要求,重点抓好落实各项双拥优抚安置政策的基础工作。
5、强化保障。进一步加大对双拥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促进创建双拥模范城工作的深入开展。
6、强化督查。进一步加强对双拥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双拥创模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细化目标,落实责任,加强检查。把创建工作与评先创优和绩效考评结合起来,对创建工作做的好的、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完成创建任务的,实行问责,追究责任。
五
工作步骤
1、第一阶段:2016年9---12月,下发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九连冠”启动方案,召开全市双拥工作座谈会,学习贯彻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命名暨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表彰大会精神,研究部署创建任务。各单位2016年开展双拥活动的图片、资料,于2016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双拥办(地址:市行政中心D幢517室,电话:22500615、22500636),图片应注明活动时间、内容、人员职务等信息。
2、第二阶段:2017年,为新一届省双拥模范城考评迎检考评年,对照考评内容,查漏补缺、资料归档、迎检环境布置,制定迎接省考评组的接待方案,做好各个环节的服务和保障工作,确保实现新一届省级双拥模范城荣誉称号,为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九连冠”奠定基础。双拥工作图片资料上报时间另行安排。
【代码】101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
(十一)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6个职能司局。
(一)秘书一局
办理文电收发运转、国徽印鉴管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等会议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国务院值班、信息、档案和数据管理、办公厅保密、公文核稿、文印、督查、机要通信和办公自动化、《国务院公报》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书二局
办理发展计划、经贸、工业(含国防工业)、财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水利、农业、林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金融证券、审计、海关、环保、统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旅游、供销、体改、气象等经济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
(三)秘书三局
办理教育、科技、外事、政法、法制、监察、民政、人事、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地震、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机构编制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及联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等方面的工作。
(四)中办国办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工作范围,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指导部门和地方的业务工作;处理跨部门、跨地区的疑难问题。
(五)人事司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手续;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的人事工作;负责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行政司
负责在中南海北区办公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以及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七)机关党委。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及其挂靠单位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党群工作。
外交部
【代码】102
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部内业务工作,沟通各方面的情况;综合办理文电运转、信息处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
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研究规划外交政策,研究世界和地区经济金融形势和经济外交工作;协调部内各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调研工作;起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领导的有关外交工作的重要文稿;研究和指导编写中国外交史。
(三)亚洲司
掌握、研究亚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四)西亚北非司
掌握、研究西亚北非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五)非洲司
掌握、研究撒哈拉以南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六)欧亚司
掌握、研究欧亚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及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七)欧洲司
掌握、研究欧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八)北美大洋洲司
掌握、研究北美、大洋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九)拉丁美洲司
掌握、研究拉美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十)国际司
调研多边外交领域的形势和发展趋势;负责处理联合国及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十一)军控司
负责军控、裁军、核不扩散和出口控制以及全球和地区安全等问题,执行上述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处理上述领域的外交事务。
(十二)条约法律司
研究和处理外交工作中的条约、法律方面的问题;办理各种涉及条约、法律以及领土、边界、地图等涉外案件;负责办理或参加有关条约、法律的国际会议和双边谈判;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国内制定的涉外法规。
(十三)新闻司
负责就中国外交政策和中国对外关系、国际问题新闻和阐述立场;对外国常驻记者和临时来华外国记者采访给予协助;协调外交部公众外交工作;负责外交部网站建设等。
(十四)礼宾司
主管国家对外礼仪事项;负责研究和处理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在华的礼遇、外交特权和豁免问题;指导我驻外使领馆和地方外办办理涉外工作中的礼宾问题。
(十五)领事司
主管同外国谈判签订领事条约、设领协议和其他有关领事方面的协议等;指导地方外办管理外国在华领馆有关事务;指导我驻外领事机构的领事侨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案件;颁发护照和签证;办理公证、认证及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等。
(十六)港澳台司
在外交方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港澳台问题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港澳台问题的涉外事务。
(十七)翻译室
负责重要外交文件、文书的英、法文笔译与外交部安排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的英、法文口译;承担外交部组织的国际会议的同声传译;培训英、法文高级译员。
(十八)外事管理司
办理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外事问题的请示、报告;拟定和修订外事工作的法规;对外事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九)涉外安全事务司
执行我外交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方针政策;主管有关调研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二十)干部司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务员制度和外交队伍的建设;主管机构设置和干部的编制、计划录用、审查、调配、培训、职称、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工资、福利、离退休等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
(二十二)行政司
规划、管理外交部后勤工作;归口管理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建计划;管理部机关物资、设备及部内、驻外使领馆房地产;承办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地产的审核和谈判等。
(二十三)财务司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法规;经管和核算外事、行政、事业、教育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部属国有资产;归口管理、指导我驻外机构和部属单位的财会业务等。
(二十四)档案馆
