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食品市场发展的风险研究

时间:2023-05-16 08:44:04

关键词: 电商  食品  市场 

摘要:随着互联网科技时代的进步、经贸全球化的愈发便捷及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的涌现,我国跨境电商食品市场蓬勃发展。然而,我国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机制目前仍存在风险信息的采集不规范、风险信息的共享不通畅、风险信息的公开不充分、风险信息的公开不彻底等问题。因此,本文提出改善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机制要完善法律规制,明确界定主体职责;建立服务信息化平台,构建信息公开豁免制度;建立信息共享网,确保信息准

电商食品市场发展的风险研究

关键词: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信息公开;信息溯源

随着互联网科技时代的进步,新零售业态的涌现及人民需求的增加,推动了我国跨境电商食品市场迅速扩大。然而,与我国跨境电商食品交易数额连年增长相伴的实际限制是跨境电商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将我国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不利及管理体制不足的问题暴露出来,尤其是在当前背景下,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愈发错综复杂,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基于此,本文以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机制的现状为切入点,通过对现行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机制的薄弱点展开全面分析,以期为健全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机制、促进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高质量稳定发展提供新方向。

1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机制的现状分析

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机制以跨境电商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监管为依托,因而主要适用一般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和跨境电商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规范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机制的法律法规。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原则性指导下,再加上出入境检验检疫中“四法三条例”的内控保障,涉及的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监管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标准化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共同构成了现阶段我国暂行适用的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监管的律法体系。2019年1月1日起,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其中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第二十六条被纳入管辖范围,同时规定其不仅要受电商法约束,还应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及规定。再考虑《食品安全法》等对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进口食品涵盖了直邮模式进口或保税模式进口商品,故均受约束与管辖,基本明确了构建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事前备案、事中检测、事后追溯构成为主线的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模式,强调了建立风险信息交换、报告、共享、追溯制度的必要性,启动了我国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机制。

1.1风险信息采集

当前,我国主要由海关负责跨境电商食品安全监管,事实上就是对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监管,基于跨境电商模式的异质性、内涵的复杂性及贸易的全球性,就风险信息的采集阶段来说,信息量庞大,对及时性与准确性的要求更高。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国家监测中心于2016年建成,共设立了13个风险监测分中心,创设了一种跨境电商“互联网+风险监测”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2021年以来,采集、监控中国境内外34个电商平台或官方网站的综合数据信息2亿条,其中有677条重点分析风险信息。各地政府积极响应,通过检验检疫实验室及有关部门联动式全面采集跨境电商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食用各环节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伤害数据、国外同类事故信息等。风险信息采集完成后需要进行风险信息共享。

1.2风险信息共享

从横向来看,稳定的共享模式和全国统一的共享平台还未建成,各部门在制度、方式及手段上探索了许多高效做法,如食药监、农业、市场监管局、卫计委等部门之间签署了合作协议,建立了部门间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会制度、协调联动机制,完善了行政法和刑法相衔接的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建设区块或省级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平台,打破信息孤岛。从纵向来看,部分第三方跨境电商交易平台与有关监测机构实现了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即时反应。部分地方食药监部门与检验检疫部门采用座谈会等方式开启跨境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与业务合作机制,致力于实现“信息互通、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终极目标。风险信息共享离不开风险信息的公开。

1.3风险信息公开

2021年,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根据收集的风险预警信息了12个月共1790批次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通报,其中通报的内容涵盖检验检疫编号、产品名称、产地等。通报的风险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货证不符、菌落总数超标等。此外,还通报了国外标准法规修改共88条。希望通过这些风险信息通报快速准确地将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传达给各个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跨境电商平台、消费者及进出口食品企业等。虽然如此,但公众对跨境电商食品安全信息其他部分仍然无法获知。另外,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平台诸如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等,给予了满足社会层面对必要风险信息公开需求一定的支持。但很多非官方组织联合企业创建的公开信息综合平台没有合理的机制来确保其信息的合法准确。

1.4风险信息追溯

我国跨境电商食品安全包括信息追溯体制在内的风险预警还处于起步阶段,2015年才逐步实施跨境电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政府层面,各地纷纷加快了对跨境电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和系统开发的探索实践,积极开发跨境电子商务安全风险监测综合服务平台,将相关数据信息汇聚到“跨境电商溯源二维码”中,也让企业和监管部门的数据进行对接。电商平台层面,大部分电商平台在响应政府号召,担负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企业责任,通过建设大数据平台使每个商品都拥有自己特有的ID“身份证”。