外交部档案馆属部门档案馆,是永久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外交档案的基地。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收集并永久管理外交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对部内、部属各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团、处、驻港公署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为部内各单位和驻外机构采选、配发与外交工作有关的种类书籍、报刊和工具书,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档案馆具有对本部门档案业务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外交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围绕外交中心任务开展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论培训,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六)监察局
检查各行政职能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外交部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依照行政法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国外工作局
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政治理论学习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服务局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局是外交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94年1月24日。除局机关外,下设有业务处、交通处、综合服务处、楼宇管理处、驻外机构供应处、驻外机构物资供应处、华风宾馆等单位。主要担负为外交部机关工作服务、为我驻外使领馆服务的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码】104
一、主要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
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6个职能机构(司、局):
(一)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司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并协调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运行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承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七)固定资产投资司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八)产业政策司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九)国外资金利用司
研究国际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限额以上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安排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安排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十)地区经济司(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重大问题;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承担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司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能源局(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研究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交通运输司
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
(十四)工业司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高技术产业司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六)中小企业司
研究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扶持;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十七)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八)社会发展司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九)经济贸易司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国家粮食、棉花等储备,指导监督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财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研究提出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
(二十一)价格司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起草商品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拟订和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
(二十二)价格监督检查司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起草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法规、规章,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二十三)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司推进重大涉外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负责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二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教育部
【代码】106
一、主要职责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
(十三)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部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部长办公会、部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
(三)发展规划司
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提出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管理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
(四)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
指导直属高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直属高校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建直属高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高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就直属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沟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配合有关司局核定中、长期发展规模;配合有关司局,做好直属高校重点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调研、年度考核、特邀联络员等工作;汇总、分析直属高校年度事业发展基本数据和有关信息;负责两院院士候选人的部门遴选工作;承担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五)人事司
负责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六)财务司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基础教育司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化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九)高等教育司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性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十)民族教育司
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一)师范教育司
指导普通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三)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规划高等学校杜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工作并指导实施;负责高等学校党建、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四)高校学生司
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十五)科学技术司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和本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体育卫生/艺术国防)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学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八)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十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二十)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统筹规范并归口管理全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科学技术部
【代码】107
一、基本职能
(一)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四)研究制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五)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管理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六)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八)研究制订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管理外国政府、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律、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代管科技日报社。
(十三)承担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和职能
(一)办公厅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新闻工作。围绕部中心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
(二)人事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驻外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研究全国科技工作、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方针和政策,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起草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推动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及科普工作;对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
(四)发展计划司
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家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指南和国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提出国家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政策、条例和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规划;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五)条件财务司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机关基建计划;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国际合作司
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双边和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等外事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指导驻外科技机构工作,联系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驻华科技机构,联系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有关科技工作。
(七)基础研究司
研究国家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提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实施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组织推荐和实施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及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并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推动基础研究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八)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研究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信息、自动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承担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工作;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
(九)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研究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生物、海洋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农村与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科技扶贫、科技兴市(县)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十)直属机关党委
(十一)监察局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2.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担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代码】108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三)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总体目标;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民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统计、档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广;
(五)拟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产业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核电建设、同位素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
(六)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有关活动;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出口管理。
二、内设机构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体制改革司、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技质量司、系统工程司、民品发展司、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纪检组监察局等。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代码】109
一、工作职能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委内重要文件起草;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团组;为直属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国家民族事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民族法律体系;指导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调研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参加涉及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活动,配合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有关情况报告;组织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办理民族乡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联系民族研究学术团体。
(三)经济发展司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辑《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国家扶贫管理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负责委机关的定点扶贫工作。
(四)文化宣传司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管理全国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广播、影视等工作;开展我国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文化艺术团体和新闻出版、古籍整理单位并提供有关服务。
(五)教育科技司