2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机制存在的缺陷

虽然我国基本构建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模式,强调了建立风险信息交换、报告、共享、追溯制度的必要性,启动了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机制,但现实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2.1风险信息的采集不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建不久,尚欠缺一套全新的、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又将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归入海关总署下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全国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也并入所在地的各级海关,负责入境环节的风险信息收集。此时,杂糅混合的法律体制显现出明显的弊端,食品安全和跨境电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风险信息采集主体进行了多重授权,但对其具体职责划分并未予以明确。实践中出现了一部门的法规涉及其他部门的监管权限和部门权益的问题,这就使得部分部门性的监管难以落实。比如,2015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等11个部门联合但一直推迟于2018年底才施行,同年《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由原质检总局,更是基于某些原因至今仍未正式实施,导致各主体间实际上不乏推诿现象,难免出现信息打架或信息盲区,严重影响了所采集风险信息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准确性。

2.2风险信息的共享不通畅

虽然各部门之间致力于实现信息共享,并进行一些高效探索,但目前我国针对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监管,相关部门信息协调的共享模式尚未形成完全统一、规范一致的风险信息平台,这些“高效”做法对跨境电商横跨国门、体量庞大而监测复杂、监管困难的风险数据信息作用十分轻微。就部门与部门之间,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目前的交互手段有限,不同环节的主管部门、不同省份间交流仍存在时间差,缺少统一的顶层设计对平台建设标准进行统一要求,使得各区域数据无法互联互通,无法真正实现“一地备案,全国共享”的局面。另外,虽然检验检疫部门已经建立了与跨境电商平台无缝对接的信息化系统,但跨境电商涉及的主体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杂,部分企业或平台会借口商业机密不予提供具体信息,也无法排除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提供不准确或有倾向性数据的情况。

2.3风险信息的公开不充分

目前虽然公布的信息内容中明确包含了检验检疫编号、产品名称、产地、生产企业信息、进口商信息、未准入境的风险事实、进境口岸等,但这是针对所有进口食品的通用通报内容,公众对跨境电商食品安全信息如具体应对措施建议及对风险评估、咨询跟踪等信息的披露等更多的需求无法获悉,且已公布的风险信息内容中或多或少会含专业术语且未附上相关的解释、说明文件。另一个角度来看,由于互联网信息渠道的发达互通,一些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平台不能确保其信息的准确性,在一些通用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网站通过直接搜索“预警”关键词等方式可以发现,同样的内容会被分别划分到信息公开、食品安全多个栏目中,查询繁琐、混乱,这都使消费者无法确认哪一个路径更加权威,准确地切入了目前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监管的空位,降低了政府、企业及消费者三者之间信息链条中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双向流通的速度,并且容易使有心传播的虚假信息取代真实信息,对跨境电商食品市场产生影响。

2.4风险信息的追溯不彻底

我国本土的食品安全监管溯源体系尚在建设中,更不用说涉及跨境电商食品,且关于跨境电商进口食品溯源机制的建设从立法层面就有很大的缺口,缺乏强制性的法律依据。虽然有原质检总局颁布的《保税区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和2015年的《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但大部分文件仍停留在发挥“指导意见”作用的阶段,2015年的管理细则更是到现在都未正式实施。2017年,《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到在跨境电商方面信息管理重点包括出口国别、生产商、批次、销售记录和进出口记录等,然而目前只有广东南沙自贸区和宁波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采取建设平台或贴二维码的举措进行溯源。况且,要形成体系化建设仍然需要克服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信息链条不完整;二是共治机制不健全;三是激励机制不完善。追溯体系的缺失让我国跨境电商食品司法规制陷入困境,不仅是事后救济难落实、全程监管不明确、标签裁判标准不统一,还包括《电商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保护法》在法律衔接上存在空隙。

3完善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机制的建议

3.1完善法律规制,明确界定主体职责

要从根本上解决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机制职责交叉、扯皮推诿的问题,只有依靠科学的立法,才能完善其法律法规体系,真正使立法、执法、司法实践有法可依。从基本法角度来看,作为我国的食品生产、流通、安全《食品安全法》,应进一步对跨境电商食品安全进行具体、系统的规范,防止法律空白和冲突将突然引发跨境电子商务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并防止下级法律和越位上级法律的发生。从流通过程中的法律协调来看,《电子商务法》应明确细化与跨境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将拟议的规定转化为规范性规定,特别是在风险信息管理等问题上要明确。首先,有必要对跨境电商领域目前的规范文件、指导意见及相应政策进行梳理,将有关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方法通过较高位阶的法律予以确定。其次,建议尽快启动针对跨境电商相关监管立法。最后,明确跨境电商食品消费参与主体之间的责任问题,严格法律责任并建立相适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从配套法律角度来看,跨境电商食品风险信息机制有着一般信息机制不具备的特点,需要相关基本法的专项规定,比如《跨境电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由海关、市场监管总局及省、市级政府部门建立各自系统内相辅相成的规章条例,建立“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采集主体责任制”,在立法中进一步理顺检验检疫部门与消费者、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提供者、电商企业等市场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明确各个行为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