在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参与研究和制订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推广工作;协调和指导国家民委系统科技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民族院校。
(六)国际司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学术和人才交流、经济技术合作,监督审核、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有关重大涉外事宜;指导协调委属单位的对外联络,承担“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民间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我国少数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关情况;负责委机关的涉外事务。
(七)规划财务司
拟定并监督检查委属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国有资产、专用物资、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拟定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委属单位的有关财务工作。
(八)人事司(机关党委)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事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十)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
驻国家民委纪检组主要职责为:按照《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指导委属单位各级纪委开展对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制订本系统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监察局的职责为: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委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及其以下公务员、下属单位中由国家民委党组任命的司局级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指导委属单位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述;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合署办公,内设综合室、案件检查室两个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为七名。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十二)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十三)信息中心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局)
(十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公安部
【代码】110
一、主要职责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内设机构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民政部
【代码】113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部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部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出版发行、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下设:法制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新闻办公室、办公室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社团登记处、社团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处
(三)优抚安置局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政策;拟定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地方军供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下设:综合处、优抚处、军休干部安置处、退役士兵安置处、双拥办秘书处、双拥办政研处
(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中央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拟定保障五保户和特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下设:综合处(减灾办秘书处)、救灾处、社会救济处
(五)最低生活保障司
拟定和监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生活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管理、分配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及标准。
下设:综合(信息)处、农村处、城市处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下设:婚姻管理处(综合处)、农村工作处、城市工作处
(七)区划地名司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拟定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参加联合国和国际地名组织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下设:区划管理处、边界管理处、地名管理(综合)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收养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下设:综合处、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救助站管理处
(九)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部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下设:综合处、财务处、基建房管物资处
(十)外事司
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研究处理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设:一处、二处
一、进一步明确“双拥工作”的重大意义
双拥工作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都是一项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工作,是我党战胜困难、夺取胜利的重要法宝。做好双拥工作,是新形势下发扬我党我军光荣传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双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双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密切军民关系,增强军民凝聚力这一个中心,突出重点,化解热点,主攻难点,务求实效,全面提高教育系统双拥工作的整体水平,发挥军地双方的优势互补,军民相互支持,双向奉献,共建关系密切、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服务优质、拥军有力、优抚落实的文明社区,为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加速实现“强县富民”和军队现代建设目标作出新的贡献。“双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双拥共建,协调发展;双向奉献,服务军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继承传统,开拓创新。
三、“双拥”工作的机制
1、按照“组织领导,行政支持,工会配合”的原则,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从组织、制度、经费等方面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开展。
2、“双拥”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应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总结评比,阶段工作有打算、小结,及时了解情况,提出解决问题方案,把“双拥”工作落到实处。
3、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局党委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半年一次),检查、布置拥军优属工作。“双拥”工作小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对下属单位“双拥”工作给予指导、帮助,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拥军优属工作的指示精神。
四、具体目标和任务
1、深入开展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师生的双拥意识和国防观念。各级各类学校要紧密联系国内外形势,加强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打牢军政军民团结的思想基础。一是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双拥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从确保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安全环境和确保国家、领土完整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双拥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对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重大意义。二是要把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纳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突出以爱国主义教育和双拥光荣传统教育为重要内容,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的作用,广泛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日”、“学生军训”等活动。三是利用重大节日和新闻媒体、学校校园网、板报、画廊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双拥工作的浓厚氛围。
2、深入开展实事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大力支持部队全面建设。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服务国防和拥军优属活动作为双拥工作的立足点。一是要大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走进烈军属家庭,为他们做好事,办实事,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具体困难;二是积极落实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残废军人子女和退役士兵参加专科以上院校招考和现役军人子女就近入托入学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三是学校与部队驻地积极开展智力拥军活动,主动为部队开设各类实用技术培训班,提高驻地部队的文化知识水平、生产技术水平。
五、“双拥”工作实施细则
探索应用型的法学教育、教学实践
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该院的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多年来坚持探索法律人才的职业化、应用型法学教育的开放式培养模式(即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化和法律事务实务能力的培养)在江苏南京取得一定的影响和实效。法学专业的历届毕业生成为江苏及南京地区的各级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各界的中坚骨干力量,受到各级政府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普遍好评。目前,根据《法官法》、《检察官》、《律师法》的规定和我国面向21世纪的法制现代化,法学教育肩负重要的时代任务即为国家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适应实践依法治国略的需要,因此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年来对法学教育与教学进行一系列改革,对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一、该院的法学专业创办和发展现状该院的法学专业是1980年设置的重点专业,是江苏南京高校中最早创办法学专业之一(南京大学是1981年开始招收法律专业学生),这个专业当时也是应南京市司法界急需法律人才的需要而开办的,本专业二十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对学生对法律实务实践能力的培养,先后在校外与南京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长期的实习基地,并且为了体现我院高等法学专业应用型特色,我们在南京市同大律师事务所、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和帮助下,在校内成立了南京同大律师事务实训所、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金大分部和南京市司法局法律人员培训基地、模拟法庭实训基地,既为培养双师型教师提供了场所,又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亲自处理法律事务提供了机会,以培养他们既熟悉法学理论有能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我院法学专业先后培养750多位毕业生,其中担任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4人;担任各类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20多人;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副局长6人,担任各类处长、副处长10多人;担任司法局局长、副局长3人,担任省司法厅、司法局处长6人;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10多人,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不计其数,几乎所有的历届毕业生都在司法行业内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成为司法、企业、事业单位各界的中坚骨干力量,受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普遍好评。只有一流的教师才能带出一流的学生。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化学生,必须有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化师资队伍。本专业二十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对教师对法学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及法律实务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专业的专职教师,特别是法律专业课教师既具有副教授、讲师等教学资格,同时又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职业化能力,除应具备宽广厚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外,还有忠诚和献身于国家法学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目前本专业已有90教师先后具有双师资格。本专业的现有专职教师9人和兼职教授若干,专职教师中4人是副教授以上的高级职称,3人以上是讲师,3人以上是法学硕士,一人是法学博士,7人获得律师资格;数名来自于法院的高级法官、检察院的高级检察官、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被聘为兼职教授,重点高校法学院的法学专家、教授担当客座教授。二、该院的法学专业的教育、教学实践从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多年来,本专业一直坚持人才培养与地方法制建设需求相结合,突破传统的学科性人才的培养局面、针对法律职业岗位群设置培养方向,构建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紧紧围绕理论与实践两条主线,实施教学大纲与实践教学大纲并行、理论教学为实践活动服务、建立以本专业双师为主,司法实践专家为辅的师资队伍、设立既有校内实习基地又有校外实践基地的教学互动体系,积极探索走出去请进来职业化开放式教学的新途径。该院认为,法学专业专科阶段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培养应用型的高级职业化法学专门人才,即法学专业专科阶段应培养专才而不是通才。这种专才只能是应用型的,而不是研究型的。培养研究型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是硕士学历教育阶段的任务,而不是专科阶段的任务。应用型的高级职业化法学专门人才应当具有多元性的知识结构和复合型的能力,即法学专科毕业生除具有一定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的功底和很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外,还应具有相应的人文科学、经济学、自然科学知识,并能熟练地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等。在确定法学专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不能将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对立起来。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素质教育的核心在于培养学生的忠于法律,公平公正、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这也是法学专业职业化教育所追求的目的。首先,本专业明确我们的培养目标和进行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现代法学人才应当是除具备基本法学理论知识外, 还要了解熟悉社会各个领域,从中吸取必要的营养。作为法律应用型人才既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又有广博的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以及逻辑学方面的知识的必备性。因此培养应用型职业化开放式法律人才应当是既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又拥有处理各种法律实务专业技能的高等应用型人才,使其毕业后能够直接胜任法院书记员、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助理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助理等司法第一线的法律实务工作。其次,围绕着培养职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学改革指导思想我们开展具体工作。