3.2建立服务信息化平台,构建信息公开豁免制度

由海关或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以全国统一的信息数据库系统为充足的素材和依据,整合建立全国统一的跨境电商食品安全服务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社会共治,更重要的是定期做好平台的维护与更新,构建信息记录—、交流—传播、反馈—监督的综合性信息链制度。为了打消企业或第三方对风险信息公开的顾虑,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必须构建“以公开为常态,以豁免为例外,以申请豁免为补充”的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公开模式。一是风险信息公开豁免制度,豁免的内容包括以下三点: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但应明确比如国家秘密设定的主体、范围、程序、解除条件等,尽量避免出现以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为借口而拒绝公开。与此同时,考虑跨境电商可能涉及境内外主体间的权益摩擦,可以准予公开经监管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或经权利人予以同意的、有风险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部分的风险信息内容。二是信息申请公开豁免制度,旨在对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公开提供实体上的救济权,其内容有:对跨境电商食品安全和质量影响轻微的信息;有确切证据证明预公开跨境电商食品安全信息错误的;没有贴中文标签而加贴电子化标签又能证明其食品无安全风险的,应保护跨境电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3.3建立信息共享网,确保信息准确性

由于当今社会数据量激增,存量巨大,存取渠道多样,消费者很难分辨这些信息的真假。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建立食品安全大数据共享网络,实现安全数据连接。食品、政府和第三方平台提供数据同步、实时更新、数据共享授权、评估方式、社会食品安全和投诉信息共享等。与更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集成,推动与消费者共享准确信息,传播高社会利益管理监督和审计、行政处罚和其他公共信息,达到整合食品基本信息和相关新闻、监管变更、辟谣曝光的目的,甚至进一步以大数据为背景,结合消费者的特点和需求,推动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食品安全数据,及时为不同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支持服务,以促进消费者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监督第三方平台,有效满足不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有助于解决食品安全的根本问题,即解决食品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在线披露的基础上,我国将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开发和使用。创建一个在线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平台,从中受益,收集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使用“Internet+”技术的大量复杂内容,再分析、总结和共享在整个过程监督信息系统中收集的信息,敏感的食品监督受到威胁。了解企业网站治理模式,该模式最初基于桌面账户治理,加上市场覆盖服务的快速发展和控制平台的建立,实现日常巡查。通过实时访问平板电脑数据“发送、及时记录、记录存档及公开的执法程序和结果。”

3.4加大高新技术应用,提高信息追溯效能

互联网科技时代正迅猛发展,政府治理中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高新信息技术被大范围、大规模应用。在此背景下,针对我国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机制治理的问题,一方面,应引进先进技术和检测手段,并通过建立官方网站、可查询App和微信公众号等为大众提供简单可操作性的追溯方式,解决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安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物联网作为食品信息采集的核心支持内容,运用RFID技术、无线数据通信技术等物联网关键技术实现全面电子化标签,对跨境电商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的共享与追溯,提取保存跨境电商食品在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一切风险数据信息,有效提高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机制运作效能。当然,当前很多高新技术运用于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溯源仍处于法律空白,导致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政府应强化顶层设计,赋予高新技术引入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机制的合法性,即整合建立全国统一的跨境电商食品安全服务信息化平台,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辅以政策支持,统一数据格式标准与数据公开标准,加强密钥等级建设和细致规范,引入更多间接性政策工具,以更好地落实权责一致与行政公开行政法原则,提高风险信息追溯效能的同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4结语

跨境电商食品作为新型的贸易业态,给我国食品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同时给食品风险信息的监管体制带来了新鲜的挑战。对这种新型的贸易模式进行完备且必要的监管,既是国家食品安全治理的职责所在,又是保护消费者的必要手段,更是社会向前发展的民生所向。以积极的态度、前瞻的眼光对待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的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机制不完善带来的种种问题,虽然从启动到建成再到与时俱进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通过强化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系统构建多重保障,一定会使我国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机制发挥高效作用,给我国乃至全球的跨境电商食品行业带来新兴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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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宇方 单位:中国计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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