本专业教学改革的紧密结合法律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以市场为导向,合理地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本专业重视对司法实践部门的市场调研,注重做好人才需求的预测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以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及立法部门法官、检察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法学、经济法专业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就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相应的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计划的制定等工作相关问题进行研讨和反复的修改,最终合理制定出突出开放式职业化特色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规格、教学计划体系以及相应的课程设置等。所谓实施教学大纲与实践教学大纲并行教学就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不论理论课程还是实践课程,都要制定教学大纲,即理论大纲与实践大纲,按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与实践,并且整个实践环节占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35。所谓理论教学为实践活动服务教学,就是指教学进程紧紧围绕理论与实践两条主线进行,为学生适应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所谓建立以本专业双师为主,司法实践专家为辅的师资队伍进行教学,就是指本专业开放式职业化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师同时具有两种资格,即具有副教授、讲师等教学资格,又具有律师资格,同时又聘请司法实践部门的司法人员以加强法律职业化教育。所谓设立既有校内实习基地又有校外实践基地教学,就是指既有校内实训基地,又有校外实习基地,以便更好的实施开放式教学改革的要求。目前该法律专业拥有包括模拟法庭实训室、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3个校内综合实训基地,拥有南京市各级法院、南京市各级检察院、南京各级律师事务所、南京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南京市各级公证处等多个校外实习基地。为广大教师从事双重素质锻炼提供了实践场所。学校通过一系列引导、激励措施,鼓励教师从事实践锻炼。目前已有7位教师先后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这些教师直接受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其他老师参与共同办案,通过办理大量的案件锻炼了教师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能力,增加实践教学的素材,他们通过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进行理论教学时结合办案实例使课堂教学生动活跃,进一步提高了该专业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了教学品质保证。本专业还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为依托,聘请部分校外兼职教师讲授司法实务性较强的课程,请进来联合培养符合司法实践需求的职业化开放式应用性法律人才。近几年来,为了确保构建应用型职业化法律人才的开放式培养模式与教学改革的开展。该专业在教学计划的制定上,主要以培养职业化的高等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课程设置方面突出法律实务课的设置,加大对职业化法律人才的实践环节的课时数,注重对职业化的法律人才的处理法律实务能力培养。针对法律职业岗位群的需要进行组合,以达到培养职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的。本专业在法律专业课的课堂教学中实行互动式分析讨论式案例教学,特别是庭审抗辩模拟教学(模拟法庭的庭审、庭审评析)已作为常规的教学手段,经常性的到法院旁听使学生保持与司法实践部门密切联系。受到司法实践部门的普遍欢迎。本专业还利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进行定期固定的专业实习,并且利用本校的律师事务实训所、法律援助中心为学生提供了经常性的实习场所,学生在校内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实训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和处理法律事务,在校外实习基地参加具体办案,提高理论联系实际处理法律实务的专业技能,又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亲自处理法律事务提供了机会,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为开办专科培养高等应用型法学人才、构建法学教育开放式职业化的培养模式提供了良好的经验。本专业依托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不仅在其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法学教育的法学教学计划、教学实践大纲,而且通过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学生广泛参加社会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为法学人才应用型开放式培养模式提供场所。通过对该院法学专业开办法律专科二十年来坚持职业化开放式教育的不懈努力为该院法学专业开办专科阶段培养法学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构建职业化开放式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提供保障。我院法学专业主要有下列特点:1、教学计划突出职业化的应用型的课程特色本专业的教学计划的制定,主要以培养职业化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课程设置方面突出法律实务课的设置和实践的机会,加大对职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实践环节的课时数,特别注重对职业化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处理法律实务能力培养。2、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注重实践与理论互动性的特色我们在课堂教学中实行互动分析讨论式案例教学,特别是庭审抗辩式教学(模拟法庭、旁听、庭审评析)已作为经常性的教学手段,受到司法实践部门的普遍认可与好评。3、校外和校内实习基地相结合的特色我们已同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固定的校外专业实习基地,并且本院建立了律师事务实训所、法律援助中心为学生提供校内经常性的实习场所,既锻炼学生的处理法律实务的实践能力,又为开办本科构建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开放式培养模式提供了良好的保障。4、师资结构具有双师资格、双师素质的特色我们的师资结构已具有双师资格、双师素质,通过办案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进行理论教学时结合办案实例使课堂教学生动活跃,提高了本专业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高素质师资为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开放式教学品质和教学研究提供了保证。5、专门建立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特色我们专门建立了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并在其指导下制定了我们专门建立了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并在其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应用型法学教育的法学教学计划、教学实践大纲,并通过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学生广泛参加社会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以提高应用型本科法学人才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为开办应用型本科法学人才开放式培养模式提供可借鉴的依据。三、该院法学专业关于建设应用型特色法学专科的探索(一)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上进行改革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应当在加强学生专业基础的前提下,注意学生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此,在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上,首先要强化学生专业课的教学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但同时又要兼顾到学生掌握其他方面的知识,从而使之成为具有多元知识结构和多种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专门人才。专业课的教学,除开设教育部确定的14门核心课程外,根据社会情况、市场经济的变化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诉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增加实践性课程在整个教学实践中的比重,注意保持我院法学专业已有的自己特色,即法律人才的开放式应用型教育的培养模式(即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化和法律事务实务能力的培养)如用更多时间安排学生旁听、观摩庭审,进行模拟法庭,在司法实践部门实习等。使主流教学与特色教学结合起来,避免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的僵化。在教学中不应忽视学生个性的发展,采用与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相适应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法、观摩审判、法律诊所(现在的法律诊所效果还是比较好,它成为学生们初步了解法律实务的途径和窗口)、模拟审判,形成一整套有利于培养法律实务应用型人才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法体系。当然,这也要求相应的改革措施跟上,比如法院判例的公开。法院判例如果不能公开,对于案例教学法和实施性教学法会形成制约。教师组织教学应强化理解教材理论对实践法律运用技巧的讲解,采用更多、更适用的案例分析教材。(二)模拟法庭与案例教学法------对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挑战专科段的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但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片面地强调前者,从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后者。比如,我国的法学教育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忽视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如何才能改变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经院式教育模式?如何才能弥补我国法学教育中能力训练和培养的不足呢?我院开办应用型法学的专科时应当继续保持二十多年专、本科法学教育的经验与特色,同时,注意借鉴了国外法学教育的有益经验。在传统的课程中大量地采用了案例教学法,而且专门开设了诸如模拟法庭、律师实务、案例分析课等以能力训练为目的的实践性课程。借用美国法学院的一句格言,这些课程的宗旨是: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换言之,学生应当学会如何像律师那样思索、写作、陈述和行为。听、说、思、写、辩,举手投足都应当表现出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能力和才智。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与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三)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含量目前,在一些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师资队伍中特别是青年教师中,普遍存在专业功底不足、精力投入不够、责任心不强的问题,严重影响了高素质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我院在总结二十多年培养师资的经验与教训,我院应继续关心和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外,还要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之增强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献身于国家的法学教育事业,学院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奖惩和淘汰制度,用制度管人。为了节约和充分利用法学教育资源,应允许优秀骨干教师跨校任课。对于一些操作性很强的专业课程,可以聘请司法部门的业务骨干担任兼职教师。鼓励年轻的助教花更多的时间去搞科研或司法实践,只有有了自己的科研、办案成果后才能够上讲台,并将竞争机制引入到教师的教学实践当中来,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标准。当让高校名师都走进课堂。部门法学的专职教师应适当参与法律实践,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鼓励教师关注法律实务中的新问题,关注对法律运用中的技术性问题。不断吸纳新的法律知识。尤其需要丰富新兴领域中的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培养应用型职业化专科法学人才是法学专科教育改革的方向之一,是符合培养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对法学人才要求的需要。因此建立应用型专科法学人才职业化开放式培养模式势在必行,该校二十年来进行应用型职业化法学人才教育教学改革的同时对制定的教学计划、师资结构、教学实践等方面都进行一系列有益的尝试,以此来重新构建应用型法学人才职业化开放式教育培养模式,使其真正担负起我国法治建设的重任,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用之才。然而,本专业二十多年来对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进行的有益探索,这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希望能得到专家、学者或同仁的首肯,以激励我们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中图分类号:G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4-0240-01
现今医院拥有的设备规模和先进程度成为衡量是否是现代化医院的一个重要标志。设备性能的优劣和使用率将直接影响着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影响着医院的声誉和发展。怎样利用有限的资金获得具有较高的、可靠的和综合保障性的尖端设备,并充分发挥其利用率,成为目前医院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而医疗设备引进中所产生的商业腐败问题,也是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特殊时期所面临的重要挑战。本文就造成医疗腐败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措施以供参考。
1、医院医疗设备采购中的腐败产生的原因
(1)医疗器械的“利润”空间远远大于药品。医疗器械的“利润”,据了解,其高额利润一部分来源于医疗器械的所谓“大检查”;另一部分来自购买医疗器械的高额“回扣”。目前,在医院动辄就给病人做CT之类的检查,检查费用常常在上百元甚至更多。有些医疗设备进价很便宜,但卖到医院却身价不菲,有些价值几千元的半成品经过“数字化”之后,其身价甚至增加了几十倍。
(2)医疗器械招标回扣空间大。2005年7月前后,温州中西医结合医院需要通过招标采购一台MRI(磁共振)设备。杭州某医疗设备公司的销售代表贾某找到了姜存积,一番“交流”后,在设备招标评标的前一天,姜存积将标底透露给了贾某。“知恩图报”的贾某随即“进贡”给姜存积1,7万美元。2010年6月13,前药监局副局长张敬礼涉嫌严重腐败被,这其中因医疗设备的采购中的商业贿赂所涉及的数额巨大,该案发人深省。
以上案例说明,医疗器械采购中之所以滋生腐败,是因为巨大的“利益”在起作用,腐败问题同时也阻碍了医院的发展,影响了医院的形象,根除腐败亟待解决。
2、医院纪检部门在医疗设备采购中的运用措施
2.1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化体系
目前,纪检监察工作的实行是同级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以及同级党委、行政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此种体制有利于党和政府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更有利于纪检监察工作排除压力和干扰顺利实施党纪政纪的监督。监督的目的就是要从法制、机制和体制上彻底根除腐败,以保证党的事业顺利进行。监察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其一为组织、程序和制度,其二为活动的过程。根据上述分析,医院应该在院党委、行政和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宣传教育在思想上铲除腐败的基础;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管理机制,制约和减少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在设备引进工作中,可以在关键的环节上强调统一计划、周密论证、集中采购、资产登记、淘汰报废等过程管理,采取相互制约,主动监督等方法,建立健全一整套的管理制度,
2.2建立医院设备采购部门与监督部门的领导机构
医院设备采购管理部门与监督部门领导机构的建立,使二者形成既能相互制约又顺畅、高效、廉洁的工作机制,是确保医疗设备采购管理与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关键。目前,医院应成立以法人院长为主任委员、主管院长及其他院领导为副主任委员,医疗器械科、财务科、审计科、纪委监察部门、医务科、护理部、科教科、物价员以及临床大科主任等为委员的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对医疗设备进行宏观管理,制定医院医疗设备的中长期装备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医疗设备的装备规划和立项制度,明确医疗设备管理的组织结构、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以及装备规划、立项的原则、程序等组织体系;改变过去谁申购谁论证的模式,建立项目论证小组,加强医疗设备的装备规划和立项的科学性论证,减少以往工作中主观性和随意性,强化制约监督。
2.3制定设备采购管理规划,严把立项制度监督
对物资采购规划和立项工作进行监督时,应以有利于医院发展和学科建设为原则,检查是否与以下几个方面相一致:
(1)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医疗工作正常开展,与医院总体规划相一致。
(2)建立有特色、可提高医院的知名度的品牌专科,与医院的名牌战略相一致。
(3)引进高精尖医疗设备,提高医院整体医疗水平,与医院整体水平的提高相一致。
2.4加强监督制约,做好过程控制
首先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对相关负责人严格要求。经常性举办培训班,进行严格的政策法规教育和职业纪律教育,交流工作体会,查找薄弱环节,制定完善措施保证廉洁自律。其次开展过程控制,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制度,加强监督,严格管理确保整个过程的规范运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对监察对象的决策行为和实施决策前所采取的措施进行监督。看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要求,决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医院的整体规划,从源头开始进行监督减少和避免问题发生。对招标采购过程实施有效的同步监管,规范监察对象的具体操作过程,促进其正确履行职责,还能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招标采购的监管工作,对规范招标采购行为、保护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都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
韩国的监查制度讫今大约已有1300年的历史。早在新罗时代,政府便设置了中央官署之一的“司正府”,到高丽时代演变成了“司宪府”,16世纪初开始的朝鲜时代还实行了御史暗查制度。
现大韩民国政府成立后,根据1948年《宪法》设立了总统直属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审计院”,执行对政府、地方自治团体及政府投资机构、法定团体的审计任务。几乎与此同时,根据《政府组织法》设立了总统直属的“监察委员会”,对政府、地方自治团体的公务员和政府投资机构、法定团体的任职人员的职务履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由于审计和监察的业务界限不甚分明,常常发生重复监查的现象,因此,1963年3月,韩国政府将审计院和监察委员会进行了合并,成立了现在的“监查院”,行使审计监查和职务监察的双重职能,因此其突出特点是上下贯通,不单打独斗。
根据2002年1月开始实施的《反腐败法》,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公务员的腐败行为危害了公众利益,且得到确认,受侵害的单位、个人(300名成年人)有权提请监查院进行审计监察,称为“审查请求权”。
二、组织机构
韩国监查院直属总统领导,向总统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在行使职能时独立于总统之外。监查院内部机构由监查委员会和事务总局组成。
监查委员会是决策机构,由一个5—11人组成的委员会(目前由主席和6名监查委员组成)进行领导。实行合议制决策方式,体现了公正重于效率的原则。凡重大问题都要经监查委员会讨论,达成一致;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实际中从未发生过此类情况),则通过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委员会主席由国会批准,总统任命。委员会其他成员由主席提名,总统任命。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正副秘书长也均由主席推荐,总统任命。
监查院事务总局是执行机构,下设五局三室二处等职能机构。五局分别负责具体的审计监察业务,各自的分工情况是这样的:一局负责监查经济企划院、财政部、能源部、贸工部、运输部、交通部等;二局负责监查总统办公室、外交部、国防部、教育部、文化信息部、税务局、海关等机构;三局监查内务部、农业渔业部、保健社会部、地方自治机构等;四局负责监查政府管理部、劳动部、政府供应署、汉城市政府;五局负责建设部在部署政府投资企业、建设项目、技术工程等工作时的监查任务。三室的分工分别是:计划室负责制定监查计划和基本准则,编写监查院预算,编写审计监察报告和年度报告,收集管理数据;法律检查室负责处理要求复审和索赔事项,制定有关监查法规草案,调整监查计划;公共信息室负责公共关系和信息工作。二处的分工分别是:教育培训处负责监查研究工作,培训内审和会计人员,进行国际合作;总务管理处负责行政和后勤等工作。
由于身负重任,除特别重视在职培训和知识更新外,监查院公职人员在子女上学、职务级别、工资薪金、出国学习、安全保护等方面均享有高于一般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同时在廉政勤政、业务素质、依法行事、内部自律等方面也必然要求更高。
根据韩国预算会计法第29条规定,国会、最高法院、、监查院、中央选举委员会为独立预算部门,因此监查院提出的经费预算由经济企划院直接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经政府国务会议、总统审核后报国会批准。如政府和经济企划院要削减其预算支出数额(实际上这种情况从未发生过),须征得监查院负责人的同意,因此监查院的经费是有充分保障的。
三、业务内容
韩国监查院的业务内容主要是对政府财政收支决算进行审计、对法律规定的特定社会团体和事项进行审计和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进行职务监察。业务活动主要包括制定监查准则、每4-5年制定业务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并依此计划编制年度综合监查计划、开展日常的监查业务等三个方面。
日常的监查工作的重点要视每年的不同情况而定。为了既提高监查的效率,又不影响被监查单位的本职工作,监查院对监查的频度也有要求,严格执行周期监查制度,对特别机关不会进行频繁的检查活动。同时,对已实施完善的自我监控的被监查对象的检查次数和检查时间也进行了必要调整,以防止重复检查。
韩国监查院法明确将监查的对象和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监查院法第22条的规定必须进行监查的对象和事项,包括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体的财政、韩国银行和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体出资占1/2以上份额的法人组织,法律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社会团体等。目前这类单位约有38700个;另一类是监查院法第23条规定可选择的监查对象和事项,如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体出资只占较小份额的团体等。目前这类单位约有29300多个。审计监查的对象不同,其要求也有所不同。在对财政体制和财政实施审计监查的过程中,要求审计师对在审计监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给监查委员会,若发现重要问题,则要向总统和国会报告;在对公共金融机构进行审查时,监查院不仅要其进行合规性审查,也要进行绩效审计,并通过审查活动,帮助金融机构完善管理,确保资金的有效分配和公平经营;在对公共工程进行审查时,监查院要保证公共投资的合规性和效益性;在对公营企业进行审计时,则分为内审和外审两个方面。
对国家和地方财政收支决算的审计监查和对公营企业的审计监查是监查院日常监查活动中的经常性工作。每个财政年度末,财政部汇总各部门决算后编制中央财政决算报告,经政府国务会议审定后由总统交监查院审计。监查院审计完毕后,将决算审计报告(含年度内开展的公务员职务监察报告)分别向总统和国会报告。韩国的公营企业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自治机构等政府部门投资和经营的企业,其经营的目的主要是为满足公共需求和增加公共福利,并不以营利为主要目标,主要注重的是社会效益,因此它们不执行韩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目前,公营企业也是韩国国家经济成份的重要组成部分。
韩国监查院主要依据《企业预算法》、《地方公营企业法》、《政府投资机构管理基本法》和相应的会计标准和监查标准对公营企业进行监查。监查范围涉及公营企业的组织人事、国家政策和经营宗旨的偏离与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性、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营目标的合理性及实现情况、供销业务的物价政策执行情况等方面。监查院对不同组织形式、不同经营目的(更侧重于营利性还是社会性)的公营企业的监查方式和监查侧重点也不尽相同。监查机关对公营企业进行的监查,不仅可以亲自直接就地进行,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先对其进行查证,然后对查证结果进行鉴定。监查院对公营企业的监查具有以下特点:(1)将对公营企业的经济审计工作与对公营企业领导人的职务监察密切结合,并以后者为重点,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力度;(2)在对公营企业的监查过程中发现了问题,并非单纯处罚公营企业及其领导人,而且还要对管理该企业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如发现公营企业偷漏税款,不仅要对该企业进行处罚,追究其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责任,而且要对主管该企业的上级政府部门、税务部门追究责任。以上两个特点是韩国监查院的审计和监察双重职能在公营企业监查中的体现。
四、工作制度
韩国监查院日常监查活动的工作制度如下:
1.作好监查准备
在确定了监查对象,正式实施监查之前,要收集被监查机关有关的各种业务情况和问题资料,为此必须进行预备调查。对被监查机关提供的各种材料进行检查,并利用过去的监查资料、被监查机关内部监查结果报告以及公共信息室中储存的各种资料。
2.制定监查计划
根据预备调查情况制定出监点、方法、时间进度以及投入项目的人力配备等详细的监查计划。为了使监查人员熟悉情况,还要进行事前培训教育。
3.执行监查业务
根据韩国《监查院法》,监查的方法主要有书面监查和实地监查两种。因此,监查业务执行阶段,主要是根据监查计划,向被监查者索取各种证据资料,广泛听取被监查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汇报,进行实地踏勘清查等。被监查者必须按规定要求提交监查准则规定的各种清单、证据材料、调查报告、证明书、答辩书和其他材料。监查机关拥有对监查对象24小时以内的拘留、询问的权力,同时有权命令政府警察机关对监查对象进行监视、监听、保护工作。如监查人员要求有关被监查机关的人员到监查院来出席答辩时,有关人员必须到场。被监查机关领导如果发现职员有与职务关联的犯罪事实,必须马上向监查院报告。
4.提交监查报告
不论是书面监查还是实地监查,监查结束后,监查组组长要在5日内向监查委员会主席提交监查报告书,并精心准备和调整处理方案。
5.监查结果处理
对监查结果属于违法的事项,经监查委员会决议,根据处理方案要求有关职能机关采取必要的措施作出处理。处理种类如下:(1)要求赔偿解决;(2)要求惩戒和追究责任;(3)要求纠正和注意;(4)要求改善;(5)通报和就地给予纠正;(6)报告司法机关。
韩国是我国的邻国,近十年来两国政治经济关系日益密切。韩国监查院和中国审计监察机关也进行了多次互访和交流。韩国监查院在制定国家经济政策、监查政府机关业绩、维护国家财经法纪、防止和处罚公职人员腐败渎职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给我们提供了不少启示,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苏明.韩国开始实施《反腐败法》[N].法制日报,2002-1-28.
[2]张锦芳.韩国审计监察不单打独斗[OL].新华网,2004-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